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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試經典系列之民法試題及答案
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司法考試的民法系列試題,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案情:
大學生李某要去A市某會計師事務所實習。此前,李某通過某租房網站租房,明確租房位置和有淋浴熱水器兩個條件。張某承租了王某一套二居室,租賃合同中有允許張某轉租的條款。張某與李某聯系,說明該房屋的位置及房屋里配有高端熱水器。李某同意承租張某的房屋,并通過網上銀行預付了租金。李某入住后發現,房屋的位置不錯,衛生間也較大,但熱水器老舊不堪,不能正常使用,屋內也沒有空調。另外,李某了解到張某已拖欠王某1個月的租金,王某已表示,依租賃合同的約定要解除與張某的租賃合同。李某要求張某修理熱水器,修了幾次都無法使用。再找張某,張某避而不見。
李某只能用冷水洗澡并因此感冒,花了一筆醫療費。無奈之下,李某去B公司購買了全新電熱水器,B公司派其員工郝某去安裝。在安裝過程中,找不到登高用的梯子,李某將張某存放在儲藏室的一只木箱搬進衛生間,供郝某安裝時使用。安裝后郝某因有急事未按要求試用便離開,走前向李某保證該熱水器可以正常使用。李某僅將該木箱挪至墻邊而未搬出衛生間。李某電話告知張某,熱水器已買來裝好,張某未置可否。另外,因暑熱難當,李某經張某同意,買了一部空調安裝在臥室。當晚,同學黃某來A市探訪李某。黃某去衛生間洗澡,按新裝的熱水器上的提示剛打開熱水器,該熱水器的接口處迸裂,熱水噴濺不止,黃某受到驚嚇,摔倒在地受傷,經鑒定為一級傷殘。另外,木箱內裝的貴重衣物,也被熱水器噴出的水流浸泡毀損。
問題:
1.由于張某拖欠租金,王某要解除與張某的租賃合同,李某想繼續租用該房屋,可以采取什么措施以抗辯王某的合同解除權?
2.李某的醫療費應當由誰承擔?為什么?
3.李某是否可以更換熱水器?李某更換熱水器的費用應當由誰承擔?為什么?
4.李某購買空調的費用應當由誰承擔?為什么?
5.對于黃某的損失,李某、張某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為什么?
6.對于黃某的損失,郝某、B公司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為什么?
7.對于張某木箱內衣物浸泡受損,李某、B公司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為什么?
答案:
1.李某(次承租人)可以請求代張某(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王某(出租人)的租金和違約金,以抗辯王某的合同解除權。
2.由張某(出租人)承擔。因為張某(出租人)有提供熱水(熱水器)的義務,張某違反該義務,致李某損失,應由張某承擔賠償責任。
3.可以(是)。張某承擔。因為張某(出租人)作為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張某有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用途的義務。
4.由李某承擔。因為李某(承租人)經張某(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但未就費用負擔作特別約定,故承租人不得請求出租人補償費用。
5.否(李某或張某均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為李某與黃某之間并無合同,李某不需承擔違約損害賠償責任;對于黃某的損失,李某亦無過錯,不需承擔侵權責任。故李某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張某與黃某之間并無合同,張某不需要承擔違約損害賠償責任;對于黃某的損失,張某并無過錯,不需承擔侵權責任。故張某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6.郝某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B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為郝某是B公司的工作人員,執行B公司的工作任務,故不需承擔侵權責任。因熱水器是缺陷產品,缺陷產品造成損害,被侵權人(黃某)既可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故B公司需承擔侵權責任。
7.李某不應承擔賠償責任,B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因為李某對衣物受損并無過錯。缺陷產品的侵權責任,由生產者或銷售者承擔,故B公司應對張某衣物受損承擔侵權責任。
司考民法考點總結:
民事法律行為
民事法律行為是指民事主體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
一、民事法律行為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法律行為,是指民事主體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民事法律行為作為法律事實中行為的一種,能夠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的設立、變更和終止,是民事法律關系得以發生的最大量的法律事實,有其自身的特征:
1.民事法律行為是以取得預期的民事法律后果為目的的表意行為
2.民事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要素
3.民事法律行為是合法行為
(1)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
民事法律行為的一般成立要件:行為人作出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須包含設立、變更或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意圖;該意思表示須完整地表達了將要設立、變更或終止的民事法律關系的必要內容;行為人必須以一定的方式將自己的內心意思表示于外部,可以由他人客觀地識別。 民事法律行為的特別成立要件。合同行為: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實踐行為:交付標的物;要式行為:采用特別表意形式或履行特定程序。
(2)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要件
定享有撤銷權的法律行為當事人,可依其自主意思使法律行為之效力歸于消滅的法律行為。
可撤銷的民事行為有以下幾種:
第一,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民事行為;
第二,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
(3)民事行為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的法律后果
第一,返還財產。因該民事行為所取得的財產應返還對方。只有一方交付財產的,作單方返還;雙方皆交付了財產的,作雙方返還。原物存在的,返還原物,原物不存在的,折價返還其價值。除返還原物外,還應退還由原物所在的革息。總之,原則上應使財產關系恢復到法律行為成立之前的狀態。
第二,賠償損失。民事行為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是由一方或雙方的過錯造成的,皆發生賠償損失的問題,由有過錯的一方向無過錯的一方賠償因民事行為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所發生的損失。在雙方皆有過錯的情況下,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三,其他法律后果。在當事人雙方惡意串通,實施民事行為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利益時,迫繳雙方所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集體所有或返還給第三人。
二、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
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指法律行為的效力的開始或終止取決于將來不確定事實的發生或不發生的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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