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辦理工傷認定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工傷認定標準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工傷認定
1.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 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 患職業病的;
5. 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7.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8. 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9. 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辦理材料
用人單位申報工傷認定需提交的材料
1.《工傷認定申請表》1式2份。
2.《勞動合同書》復印件1份;無勞動合同書的提供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人事關系的其他證明材料;屬勞務派遣的,需提供勞務派遣合同和勞務派遣協議、用工單位的工傷事故證明材料。
3.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復印件1份;屬于死亡事故的,應提供醫療機構或者公安機關的《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和有關反映死亡事實的證明材料。
4.受傷害職工的身份證復印件1份。
5.受傷害職工的原始病歷及住(入、出)院記錄復印件1份
6.用人單位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或事業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1份
用人單位申報工傷認定需提交的材料
辦理時間及地點
辦理時間
法定辦結時限
自受理工傷認定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承諾辦結時限
1.適用簡易程序的辦結時限為11個工作日;
2.適用普通程序的辦結時限為40個工作日。
辦理地點
南寧市政務服務中心(二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窗口)
地址:南寧市科園大道東五路六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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