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明規則你應該遵守
用人單位:這些事情做不得
清零勞動者工齡
金師傅于2004年12月入職一家超市,雙方連續簽訂了五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最后一份合同期限至2010年12月,其中“工作內容”部分約定為“聘任金師傅擔任該超市十里河店防損組長”。
勞動合同到期后,超市要求金師傅與另一家公司簽訂了該公司聘任金師傅擔任防損組長的兩年期勞動合同,“東家”變了,但金師傅的工作地點及工作內容卻沒變。2011年7月29日,公司對金師傅調崗、降薪,雙方發生爭議。
法院審理認為,超市與公司存在關聯關系。金師傅非因其本人原因導致用工主體發生變化,但仍在原工作場所、工作崗位工作,而超市未向其支付經濟補償,且在超市的工作年限應與公司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判令公司向金師傅支付2004年12月25日至2011年9月27日期間的.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3萬余元。
提示:
工作年限(俗稱“工齡”)是計算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補償金的重要標準,但實踐中某些用人單位為防止勞動者原工作年限計入新工作單位,往往通過迫使勞動者辭職后重新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或者通過設立關聯企業,在與勞動者簽訂合同時交替變換用人單位名稱等手段迫使勞動者“工作年限清零”,而在此情況下,勞動者的工作年限應當連續計算。
不經法定程序立規矩
小李2011年8月到A公司做銷售,后因公司沒有按照約定給他發銷售提成,小李選擇了離職并申請勞動仲裁裁決A公司支付其近2萬元的提成款。仲裁委支持了小李的請求,A公司不服將小李起訴至法院。A公司提出,小李在入職時仔細閱讀了《職員服務志愿書》并簽字,該《志愿書》第一條規定遵守公司規章制度,公司規章制度包括《發行部績效考核規定》和《發行部2011年管理規定》。
小李說自己確實閱讀并在《職員服務志愿書》上簽了字,但從見過《發行部績效考核規定》和《發行部2011年管理規定》,更不同意公司依據《發行部績效考核規定》和《發行部2011年管理規定》計算其業務提成。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A公司未提交證據證明考核制度經過民主程序制定,提交的《職員服務志愿書》以簽字來概括性要求勞動者遵守公司規章制度,不足以證明實際向李某公示或者送達了考核制度遂判決駁回A公司請求。
提示:
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生效需要具備法定要件:(一)規章制度內容要符合法律。(二)規章制度制定程序要合法。不具備合法的民主程序,不發生法律效力,對勞動者不具有約束力。(三)規章制度制定后需公示。未經明示,勞動者無所適從,對其不具有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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