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離婚的程序和手續
離婚有兩種情況:一是雙方自愿離婚,一是男女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由于離婚情況不同,決定離婚程序也有行政程序和訴訟程序之別。
我國《婚姻法》和《婚姻登記辦法》規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雙方必須親自到所在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辦離婚手續。登記機關接到離婚申請書后,要當事人進一步詢問有關離婚問題的'情況,進行調解。如調解無效。當事人經過慎重考慮后,仍然堅持離婚的,在查明離婚確系雙方自愿,沒有強迫、欺騙等違法行為,并對撫養子女和分享財產等問題確有適當處理時,就應即準予離婚登記,發給離婚證。對于一方堅決要求離婚,另一方不愿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不經有關部門調解直接到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后,也應首先進行調解。調解無效時,根據實際情況判決。夫妻感情已破裂的。判決離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有和好可能的,不判決離婚。
離婚案件經人民法院判決后,如當事人不服,可在規定上訴期內向上一級法院上訴。上一級法院對案件作出的判決,當事人必須遵照執行。如人民法院判決后,雙方當事人沒有意見,過了上訴期限不上訴,人民法院的判決即成為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當事人必須遵守執行。
夫妻一方生理上有缺陷,不能發生性行為,可以離婚
一方因生理缺陷,不能發生性行為,本來就不應該結婚。如果婚前隱瞞這情況,與雙方結婚,婚后因此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一方要求離婚,應當準予離婚。妻子沒有生育孩子,男方不能作為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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