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勞動合同你獲經濟補償金了嗎
在經濟下行的當下,勞資雙方更應學法、知法、守法,維護好自身權益。不論是何種情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要慎重,須合理合法;作為勞動者在自身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也應拿起法律武器維權。
案例1
無故被解職,需付經濟補償金
2015年6月29日,包師傅與河南籍老鄉小徐、老秦同時入職于蕭山南希紙業公司,都簽訂了為期1年的勞動合同,月薪都為4200元。今年5月16日,包師傅的朋友有事來公司找他,包師傅離開崗位20分鐘,被公司姜主管發現,第二天就被公司以違反規章制度為由開除。可包師傅不服,找姜主管要說法,雙方言語不合,還發生了肢體沖突。老鄉小徐為了替包師傅出氣,找姜主管理論,次日,也被公司以頂撞領導,違反公司規章為由開除。而同時入職的老秦為此也向公司提出辭職。近日,3人來到轄區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
調查發現,該公司確有規章制度,但制定的規章制度未經職工大會表決通過,且也未就違反規章被開除作明確詳細的條款說明,員工并不知情。監察員指出: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是有嚴格的法律規定的。包師傅擅自離崗是不對,但公司規章并未就此行為事先作出明確規定及向勞動者說明,故不能簡單憑此原因就開除勞動者。另外小徐因包師傅被開除一事與領導發生爭吵,這屬意見不合,不能作為頂撞領導,違反規章而被開除,為此包師傅和小徐兩人被公司解除勞動關系,公司是要承擔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老秦是自己提出的辭職,公司依法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最終,公司支付了包師傅、小徐兩人無故被解除的'經濟補償金,共計8400元。
案例2
公司違法在先,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我都入職半年多時間了,公司遲遲不給我繳納社會保險,我現在已提出離職,要求公司給我補繳社保,并支付我經濟補償金。”5月20日,在杭州新航科技有限公司工作的何女士來轄區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監察員調查,何女士是去年11月8日入職該公司,勞動合同有簽訂,月薪3600元,但公司一直未給繳納社保,于是,何女士于今年4月底離職。監察員約談公司人事楊經理,但公司方堅稱,社保不給繳納,公司愿承擔其責,給何女士補繳,但經濟補償金拒付,理由:公司認為是何女士自行提出辭職的。但監察員據理解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款及第47條款相關規定,公司未給何女士及時繳納社保,違法在先,為此,在補繳社保的同時,還須支付經濟補償金。”
后經調解,公司給何女士補繳了2015年11月8日至2016年4月30日的社保,并支付了經濟補償金1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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