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知識點:無權代理與表見代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善意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下面是小編為大家帶來的關于無權代理與表見代理的知識,歡迎閱讀。
(一)無權代理人訂立的合同--原則上效力待定
1.被代理人追認--有效
(1)主動追認;
(2)經相對人催告后1個月內予以追認;
(3)被代理人已經開始履行合同義務的,視為對合同的'追認。
2.被代理人拒絕追認--無效
(1)明確拒絕追認;
(2)默示拒絕追認: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
3.催告--不直接產生法律后果,應等待被代理人的回應
在被代理人追認前,相對人(不論是否善意)可以催告,請求被代理人對是否追認代理權作出明確的意思表示。
4.撤銷權
善意相對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認權之前,有權撤銷其對無權代理人已經作出的意思表示。
【提示1】催告權不要求相對人善意;撤銷權則只有善意相對人才能享有。
【提示2】本人如欲追認,應在善意相對人撤銷合同之前追認;善意相對人如欲撤銷合同,也應于本人追認之前撤銷。
【提示3】此處的撤銷權只須由善意相對人依法通知即可,不必通過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行使;而在可撤銷合同中,撤銷的意思表示應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作出。
(二)表見代理
1.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善意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1)構成要件1:代理人無代理權;
(2)構成要件2:相對人主觀上為善意且無過失(不知道,也不應當知道代理人無代理權);
(3)構成要件3:相對人有理由相信無權代理人有代理權而與之訂立合同;
【有理由相信】
①合同簽訂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紹信或蓋有印章的空白合同書,使得相對人相信其有代理權;
②無權代理人此前曾被授予代理權,且代理權尚未結束,但實施代理行為時代理權已經終止。
(4)法律后果:代理行為有效,直接約束被代理人。
2.表見代理與無權代理的競合
(1)善意相對人:既可以主張其為無權代理,也可以主張其為表見代理
①如果主張無權代理,則相對人可以行使善意相對人的撤銷權,從而使得整個代理行為歸于無效(在被代理人追認之前行使);
②如果主張表見代理,則代理行為有效。
(2)被代理人(本人)
①被代理人不得以無權代理作為抗辯事由,主張代理行為無效(即如果善意相對人選擇主張表見代理,被代理人必須無條件服從);
②被代理人可以根據無權代理的規定,對無權代理行為進行追認,但該追認的作出應當在善意相對人行使撤銷權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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