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修訂:讓居民有更多支配權
20日,國務院法制辦向社會公開發布《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修訂送審稿)》。根據修訂送審稿,住房公積金的提取條件擬放寬,職工自住住房租金、自住住房物業費等將來均有望使用公積金支付。修訂送審稿首次規定,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也可以繳存住房公積金。
這些年,社會對住房公積金制度頗多詬病。首先是欠公平,福利厚薄不均,在一些地方最低與最高的相差幾十甚至上百倍,還有一些群體排除在公積金的統籌之外。其次是公積金的使用單一,除了貸款之外,支付房租、裝修等提取比較困難,造成了巨額基金的沉睡,截至2014年3月份,全國住房公積金繳存余額已高達3.2萬億元。這些弊端既導致了公積金制度“劫貧濟富”的痛感,同時,也使得公積金繳存者本身也有“錢不由己”的被剝奪感。
公積金管理之所以出現這么多的弊端,很大程度是制度與管理定位發生了偏差。一方面,公積金發生那么大的余額,除了審批門檻高之外,體現互助性質的公積金根本無須那么大的規模,沒必要的資金沉淀,其實就是成本的浪費,而這個浪費恰恰是建立在限制職工公積金福利性的基礎上。由此產生的公積金增值成了個偽命題,與其代為持有并投資,還不如合理地返還給職工,讓他們在當期消費或者投資。如此,效率將會更高、風險將會更小。
另一方面,公積金本是委托管理性質,在實際的運作中事實上變成了像政府資金一樣的審批管理,給職工提取和使用公積金設置過高門檻、添加過多附加條件,減損職工權益和便利性。同時,管理上條塊分割,各自為政,造成重復建設,導致管理成本居高不下,并形成事實上的`利益壁壘。
社會呼吁修訂公積金管理條例,其根本訴求是有公平的獲得感和充分的自主權。那么,公積金修例回應社會期待,理應是放權讓利于民:一是公積金規模應當限于滿足房貸基本需求,并據此建立合理的返還機制,防止資金沉淀;二是從權益的角度來設計職工提取辦法,即在兼顧公積金的保障特性的前提下,充分賦予居民的選擇權,繳存至一定的年限,可申請按比例返還部分,視同居民解決與住房相關的問題,允許居民自主消費。
相比較而言,此次的公積金管理條例修訂送審稿,雖然不乏亮點,如擴大了公積金征繳范圍、支出用途、限制了征繳基數和比例等等,但都只有條文細節上的補丁,并沒改變公積金制度設計與管理方式本身,哪怕是審批去冗簡政,都只是有限的改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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