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關于江西青年創業小額貸款申請工作
創業政策對于創業很重要,下面是關于江西青年創業小額貸款申請工作,趕快了解一下吧!
為積極響應國家和省委、省政府關于“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號召,鼓勵全省青年自主創業,解決全省青年創業融資難問題,團省委設立了江西省青年創業擔保基金,專門用于為符合條件和程序的創業項目提供小額貸款。現就啟動江西青年創業小額貸款申請工作通知如下:
1. 高度重視。各地各單位團組織要高度重視,切實把這項工作列入到重要議事日程中。要指定專人負責,對每個推薦給團省委的項目,安排一位專職團干部做好對接服務。推薦借款人(被保證人)的設區市團委、縣(市、區)團委、高校團委要配合團省委、合作銀行定期對被推薦的借款人(被保證人)資金使用情況、生產經營、財務活動進行跟蹤,做好服務。借款到期后,要協助團省委和合作銀行經辦機構,督促借款人(被保證人)按約履行義務,做好貸款本息回收,確保本地區優良貸款率在98%以上。此項工作完成情況將納入團省委年度考評項目。
2. 廣泛宣傳。要充分利用好各種媒體資源,尤其是網絡新媒體,采取線上線下相結合的方式,積極宣傳江西省青年創業擔保基金有關優惠政策,廣泛動員符合條件的創業青年積極申報,切實將政策用足、用好、用實,努力讓好的政策惠及每一位創業青年。
3. 認真組織。需要提供貸款擔保的創業企業,按照自愿申請原則,經縣以下基層團組織或創業園區(孵化基地、青創空間等)報縣市兩級中的其中一級團委初審后推薦給團省委(省屬高校團委初審后直接推薦給團省委)。具體受理推薦、貸款審查、辦理期限執行《江西省青年創業擔保基金管理辦法》。各地各單位團組織要認真指導符合條件的創業青年認真對照《江西省青年創業擔保基金內部運行管理辦法》(見附件1)有關規定,如實填寫《江西省青年創業小額貸款申請、推薦表》(見附件2),符合條件的及時將申請材料上報團省委(電子稿發到信箱,紙質稿一式四份寄至團省委團發委),團省委城青部、團發委將于每月底組織專家顧問團相關專家召開審核會共同審核,符合條件的推薦給合作銀行。
為了積極響應國家和省委、省政府關于“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號召,鼓勵全省青年自主創業,解決全省青年創業融資難問題,團省委設立了江西省青年創業擔保基金,并與合作的銀行制定了《江西省青年創業擔保基金管理辦法》,為使其在全省團系統切實落到實處,促進擔保貸款工作持續、健康、有效進行,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江西省青年創業擔保基金(以下簡稱“擔保基金”)初始規模為1000萬元人民幣。
第二條 團省委與銀行合作,將擔保基金的擔保責任余額,放大到不超過擔保基金銀行存款余額的五倍,即5000萬元人民幣。
第三條 擔保基金的支持對象為有公司實體且有創業項目的青年創業者。具體貸款擔保主要對象和條件為:
(一)主要對象:由各級團組織主導的創業園區(孵化基地、青創空間)等入孵企業,各級團組織創辦的創業大賽中的優秀選手、江西青年(大學生)創業俱樂部成員,西部計劃志愿者、大學生村官、農村致富帶頭人、網絡團委(青年社會組織)負責任人等創辦的企業。
(二)條件:申請人須合法經營,資信程度良好,有償還能力。
第四條 貸款擔保額度
(一)為在校大學生申請資金用于項目啟動的初創企業提供貸款擔保,金額不超過5萬元(含5萬元);
(二)為非在校大學生申請資金用于項目啟動的初創企業提供貸款擔保,金額不超過10萬元(含10萬元);
(三)為經營活動已經展開,有合作客戶的創業企業提供貸款擔保,金額不超過20萬元(含20萬元)。
第五條 貸款擔保期限一般為一年,最長不超過二年。借款人提出展期的,在確定借款人展期期限內能夠按時履行債務(含借款利息)償付義務的前提下,團省委同意繼續提供擔保的,合作銀行經辦機構可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第六條 還款方式和貸款計結息方式按照合作銀行有關規定執行。貸款利率根據貸款對象的信用等級、貸款金額確定貸款利率的上浮比例,綜合利率上浮比例不超過20%。
第七條 需要提供貸款擔保的創業企業,按照自愿申請原則,經縣以下基層團組織或創業園區(孵化基地、青創空間等)報縣市兩級中的其中一級團委初審后推薦給團省委(省屬高校團委初審后直接推薦給團省委)。團省委城青部、團發委組織專家顧問團相關專家召開審核會共同審核,簽署意見(詳見附表),符合條件的推薦給合作銀行。
團省委定期(一般為每月一次)組織召開申請項目審核會。如擔保貸款額度使用完畢,審核會暫停,待有額度后重新動議。
具體受理推薦、貸款審查、辦理期限執行《江西省青年創業擔保基金管理辦法》。
第八條 推薦借款人(被保證人)的設區市團委、縣(市區)團委,高校團委要配合團省委、合作銀行定期對被推薦的借款人(被保證人)資金使用情況、生產經營、財務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借款到期,要協助團省委和合作銀行經辦機構,督促借款人(被保證人)按約履行義務,做好貸款本息回收。
第九條 推薦借款人(被保證人)的設區市團委、縣(市區)團委,高校團委對每推薦給團省委的項目,要安排一位專職團干部做對接服務,安排一位輔導導師,對接的專職團干和輔導導師要在項目申請、推薦表上簽字(附導師簡介);推薦項目的團組織要與所在地人社部門小額擔保貸款中心聯系,確保該項目享受小貸貼息政策。
第十條 此項工作作為團省委年度考評項目之一。團市委、團縣(市、區)委、高校團委、各創業園區要指定專人負責此項工作。如所在地推薦的借款人(被保證人)發生違約情形,年度內未回收的貸款本息,當比率高于貸款總額的3%(含)時,取消下一年度的推薦借款人(被保證人)權限。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團省委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