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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2017年重慶市工資扣稅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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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2017年重慶市工資扣稅標準
重慶市工資扣稅標準
個人所得稅率是個人所得稅稅額與應納稅所得額之間的比例。個人所得稅率是由國家相應的法律法規規定的,根據個人的收入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是收入達到繳納標準的公民應盡的義務。2011年6月30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6月30日表決通過了個稅法修正案,將個稅起征點由現行的 2000元提高到3500元,適用超額累進稅率為3%至45%,自2011年9月1日起實施。
【個稅計算公式】
工資個稅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工資薪金所得-“五險一金”-扣除數)×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個稅起征點是3500,使用超額累進稅率的計算方法如下:
繳稅=全月應納稅所得額*稅率-速算扣除數
實發工資=應發工資-四金-繳稅。
全月應納稅所得額=(應發工資-四金)-3500
扣除標準:個稅按3500元/月的起征標準算
如果某人的工資收入為5000元,他應納個人所得稅為:(5000—3500)×3%—0=45(元)。
【稅率表】
稅率表一:2011年9月1日起調整后,也就是2012年實行的7級超額累進個人所得稅稅率表
級數全月應納稅所得額(含稅級距)全月應納稅所得額(不含稅級距)稅率(%)速算扣除數
1不超過1,500元不超過1455元的30
2超過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超過1455元至4155元的部分10105
3超過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超過4155元至7755元的部分20555
4超過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超過7755元至27255元的部分251,005
5超過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超過27255元至41255元的部分302,755
6超過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超過41255元至57505元的部分355,505
7超過80,000元的部分超過57505元的部分4513,505
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扣除標準3500元/月(2011年9月1日起正式執行)(工資、薪金所得適用)
個稅免征額3500元(工資薪金所得適用)
注:
1、本表所列含稅級距與不含稅級距,均為按照稅法規定減除有關費用后的所得額;
2、含稅級距適用于由納稅人負擔稅款的工資、薪金所得;不含稅級距適用于由他人(單位)代付稅款的工資、薪金所得。
例如:某人某月工資減去社保個人繳納金額和住房公積金個人繳納金額后為5500元,個稅計算:(5500-3500)*10%-105=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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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檔標準:
職工最低月工資標準為1500元/月
非全日制職工最低小時工資標準為15元/小時
涉及區域:萬州區、黔江區、涪陵區、渝中區、大渡口區、江北區、沙坪壩區、九龍坡區、南岸區、北碚區、渝北區、巴南區、長壽區、江津區、合川區、永川區、南川區、綦江區、大足區、璧山區、銅梁區、潼南區、榮昌區等23個區及北部新區、萬盛經開區
二檔標準:
職工最低月工資標準為1400元/月
非全日制職工最低小時工資標準為14元/小時
涉及區域:梁平縣、城口縣、豐都縣、墊江縣、武隆縣、忠縣、開縣、云陽縣、奉節縣、巫山縣、巫溪縣、石柱縣、秀山縣、酉陽縣、彭水縣等15個縣(自治縣)
漲250元 重慶上調最低工資標準
按區域劃分調為1500元/月和1400元/月兩檔,從明年1月1日起執行
2016年1月1日起,全市執行新的最低工資標準。昨日下午,市人力社保局發布消息,根據《最低工資規定》,經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審核并經市委、市政府審議通過,我市將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為1500元/月和1400元/月兩檔。此次調整是考慮到全市各區縣(自治縣)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就業狀況、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職工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以及各區縣(自治縣)就業者及其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等因素,兩檔分別比原標準提高了250元。
焦點1
哪些單位需要執行最低工資標準?
最低工資標準是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
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重慶市轄區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依法成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伙組織、基金會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全市各用人單位應在本標準發布后10日內,將最低工資標準向與本單位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全體勞動者公示。
焦點2
不執行最低工資標準會有啥后果?
值得注意的是,勞動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未提供正常勞動的,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受最低工資標準的限制。
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低于勞動者所在區縣(自治縣、市)執行的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補發最低工資差額,并可以按照下列規定責令支付賠償金:
(一)欠付時間1個月以上不滿3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所欠最低工資差額20%的賠償金;
(二)欠付時間3個月以上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所欠最低工資差額50%的賠償金;
(三)欠付時間6個月以上的,向勞動者支付所欠最低工資差額100%的賠償金。
用人單位拒絕補發最低工資差額和拒絕支付賠償金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給予警告,仍不改正的,可處以欠付最低工資差額和賠償金總額1至3倍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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