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積金新政策2016
近期,上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下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提取審核工作的通知》。
市公積金中心根據《通知》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了《關于印發實施<關于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提取審核工作的通知>的暫行通知》。
《實施通知》明確了調查核實的方式和時間、房屋一年內多次交易辦理提取的處理、非滬籍職工勞動關系遷出的處理和對違規提取行為的處罰等具體操作細節。
一、調查核實的方式和時間
職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符合規定條件的,上海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提取或者不準予提取的決定。
市公積金中心對職工提取行為的真實性有疑義的,應進行調查核實,并根據核實結果在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提取或不準提取的決定。
調查核實的方式
根據市公積金中心區管理部管理部)提出的調查核實申請,市公積金中心統一向有關部門調查、取證、核實。
調查核實的時間
向本市有關部門調查核實情況的,調查核實時間一般為五個工作日,最長不得超過十個工作日;
向外省市有關部門調查核實情況的,調查核實時間一般為十個工作日,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個工作日。
二、房屋一年內多次交易辦理提取的處理
凡職工購買本市或外省市自住產權住房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該所購住房在一個自然年度內因交易可以提取一次。
如該住房確因職工自住需要在一個自然年度內再次發生交易的,職工可選擇如下方式之一進行辦理:
發生購房交易的次年申請提取
審核要件及辦理流程按照《服務指南》執行。
發生購房交易的當年申請提取
審核要件及辦理流程如下:
1、審核要件
除按現行規定提供證明材料外,申請人還應提供如下補充證明材料:
購買本市住房的,提供申請人本人或配偶戶口遷入所購房屋地址的相關證明,或申請人本人或配偶累計三個月以上繳納該房屋水、電、煤中任一項公共事業費的憑證等證明材料原件;
購買外省市住房的,可提供所述材料或購房所在地應為申請人本人、配偶或子女戶籍地或工作地,并提供相應的戶籍證明材料或工作單位出具的工作地證明材料原件。
2、辦理流程
1、申請人應攜上述證明材料向房屋所在地的區管理部提出提取申請。
2、區管理部應對申請人購買自住產權住房真實性進行調查核實。
3、獲得核實結果后,在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提取或不準提取的決定。
三、非滬籍職工勞動關系遷出的處理
根據《通知》規定,非滬籍職工勞動關系遷出本市的,如其已與外省市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并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的,按以下規定辦理賬戶轉移手續;如其尚未與外省市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或已建立勞動關系但尚未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的,按以下規定辦理賬戶封存手續。
辦理賬戶異地轉移手續
審核要件及辦理流程如下:
1、審核要件
身份證明材料;
外省市戶口本或戶籍證明;
與本市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明;
建立勞動關系所在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已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的`相關證明。
2、辦理流程
住房公積金賬戶在單位的,憑上述證明材料和單位出具的《上海市住房公積金提取證明》,向建設銀行住房公積金業務網點提出賬戶轉移申請;
住房公積金賬戶在“上海市公積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積金集中封存專戶”的,憑上述證明材料和區管理部出具的《上海市住房公積金提取證明》和《入管封存戶申請住房公積金提取審核單》,向建行公積金網點提出賬戶轉移申請。
建行公積金網點審核申請人證明材料無誤后,應為其辦理轉賬手續,轉賬賬戶以外省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證明材料所載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接收賬戶信息為準。
辦理賬戶封存手續
審核要件及辦理流程按照《服務指南》執行。
四、對業務受理網點的要求與處罰
各區管理部和建行公積金網點應嚴格按照《通知》要求認真審查職工提供的提取證明材料,不得自行放寬審查條件,尤其對識別出的偽造、編造各類提取證明材料,必須及時中止提取行為。對無法確認真實性的提取證明材料,要及時向有關部門調查、取證、核實。
各區管理部和建行公積金網點在受理職工提取申請時,應做好對職工的違規行為風險及后果揭示工作。任何區管理部和建行公積金網點柜面人員疏于職守或協助違規提取行為的,市公積金中心將予以通報等處理。
五、對違規提取行為的處罰
對偽造合同、出具虛假證明、編造虛假租賃等違規提取行為,市公積金中心將向職工工作單位通報,追回違規提取資金,取消該職工一定時限內提取住房公積金和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資格。
市公積金中心將相關信息依法納入個人征信系統;對協助或自行造假進行違規提取的機構和人員,要嚴肅處理并依法向社會公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實施時間
本通知自2015年12月1日起執行。
【延伸閱讀】
上海公積金管理中心近日調整上海公積金貸款購買第二套改善型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積,從此前的不高于35.1平方米調整為不高于35.5平方米。
據上海公積金管理中心《關于公積金貸款購買第二套改善型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積調整的通知》,根據2010年《關于調整2010年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政策的通知》(滬公積金[2010]57號)文件精神,公積金個人貸款業務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將根據上海市統計局2016年2月29日發布的《2015年上海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至2015年年末,上海市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積為35.5平方米。
據此,上海市購買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申請公積金貸款的家庭,現持有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積調整為不高于35.5平方米。 此外,通知宣布,此項調整從2016年3月1日起,新受理的第二套改善型住房公積金貸款按此標準執行。
關于公積金貸款購買第二套改善型住房
人均住房建筑面積調整的通知
滬公積金〔2016〕24號
上海市住房置業擔保有限公司、各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受托銀行:
根據2010年《關于調整2010年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政策的通知》(滬公積金[2010]57號)文件精神,現就公積金個人貸款業務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根據上海市統計局2016年2月29日發布的《2015年上海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至2015年年末,本市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積為35.5平方米。據此,本市購買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申請公積金貸款的家庭,現持有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積調整為不高于35.5平方。
二、2016年3月1日起,新受理的第二套改善型住房公積金貸款按此標準執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公積金管理中心
201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