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的條件及流程是什么
如果夫妻雙方達不成離婚協議,只有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那么起訴離婚需要什么條件?起訴離婚流程是怎么樣的呢?
一、起訴離婚的條件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起訴離婚必須符合四個條件。一是原告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個人;二是有明確的被告;三是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是屬于受訴人民法院管轄。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離婚訴訟適用一般地域管轄。即要求離婚的一方,必須向被告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被告戶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則向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訴。
起訴離婚必須具備以上四個條件,人民法院才能受理。
二、起訴離婚程序
起訴離婚程序分為立案階段、審理階段和判決階段。
1、立案階段
如果符合起訴離婚中的四個條件,就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對符合條件的,人民法院予以立案。起訴的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工作單位及現住址;二是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三是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2、審理階段
1)、審理前的準備。人民法院在收到離婚訴訟后,經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并在立案后的5日內將訴訟狀副本送達給被告,被告在收到訴訟狀副本的15日內應提出答辯狀;審判人員審閱訴訟材料,進行調查研究,收集證據;人民法院應當更換不符合起訴或應訴條件的當事人,通知符合條件的當事人參加訴訟;根據當事人訴訟請求依法進行訴訟保全或先行給付。
2)、調解。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后,首先應對當事人進行調解,使當事人消除分歧,互相諒解,從而達成離婚或和好的協議。達成和好協議的,人民法院將協議記錄存卷,一般不發給調解書;達成離婚協議的,人民法院應制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并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具有與判決書同等的法律效力。
3)、開庭審理。人民法院調解不成的,即進行開庭審理。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開庭日期。開庭審理前,由書記員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審判員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是否回避;之后,開始法庭調查,詢問當事人和當事人陳述;告知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詢問證人,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詢問鑒定人,宣讀鑒定結論;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勘驗筆錄。爾后,開始法庭辯論,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雙方互相辯論。
3、判決階段
人民法院根據庭審情況,應當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后,即行宣判。人民法院宣判一律公開進行。當庭宣判的,應當十日內進行送達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后即發判決書。
離婚案件的一審程序結束。如果當事人對判決不服,可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進行二審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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