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政機關是政法機關的重要組成部分,在促進經濟發展、社會進步和維護穩定中發揮著不可或缺的作用。黨的十八大提出了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宏偉目標,對法治建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司法行政工作能否適應新時期新任務的要求,能否在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宏偉目標中不辱使命,不斷作出新的貢獻,隊伍建設是關鍵,是根本,也是保證。因此,建設一支高素質的司法行政隊伍成為當務之急,我們必須深化對隊伍建設重要性的認識,采取切實可行的辦法強化司法行政隊伍建設,努力打造一支政治堅定、業務精通、作風優良、執法公正的司法行政隊伍,為司法行政工作的改革發展提供堅強有力的組織保障和人才支持。根據蘭州市司法局關于開展隊伍建設調研工作的指示精神,我局高度重視,成立了調研小組,對全縣司法行政隊伍建設的情況進行了調研,現將調研情況報告如下:
一、皋蘭縣司法行政隊伍建設的概況
我局總編制25名,其中:行政編制14名,事業編制10名,工勤人員1名。實有干部、職工25名。法律專業的占56%,本科以上學歷16人,占64%。
近幾年來,皋蘭縣司法行政系統在上級領導部門的重視與支持下,按照新時期隊伍建設的總體要求,以“內強素質、外樹形象”為目標,采取重學習、嚴制度、抓整建、造氛圍等措施,為打造一支政治上堅定、業務上精通、作風上優良、紀律上嚴明、執法上公正的司法行政隊伍作了不懈努力。具體來說,主要做了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一是加強了司法行政隊伍的政治和業務學習。幾年來,在機關干部隊伍中,先后開展了科學發展觀教育、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政法干警核心價值觀教育等為主要內容的學習教育活動,大大地提高了司法行政機關干部隊伍的政治思想素質。同時,在全體司法行政隊伍中還針對不同人員,開展了多種類型的業務練兵和學習培訓活動,使司法行政隊伍的業務水平、業務能力得到了不斷提升。
二是建立了規范司法行政隊伍行為的各項規章制度。我們按照“依法建制、以制治警”的指導思想,把建章立制作為加強隊伍建設的一個重要環節。幾年來,先后建立了《干部理論學習制度》、《機關管理目標責任制度》、《績效考核制度》、《服務承諾制度》、《責任追究制度》、《政務公開制度》、《法律服務從業人員違紀違規處罰制度》等等。通過建章立制,規范了司法行政隊伍的行為,使隊伍的紀律和作風都有了較大改善。
三是開展了司法行政隊伍的教育整頓活動。每年都在年初或結合行風評議,開展了隊伍的教育整頓活動。在整頓中通過采取集中學習討論、查擺存在的問題、批評與自我批評等形式,邊整邊改,以整促改,達到了隊伍建設的目的。
四是營造了爭先創優的司法行政隊伍建設氛圍。我們在重學習、嚴制度、抓整頓三管齊下抓隊伍建設的同時,把學先進、比先進、趕先進、爭先進、創先進、促先進作為隊伍建設的一個重要方面。通過表彰隊伍中涌現出來的各種先進性典型,充分發揮典型的示范引導作用,在隊伍中樹立弘揚正氣、愛崗敬業、克己奉公、無私奉獻、清正廉潔、服務為民、執法公正的好思想、好作風,促進隊伍建設取得實效。
通過加強隊伍建設,使全縣市司法行政隊伍在政治素質、紀律作風、業務水平、社會形象等方面都有了提高。近幾年來,全縣司法行政系統共有10多名個人受到了市級以上有關部門的表彰和獎勵,為司法行政隊伍爭得了榮譽,贏得了社會地位。
二、當前我縣司法行政隊伍建設的現狀和存在的問題
近年來,我局不斷解放思想,更新觀念,積極探索與實踐,通過認真抓好干部年終考核工作,達到了加強干部監督管理的目的,特別是在干部考核的制度化、規范化建設方面取得了較好的成績,司法行政機關活力得到增強、工作得到發展、形象得到提升。但當前不斷發展的新形勢對司法行政隊伍提出了更高要求,我縣司法行政隊伍與新時期的要求還存在不相適應之處,主要表現在:
(一)專業水平不夠。司法行政機關肩負普法依法治理、法律援助、法律服務管理、人民調解等與法律運用密切相關的工作職能,決定了我們的隊伍必須是一支對法律掌握的比較透徹的隊伍。然而我縣司法行政隊伍總體業務素質與新形勢的要求存在差距。總體業務素質和工作水平與公檢法機關存在較大差距。因此要在業務素質培訓等方面狠下功夫。
(二)工作主動性不夠。少數干部沒有理清有為與無為、務虛與務實的關系,缺乏一種以有為爭有位的思想基礎和爭創一流業績的工作干勁,對待工作存在應付了事的現象,開展工作還習慣于老思維、老辦法,缺乏新意。有些職能例如人民調解工作還缺少在實踐基礎上的經驗總結和理論探索,這都影響了工作的主動性和創造性。
(三)經費保障不足。司法行政機關經費保障不足一直是困擾司法行政各項工作正常開展的重大問題,例如人民調解、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等專項工作均沒有專項工作經費。經費保障不足,也給干部思想上帶來了負面影響。
三、引發以上情況的主要原因
(一)理論、業務學習抓得不緊。少數干部對新時期加強學習的重要性認識還有偏差,緊迫感不強,學習的自覺性不高。由于工作頭緒多、任務重,平時主要精力和時間放在處理日常事務上,沒有分出精力和時間來抓自身的的理論、業務學習。
(二)思想觀念不夠解放。少數干部對新時期司法行政工作的地位和職能作用認識還不夠充分,研究探索針對新時期工作特點的思路不夠,還習慣于憑經驗和老習慣辦事;有的同志進取意識不強,甚至存在一定的畏難情緒,認為司法行政工作屬于“軟職能”,缺乏有力的措施和手段,工作熱情不高。
(三)組織、管理體制不夠科學。干部考核機制不夠健全完善,崗位職責不夠清晰明確,人員配置不夠優化合理……這些組織、管理體制上的弊端都嚴重制約了司法行政工作的跨越式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