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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繳費基數及社保能否以工資形式發放給個人
導讀:社保繳費基數及社保能否以工資形式發放給個人?用人單位必須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但在現實生活中,不少人和單位約定,不繳納社保,而將社保費以工資形式發給勞動者。
1、社保繳費基數不可少繳,應以以職工本人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月平均工資高于上年度當地月社會平均工資3倍的,以上年度月社會平均工資3倍作為繳費基數。
根據《勞動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不繳或少繳社會保險費。這是因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中除部分資金進入個人賬戶外,其他資金進入公共積累,用于社會統籌。如果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同意放棄或以較低的基數繳納社會保險費,那么勞動者在放棄自己權益的同時,也侵犯了國家的利益,損害了社會統籌制度的建設,顯然損害國家利益的行為是被法律禁止的。
2、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任何關于放棄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協議都是無效的。
《勞動法》第十八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無效;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之日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即使單位出示了工資中包含社會保險的有效證據,其做法仍是不規范的,因為社會保險是要由單位進行代扣代繳的,社會保險費不能直接發給個人,單位也應履行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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