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合肥建筑業工傷保險實施“五大新政”解讀
合肥建筑業工傷保險實施“五大新政”:工傷保險可預繳
過去經住建行政部門批準,允許提前施工的政府重點建設工程,因為缺乏相關的資料難以辦理工傷保險手續,如果在提前施工期間發生工傷事故,工傷認定賠償常常難以辦理。昨日,記者從市工傷保險處獲悉,全市建筑業工傷保險實施“五大新政”,工傷保險可以預繳,建筑業工傷保險繳費再也沒有“真空期”。
針對建筑行業人員流動性強、用工形式靈活、周期短等特點,我市建筑業工傷保險實施“五大新政”,即建筑施工企業可提前“預繳”工傷保險、遭受事故傷害人員的補登時間可延長、提高工傷保險相關待遇支付標準、規范建筑施工項目務工人員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工傷認定和參保建筑工程延期手續保留。由于建筑業人員參加工傷保險是實行“動態實名制”管理,現將遭受事故傷害未進行實名管理人員的補登時間由3日改為10個工作日,并把建筑項目參保人員工傷保險待遇計發基數涉及“本人工資”的`,由原來的按受傷時上年度本市社會平均工資的60%計算,調整為參照受傷時本市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計算。
對于容易引起糾紛的建筑施工項目務工人員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工傷認定,此次又有什么變化?市工傷保險處負責人表示,以往有些建筑企業以未與工人簽訂勞動合同為由,拒絕支付工傷保險,這次建筑業工傷保險出臺的新政規定,已簽訂勞動合同并進行實名參保登記的,申請工傷認定時應提供勞動合同、醫療診斷證明、《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等相關資料;未簽訂勞動合同而發生工傷的,參照工資支付憑證、工作證、考勤記錄等證據確認事實勞動關系。按規定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而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承擔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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