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幾種情形離職可以拿到經濟補償金
有時候離職也是有經濟補償金的,那么哪幾種情形離職可以拿到經濟補償金的?下面一起來看看~
①勞動者被迫離職。
用人單位存在: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勞動條件;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等違法情形時,勞動者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的。
②用人單位提出解約。
用人單位依照法律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③用人單位非過失性解約。
所謂非過失性解除,指《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的三種情形:
(一)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④用人單位依法裁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用人單位依照以上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⑤用人單位不續約。
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后,出現以下3種情形:
(1)雙方都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同意續訂合同,但是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⑥用人單位破產等原因解約。
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提前解散的,勞動合同依法終止的。
⑦用人單位解聘拒絕訂約勞動者。
⑧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
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的,不管雙方是否愿意續簽,用人單位都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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