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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勵科技人員創新創業

時間:2023-11-07 11:09:19 錕宇 創業信息 我要投稿

激勵科技人員創新創業

  創新創業是指基于技術創新、產品創新、品牌創新、服務創新、商業模式創新、管理創新、組織創新、市場創新、渠道創新等方面的某一點或幾點創新而進行的創業活動。創新是創新創業的特質,創業是創新創業的目標。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激勵科技人員創新創業,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國務院印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若干規定》。規定中要求,促進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技術轉移;激勵科技人員創新創業;營造科技成果轉移轉化良好環境等。

  國務院關于印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若干規定的通知

  國發〔2016〕1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現將《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若干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

  2016年2月26日

  (此件公開發布)

  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

  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若干規定

  為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打通科技與經濟結合的通道,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鼓勵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企業等創新主體及科技人員轉移轉化科技成果,推進經濟提質增效升級,作出如下規定。

  一、促進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技術轉移

  (一)國家鼓勵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通過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等方式,向企業或者其他組織轉移科技成果。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和高等院校應當采取措施,優先向中小微企業轉移科技成果,為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提供技術供給。

  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對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決定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除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外,不需審批或者備案。

  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有權依法以持有的科技成果作價入股確認股權和出資比例,并通過發起人協議、投資協議或者公司章程等形式對科技成果的權屬、作價、折股數量或者出資比例等事項明確約定,明晰產權。

  (二)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應當建立健全技術轉移工作體系和機制,完善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管理制度,明確科技成果轉化各項工作的責任主體,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轉化重大事項領導班子集體決策制度,加強專業化科技成果轉化隊伍建設,優化科技成果轉化流程,通過本單位負責技術轉移工作的機構或者委托獨立的科技成果轉化服務機構開展技術轉移。鼓勵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在不增加編制的前提下建設專業化技術轉移機構。

  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轉化科技成果所獲得的收入全部留歸單位,納入單位預算,不上繳國庫,扣除對完成和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貢獻人員的獎勵和報酬后,應當主要用于科學技術研發與成果轉化等相關工作,并對技術轉移機構的運行和發展給予保障。

  (三)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對其持有的科技成果,應當通過協議定價、在技術交易市場掛牌交易、拍賣等市場化方式確定價格。協議定價的,科技成果持有單位應當在本單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稱和擬交易價格,公示時間不少于15日。單位應當明確并公開異議處理程序和辦法。

  (四)國家鼓勵以科技成果作價入股方式投資的中小企業充分利用資本市場做大做強,國務院財政、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要研究制定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以技術入股形成的國有股在企業上市時豁免向全國社會保障基金轉持的有關政策。

  (五)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應當按照規定格式,于每年3月30日前向其主管部門報送本單位上一年度科技成果轉化情況的年度報告,主管部門審核后于每年4月30日前將各單位科技成果轉化年度報告報送至科技、財政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信息管理系統。年度報告內容主要包括:

  1.科技成果轉化取得的總體成效和面臨的問題;

  2.依法取得科技成果的數量及有關情況;

  3.科技成果轉讓、許可和作價投資情況;

  4.推進產學研合作情況,包括自建、共建研究開發機構、技術轉移機構、科技成果轉化服務平臺情況,簽訂技術開發合同、技術咨詢合同、技術服務合同情況,人才培養和人員流動情況等;

  5.科技成果轉化績效和獎懲情況,包括科技成果轉化取得收入及分配情況,對科技成果轉化人員的獎勵和報酬等。

  二、激勵科技人員創新創業

  (六)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制定轉化科技成果收益分配制度時,要按照規定充分聽取本單位科技人員的意見,并在本單位公開相關制度。依法對職務科技成果完成人和為成果轉化作出重要貢獻的其他人員給予獎勵時,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1.以技術轉讓或者許可方式轉化職務科技成果的,應當從技術轉讓或者許可所取得的凈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獎勵。

  2.以科技成果作價投資實施轉化的,應當從作價投資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資比例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獎勵。

  3.在研究開發和科技成果轉化中作出主要貢獻的人員,獲得獎勵的份額不低于獎勵總額的50%。

  4.對科技人員在科技成果轉化工作中開展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等活動給予的獎勵,可按照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和本規定執行。

  (七)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科技人員在履行崗位職責、完成本職工作的前提下,經征得單位同意,可以兼職到企業等從事科技成果轉化活動,或者離崗創業,在原則上不超過3年時間內保留人事關系,從事科技成果轉化活動。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應當建立制度規定或者與科技人員約定兼職、離崗從事科技成果轉化活動期間和期滿后的權利和義務。離崗創業期間,科技人員所承擔的國家科技計劃和基金項目原則上不得中止,確需中止的應當按照有關管理辦法辦理手續。

  積極推動逐步取消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及其內設院系所等業務管理崗位的行政級別,建立符合科技創新規律的人事管理制度,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

  (八)對于擔任領導職務的科技人員獲得科技成果轉化獎勵,按照分類管理的原則執行:

  1.國務院部門、單位和各地方所屬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等事業單位(不含內設機構)正職領導,以及上述事業單位所屬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單位的正職領導,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對科技成果轉化作出重要貢獻的,可以按照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的規定獲得現金獎勵,原則上不得獲取股權激勵。其他擔任領導職務的科技人員,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對科技成果轉化作出重要貢獻的,可以按照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的規定獲得現金、股份或者出資比例等獎勵和報酬。

  2.對擔任領導職務的科技人員的科技成果轉化收益分配實行公開公示制度,不得利用職權侵占他人科技成果轉化收益。

  (九)國家鼓勵企業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轉化的激勵分配機制,充分利用股權出售、股權獎勵、股票期權、項目收益分紅、崗位分紅等方式激勵科技人員開展科技成果轉化。國務院財政、科技等行政主管部門要研究制定國有科技型企業股權和分紅激勵政策,結合深化國有企業改革,對科技人員實施激勵。

  (十)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通過技術交易市場掛牌交易、拍賣等方式確定價格的,或者通過協議定價并在本單位及技術交易市場公示擬交易價格的,單位領導在履行勤勉盡責義務、沒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價中因科技成果轉化后續價值變化產生的決策責任。

  三、營造科技成果轉移轉化良好環境

  (十一)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門以及財政、科技等相關部門,在對單位進行績效考評時應當將科技成果轉化的情況作為評價指標之一。

  (十二)加大對科技成果轉化績效突出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及人員的支持力度。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門以及財政、科技等相關部門根據單位科技成果轉化年度報告情況等,對單位科技成果轉化績效予以評價,并將評價結果作為對單位予以支持的參考依據之一。

  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應當制定激勵制度,對業績突出的專業化技術轉移機構給予獎勵。

  (十三)做好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稅收試點政策向全國推廣工作,落實好現有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稅收政策。積極研究探索支持單位和個人科技成果轉化的稅收政策。

  (十四)國務院相關部門要按照法律規定和事業單位改革的相關規定,研究制定符合所管理行業、領域特點的科技成果轉化政策。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的科技成果轉化,行業主管部門要完善管理制度,激勵與規范相關科技成果轉化活動。對涉密科技成果,相關單位應當根據情況及時做好解密、降密工作。

  (十五)各地方、各部門要切實加強對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的組織領導,及時研究新情況、新問題,加強政策協同配合,優化政策環境,開展監測評估,及時總結推廣經驗做法,加大宣傳力度,提升科技成果轉化的質量和效率,推動我國經濟轉型升級、提質增效。

  (十六)《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科技部等部門關于促進科技成果轉化若干規定的通知》(國辦發〔1999〕29號)同時廢止。此前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規定執行。

  內涵

  創新和創業是過去一個世紀以來最令人矚目的研究領域之一,國內外諸多學者從管理學、經濟學、社會學等不同學科角度進行了大量的、卓有成效的研究。綜合各類學者的研究成果,可以將創業模式分為三類:復制型創業、模仿型創業和創新型創業。復制型創業、模仿型創業是較為傳統、在近年來的創業實踐中被大量應用的兩類創業模式;創新型創業是三類創業模式中創業難度和風險較大,但潛在收益最大的一類創業。創新型創業是指創業者突破傳統的經營理念,通過自身的創造性活動引導新市場的開發和形成,通過培育市場來營造商機,可以分為技術驅動型創業和創意驅動型創業。

  技術驅動型創業:是指創業者以自己擁有的專業特長或已有技術成果為核心競爭力來進行的創業活動。創業者具備某一專業(技術)特長,或研制成功一項新產品、新工藝,同時發現潛在市場或利潤空間,將擁有的專長或技術發明發展成新創企業,并成功推向市場。也可以說,技術驅動型創業是創造市場價值的機會型創業,但難點在于組織創新,風險投資對其的支持非常重要。

  創意驅動型創業:是創業者根據全新的運營理念或創新構想,探索新的經營模式的創業活動。此類創業模式是所有創業模式中難度最大的一類,但是一旦成功將擁有先發者優勢。如果在創業過程中相關互補性資源迅速跟進,可以成為新辟市場的領導者,擁有標準和價格制定權。此類創業需要創業者具有敏銳的市場眼光、獨特的個性特征和旺盛的創業欲望,善于洞察商業機會并敢于冒險,是一種開創性價值創造型創業。

  主要特征

  新的歷史時期,大量創業實踐表明,創業成功的關鍵不僅僅在生產技術和產品本身,更為重要的在于創業者能否突破傳統思維限制,主動應對環境變化,整合組織內外部資源,實施技術創新、管理創新、體制創新、品牌創新、市場創新等戰略,創造出新的經營模式。在信息社會和知識經濟發展過程中,創新型創業越來越重要,并表現出三大重要特征:

  一是創新型創業以滿足和開辟顧客需求為首要任務。

  顧客需求是任何創新和創業活動的根本要求和動力,沒有需求的創新和創業活動都是沒有價值的。創新型創業活動,一方面可以從當前市場角度出發,通過一系列的技術創新,為顧客提供質量更高、性能更好的產品;另一方面,也是特別重要的一個方面,知識經濟拓展了工業經濟時代人類需求的范圍,新的需求不斷衍生,創新型創業的一條重要實現途徑就是順應時代潮流,積極探索和開辟新的需求。

  二是創新型創業強調不斷創新,善于把握和利用機會。

  創新型創業與傳統創業最根本的差異就在于創新,正因為創新,為市場提供的產品或服務的附加值更高,具有更大的市場成長性。但是,創新是永無止境的,新的技術、新的管理模式、新的商業模式的優勢會不斷誕生、不斷升級換代。所以,通過創新型創業實現事業的不斷壯大,必須不斷跨越已有的范式,轉換思維模式,要善于把握和利用各個維度的變遷機會。

  三是創新型創業不僅要注重技術創新,更要特別關注非技術創新的商業模式變遷。

  新的歷史時期,新的業態不斷誕生,這些新的業態的誕生不僅僅來自于技術的進步,人類社會文明的進步和財富的積累創造的新的需求更為關鍵。新的需求可能來自于已有技術、產品和服務的組合,創新型創業成功要求創業者具有全新的思維模式和資源整合能力,才能實現開辟全新的"藍海"的夢想。

  活動價值

  綜合各類學者的研究成果,基于創業的創意來源可將創業模式分為三類:復制型創業、模仿型創業和創新型創業。復制型創業、模仿型創業是較為傳統、在近年來的創業實踐中被大量應用的兩類創業模式,創新型創業是三類創業模式中創業難度和風險較大,但潛在收益最大的一類創業。創新型創業活動價值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創新型創業數量較少,但對經濟貢獻較大。

  國際經驗表明,創新型創業不到創業總數的l%,但卻具有較大的價值創造潛力。創新型創業是以新技術的產生和應用為基礎的,任何一項新技術的誕生及其在生產中的應用,都要求與之相關的技術配套發展,這就必然引起新的技術進步,以致形成技術創新“鏈式反應”,擴大社會生產領域,創造出大量就業崗位,從而促進地區經濟增長。已有研究指出,與其他創業類型相比,創新性創業活動對經濟增長產生的貢獻更加突出(Aldrichand Martinez,2001)。

  第二,創業路徑的選擇影響到地區微觀產業結構,創新型創業有利于促進地區產業結構升級。

  創業機會的來源、實現途徑、識別的內容及其產生的誘發機制導致了創業路徑選擇的差異性,進而影響了地區金融結構的變化、新興產業的培養和產業的轉型升級狀況。創新型創業帶來了生產技術的創新,技術創新引起產業結構變化,總體上表現為:整個產業結構中由第一產業占優勢比重逐漸向第二產業、第三產業占優勢比重演進;由勞動密集型產業占優勢比重向資金密集型、技術知識密集型產業占優勢比重演進;由制造初級產品的產業占優勢比重向制造中間產品、最終產品的產業占優勢比重演進。技術創新使產業結構朝著高級化和合理化發展,傳統產業并未因為科技含量高的新興產業成為經濟結構中的主導產業而消亡,而是經過技術改造得到了更大的發展,由此可見,創新型創業的不斷發展帶來了技術的進步,也促進生產力迅猛發展并提升產業結構,這對于推動我國產業轉型升級具有重要價值。

  第三,對創業路徑選擇的研究有助于提升創業政策的科學性和有效性,推動更多高質量的創業活動。

  目前我國的創業政策尚不完善,如果僅把創業過程看成是隨機的過程,不了解不同創業路徑選擇所帶來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差異性,僅停留于稅收減免、資金與管理支持等層面,促進更多高質量的創業活動就無從談起。創業路徑選擇的研究涉及創業的基本活動和關鍵影響因素,探討創業者如何積累特定領域知識并獲取最新的技術信息,從而識別他人所看不到的,或者是先于他人看到有價值的創業機會,形成創新性創業活動。這有利于改善我國的創業環境,提高創業政策的有效性,營造并鼓勵更多的創業活動尤其是創新性創業活動。

  創新型創業對經濟增長的促進作用突出,為創業者產生了良好的示范作用。但是,目前我國這類創業活動數量稀少,形成機理尚不明確,對其創業過程的特殊性研究還不充分,這使得此類創業活動具有重要研究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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