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荊州2015公積金繳存“限高保低”政策解讀
根據住建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2005]5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政辦發[2014]57號)及《荊州市住房公積金歸集、提取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82號),經荊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議批準擇機出臺的要求,現就我市嚴格執行住房公積金繳存“限高保低”政策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限高保低”標準
1、依據。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以荊州市統計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依據。
2、“限高”標準。職工住房公積金最高月繳存工資基數,以荊州市統計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為限。
3、“保低”標準。職工住房公積金最低月繳存工資基數,以荊州市統計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限。
4、繳存比例。單位及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各不得低于職工最低月繳存工資基數的6%,不得高于職工最高月繳存工資基數的12%。
5、核定時限。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工資基數及月繳存額一經核定,一年不變。
二、實施步驟
1、時間:中心歸集科每年6月30日前,根據荊州市統計局公布的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發布全市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限高保低”工資基數標準。
2、新開戶:自本通知頒布之日起,凡用人單位新開戶及新增繳存開戶職工,須嚴格執行“限高保低”政策。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工資基數按市統計局公布的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標準計算。
3、中心本級及各縣市區辦事處每年6月30日前,根據市統計局公布的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標準核定各單位職工繳存工資基數及月繳存額。凡不符合上述規定標準的單位,應在公積金年檢期間內及時辦理調整手續。
4、2016年7月1日起,所有繳存單位按經核定的工資基數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對拒不辦理繳存工資基數調整的單位,將暫停其住房公積金繳存業務。
三、要求
1、各單位按此通知精神,認真做好政策法規宣傳。
2、認真摸清“限高保低”政策執行情況。
3、做好耐心細致的解釋工作,在執行“限高保低”政策過程中及時掌握情況,研究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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