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司法考試試卷三單選第10題解析
2007年司法考試試卷三單選第10題解析(07卷三單10)下列哪一種情況下,善意第三人不能依據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相應物權?
A.保留所有權的動產買賣中,尚未付清全部價款的買方將其占有的標的物賣給不知情的第三人
B.電腦的承租人將其租賃的電腦向不知情的債權人設定質權
C.動產質權人擅自將質物轉質于不知情的第三人
D.受托代為轉交某一物品的人將該物品贈與不知情的第三人
(1)A可以善意取得。 我在物權法夜話中講:甲賣給乙一條耕牛,雙方約定了所有權保留。在所有權保留期間,乙以自己的名義,以合理的價格,賣給了不知情的丙并為交付。——乙為有權占有,無權處分,丙善意取得了該牛的所有權。
(2)B可以善意取得。我在物權法夜話中講到:可以善意取得的其他物權,主要是指質權、留置權。另外技術秘密(準物權)也可以善意取得。
(3)所有權的善意取得是有償取得,這一點也多次強調過(擔保物權的善意取得除外)。應當選D。相信絕大多考生選擇了D,得到了分數。
(4)假如我是考生,我會選擇D。但我作為教師,應當談談對C項的看法。
其一
“質權”是可以善意取得的`,而“轉質權”是不能善意取得的。因為若“轉質權”善意取得了,則“原質權”應當繼續有效,而且“轉質權”優于“原質權”(見民法課堂筆記第184頁)。《物權法》第108條規定:“善意受讓人取得動產后,該動產上的原有權利消滅,但善意受讓人在受讓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權利的除外。”條文中所說的“原有權利”,是指動產擔保物權。——如果認為“轉質權”可以善意取得,則與上述規定產生矛盾。既如果承認“轉質權”善意取得,則應當認為“原質權”繼續存在(不消滅)。而“質權”的善意取得,就不存在“原質權”存在的問題。
其二
出質人對質權人說,我的這頭牛質押給你,并為交付。質權人善意且無過失,其可以善意取得動產質權。即動產質權的善意取得,是對動產占有的信賴。
出質人對質權人說,張三質押給我的這頭牛,經過他的同意,現在質押給你,并為交付。轉質權的取得,是對占有和第三人授權的信賴。按照《物權法》第106條,善意取得是對占有和登記的信賴,不包括對授權的信賴。傳統民法理論中,善意取得也不包括對授權的信賴。因此,如果發生了轉質權的取得,也不是善意取得,而是正常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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