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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究德國公司控制權配置機制的特色及其改革

時間:2021-06-19 18:43:47 畢業論文范文 我要投稿

淺究德國公司控制權配置機制的特色及其改革

  控制權,一般是相對于所有權而言的,是指對某項資源的支配權,并不一定對資產有所有權。

淺究德國公司控制權配置機制的特色及其改革

  摘要:西方國家中,德國的公司控制權配置機制是頗具特色的。如設置監事會和管理委員會的雙層董事會模式,由監督委員會掌握間接控制權,由管理委員會掌握直接控制權,在監督委員會中職工代表要占一定比例。本文考察德國公司控制權配置機制的特點,分析德國公司控制權配置機制的作用及存在的問題,并探討德國公司控制權配置機制的改革問題。

  關鍵詞:德國;配置機制;公司控制權

  公司控制權是理解公司制度的一個核心概念。根據Coase關于企業內的資源配置是由權力來協調的思想,可以把公司控制權的本質看作是一種公司資源的配置權。在現代公司中,存在著公司控制權的各種類別。大致來說,可以把公司控制權分為最終控制權、間接控制權和直接控制權。其中,最終控制權由股東大會掌握,主要是以股東在股東大會上投票的方式來行使;間接控制權由董事會、監事會等掌握,基本上是以集體決策的方式來行使;直接控制權由管理層掌握,可以以管理團隊或管理者個人決策的方式來行使。

  一、德國公司控制權配置機制的特點

  1、最終控制權及其行使者

  與其他國家一樣,德國公司中的最終控制權是由股東大會掌握。對于股份公司來說,股東大會是必不可少的。而對于有限責任公司,法律并沒有規定它們每年都要召開股東大會。只有當董事們希望召開時,才會召開股東大會。但只有在特定的情形下(如要籌集更多資金或者在某年中損失一半以上資本時),董事才可行使該權力。持有10%股份的成員也可以要求召開股東大會。另外,對于那些應該依法召開大會進行投票表決的情況,只要全體股東所出具的書面意見是一致的,就可以不開會進行表決。

  德國公司的股權結構較為集中。就上市公司來說,非金融公司持股比例往往較高(如表1所示)。幾乎所有的德國上市公司都有一個或幾個大股東。據統計,在1985年至1997年間,大約有85%的上市公司擁有持股超過25%的大股東,大約有47%的公司擁有持股超過50%的大股東。這些大股東或者是其他公司,或者是富有家庭,或者是銀行和保險公司。

  在德國,銀行對于股東大會的最終控制權的行使具有重要的影響。由于德國資本市場不發達,多數德國企業的外部融資嚴重依賴銀行貸款。綜合銀行由于金融業務廣泛而成為企業融資的主渠道。盡管銀行在德國公司的持股結構中所占比例不是很大,但銀行由于與企業的各種業務關系而使其具有獲取企業內部信息的優勢。在公司所有權高度集中且家庭和個人、銀行、保險公司為主要和穩定的股東結構中,其他主要大股東一般追隨和默認銀行在公司治理中的主導角色。

  2、間接控制權及其行使者

  在德國,公司間接控制權是由監事會掌握。從19世紀開始,德國就有了適用于除極小型公司以外的公司治理體制。這一公司治理體制以監督職能為基礎,同時把監督權賦予監督委員會這么一個獨特群體。專門將監督權劃分出來的原因之一,就是考慮到管理層越強大,它與企業所有者利益相一致的可靠性也就越低。針對這一原則的運用,就會將除任命管理委員會委員之外的又與指導和管理有關的職能都交給監督委員會。

  1951年德國出臺的《礦冶共同決定法》規定,對于擁有1000人以上的作為工業基礎的礦山和鋼鐵產業內的企業的監事會,按照規模由11人、15人和21人構成。具體構成是勞方代表和資方代表各一半,多出的一人一般為資方代表,處于中立的位置,由所有的監事會成員選出。勞方代表通常來自于企業內勞動者、工會以及職工代表等。后經1956年8月、1965年9月以及1967年4月幾次補充和修訂,該法得到完善。

  1976年,德國又針對擁有2000人以上職工的所有資本企業設立了擴大的`《共同決定法》。該法突破了原礦冶共同決定制度僅限于煤、鋼行業的局限性,規定監事會根據職工的數量由12人、16人或者20人構成。其中有一半是資方代表,另一半是勞方代表。勞方代表由勞動者、管理職員以及工會中選出。各類職工數企業中監事會人員的構成情況如表2所示。監事會主席由資方代表選出,副主席由勞方代表選出。表決時票數相同的情況下,監事會主席擁有最終的投票權。

  對于擁有500人以上2000人以下職工的企業,按照1952年制定的《經營組織法》,監事會由三分之一的勞動者代表和三分之二的資方代表組成,職工代表由企業的職工選出。監事會如果存在著兩人以上的勞方代表,則其中一人從工會中選出。1972年修訂后的《經營組織法》,其適用范圍又進一步擴大。

  3、直接控制權及其行使者

  在德國,公司的直接控制權由管理委員會掌握,管理委員會要對企業經營負獨立責任,并制定企業計劃。在公司中,管理委員會對公司經營負獨立責任,其目的是創造企業價值、企業利益最大化,并更考慮朋友和員工及其他相關方的利益。作為決策控制權的順應者,管理委員會具有高度集中的權利。它被視為是一個集體,并且被期望能夠有組織有領導地運作。管理委員會由若干人(通常為4~7人)組成。管理委員會可以從其成員中選出一名代言人,協調所有責任范圍是管理委員會代言人的責任,設計標準的管理程序來確保管理委員會決策目標得以實施也是他的任務。他可以在任何時刻要求管理委員會成員提供其責任范圍內特定事務的相關信息,并且要求特定類型的交易必須被提前告知。代言人要依法管理該委員會的工作,以形成管理委員會決議,分配成員職責,處理需要管理委員會介入的事項,等等。

  為了有效發揮直接控制權的作用,德國要求管理委員會要根據法律、行業協會的規定以及相應的辦事規則來指導公司事務。管理委員會在決議過程中應該努力實現全體一致。如果不能實現,一般應根據參加決議成員的多數做出決定。如果各方選票相當,則由主席或代言人來做最終選擇。管理委員會通常每周開一次會。會議絕不敷衍馬虎,而且一開就是一整天。

  二、德國公司控制權配置機制的作用與問題

  1、最終控制權的作用及存在的問題

  股東大會在制約監事會的管理層上雖能發揮某些作用,但總的來說,股東大會在行使最終控制權上所發揮的作用并不突出。在股東大會上,很少會出現針鋒相對的情況,會議中基本上不會出現大的爭議。而且,由于會議中涉及的問題較多,會議往往會向后拖延,因而股東大會的效率并不高。

  在德國,公司融資主要靠銀行投資和貸款,法律允許銀行大量持有公司股票。此外,德國銀行還接受小股東的委托行使投票權,同時又是公司的主要債權人。股東與債權人的雙重身份使其與公司形成了密切關系,有足夠的動力參與到公司治理中,通過“用手投票”直接對公司監事會和管理層進行干預和控制。在這種情況下,銀行就變成了公司的監督者。

  銀行代行股東大會的最終控制權的一部分職能,而與公司監管層和經營層之間形成一種制衡關系,其有利于公司發展的一面。其優勢在于,銀行持有企業股份有利于實現產融結合,使企業能夠依靠大量的外部資金迅速擴張。同時,經營者主要關注企業的長遠發展,而不必屈從于股東的壓力去追求短期利潤。然而,由銀行掌握公司的一部分最終控制權,使得公司經營活動受主銀行控制較大,經營者發揮自主性的余地較小,公司經營的靈活性不夠、穩定性有余,經營更加注重長期的經營業績。而且,容易導致奉行公司本位,不重視小股東的利益。

  2、間接控制權的作用及存在的問題

  德國公司的監事會負有任免管理委員會成員之責,并負責監督管理委員會的管理行為,向其提供建議,并審議、批準企業重大事項的決策。這樣,監事會的活動對管理委員會具有重要影響。在此方面,監事會主席的地位尤為重要。在公司中,監事會主席要主持處理管理委員會成員雇傭合同的委員會會議,定期與管理委員會保持聯系,商定公司戰略及業務發展規劃,對公司的風險管理提出建議。

  監事會通過獲取有效信息,為管理委員會的決策和日常經營提供幫助。一個好的管理委員會要保證其監事會能夠獲取它所需要的信息,而且一個領導有方的監事會也要確保它能獲得這些信息,許多公司的監事會都能從各種渠道很好地獲得信息。另外,監事會主席及其下屬的特別委員會成員通常要與公司有更緊密的聯系。監督委員會的潛在權力不容低估。股東代表通常是經驗豐富的企業家或銀行家。一家公司管理委員會的成員也會參加其他公司的監事會,這就能給公司提供良好的指導,并為公司建立一個重要的人際關系網絡。

  監事會手中的一個重要武器就是任命或解除管理委員會成員職務的權力。一般來說,如果管理委員會作為一個整體是稱職的,不稱職的人選受到的處理將比較輕。當作為一個整體的管理委員會表現極差時,事情就會麻煩得多。一般來說,此時監事會在采取糾正措施方面是相當遲緩的。一致決策和同等負責體制下很難對管理委員會成員的決策和經營失誤追究和界定責任。事實上,德國公司很少追究經理人員違背義務的責任。基于公司聲譽的負面影響以及對一個前公司經理冗長法律訴訟成本考慮,監事會很少履行它們這方面的權力。

  3、勞方代表參與監事會的作用及存在的問題

  在德國,監事會由資方代表和勞方代表共同組成。雇工和工會能對監事會所行使的間接控制權構成一定影響,是德國公司治理的一個鮮明特色。由勞工代表參與監事會的制度,對于保障雇工的利益及在一定程度上保持公司的和諧與穩定有積極作用。

  勞工代表參與監事會的共同決定制度在德國已實行了幾十年。隨著時間的推移,這種制度存在的一些問題也逐漸暴露出來。首先,這種制度存在著運轉不力的問題。監事會內部的勞資分界線損害管理委員會的有效合作。共同決策引起的其它問題還包括監事會的基本規模問題和未能對勞工代表權實施充分的資格條件。監事會缺乏執行能力,這限制了信息的流動,束縛了對實際問題的討論,導致了無效的監督。其次,這種制度不利于監事會與管理層的合作。這種制度使股東和經理人難以組織經常性的、實質性的和信息靈通的會議,因為他們如果這么做將會提升勞工在公司中的發言權和權威。經理人和股東傾向于拒絕進一步提升勞工的權力,因此他們弱化了監事會會議。

  三、德國公司控制權配置機制的改革

  1、強化最終控制權的作用

  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德國政府不斷出臺法律促進金融股票市場發育,以營造一個能對公司績效進行有效監控的資本市場。1998年德國開始股票市場改革,旨在改變德國股票市場分散的狀況,確立類似美英中心資本市場的模式。2001年起推行“公司完善和投資保護十步計劃”,增加市場透明度,強化公司監管,嚴厲打擊公司治理中的個人犯罪行為。2003年將原來國內四個資本市場重組后分為普通標準市場部和第一標準市場部。滿足最低上市標準、不面向國際投資者的中小企業在普通部上市;執行國際會計標準和披露規則的在第一標準上市。

  證券市場的快速發展使外部市場的監控力量明顯增強。德國于1998年4月和2002年5月開始實施的第三和第四金融市場促進法,進一步推進了證券市場管制的放松,促進了交易成本的降低,增強了證券市場的流動性,從而為提高德國公司長期市場融資能力鋪平了道路。德國證券市場的快速發展主要體現在:一是德國上市公司的數量急劇增加,1980年為2147家,1995年增加到3780家,2001年進一步增加到11753家。二是股票的發行總量不斷增加,l986年股票凈增加發行量為323.71億德國馬克,到1999年增加為2954.06億德國馬克(1500.13億歐元)。三是股票交易額明顯擴大、流通市值不斷上升。2006年德國股票市場交易量是1992年的近三倍。

  這種股權結構由高度集中走向分散化的變革,不僅增強了德國股票市場的流動性及股票市場外部監督作用,而且形成了銀行、機構投資者及市場共同適度參與公司治理的新模式,即多元協調型公司治理模式。顯然,這是一種內外結合的新治理模式,它克服了原有傳統模式之弊端,因而是更合理、更有效率的。

  2、有效發揮監事會的監控職能

  2000年5月,德國總理施羅德簽發命令成立了“公司治理企業管理―企業監督―股份法現代化”政府委員會(以下簡稱公司治理委員會)。該委員會致力于研究德國企業管理和監督體系可能存在的問題,為德國法律的現代化提出建議。2003年和2005年,公司治理法典政府委員會對《法典》進行了比較大的修訂。在2005年《法典》修訂案的10個條款中有8個涉及監事會的問題。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1)監事會的獨立性問題!斗ǖ洹芬蟊O事會應該有“足夠多的獨立性成員”。所謂獨立性,是指監事會中的監管委員與該集團及其執行董事沒有任何“商業上的或者私人關系”,不會發生利益沖突。在這種意義上,貸款銀行負責人或者前任執行董事不屬于“獨立性成員”。但是監事會應當自行決定其獨立人員的數量!斗ǖ洹纷裾諝W盟慣例,要求監事會優先任用獨立人員。

  (2)監事會的選舉問題!斗ǖ洹芬蟊O事會成員應當在股東大會上通過單個選舉而非整體選舉產生。另外,監事應參加下屆大會的選舉。

  (3)董事與監事職位轉換的問題!斗ǖ洹凡毁澇涩F任董事長或者董事會成員在任期結束后成為監事會主席。如果這種自動轉變已經被提上日程,則應在股東大會上予以特別解釋。公司治理法典政府委員會希望中止這種沿襲己久卻極富爭議性的做法!斗ǖ洹返5章第4條第4款規定,前任董事會主席或董事會成員不得成為監事會主席或監事委員會主席;若想成為監事會主席或監事委員會主席,其應當向股東大會年會說明特別理由。

  通過改革,德國監事會的作用正在發生變化。其重心越來越偏向為管理委員會成員提供建議和咨詢。監督公司管理的基礎不再被認為應該是去發現過去的錯誤,而是要在錯誤初次發生時就予以阻止。

  3、對勞方代表參與監事會的改革

  由勞工代表加入監事會的共同決定制存在著偏向工會、工會對企業事務干預太多,勞動委員會偏向在職雇員利益等問題。隨著經濟全球化競爭的日益激烈,特別是歐盟一體化進程加快,共同決定制被視為德國企業缺乏競爭活力、封閉和僵化保守的代名詞。德國工業同盟和雇主協會強烈要求廢除共同決定制,而工會則力主維護共同決定制。為貫徹歐洲公司法的執行,根據歐洲公司治理規則,公司治理模式改革傾向于單層體制,但必須使董事會內部成員分工明確以達到雙層體制功效。因此,傳統的帶有集體談判和內部勞動市場保持特色的共同決定制能否保留就成為疑問。不過,共同決定制在德國企業的覆蓋率在減少。

  德國的共同決定制也受到歐洲公司制度改革的影響。在歐盟,經過了長達三十多年的困難談判后,終于在2004年末頒布了《歐盟公司法》,引入了一個旨在提高公司治理體系靈活性的框架。

  《歐盟公司法》的法律地位為內控機制提供了顯著的靈活性,包括提供了轉向單層董事會、縮小董事會規模和降低勞工參與度的選擇。《歐盟公司法》一頒布,企業就紛紛利用它來增強內控機制的靈活性。到2007年9月,有94個企業采用了《歐盟公司法》,其中有33個是德國企業。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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