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工作的調研報告
民間矛盾糾紛的排查調處,是創造穩定和諧社會環境的重要措施,而基層民調工作則是排查調處的基本方式。這項工作越來越受到各級領導的重視,今年春天,司法部在石家莊召開全國民調會議,做了專項部署。此項工作在基層開展情況到底怎樣?效果如何?有何問題?半個月來,筆者走訪了3個基層調委會,旁聽了兩次調解庭,并召開了由6名村調委會主任、2名鄉鎮司法所長和縣司法局同志參加的座談會。深深感到,##縣基層民調工作抓得實、做得細、效果好。在為民解憂、穩定社會方面發揮了不可替代的獨到作用,成為鄉土社會中重要的秩序調節器和穩定平衡器。
一、四級網絡,互相依托, 規范排調,溝通信息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針對新時期民間糾紛現狀和特點,經過幾年來的努力,##已經形成了一個“橫向到邊,縱向到底,上下貫通,左右協調,依托基層,多方參與” 的調解網絡。這個網絡以縣疑難糾紛調解中心(設在司法局)為中樞,以25個鄉鎮調委會(日常機構是司法所)為骨干,以367個村(居)調委會為支點,包括1.1萬余名調解員。矛盾排查工作已經規律化,除了重大節日、敏感期和上級布置的排查任務外,每月都進行一次例行民間糾紛摸底,鄉調解員包村、村調解員包組、十戶調解員包戶。排查調處結果一月一報,由縣調解中心統一造表匯總,掌握總體情況。對排查出的問題,包括隨時發生的糾紛,實行分級負責制。首先,由村調委會負責調解,90%以上的矛盾糾紛能夠在這里解決,做到了“小矛盾不出村”。當事人對村調委會意見不服的,由村調委會出具介紹信,說明糾紛原因調解過程及村調委會意見,介紹到鄉調委會。沒有村調委會意見,鄉調委會不予受理。鄉調委會通過調解庭聽取雙方意見,必要時進行調查,做出維持或改變村調委會意見的決定,至此,糾紛基本都能解決,大矛盾亦不用出鄉。需有關部門協調的,由鄉鎮調委會出面協調解決;對重點糾紛和即將激化的糾紛,基層調解員在穩控勢態的同時,及時報黨委、政府和上級司法行政機關。對已經解決的糾紛,由十戶調解員定期回訪,防止糾紛復發,鞏固調解成果。由于這個民調網絡的存在,一方面,可迅速完成上級下達的矛盾排調任務,另一方面,又可迅速將下面的.矛盾糾紛信息反饋上來,反映靈敏,運轉靈活,好象人體中的神經,聯通著大腦中樞和四肢軀干。在##,絕大多數糾紛都能在當地得到解決。今年上半年,全縣調委會共調解各類民間糾紛1271件,調解成功1263起,防民轉刑案件28起,避免非正常死亡11人,勸阻越級訪82人次。
二、受案廣泛,對法律拾遺補缺
無論法院還是公安機關,其職能范圍都是特定的、有限的,并非全管全能。但現實生活中的矛盾糾紛卻具有多樣性和復雜性,五花八門,千奇百怪。有的糾紛一旦發生,司法機關無法受理,行政機關也無權過問,糾紛無人解決,只能激化。人民調解則正好彌補這個不足,無論是“豬拱院墻雞撓地”的鄰里糾紛,還是“妯娌斗氣孩子打架”的家庭瑣事,皆可受理。在調解過程中,有法可依,無法可依時,既可依社會公德,也可依村規民俗,具有較大的靈活性,既解決了群眾的鬧心事,又填補了法律上的空白。韓麻營鎮馬虎營村村民趙某與兄嫂一起生活,近30歲才訂下一門親事。因有家庭矛盾,訂親時兄嫂借酒撒瘋,攪得酒席不歡而散,女方當即提出退親。一急之下,趙某先后來到派出所、法庭,要求幫助解決,但誰都覺得此事沒辦法管,都拒絕了他。又氣又急的趙某回去后要與其兄嫂拼命,命案在即。村調委會主任于林聞訊趕來進行調解,一日一夜苦口婆心,句句肺腑之言,說的趙某兄嫂滿腔愧疚,悔恨萬分。第二天于林又親自到女方做工作,他的真誠打消了女方退親的念頭。事隔不久,就同其兄嫂一同為趙某操辦了婚事。事后,鄉親們都說,這事于林要是不管,不定得出多大事呢。據統計,##每年調處的矛盾糾紛中,類似這樣進不了司法機關大門的占6 %。民調工作同司法工作相輔相成,互為補充,構成了一個完整的社會調整閉合體系。
三、置身群眾之中,隨時隨地化解糾紛
人民調解工作的優勢在于置身群眾,貼近群眾,不受時間約束,不受場所的限制。無論白天黑夜,春夏秋冬,還是田間地頭、農家小院,都活躍著調解人員的身影。鄰里之間發生紛爭,都是主動找村委會解決。一位農民對我說,出了糾紛去找派出所,一去三四回不一定見到人;找法庭,騎車一上午,到了也快下班了,賠不起那個時間。好不容易受理了,又不知道什么時候能解決。這多少反映出一些現實問題。而民調呢,一不用花錢,二不用跑路,三不用搭工夫,特別是受理解決快,最大限度地防止小事拖大,激化矛盾。今年5月,韓麻營鎮東興村低壓電路整改,線拉到村民于連池院內時,與本村電工呂春陽爭吵起來。當日晚,于連池父子到呂春陽家將其打傷,村調委會主任于占海得知情況迅速趕到現場,派人將呂春陽送入醫院。為了不影響第二天工程,于主任連夜對于連池父子批評教育,讓他們明了低壓整改工程是利村利民、造福子孫后代的大事,不能因為個人利益受損而影響全局,更不能以此為由動手打人。于氏父子覺得理虧,當即請于主任領著到醫院向呂春陽賠禮道歉,并承諾負責一切醫療費用。第二天一早,他們三人去醫院把呂接回,邊輸液邊指揮架線,保障了低壓整改工程的順利進行。呂病好后,于氏父子備下酒席為呂壓驚,請調委會人員作陪。由于大量糾紛涌上民調之路,一些法庭“抱怨”說,法庭都快關張了,民調把法庭給頂了。
四、對癥下藥,方式靈活,群眾買帳
民調工作之所以能在農村地區有效,還在于它不拘章法、對癥下藥,怎么頂事怎么來的調解方法。農村地區文化較為落后,農民法律意識比較淡薄,嚴格的法律程序、嚴密的法律語言對他們不太適用,倒是鄉村調委會的那些“土辦法”反而有效。調解員大都德高望重,能說會道,兼之又了解情況,所以能夠靈活機動地采用多種方法調解糾紛,該唱白臉時唱白臉,該唱紅臉時唱紅臉,該講道理時講道理,該拍桌子時拍桌子。一位調解員說“我們就是‘和稀泥’,但‘和稀泥’也不容易,各種情況都有。是坑你得抹平,是疙瘩你得砍掉,最后拿出大家都能接受的意見,問題就算解決了。”誰說這不是本事呢?今年7月20日晚,湯頭溝鎮布施營村村民陳彩新、董士銀飯后在一起乘涼閑聊,一語不和便扭打在一起。這時董士銀15歲的兒子正巧路過看見,拾起一塊拳頭大的石頭在陳彩新的臉上連打兩下,經法醫鑒定為輕微傷,共花醫療費和鑒定費600余元。陳、董兩人在醫療費上各執一詞,互不相讓,矛盾激化。村調委會主任陳鵬飛進行調解,他針對當事人的不同心理對癥下藥,各個解決,使董士銀明白傷雖不是他直接造成的,但他應承擔未成年人對他人造成傷害的民事賠償責任;又指出陳彩新出言不遜,引起爭端,也存在著一定的過錯。雙方氣一順,拿錢的不再覺得冤枉了,挨打的不再覺得窩襄了。董士銀當即掏出600元錢賠償給陳彩新,陳不過意,又拿出100元退還給董士銀,董當即在家備了一桌酒席,二人開懷暢飲,和好如初。這個結果是訴訟難以達到的。
調解還有一個特點是能夠打動人的內心,不像判決那樣通過外在的強制力來保證,所以調解一旦成功,往往變成自覺行為。2004年7月5日,韓麻營鎮德吉溝村劉占元、祁鳳芝夫婦到鎮調委會反映,他們的三個兒子拒不負擔二位老人的養老費,祁鳳芝患白內障也無錢治療。他們對兒子又恨又愛,不忍心把他們推上法庭,申請調委會幫助調解。7月19日,鎮調委會對這起贍養糾紛進行開庭調解,并邀請村民旁聽,營造輿論壓力。庭上,調解員對幾個兒媳提出的與老人之間的矛盾進行一一評說,不失時機的宣傳婚姻法,講明贍養老人不但是法定義務,也是中華民族傳統的美德,講羔羊能知跪奶意、烏鴉尚懂反哺情……,三個小時,時而耐心勸解,時而嘻笑怒罵,旁聽群眾也紛紛發言指責,兒子兒媳受到震撼,當庭向父母認錯,自愿簽訂了預付其母治病費1500元,以后按期付給老人贍養費的協議,其他旁聽群眾也深受教育,協議至今履行良好。
五、基層民調仍需進一步加強
無論是從現實狀況還是發展方向看,民調工作將長期存在,生命力很強,因為社會穩定需要他,人民群眾需要他。特別是今后,隨著人們生育觀念的轉變,計劃生育管理工作大大減輕;隨著農業稅的減免,征收工作也將退出歷史舞臺。只有民調工作方興未艾,將成為農村基層工作的重要任務。但有些問題制約著此項事業的深入發展,歸結起來,主要有兩個:一是體制不順。司法所是鄉鎮調委會的辦事機構,負責日常工作,同時還承擔著對村級調委會的業務指導。在矛盾排查調處方面,領導權雖然由縣政法委行使,但到鄉鎮,還是由司法所具體組織,所以任務很重。但由于歷史原因,司法所不像公安派出所和法庭那樣是其上級機關的派出單位,而僅由縣司法局作業務指導,人事權掌握在鄉鎮手里,所以編在人不在問題突出,而且人員變動頻繁,影響工作水平的提高。今后,司法所應當像派出所、法庭那樣,管人與管事相統一,人事權上移到縣司法局。二是經費問題,人民調解不收費,這是由其性質決定的,不能變。但調解經費及調解員的報酬沒有來源。目前,##縣解決調解員報酬的辦法是,鄉鎮級調解員由鄉鎮各部門職工擔任,村級調解員由村班子成員擔任。因為他們有工資,但他們的工資常常墊付在調解費用上,有的村級調解員幾乎把一年僅有的2500元的菲薄工資全墊在經費上。調解員無私奉獻的精神是令人崇敬的,但光靠奉獻精神不是個辦法。人民調解要發展,就必須解決經費保障問題。出路是:把調解員的報酬和調解經費列入縣、鄉兩級財政預算,村級調解經費由鄉鎮適當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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