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雙方承租公房應該如何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對離婚后,雙方承租的公房按下列原則處理:
一、 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
二、 男女同等條件下,照顧女方;
三、 照顧殘疾或生活困難的一方;
四、 照顧無過錯一方;
對喪失公有住房承租權而暫時無法解決居住困難的.,可在原公有居住房暫住,暫住不得超過兩年,并向承租方交納與房屋租金等額的使用費及其他必要的(如水、電、氣)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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