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調解規范化建設調研報告范文
人民調解被稱作為“東方一枝花”,最大的特點就是體現人性化,是法、理、情的有機統一。自2010年全國人大頒布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簡稱《人民調解法》),人民調解工作得到大力加強。但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社會結構深刻變動、利益格局調整、群眾思想觀念轉變等原因,對人民調解工作提出新的、更高要求。面對新形勢、新問題和新情況,加強人民調解規范化建設勢在必行。
一、人民調解規范化建設的現狀
近年來,在縣委、縣政府的領導下,通過各級各部門的努力,人民調解工作得到了大力發展,在增進人民團結、維護社會穩定、促進“兩個文明”建設中發揮了積極作用。
1、人民調解組織大發展。我縣成立了矛盾糾紛“大調解”協調中心;鄉鎮、村(居)全部建立了人民調解委員會;成立了交通事故、勞動爭議、醫療糾紛等行業或者專門人民調解委員會。截止目前,全縣共建立調解委員會484個,有專兼職人民調解人員2413名,實現了調解組織全覆蓋。另外,建有人民調解網絡運行平臺和調解員人才信息庫。
2、人民調解陣地大規范。我縣嚴格按照“六有”、“六統一”和“六落實”的標準,抓住“5.12”地震災后重建的契機,主動深入基層指導,切實落實人民調解的陣地。截止目前,縣鄉人民調解委員會全部有專門的辦公室、醒目的標識標牌,規范統一的文書等;村(居)、專業和行業調解委員的陣地也得到落實,有相對固定的調解室(窗口)。
3、人民調解能力大提升。通過組織建立健全人民調解糾紛排查、登記、統計等十項制度,推進工作規范運行;扎實開展“法律七進”活動,努力提高人民調解員的法律素質;認真做好調解組織的換屆推選,做到班子健全、人員齊全;每年常態化開展人民調解員的培訓工作,提高人民調解員的業務能力,人民調解質量和水平得到大提升。
4、人民調解文化大推進。在具體的人民調解工作過程中,總結多年的實踐經驗,創立了“法為上,調為先,讓為賢,和為貴”的工作理念,提出了“四篇”(警示篇、勸和篇、情理篇、告誡篇),突出法、理、情的特征。打造了高陽鎮法治文化園、普濟鎮普子嶺調解文化墻、嘉川鎮慶寨村德育文化廣場和東河鎮治城社區法治文化長廊,營造了人民調解工作濃厚氛圍。
4、人民調解作用大凸顯。全縣各級各行業調解組織積極主動服務發展、服務穩定、服務民生。創新開展了“無訪村(居)”創建活動,規范和引導群眾依法反映訴求;積極開展了2006年廣巴高速、2008年“5.12”地震、**年“7.22”洪災和村(居)換屆、大忙春耕生產、土地確權等專項矛盾糾紛化解;協調相關部門調成功調解了2011年五權鎮“3.22”山體滑坡事件、2012年尚武“12.13”交通事故以及嘉川工業園區建設、縣氮肥廠破產終結等重大矛盾疑難糾紛。
自2011年以來,全縣調解各類矛盾糾紛7008件。共有24個調解組織被市司法局表彰為人民調解工作先進單位、16個被表彰為規范化人民調解組織;56名個人被國家、省、市表彰為人民調解先進個人。其中東河鎮原印月潭社區主任楊洪斌、綜治中心干部唐用章、獅子村主任李煥德被司法部授予“全國模范人民調解員”榮譽稱號。
二、人民調解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和困難
《人民調解法》出臺后,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性質、原則、組織、人員、程序、效力等各方面進行了要求和規范,通過近3年的實施,我縣人民調解規范化建設還存在以下問題和不足。
1、人民調解組織建設有待完善。目前,全縣鄉鎮(街道)、村(居)和行業調解組織,大部分工作運行規范。在去年村(居)換屆過程中,我縣也對人民調解組織換屆工作進行了安排,部分鄉鎮(街道辦事處)重視不夠,導致工作沒有落實到位,有名無實。同時,調解人員組成單一,在基層調解組織中,仍然以在職村(居)干部為主,沒有把熱心調解工作的“五老”人員吸收進來,導致調解工作成為“副業”。其次,人民調解陣地也存在落實不到位,建設不規范的`問題,雖然在“5.12”地震重建過程中,各村均建有規范的村(居)辦公陣地,但在具體設置辦公室時要么沒有安排,要么沒有嚴格按照“六有”、“六統一”和“六落實”的標準建設,開展工作存在輪流“坐莊”現象。另外,行業性調解組織建設相對滯后,比如物業管理、土地流轉、拆遷補償、重點工程項目等領域發生的矛盾糾紛較多,但在以上領域均未建立起行業人民調解委員會。
2、人民調解人員素質亟待提高。全縣2413名調解人員中,高中以上文化1215人、初中及以下1198人,其中具有法律專業知識僅79人。由于人民調解員沒有固定工資,調解工作實行是案件補貼制度。因此,真正具有法律專業知識的法律專業人才很難引進,特別是村(居)調解專業人員更是缺乏。在具體的調解工作中,還是采用傳統的方式,利用自已的威望、身份和“抹稀泥”平息事態的方式來調解,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解決問題的能力還比較薄弱,辦事依法、遇事找法、化解矛盾靠法、解決問題用法的社會氛圍還有待進一步營造。在調解文書的制作上,由于培訓較少,存在填寫不夠規范,不嚴謹等問題。
3、人民調解經費保障有待加強。2010年《人民調解法》明確規定,人民調解經費包括司法行政機關的指導經費、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經費和人民調解員補貼經費,由同級財政予以保障,要隨著經濟發展逐年增加。但至今,縣政財也未撥付司法行政機關的指導經費和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經費。我縣**年調解1885例案件,縣財政執行2009年制定的50——200元/件標準,以“以獎代補”的形式解決經費15萬左右,這與人民調解工作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發揮的巨大作用極其不相適應。其次由于經費保障不到位,導致部分人民調解員的工作積極性不高,導致工作落實不到位,群眾信訪量有上升趨勢,維穩工作難度增大。
4、“三大調解”對接機制有待優化。當前,我國化解矛盾糾紛、解決處理問題的方式主要有人民調解、司法調解和行政調解,但這三類調解基本上都是各自為陣,自行開展工作,相互配合少。還沒有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基礎性、司法調解簡潔性和行政調解自主性的特點,更沒有整合“三大調解”的人力資源、活動陣地、職能職責等,做到有機結合,導致在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等方面效果不明顯。
三、切實做好人民調解規范化建設的工作措施
針對以上人民調解工作規范化建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結合我縣實際,應該從以下幾方面加以強化和落實。
1、健全人民調解網絡體系。組織建設是開展人民調解工作的基礎,是規范化建設的核心。本著科學、合理、管用的原則,按照“六有”、“六統一”和“六落實”的標準建立健全各級各類人民調解組織。形成以縣、鄉鎮(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為主導,村(居)人民調解委員會為基礎,區域性、行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為觸角的多層次、寬領域、規范化的調解組織網絡體系。特別要在矛盾多發、人口密集、重點行業建立人民調解工作室(窗口),如新建小區、重大項目和旅游景區,實現人民調解組織“無死角”。
2、規范人民調解制度建設。制度建設是依法開展人民調解工作的有效保證,也是規范化建設的主要內容。人民調解組織必須建立起業務管轄、工作程序、糾紛排查、文書制作、審查備案、業務指導與培訓等方面的規章制度,建立和完善矛盾糾紛排查、重大疑難糾紛快報、“司法、信訪”聯動工作、年度考評獎懲、社會救助、督查回訪等機制,保障人民調解的公正、規范運行,不斷提高廣大人民群眾對調解工作的社會公信力。
3、狠抓人民調解隊伍建設。調解員隊伍是人民調解工作的重點。一是要按照人民調解員選任條件和程序,采取選舉、聘任的方式,選聘法律服務工作者、政法干部、農村“五老”和熱心調解工作的人到調解隊伍中來;聘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擔任兼職調解員;聘請專業人員擔任專職人民調解員,逐步壯大人民調解員隊伍。二是制定切實可行的培訓計劃,通過舉辦培訓班、組織交流、崗位練兵、現場觀摩等方式,拓寬調解人員培訓的渠道,提高人民調解員工作水平。三是實行動態管理,推廣“首席調解員制”、“調解人員等級制”和“持證上崗制”等,每年表彰一批“十佳人民調解員”,努力造就一支政策、法律、文化“三高”的人民調解隊伍,更好的服務于經濟社會發展。
4、提升人民調解工作質量。依法調解是人民調解工作的生命線,這就要求必須依法、規范調解。一是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開展工作,堅持公平公正原則,認真做好案件登記、調查取證、組織調處、協議履行和質量回訪每一個環節。二是積極發揮“大調解”協調中心的作用,充分整合人民調解、司法調解和行政調解資源,做到陣地統一使用、人員統一安排,案件統一派送。三是實行領導包案制度,對于一般矛盾糾紛由屬地調委員調處,疑難和重特大案件由縣級領導掛聯,明確責任領導、責任部門、化解時限,努力實現矛盾糾紛發現率、調處率、成功率、履約率“四提高”和信訪量、民轉刑案件數量、積案總量、非訪數量“四下降”目標。四是對于通過多次組織調解不成的糾紛,應當終止調解,并告知當事人可通過仲裁、司法等途徑維護自已的權益。五是積極開展案件反饋工作,在案件調處過程及時跟進,實時了解當事雙方要求和情緒變動,防止事態反復或復雜化、擴大化,在調解工作結束后必須跟蹤了解調解落實情況,確保所辦案件全流程控制。
5、強化人民調解經費保障。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出臺關于加強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性文件,將調解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適當提高案件補貼,由原來的50—200元/件提高到100—1000元/件,全額保障人民調解工作所需經費。積極探索建立人民調解員保險制度,實行定額補貼,納入財政統籌范圍。建立健全經費落實的督促檢查機制,把辦公設施、經費落實以及專項使用情況作為依法治縣工作考評的一項重要內容,促使經費全面落實,推進人民調解工作深入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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