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化建設審判管理調研報告范文
隨著網絡時代和信息社會的到來,信息技術也越來越多地應用到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中。要切實落實“科技強院”的工作方針,有效提高審判質量和效率,就必須把信息化建設作為人民法院增強審判能力,提高審判水平,促進審判工作的重要途徑。
一、信息技術給審判管理帶來的便利
1、信息化在案件流程管理中的應用。網絡流程跟蹤能夠對案件在各個庭室和人員之間的流轉進行實時監控,提高案件流轉的效率。在傳統管理模式中,雖然也對案件各個環節的流轉節點進行了規定,然而由于無法進行監督,規定往往淪為一紙空文。建立流程管理平臺后,審判管理部門可以通過流程跟蹤對案件流轉的時間節點進行嚴格監控,杜絕立案后久拖未移、當事人上訴后未及時移送案卷等類似情況,也避免了相關責任人員的推諉扯皮。審判日志的自動生成也可以對原始錄入的情況、時間節點、修改經過進行記錄,從而預防事后修改數據,保障司法過程的嚴格規范。
2、信息化在案件質效管理中的應用。對案件質效進行評查是審判管理的核心任務,其中對案件質量的評查主要通過對文書、卷宗以及庭審過程的評查來實現。網上評查具有全面性的優點,從而擴大了評查的覆蓋范圍和深度。在案件信息平臺的基礎上,每個案件都能形成自己的一套電子卷宗,審判管理部門可以隨時調看卷宗和文書,不必到檔案部門調卷,也更加便捷。信息化還使審判管理部門對案件效率的管理更加及時,并使審判管理從事后監督的被動狀態,轉為更積極主動的狀態。借助信息管理平臺,審判管理部門可以對臨近審限仍未審執結的案件進行網上預警、催辦,對特殊、敏感案件進行重點督辦,對發生遲延的案件及時發出警示標識,避免案件超期未結。
3、信息化在數據統計管理中的應用。審判管理精細化是建立在數字化管理基礎上的,因此各個法院都設立了專門人員從事數據統計工作。實際工作中,司法統計報表的錄入一直是法院工作人員的一項重要日常工作。以審判信息管理平臺為基礎,將審判信息平臺與司法統計工作有效對接,實現司法統計報表的自動生成,可以減少大量的核對、計算的工作量,并為數據的統計更加精細化發展提供保障。質效指標通過對審判質量和效率指標數據的收集、統計、評估與分析,為審判工作提供宏觀導向和決策參考。收集生成質效指標往往耗時累力,而且形成的指標數據往往具有滯后性。信息化手段增強了指標數據的時效性和準確性,使審判動態的呈現更加精準、直觀。
二、制約法院審判管理信息化工作的原因
信息技術發展為審判信息交換、處理提供了最大的便利,然而審判管理信息化工作不可能一蹴而就,審判管理信息化成熟度是逐步發展的,實踐中制約審判管理信息化發展的原因主要有:
1、在司法觀念上,許多法院人員對審判管理的主要印象還停留在繁瑣的填報數據工作上,審判管理信息化后,往往需要涉及更多數據的基礎錄入工作。承辦法官在完成審判工作任務的同時,還要對這些管理事務性工作負責,工作熱情往往不高。基礎數據錄入是審判信息管理平臺運作的基礎,但在一些基層法院,承辦人員為了案件工作任務已經超時加班工作,面對大量數據錄入工作,實在無力兼顧,故此一部分人對審判管理信息化缺乏積極態度,對完整準確錄入數據也缺少必要認識。工作中有些法院選擇由書記員或錄入員代替承辦人員進行信息錄入,但由于人員配置等原因,使工作信息常常無法及時的錄入系統,嚴重影響了數據的`及時性和準確性。
2、在技術應用上,信息化對審判管理信息系統實際操作人員的電腦知識水平和電腦操作能力提出了一定的要求,它要求法院工作人員不僅能熟悉審判業務工作,還能熟練操作電腦。但對于一些老同志來說,他們在信息應用和操作中的確存在著困難,這要求審判管理信息系統在技術層面上必須更加可操作、易操作,加強實用性。實踐中信息管理平臺的設計者和維護人員往往并非法律專業人士,他們對法院工作常常缺乏了解,在系統設計中往往缺少專業的考量和前瞻性的意識,無法實現信息技術和法院管理的充分對接,使得信息管理系統的設置在實踐中不能完全滿足審判管理的現實需求。
3、在資源配置上,審判管理信息化是一項需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的浩大工程。就目前來說,審判管理信息化仍舊面臨著人力資源、物質資源各方面的重重困難。信息化建設需要大量資金投入,除了在建設初期要投入資金購買軟、硬件外,信息化設備還需要持續的維護和升級換代。同時,審判管理信息化需要懂法律、懂網絡、懂管理的復合型人才,這使得審判管理信息化對人才的需求比起經費保障更加的急需、迫切。人才和經費的缺口,使法院現有信息化建設水平受到重重的制約,也造成現有信息網絡的運行和使用程度遠遠沒有達到應有的要求和效果。
三、對法院審判管理信息化工作的建議
1、審判管理信息化必須以審判信息化為前提。審判管理信息化的前提應該是全面實現網上辦案,并逐步實現常規辦公無紙化、檔案管理電子化、流程監控網絡化和庭審記錄電腦化。審判管理信息化必須以審判信息化為基礎,先將信息技術充分融入現有的審判職能機構和辦案程序中去,使管理所需的各項數據指標都能從審判信息平臺中直接提取,減少重復勞動,減輕辦案部門和人員的手工作業量,真正實現提高案件的質量和效率的最終目的。
2、信息化必須以提升信息應用能力為突破口。信息化應用能力一直是制約審判管理信息化發展水平的最大瓶頸,但受經費、時間等多種因素制約,信息應用培訓工作成效并不理想。應用網絡遠程培訓卻可以有效解決這一難題,它可以讓工作人員根據自身需要主動選擇培訓內容。由于不同的崗位、不同的部門、不同的層級對于信息技術培訓的要求不同,法院不可能有足夠時間和經費去組織滿足每個人員的培訓需求,通過電子化遠程的方式進行信息知識培訓更便捷也更高效。
3、借助信息化發展實現審判管理職能的轉變。審判管理必須以審判工作為中心的規律決定了審判管理的重心應當定位在審判上。信息技術拓展了審判管理的服務職能范圍,使審判管理從過去監督、制約的單一定位逐步向服務、促進轉變。在管理平臺設計中應當配置更多的辦案輔助功能,增強管理系統的服務機能,滿足辦案人員的工作需要,來激發辦案人員使用的積極性,才能使審判管理發揮更大的效用。
審判管理離不開現代化的信息技術,但是審判管理信息化和其他司法改革不同。在硬件上,它是一項需要巨額投入的系統工程;在軟件上,要著力于富有法院特色的針對性和完善性;在應用上,要加快抓緊提高干警的信息化應用能力,改變傳統工作習慣。加強信息化建設,既是審判管理的現實需要,也是“科技強院”的應有之義,審判管理應以信息化為載體,實現管理水平的飛躍,不斷滿足未來審判工作發展的需求和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司法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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