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大慶工傷保險新政:職工停工留薪工資福利不變
2016年5月起大慶工傷保險新政實行,職工停工留薪工資福利不變。下面跟CNrencai小編來看看!
近日,記者從大慶市人社部門獲悉,我省出臺《黑龍江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5月1日起施行。大慶市各類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都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雇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個人不繳費,工傷職工停工留薪福利待遇不變,職業病享受工傷待遇。
據悉,此次新政對工傷職工停工期間福利待遇更加細化。按照2011年我省出臺的《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于修訂黑龍江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若干規定的通知》,要求“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用人單位不得與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而此次,新政施行后,則要求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并由所在單位支付。在停工留薪期內辦理按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手續,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原工資福利待遇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至停工留薪期滿之月。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協議定點醫療機構確認需要護理的,由用人單位負責。
《辦法》中指出,職工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同時存在勞動關系的,各用人單位應當分別依法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發生工傷,由職工受到傷害時的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其中,五級至六級傷殘職工,本人書面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七級至十級傷殘職工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五級至十級傷殘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標準分別為工傷職工離崗前30、25、20、15、10、5個月的本人工資;五級至十級傷殘職工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分別為工傷職工離崗前16、14、12、10、8、6個月的本人工資。
傷殘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每減少1年遞減20%的標準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年的按全額的10%支付。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或者辦理退休手續的,不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另外,用人單位對接觸職業危害作業的職工,在勞動關系終止、解除前或者辦理退休手續前,應當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告知職工,被確診患有職業病的應認定為工傷,并按本辦法享受相關待遇,診斷為疑似職業病的職工退休后確診為職業病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享受工傷待遇。
【擴展】
《黑龍江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5月1日起執行
《黑龍江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將于5月1日起執行。本辦法施行前已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尚未完成工傷認定的,按照本辦法執行。據悉,我省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雇工(以下統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個人不繳費。
職工患職業病可申請工傷認定
按照《辦法》,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應當向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在注冊地和生產經營地均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農民工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后,在生產經營地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并按照生產經營地的規定依法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用人單位對接觸職業危害作業的'職工,在勞動關系終止、解除前或者辦理退休手續前,應當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告知職工,被確診患有職業病的應認定為工傷,并按本辦法享受相關待遇,診斷為疑似職業病的職工退休后確診為職業病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享受工傷待遇。
《辦法》規定,職工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未辦理按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手續或者不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條件,且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發生事故傷害的,申請人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予以受理。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支付。在停工留薪期內辦理按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手續,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原工資福利待遇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至停工留薪期滿之月。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協議定點醫療機構確認需要護理的,由用人單位負責。
工傷住院費符合診療目錄可直接結算
按照《辦法》,工傷職工在工傷保險協議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或配置輔助器具的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藥品目錄、住院服務標準費用和輔助器具費用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直接結算,按規定應當自費或不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治療費用,由工傷保險協議定點醫療機構或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直接向本人收取,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職工在工傷確認之前發生的醫療費用,在職工工傷確認后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藥品目錄、住院服務標準的費用,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予以報銷。逐步推行工傷協議定點醫療機構與工傷保險經辦機構醫療支付聯網,實現直接結算。
有資質承包方應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按照《辦法》,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承包給有營業執照一方生產經營的,應當由承包方承擔工傷保險責任;承包給不具有營業執照一方生產經營的,應由發包方承擔工傷保險責任,需要追償經營者責任的,由用人單位負責追償。已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依法破產、解散、關閉時,由用人單位為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的人員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接續工傷保險待遇的手續;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一級至四級傷殘人員辦理退休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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