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什么情況下不可以約定試用期
剛進入一家公司,剛開始上班都會有一個試用期的,一般最長的試用期時間是3個月,這是我們普遍知道的一個慣例。但是,這個試用期難道就是固定式的嗎?法律上有沒有規定在一些情況下是不可以約定試用期的呢?下面跟隨小編一起來看看。
一、在什么情況下不可以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作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相互了解、相互考察的期限,對勞動關系的長期穩定起著不可或缺的作用,也正基于勞動合同的長期性考慮,法律明確規定三種情況下不可約定試用期,這三種情況分別是:
1)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2)合同履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勞動合同;
3)非全日制用工。此外,若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即為勞動合同期限。
二、試用期的工資標準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三、試用期解除勞動關系的程序要件
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除了要滿足相應的實質要件之外,還需對應滿足相應的程序要件。
試用期解除程序較一般勞動關系解除而言相對便捷。主要體現于較一般勞動關系解除的勞動者需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程序要件而言,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單方解除勞動關系僅需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即可,通知形式無明確要求。
四、試用期期限的法定標準
出于對勞動關系穩定性的保護,防止用人單位濫用試用期,我國法律對試用期的簽訂期限有著明確的規定,具體為:
1)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2)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
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此外,該法還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根據上面的內容,我們知道了試用期的期限是怎么規定的、試用期解除勞動關系的要件、工資標準和不能約定試用期的情況,這些內容對我們踏入社會是很有幫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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