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進一步做好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工作的通
二、繳費申報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并申報繳納養老保險費。
職工應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為申報,代為申報的繳費明細以及變動情況應經職工本人簽字認可,由用人單位留存備查。
在繳費年度末,用人單位應到經辦機構辦理下一繳費年度的繳費申報。與繳費有關的'事項發生變動時,應及時申報。
三、征繳計劃編制
(一)經辦機構應按月編制基本養老保險費正常征繳計劃,正常征繳計劃應反映所有參保單位的當月應繳費情況。編制時間為每月的10日前。
(二)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且未繳納養老保險費,或因瞞報漏報職工人數、繳費基數等事項而少繳養老保險費的,經辦機構應及時編制基本養老保險費滯后補繳計劃(附件1),并自對應繳月份的次月1日起收取滯納金或利息。
滯后補繳計劃可以采取以下兩種編制方式:一是每月10日前,對上月所有辦理的滯后補繳業務,統一編制滯后補繳計劃;二是每辦理一項滯后補繳業務,生成一份社會保險費限期補繳通知,責令用人單位當月底前辦理補繳,次月10日前編制滯后補繳匯總表。
(三)用人單位終止的,經辦機構應及時終止征繳計劃的編制。
(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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