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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關村優化創業服務促進人才發展支持資金管理辦法
管理辦法是一種管理規定,下面是CN人才小編收集整理的創業信息的內容,歡迎閱讀參考!~
中關村優化創業服務促進人才發展支持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北京加強全國科技創新中心建設總體方案》,進一步推動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以下簡稱中關村示范區)大眾創業、萬眾創新,不斷優化中關村示范區創業服務體系,吸引優秀人才到中關村示范區創新創業,根據《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發展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中科園發〔20xx〕8號)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中關村示范區優化創業服務促進人才發展支持資金(以下簡稱創業服務及人才發展支持資金)從中關村示范區專項資金中列支,并按照年度預算進行安排。
第三條創業服務及人才發展支持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遵循公開透明、突出重點、專款專用、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四條本辦法圍繞營造區域創新創業環境,弘揚創新創業文化,聚焦創業服務平臺建設、科技人才創業兩個板塊。支持對象包括中關村創新型孵化器、中關村創業加速器、中關村雙創基地、中關村雙創社區、中關村特色產業孵化平臺、市級以上大學科技園、中關村海外人才創業園、中關村高端人才創業基地、雛鷹人才創業企業、高端領軍人才創業企業等。
第二章 支持內容及標準
第一節中關村創業服務機構
第五條中關村創業服務機構包括經審核后納入到中關村創業服務支持體系的中關村創新型孵化器、中關村創業加速器、中關村雙創基地、中關村雙創社區、中關村特色產業孵化平臺、市級以上大學科技園、中關村海外人才創業園、中關村高端人才創業基地等創業服務機構。
第六條支持開辦創業服務機構。支持領軍企業、國際知名孵化機構、創投機構等各類創新主體開辦各具特色的創業服務機構。根據各機構創始團隊、服務能力、運營模式等情況,經審核后納入到中關村創業服務機構支持體系,并根據服務場地的建設、公共服務設施的搭建等實際投入的30%給予資金支持,最高不超過100萬元。對于獲得多個稱號的同一法人單位,僅享受一次資金支持政策。
第七條支持孵化高成長企業。對于培育出獲得“金種子企業”“瞪羚企業”“獨角獸企業”等高成長企業的創業服務機構,按照每孵化1家企業(在孵時間不少于3個月)給予5萬元、10萬元、15萬元的標準,對創業服務機構給予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的資金支持。
第八條支持舉辦創業活動。支持中關村創業服務機構主辦或承辦具有全國、國際影響力的創業大賽、創業節等活動;支持各機構聯合相關單位主辦或承辦軍民融合創新創業大賽等活動。根據各機構在場地費、搭建費、設備租賃費等方面實際投入的50%給予資金補貼,最高不超過300萬元。
第九條支持吸引海外人才創辦企業。根據創業服務機構新注冊海外人才企業數量,按照每家5萬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資金支持;每家創業服務機構該項目資金支持不超過100萬元。
第十條支持開展海外人才創新創業專項服務。面向海外人才企業開展調查研究、海內外政策宣講、對接考察國際知名企業及服務機構、投融資服務、人才培訓交流等專項服務。根據實際資金投入的50%,按照每個專項服務不超過10萬元的標準給予資金補貼。每家創業服務機構該項目資金支持不超過100萬元。
第十一條支持各區與中關村管委會共建高端人才創業基地。對于入駐中關村高端人才創業基地,滿足符合高端人才和戰略性新興產業定位的入駐企業,按照企業實際租用面積進行補貼,原則上每天每平方米不超過1元,期限不超過2年,每家企業補貼面積不超過1500平方米,對高端人才創辦企業可延長一年。對于入駐基地且為基地30家以上企業提供人力資源、公共實驗室、技術轉化平臺、知識產權、工商登記等專業服務的機構,可予以全額房租補貼支持。
第二節中關村科技人才創業
第十二條支持雛鷹人才到中關村創辦企業。
(一)對于30歲以下雛鷹人才(U30雛鷹人才),按照實繳注冊資本50%的比例給予一次性啟動資金支持,最高資金支持額度不超過10萬元,用于房租補貼、設備購置、團隊建設及技術研發等公司運營費用。
(二)對于獲得投資類的雛鷹人才,按照實繳注冊資本50%的比例給予一次性啟動資金支持,最高資金支持額度不超過30萬元,用于房租補貼、設備購置、團隊建設及技術研發等公司運營費用。
第十三條支持中關村高端領軍人才發展,給予創新、創業領軍人才100萬元的`一次性補助支持,其他支持政策按照《中關村高端領軍人才聚集工程實施細則》(中科園發〔20xx〕3號)執行。
第三章 申請審核與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申報單位申請創業服務及人才發展支持資金,以在中關村示范區網站(www.zgc.gov.cn)上發布的具體項目申報指南為準。
第十五條申報單位申請創業服務及人才發展支持資金,應按照申報指南要求,填寫相關表格,提供相應申報材料和證明文件。
第十六條中關村管委會委托專門機構或各分園管委會組織開展資金申報的受理和初審工作,對通過初審的項目進行復審并形成支持方案,由主任專題會審議。
經審議通過的支持名單在中關村示范區網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個工作日。公示期結束后按無異議公示結果予以支持。
第十七條對于通過線上系統運行的資金支持內容,其申請審核撥付程序另行制定。
第十八條獲得創業服務及人才發展支持資金的申報單位須按國家相關會計制度進行賬務管理,應接受中關村管委會的監督、檢查和審計,并需配合開展相關工作。
第十九條對支持資金使用中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規定進行處理處分。
對于弄虛作假騙取支持資金的申報單位,除按以上規定處罰外,中關村管委會將在中關村示范區網站予以通報,責令其退回已撥付資金,今后不再受理其相關公共政策支持資金的申請。違反法律規定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中關村管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創業服務平臺支持資金管理辦法》(中科園發〔20xx〕61號)、《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優秀人才支持資金管理辦法》(中科園發[20xx]14號)、《中關村高端人才創業基地支持資金管理辦法(試行)》(中科園發〔20xx〕6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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