工傷事故索賠程序介紹
一、 工傷保險條例的適用范圍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條的規定:“本條例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上述各類企業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均有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據此規定,除國家機關在編人員外,其他依法登記注冊的單位的勞動者均有權利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如果勞動者所在單位沒有營業執照,那就按照《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的相關規定處理。
二、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的規定:“在勞動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根據該條例第15條的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三、申請工傷認定的程序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的規定,從發生工傷事故之日起一年內,勞動者及其親屬可以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8條的規定,申請工傷認定應提交如下材料:(一)工傷認定申請表(到用人單位所在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科領取);(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如:勞動合同、工作證、工資冊或兩個以上工友的書面證言);(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證明書。在實踐中,工傷認定科還要求提交用人單位營業執照復印件,如果用人單位不愿提交,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責令其提交,也可以請律師到工商局去調取。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8條的'規定,工傷認定結論應在60日內作出。
勞動者拿到工傷認定結論后,應及時到用人單位所在地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待到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出來后,可以和用人單位協商相關賠償事宜,如協商不成,應及時委托律師代寫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附上工傷認定結論書和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書復印件到用人單位所在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結果不服,可以依法向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在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后,勞動者應注意保存相關證據,如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書、工資卡或存折、上崗證、工作服等,這些證據可以證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如果沒有這些證據材料,那么發生事故后,應及時請兩個工友出具書面證言,以證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
四、工傷保險待遇賠償標準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8條的規定,職工因工死亡,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這個標準是全國統一的。其他傷殘等級的賠償標準和賠償項目與勞動者本人工資和勞動者單位所在地經濟發展水平有直接聯系。所以,相同傷殘等級因勞動者的工資水平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經濟發展水平不同而不等。
綜上所述,如果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受到傷害后,在治療的同時應及時尋求法律幫助,如果委托律師,一定要去正規的律師事務所,避免上當受騙。如果經濟困難,可以到當地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申請法律援助。
第1步:申請工傷認定 申請人 申請期限 提交資料 受理部門 不予受理救濟途徑 用人單位提出申請 30日內(特殊情況可延長) 1.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 2.提交勞動關系證明(勞動合同文本復印件或者事實勞動關系證明材料); 3.提交醫療機構證明(受傷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等醫療證明材料) 統籌地區(地市級)勞保部門 A.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B.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受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提出申請 1年內備注:①單位不及時申報者,1年之內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提出申報㈩ ②單位不承認勞動關系的,通過勞動仲裁確認勞動關系。
第2步:工傷認定決定 作出時間 60日(沒有延長規定)內作出認定+20個工作日送達 決定形式 工傷認定決定、 視同工傷認定決定、不屬于工傷認定決定、 不視同工傷認定決定。 認定工傷待遇 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停工留薪期待遇 不服認定救濟途徑 先申請行政復議; 后提起行政訴訟。
第3步:申請勞動能力鑒定 申請鑒定時間 初次鑒定 認定為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 再次鑒定 收到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 申請人 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 受理機構 初次鑒定機構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 再次鑒定機構 省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 提交資料 填報《傷殘鑒定申請表》 提交傷殘職工身份證明+工傷認定決定書+ 診斷證明書+檢查結果+診療病歷等材料 作出鑒定時間 初次收到申請后60日內+必要時可以延長30日 再次鑒定無明確規定 不服救濟途徑 申請重新鑒定備注: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個人、用人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第4步:計算工傷待遇(可以委托律師進行計算)。
第5步:落實工傷(傷殘/死亡)待遇(通過協商、調解、仲裁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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