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職務犯罪舉報人 明確十種行為打擊報復
三部門頒新規保護職務犯罪舉報人 明確十種行為屬打擊報復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財政部日前聯合發布《關于保護、獎勵職務犯罪舉報人的若干規定》,進一步完善保護、獎勵職務犯罪舉報人工作。
規定鼓勵個人和單位依法實名舉報職務犯罪,明確要求任何個人和單位依法向檢察院舉報職務犯罪的,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檢察院對于舉報內容和舉報人信息,必須嚴格保密。
規定明確了檢察機關在受理、錄入、存放、報送舉報線索和調查核實、答復舉報人等環節所要遵守的八條保密措施。如受理舉報應當由專人負責,在專門場所或者通過專門網站、電話進行,無關人員不得在場;舉報線索應當由專人錄入專用計算機,加密碼嚴格管理;通過專門的舉報網站聯系、答復舉報人時,應當核對舉報人在舉報時獲得的查詢密碼,答復時不得涉及舉報具體內容等。
據了解,司法實踐中,對舉報人的打擊報復行為除了直接侵犯人身、財產權益的顯性報復外,更多地體現為利用職權對舉報人進行變相打擊的隱性報復,如下崗、轉崗、解聘、不予晉升、停發獎金等。此類報復由于與企業或者機關正常的制度規范和內部管理權限相關,往往難以認定。對此,規定對顯性報復和隱性報復都作了列舉規定。
規定明確了舉報獎勵的范圍,規定舉報線索經查證屬實,被舉報人構成犯罪的,應當對積極提供舉報線索、協助偵破案件有功的實名舉報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一定的精神及物質獎勵。同時,規定還對獎勵金額以及保護、獎勵舉報人工作中失職、瀆職的法律責任予以明確規定。
鼓勵實名舉報
規定鼓勵個人和單位依法實名舉報職務犯罪。實名舉報,顧名思義,就是使用真實姓名、單位名稱和準確聯系方式,通過來信、來訪、電話、網絡等形式去舉報。
“在黨和國家深入開展反腐敗斗爭,加強反腐倡廉建設的大背景下,人民群眾既有積極舉報職務犯罪的意愿,也有害怕被他人打擊報復的顧慮。行為人在舉報時往往最關心的就是舉報行為的保密問題。”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宋英輝說。
對此,規定在保護、獎勵舉報人的各個環節都規定了嚴格的保密措施,將泄密的可能性降到最低。
最高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萬春介紹,規定在受理、錄入、存放、報送舉報線索和調查核實、答復舉報人等環節集中規定了八條保密措施,強調嚴禁泄露舉報內容以及舉報人姓名、住址、電話等個人信息,嚴禁將舉報材料轉給被舉報人或者被舉報單位。
“為確保案件順利查辦,必要時部分舉報人將以證人的身份進一步配合檢察機關辦案。”萬春表示,對此,規定要求“人民檢察院應當采取不公開真實姓名、住址和工作單位等個人信息的保護措施,可以在起訴書、詢問筆錄等法律文書、證據材料中使用化名代替舉報人的個人信息,但是應當書面說明使用化名的情況并標明密級,單獨成卷”等。
在后期獎勵環節,規定強調,檢察院在向社會公布舉報獎勵工作的情況時,涉及披露舉報人信息的,應當征得舉報人同意。
“這些規定以嚴密的制度保障、嚴格的紀律約束,進一步強化了檢察機關對舉報內容和舉報人信息的保密責任,有利于打消舉報人的顧慮,激發人民群眾的舉報熱情。”宋英輝說。
首次明確規定“隱性報復”
萬春介紹,此次出臺的規定其中一大亮點就是對顯性報復和隱性報復都作了列舉規定,明確十種“打擊報復”情形:
除比較典型的侵犯人身、財產安全,栽贓陷害等打擊報復行為以外,例如“違反規定解聘、辭退或者開除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在職務晉升、崗位安排、評級考核等方面對舉報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刁難、壓制的”也都明確列為“打擊報復”情形。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卞建林認為,對舉報人的打擊報復行為除了直接侵犯人身、財產的顯性報復外,更多地體現為利用職權對舉報人進行變相打擊的`隱性報復,因行為隱蔽,難于界定,一直處于法律救濟的“邊緣死角”。“此次規定增強了可操作性,有利于對舉報人合法權益進行更為全面的保護。”卞建林說。
宋英輝也表示,明確哪些情形屬于打擊報復,可以有效防止舉報人被“穿了小鞋”卻有苦說不出。“周密、細致的保護措施使得舉報人進一步免除了后顧之憂,同時,這些規定也讓檢察機關的保護工作有法可依,更有針對性。”宋英輝說。
十種打擊報復情形
●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方法侵犯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的。
●非法占有或者損毀舉報人及其近親屬財產的。
●栽贓陷害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
●侮辱、誹謗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
●違反規定解聘、辭退或者開除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
●克扣或者變相克扣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工資、獎金或者其他福利待遇的。
●對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無故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或者故意違反規定加重處分的。
●在職務晉升、崗位安排、評級考核等方面對舉報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刁難、壓制的。
●對舉報人及其近親屬提出的合理申請應當批準而不予批準或者拖延的。
●其他侵害舉報人及其近親屬合法權益的行為。
對舉報人保護措施
1舉報人及其近親屬人身、財產安全受到威脅的,應當采取禁止特定人員接觸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等措施。
2舉報人及其近親屬因遭受打擊報復受到錯誤處理的,應當建議有關部門予以糾正。
3舉報人及其近親屬因遭受打擊報復受到嚴重人身傷害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應當協調有關部門依照規定予以救助。
舉報獎勵金額提高
每案獎金數額一般不超過二十萬元。
舉報人有重大貢獻的,經省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在二十萬元以上給予獎勵,最高不超過五十萬元。
有特別重大貢獻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不受上述數額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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