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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處理報告

時間:2024-08-28 11:26:10 其他報告 我要投稿

安全事故處理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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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處理報告

安全事故處理報告1

  為積極預防、妥善處理在校學生傷害事故,保護學生的合法權益和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安全法》、《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和其它相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及有關規(guī)定,制定我鄉(xiāng)安全事故報告制度:

  第一條為了及時控制和消除發(fā)生于校園安全事故的危害,維護正常的教學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校園安全事故”是指發(fā)生于學校之中,對在校教職工、學生身體健康、生命安全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對學校財物造成重大損害的事故。

  第三條任何人對學校安全事故不得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

  第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校教職工應當發(fā)現后立即向校長報告;值班人員應當在發(fā)現事故后及時向帶班領導匯報,向急救中心報告,帶班領導同時根據事故情況向中心校及教育局及相關部門報告:

  1、發(fā)生火災等引起重大傷害事故的;

  2、發(fā)生或有明顯征兆可能發(fā)生傳染病暴發(fā)、流行、不明原因的.群體性疾病的;

  3、發(fā)生或有明顯先兆可能發(fā)生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

  4、發(fā)生致人傷亡或者可能致人傷亡的暴力傷害事件的;

  5、發(fā)生或可能發(fā)生在校師生被綁架事件的;

  6、其他造成在校師生人身傷害或者造成在校師生人身重大危險的事件。

  第五條本制度第四條范圍以外的其他校園安全事故應當于事故發(fā)生后及時向中心校及相關部門進行書面報告。

  第六條發(fā)生校園安全事故后,應當就該事故保持與學校值班領導的密切聯(lián)系,及時將事故處理情況和調查情況向學校進行匯報,以便學校及時上報事故情況。

  第七條校園安全事故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負責老師應當以書面形式及時向校長或上級進行全面匯報。

  說明:

  (1)、學校發(fā)生安全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學校負責人。

  (2)、學校負責人接到安全事故報告以后,除按《學生安全事故處理(應急)程序》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外,應當按照國家規(guī)定立即如實報告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與事故種類相關的有關安全職能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

  為有效防范安全事故的發(fā)生,及時消除各類事故隱患。事故發(fā)生后,立足于盡量減少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并且在第一時間充分調動各方面力量投入搶險救助工作,根據我校教育實際,特制定以下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制度:

  1、處理安全事故,要按學校分級管理的原則。學校發(fā)生安全事故,要立即報告鄉(xiāng)政府和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同時學校應組織、指揮、調度現場的搶險救助工作并保護好現場,防止事態(tài)進一步擴大。學校領導應及時趕赴現場主動參與組織搶險救助工作。

  2、凡發(fā)生師生有死亡,或較大直接經濟損失的重、特大安全事故,必須在1小時內電告市教育主管部門,并在12小時內附上文字報告,報告內容必須明確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傷亡情況以及經濟損失狀況。

  3、處置事故現場最高負責人由在場最高級別的黨政領導擔任指揮,并根據事故性質、危害程度成立相應的工作小組:搶險組、搶救傷員組,維護現場秩序警戒組、善后處理組,后勤保障組等,以確保搶險、救助工作有序進行,將事故損失降到最低程度。

  4、安全事故發(fā)生后,責任人或臨時責任人要根據現場條件和自身能力對事故作最好的應急處理。責任人或臨時責任人在應急處理后要以最快速度報告校長室。學校要做好相關現場保護工作。事故調查必須采取"四不放過"原則(事故原因沒有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沒有追究不放過;師生員工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任何學校或個人不得違反規(guī)定,隱瞞事故調查。

  5、為了預防重、特大事故的發(fā)生,學校加強對重、特大事故的隱患排查和整改。對一時難以整改的重、特大事故隱患,學校要建立檔案,逐級上報,并制定防范監(jiān)控方案,確保重、特大安全事故隱患得到及時消除和有效監(jiān)控,從而杜絕重、特大事故的發(fā)生。

  6、責任人或臨時責任人合同責任人在最短時間內對事故作深入調查分析,寫出詳細的書面報告,呈校長室參考。校長及時召集有關人員對事故作進一步調查分析,確定事故性質。校長空召開有關會議,根據有關規(guī)定,對事故相關人員作公正處理,并加強對責任人和當事人的教育。處理結果備案歸擋并在教職工大會上公告。

  7、對安全事故采取漠視、退避、推諉或掩蓋的,要給予嚴厲批評,并視情節(jié)輕重作出相應處理。

安全事故處理報告2

  為了規(guī)范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和《湖北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guī)定》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分類

  本制度中的安全事故是指學生在上學、放學途中以及在校內發(fā)生的傷亡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及《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一般安全事故、較大事故和重大安全事故和特別重大安全事故。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事故的統(tǒng)計、報告

  (一)凡發(fā)生上學、放學途中、校內發(fā)生的安全責任事故,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保護好事故現場,并立即向交警、保險公司、120報告,同時立即向學校有關負責人報告,不得瞞報、謊報或故意拖延不報,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人員應立即向負有安全管理職能的有關部門報告。

  (二)學校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在1小時內向運管所、交警、安監(jiān)、保險公司等有關部門報告,并根據事故大小立即啟動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對未及時報告或隱瞞事故的,對責任人停班學習,直至解聘處理,并追究相關責任。

  (三)事故發(fā)生后,學校根據事故大小積極開展救援工作,將事故損失降低到最小,并由安全領導小組組成事故調查組,按照“四不放過”原則進行調查處理,調查出事故原因后安全技術科寫出事故報告,報上級安全管理部門。事故調查報告包括以下內容:

  1、事故發(fā)生單位概況;

  2、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3、事故的簡要經過;

  4、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5、已經采取的`措施;

  6、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30日內(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fā)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fā)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四)生產安全事故分為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四個等級。

  三、事故的調查處理

  (一)事故調查處理的原則

  事故的調查處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四不放過”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經過、

  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依法追究責任。

  (二)事故調查處理

  1、學校第二責任人主要負責事故的調查處理,由安全技術科主要實施,事故調查處理必須全面掌握:死者火化安葬、賠償調解、傷員救治、善后處理補償調解、財產賠償、保險索賠等工作,并組織好人員做好善后工作,與交警部門密切配合,保證整個事故平穩(wěn)、有序、完善地得到處理,力爭杜絕社會影響,降低企業(yè)經濟損失。

  2、有關職能部門根據事故現場查勘情況和事故經過、車檢報告等資料分析事故原因,定出整改措施和處理辦法。

  3、按照事故原因分析圖對事故發(fā)生的原因進行科學的分析,主要從以下內容分析:

  (1)駕駛員違章因素:無證駕駛、開帶病車、疏忽大意、強行超車、占線行駛、超時疲勞駕駛等。

  (2)氣候因素:洪水、大霧、暴風、塌方、滑坡、泥石流等。

  (3)道路因素:陡坡、急彎、路滑、路面不平、擺攤堆物、路面狹窄等。

  (4)機械因素:制動、轉向、傳動、輪胎、燈光、雨刮等。

  (5)行人及非機動車因素:違章搭載乘車、搶機動車道、行人橫穿等。

  4、事故發(fā)生后要認真進行案例分析,找出事故原因后,要按照“四不放過”的要求,處理和教育有關責任人,吸取教訓,杜絕同類事故發(fā)生。

  5、事故發(fā)生后,應收集相關資料:事故原因分析資料、切實可行的措施、駕駛員寫的事故經過和檢查、對相關人員的處罰和處罰憑證等,嚴格按照事故“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相應處理,建立事故“四不放過”處理檔案,上報相關上級和主管部門。每起事故認真登記,處理情況認真記錄,建立事故處理臺帳。

  6、對發(fā)生的事故無死人情況的,由安全部門處理,報教育部門備案;發(fā)生的事故有死人情況的,必須召開現場會,學校要派人參加,共同分析,查找事故原因,增添防范措施。

  7、學校學生如發(fā)生各類交通事故,從事故發(fā)生地、現場施救、調解賠償、終結必須要有登記,對交警的事故責任認定書、調解索賠終結書、財產索賠依據、傷員的治療病歷、發(fā)票、出院證明等有關重要資料必須做好復印備份工作,建立事故檔案,同時按“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分析,汲取教訓,按公司的有關規(guī)定對責任人進行處罰,保證杜絕同類事故的再次發(fā)生。

  8、肇事駕駛員除接受交警部門的處理外,還必須根據事故發(fā)生時的實際情況,寫出詳細客觀的事故經過,作出深刻的檢查。

  9、經調查、分析事故發(fā)生原因制定出整改措施,確保人員、措施、時間、資金“四落實”。

  10、根據調查情況及事故認定書,按照事故大小和責任劃分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并按相關法律、法規(guī)、企業(yè)管理規(guī)定作出處理決定。

安全事故處理報告3

  (一)主要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制度規(guī)定了事故分類和分級、報告、調查、處理、匯報、上報及統(tǒng)計等事項。本制度適用于分公司各部門及項目部。

  (二)引用標準和政策規(guī)定

  1.國務院34號令《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guī)定》。

  2.國務院75號令《企業(yè)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guī)定》。

  3.建設部3號令《工程建設重大事故報告和調查程序規(guī)定》。

  4.國家和建設部、有關省市安全監(jiān)督管理局相關規(guī)定。

  5.事故的報告、調查、處理和統(tǒng)計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

  (三)事故報告

  1.事故發(fā)生后,事故當事人或發(fā)現人應立即報告班組長、項目安全人員或相應工地(項目)負責人,項目安全員或項目負責人應在8小時內向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門和公司領導進行報告,若發(fā)生火災事故且火災性質較嚴重時應立即報火警119。

  2.外埠項目部應在事故發(fā)生的當天,以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用《事故快報》)上報分公司安全管理部。

  3.屬上報政府部門的事故,事故發(fā)生項目部應在2小時內,將事故發(fā)生時間、地點、經過情況、造成后果、原因初步分析、已采取的措施等情況,以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用《事故快報》形式)報公司安全部門和主管經理。公司安全部門在事故發(fā)生后24小時內,以上述同樣方式、報告內容,上報市(區(qū))安全監(jiān)督局、市(區(qū))安監(jiān)站、派出所。外埠項目部發(fā)生上報公司級事故后,在向公司報告的.同時,應報告當地主管部門。

  4.發(fā)生事故先兆和重大未遂事件時,事故發(fā)生項目部安全部門應及時向公司安全部門進行報告。

  (四)事故現場處置

  1.事故發(fā)生后,項目經理在進行事故報告的同時迅速組織實施應急管理措施,立即撤離現場施工人員,防止事故蔓延、擴大,并負責對現場實施保護。

  2.事故發(fā)生后導致人員傷亡時,應在撤離現場施工人員,組織實施應急管理措施的同時,迅速組織受傷人員的救護。

  3.保護好事故現場。

  (五)事故調查

  事故發(fā)生的項目部應積極配合事故調查組調查、取證,為調查組提供一切便利。不得拒絕調查,不得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若發(fā)現有上述違規(guī)現象,除對責任者視情節(jié)給予通報批評和罰款外,責任者還必須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后果。

  (六)事故處理

  1.事故處理要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沒有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嚴肅處理不放過;廣大員工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防范措施沒有落實不放過。

  2.在進行事故調查分析的基礎上,事故責任項目部應根據事故調查報告中提出的事故糾正與預防措施建議,編制詳細的糾正與預防措施,經公司安全部門審批后,嚴格組織實施,事故糾正與預防措施實施后,由公司安全部門實施驗證。

  3.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由公司依據事故調查報告中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理意見和建議,進行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對事故造成的傷亡人員工傷認定、勞動鑒定、工傷評殘和工傷保險待遇處理,由公司工會和安全部門按照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和有關省、市綜合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等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置。

  5.事故調查處理結束后,公司或項目部(分公司)安全部門應負責將事故詳情、原因及責任人處理等編印成事故通報,組織全體職工進行學習,從中吸取教訓,防止事故的再次發(fā)生。

  6.每起事故處理結案后,公司安全部門應負責將事故調查處理資料收集整理后實施歸檔管理。

  (七)生產安全事故檔案

  1.企業(yè)職工傷亡事故月報表。

  2.企業(yè)職工傷亡事故年統(tǒng)計表。

  3.事故快報表。

  4.事故調查筆錄。

  5.事故現場照片、示意圖、亡者身份證、死亡證、技術鑒定等資料。

  6.事故調查報告。

  7.事故調查處理報告。

  8.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決定。

  9.安全生產監(jiān)察局、安全監(jiān)督站對事故處理的批復。

  10.其他有關的資料。

安全事故處理報告4

  "安全第一",是幼兒園工作的核心和重點,在幼兒園日常教育活動中,隨時都要注意安全,在保證正常教育活動的同時,萬一發(fā)生事故,要及時做好事故的`處理工作和報告工作,為此特設以下預案:

  一、假如發(fā)生火災,應先組織幼兒迅速疏散,在疏散人員同時,撥打火災電話"119"和"120",具體疏散方案:三樓四個班和二樓兩個班走正樓道,二樓兩個班走側樓道,附樓兩個班走附道。

  二、做好食物衛(wèi)生,若不慎發(fā)生食物中毒,首先要撥打"120"急救電話,然后立即送中毒人員去醫(yī)院進行搶救。

  三、若幼兒發(fā)生跌傷、燙傷、碰傷等一般事故,應立即送保健室進行處理,若保健醫(yī)生處理不下,立即送醫(yī)院進行治療。

  四、若發(fā)生觸電、溺水等現象,首先將人員救治脫離電源或水源,然后進行人工呼吸,撥打"120"急救電話送醫(yī)院進行搶救。

  五、若園內發(fā)生傳染病,應立即將病人進行隔離治療,同時,保健室立即將班級、教室進行徹底消毒,病愈后持醫(yī)院證明方可入園。

  六、若發(fā)生以上各項事故,均按一定的程序報告有關部門。

安全事故處理報告5

  1目的

  為了規(guī)范公司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程序,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規(guī)定。

  2范圍

  公司及公司屬各基層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fā)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適用于本制度。

  3引用文件

  3.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3.2《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3.3《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國家安監(jiān)總局令第21號);

  3.4大連港集團有限公司《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辦法》。

  4管理規(guī)定

  4.1公司安全部負責公司生產安全事故的綜合管理;其他職能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生產安全事故相關事項的管理;各基層單位負責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的綜合管理。

  公司各級工會組織依法參與事故調查處理,有權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

  4.2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4.3事故調查處理應當按照科學嚴謹、依法依規(guī)、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堅持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得不到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不落實不放過,教訓不吸取不放過的原則。

  4.4事故發(fā)生單位必須全力支持、配合公司、集團和政府有關部門對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依法調查處理。

  4.4事故報告

  4.4.1事故發(fā)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立即向公司安質部及主管安全經理報告,主管安全經理應立即向總經理報告,并在事故發(fā)生30分鐘內報告至集團安全安委辦。

  特別是發(fā)生較大人員傷亡或被困、危險化學品泄漏、中毒、著火、爆炸等事故,除按規(guī)定向公司報告外,必須在10分鐘內向集團安委辦和市安監(jiān)局(電話)口頭報告,在撥打110、119報警時,應同時撥打12350或82595958向市安監(jiān)局應急中心報告。

  發(fā)生交通、火災等事故,事故發(fā)生單位除按相關規(guī)定向公安部門報告外,還應按照以上規(guī)定報告公司安質部。

  4.4.2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事故發(fā)生單位(單位全稱、隸屬關系、行業(yè)類型、經濟類型、企業(yè)規(guī)模、各類證照等);

  (2)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3)事故的簡要經過;

  (4)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5)已經采取的措施;

  (6)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4.4.3事故報告后出現的新情況應當及時補報。

  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fā)生變化的,須及時補報。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fā)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fā)生變化的,須及時補報。

  4.4.4事故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趕赴事故現場,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要立即啟動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根據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要在搶險救援過程中科學施救,確保救援人員的生命安全,防止擴大傷亡或者發(fā)生次生事故。

  4.4.5事故發(fā)生后,事故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證據。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清理或者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必須使用攝像、錄像等技術手段采集證據,妥善保存現場痕跡和物證,保留好現場視頻監(jiān)控。

  4.5事故調查

  4.5.1發(fā)生死亡事故或者集團認為需要調查的,由集團聯(lián)系政府相關部門負責組織;重傷及以下事故的調查,由集團負責組織。輕傷事故經集團同意公司可自行調查。

  4.5.2集團組織的.事故調查,事故調查組由安監(jiān)部門、大連港公安局以及工會派人組成,并可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邀請有關職能部門及專家共同組成事故調查組。

  4.5.3公司組織的事故調查,事故調查組由安質部、工程部、工會及相關部門組成,并可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邀請集團安監(jiān)部有關領導參加指導。

  4.5.4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知識和專長,并與所調查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4.5.5事故調查組履行下列職責:

  (1)查明事故發(fā)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2)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

  (3)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4)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4.5.6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并要求其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4.5.7事故發(fā)生單位的單位負責人、現場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并應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4.5.8事故調查報告要嚴格按照新《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制定的《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執(zhí)行,事故調查報告和有關資料須歸檔保存。

  4.6事故處理

  4.6.1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單位及相關人員,按照政府批復的意見和集團事故處理通報及公司事故處理通報進行處理。對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6.2發(fā)生生產安全事故,對公司主要負責人的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依照集團對事故責任單位事故處理通報執(zhí)行,公司不做另行處理;對公司其他高管人員需要承擔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的,由公司主要負責人比照集團事故處理通報提出處理意見。

  4.6.3發(fā)生生產安全事故,公司對事故責任單位及責任單位領導成員的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依照下列規(guī)定執(zhí)行:

  (1)按照新《安全生產法》規(guī)定,發(fā)生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對事故責任單位分別處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

安全事故處理報告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guī)范漁業(yè)船舶水上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防止和減少漁業(yè)船舶水上安全事故的發(fā)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fā)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漁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和《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突發(fā)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制定本規(guī)則。

  第二條下列水上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適用本規(guī)則: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政漁港監(jiān)督管理機構登記注冊的漁業(yè)船舶發(fā)生的水上生產安全事故。

  漁業(yè)船舶與非漁業(yè)船舶之間在漁港水域外發(fā)生碰撞等水上生產安全事故按有關規(guī)定調查處理。

  (二)船舶、設施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港水域內發(fā)生的水上生產安全事故。

  第三條漁業(yè)船舶水上生產安全事故分為以下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或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yè)中毒,下同),或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10人以下重傷,或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第四條縣級以上漁業(yè)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漁政漁港監(jiān)督管理機構(以下統(tǒng)稱為漁船事故調查機關)負責本轄區(qū)漁業(yè)船舶水上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

  第五條漁業(yè)船舶水上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應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各級漁船事故調查機關應及時、準確報告事故,查清事故經過與損失,分析事故原因,確認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

  第六條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阻撓或干涉漁業(yè)船舶水上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

  第七條任何單位或個人有權對漁業(yè)船舶水上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中的違法行為向有關部門或機構舉報。

  第二章事故報告

  第八條發(fā)生漁業(yè)船舶水上生產安全事故后,船舶、設施當事人或其他知曉事故發(fā)生的人員應當立即向第一到達港和船籍港漁船事故調查機關報告。報告內容:

  (一)船舶或設施名稱、所有人或經營人名稱;

  (二)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水域情況;

  (三)船舶或設施的損壞程度、人員傷亡情況;

  (四)船舶救生、通訊設備的配備情況及救助要求;

  (五)碰撞事故還應包括當事各方的船名號、航向、航速和船舶特征等。

  第九條漁船事故調查機關接到漁業(yè)船舶水上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后,應立即核實情況,采取應急處置措施,并按下列規(guī)定及時報告事故情況:

  (一)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級上報至農業(yè)部。其中,沿海省級漁船事故調查機關應通過相關海區(qū)漁政局上報農業(yè)部。農業(yè)部接到報告后,應按有關要求報告國務院及其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

  (二)較大事故逐級上報至省級漁船事故調查機關,省級漁船事故調查機關應抄報農業(yè)部,沿海省級漁船事故調查機關還應同時抄報相關海區(qū)漁政局;

  (三)一般事故上報至地(市)級漁船事故調查機關,地(市)級漁船事故調查機關應抄報省級漁船事故調查機關。

  特別重大事故和重大事故應在首次接報后4小時內逐級上報至國務院,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逐級上報時每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同時應當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非本地管轄漁業(yè)船舶發(fā)生的事故應通報該船船籍港漁船事故調查機關,由其逐級上報。必要時,有關漁船事故調查機關可以越級或跨區(qū)上報。

  第十條遠洋漁業(yè)船舶發(fā)生水上生產安全事故,由船舶所屬、代理或租賃企業(yè)向其所屬省級漁船事故調查機關報告,并由省級漁船事故調查機關向農業(yè)部報告。中央企業(yè)所屬遠洋漁業(yè)船舶發(fā)生水上生產安全事故,由中央企業(yè)直接報農業(yè)部。

  第十一條各級漁船事故調查機關報告事故時一般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接報事故時間;

  (二)當事船舶概況及救生、通訊設備配備情況;

  (三)事發(fā)時間、地點;

  (四)事故原因及簡要經過;

  (五)已經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人員傷亡(包括失蹤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六)已采取的措施;

  (七)需要上級部門協(xié)調的事項;

  (八)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第十二條因情況緊急或短時間內難以掌握事故詳細情況時,漁船事故調查機關應首先報告事故主要情況或已掌握的情況,其他情況待核實后及時補報或續(xù)報。事故應急處置結束后,應及時上報全面情況。

  第十三條發(fā)生漁業(yè)船舶水上生產安全事故后,船舶、設施當事人除應按本規(guī)則第八條的規(guī)定立即提交簡要報告外,還應當及時向第一到達港和船籍港漁船事故調查機關提交《漁業(yè)船舶水上生產安全事故報告書》和必要的.文書資料,以供相關漁船事故調查機關對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漁業(yè)船舶在漁港水域外發(fā)生的水上生產安全事故,應當在到達第一到達港后48小時內提交;船舶、設施在漁港水域內發(fā)生的水上生產安全事故,應當在事故發(fā)生后24小時內提交。

  第十四條《漁業(yè)船舶水上生產安全事故報告書》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船舶、設施概況和主要性能數據;

  (二)船舶、設施所有人或經營人名稱、地址、聯(lián)系方式,船長及駕駛值班人員、輪機長及輪機值班人員姓名、地址、聯(lián)系方式;

  (三)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

  (四)事故發(fā)生時的氣象、水域情況;

  (五)事故發(fā)生詳細經過(碰撞事故應附相對運動示意圖);

  (六)受損情況(附船舶、設施受損部位簡圖),在規(guī)定時間內難以查清的,經檢驗后應補報;

  (七)已采取的措施和效果;

  (八)船舶、設施沉沒的,應說明沉沒位置;

  (九)與事故有關的其他情況。

  第十五條報告事故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第十六條各級漁船事故調查機關應當建立24小時應急值班制度,并向社會公布值班電話,受理事故報告。

  第十七條因漁業(yè)船舶水上生產安全事故致使船舶、設施發(fā)生損壞的,船舶、設施的所有人或經營人應向漁業(yè)船舶檢驗機構或相關機構申請檢驗或鑒定,并將檢驗和鑒定報告副本送交漁船事故調查機關備案。

  檢驗、鑒定費用由船舶、設施所有人或經營人承擔,事故屬共同責任的,檢驗、鑒定費用由事故各方按調解協(xié)議、仲裁裁決或法院判決執(zhí)行。

  第三章事故調查

  第十八條漁業(yè)船舶水上生產安全事故按以下類型調查:

  (一)碰撞,指船舶與船舶或船舶與排筏、水上浮動裝置發(fā)生碰撞造成船舶損壞、沉沒及人員傷亡,以及船舶航行產生的浪涌致使他船損壞、沉沒及人員傷亡;

  (二)風損,指船舶因風力造成損壞、沉沒及人員傷亡;

  (三)觸損,指船舶觸碰岸壁、碼頭、航標、橋墩、鉆井平臺等水上固定物和沉船、木樁、漁柵、潛堤等水下障礙物,以及船舶觸碰礁石或擱置在礁石、淺灘上,造成船舶損壞、沉沒及人員傷亡;

  (四)自沉,指船舶因超載、裝載不當、船體漏水等原因或不明原因,造成船舶沉沒及人員傷亡;

  (五)火災,指船舶因非自然因素失火或爆炸,造成船舶損壞、沉沒及人員傷亡;

  (六)機械損傷,指影響適航性能的船舶機件或重要屬具的損壞、滅失,以及操作和使用機械或網具等生產設備時造成的人員傷亡;

  (七)觸電,指船上人員不慎接觸電流導致傷亡;

  (八)急性工業(yè)中毒,指船上人員身體因接觸生產中所使用或產生的有毒物質,使人體在短時間內發(fā)生病變,導致人員立即中斷工作;

  (九)溺水,指船上人員不慎落入水中導致傷亡;

  (十)網具損毀,指因人為外力造成的網具損壞或滅失;

  (十一)其他,以上類型以外的引起財產損失或人身傷亡的漁業(yè)船舶水上生產安全事故。

  第十九條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別由事故發(fā)生地省級人民政府、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各級漁船事故調查機關按相關職責參與調查,并按以下規(guī)定組織行業(yè)調查:

  (一)特別重大事故由農業(yè)部調查,相關海區(qū)漁政局協(xié)助;

  (二)重大事故由省級漁船事故調查機關調查;

  (三)較大事故由市級漁船事故調查機關調查;

  (四)一般事故由縣級漁船事故調查機關調查。

  上級漁船事故調查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可對下級調查權限內的事故進行調查。

  第二十條漁業(yè)船舶在漁港水域外發(fā)生水上生產安全事故,由船籍港漁船事故調查機關調查。第一到達港與船籍港不一致的,船籍港漁船事故調查機關可委托第一到達港漁船事故調查機關調查;不同船籍港漁業(yè)船舶間發(fā)生的事故由其共同上級漁船事故調查機關調查,也可由其共同上級漁船事故調查機關指定的有關漁船事故調查機關調查。

  船舶、設施在漁港水域內發(fā)生的水上生產安全事故由當地漁船事故調查機關調查。

  第二十一條遠洋漁業(yè)船舶發(fā)生水上生產安全事故,除特別重大事故外,其他等級事故由省級漁船事故調查機關調查。中央企業(yè)所屬遠洋漁業(yè)船舶,按相關規(guī)定組織調查,調查報告應及時通報農業(yè)部。

  在入漁國注冊并懸掛該國國旗的遠洋漁業(yè)船舶發(fā)生的水上生產安全事故,由入漁國相關部門調查處理,調查處理結果由遠洋漁業(yè)船舶船籍港所在地或代理、租賃該船的企業(yè)所在地的省級漁船事故調查機關上報農業(yè)部。

  第二十二條漁業(yè)船舶與外籍漁業(yè)船舶發(fā)生的水上生產安全事故由農業(yè)部或由其指定相關海區(qū)漁政局調查,當事漁業(yè)船舶船籍港所在地漁船事故調查機關應予以協(xié)助。

  第二十三條根據調查需要,漁船事故調查機關有權開展以下工作:

  (一)調查、詢問有關人員;

  (二)要求被調查人員提供書面材料和證明;

  (三)要求當事人提供航海日志、輪機日志、報務日志、海圖、船舶資料、航行設備儀器的性能以及其它必要的文書資料;

  (四)檢查船舶、船員等有關證書,核實事故發(fā)生前船舶的適航狀況;

  (五)核實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情況;

  (六)勘察事故現場,搜集有關物證;

  (七)使用錄音、照相、錄像等設備及法律允許的其他手段開展調查。

  第二十四條在執(zhí)行調查任務時,應由兩名以上調查人員共同參與,并向被調查人員出示證件。

  事故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在接受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應隨時接受事故調查人員的詢問,如實陳述事故的有關情節(jié),并提供真實的文書資料。

  事故調查中發(fā)現涉嫌犯罪的,漁船事故調查機關應當及時將有關情況報告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五條漁船事故調查機關因調查需要,可責令當事船舶駛抵指定地點。除危及自身安全的情況外,當事船舶未經漁船事故調查機關同意不得駛離指定地點。

  第二十六條漁船事故調查機關應自接到《漁業(yè)船舶水上生產安全事故報告書》之日起60日內做出《漁業(yè)船舶水上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報告書》。

  特殊情況下,經上級漁船事故調查機關批準,可適當延長事故調查報告提交期限,但延長期最多不得超過60日。

  檢驗或鑒定所需時間不計入事故調查期限。

  第二十七條《漁業(yè)船舶水上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報告書》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船舶、設施概況和主要性能數據;

  (二)船舶、設施所有人或經營人名稱、地址和聯(lián)系方式;

  (三)事故發(fā)生時間、地點、經過、氣象、水域、損失等情況;

  (四)事故發(fā)生原因、類型和性質;

  (五)當事各方責任;

  (六)救助及善后處理情況;

  (七)防范事故整改措施;

  (八)處理意見或建議。

  第二十八條事故調查人員在事故調查工作中應當誠信公正、恪盡職守,遵守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工作紀律,保守事故調查的秘密。

  未經授權,事故調查人員不得擅自發(fā)布有關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九條漁船事故調查機關按要求將《漁業(yè)船舶水上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報告書》等有關材料報送同級人民政府,并報上一級漁船事故調查機關備案后,事故調查工作即告結束。調查非本船籍港漁業(yè)船舶事故應將《漁業(yè)船舶水上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報告書》通報當事船舶船籍港漁船事故調查機關。調查漁港水域內非漁業(yè)船舶事故,應將《漁業(yè)船舶水上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報告書》通報同級相關部門。

  第三十條漁業(yè)船舶水上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材料由負責調查的漁船事故調查機關按規(guī)定歸檔保存。

  第四章事故處理

  第三十一條對漁業(yè)船舶水上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船員、所有人和經營人,漁船事故調查機關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yè)港航監(jiān)督行政處罰規(guī)定》等有關法規(guī),按照事故性質和情節(jié)給予相應行政處罰。對非漁業(yè)船舶船員、所有人和經營人及漁業(yè)船舶外籍船員,還可將有關情況通報其主管機關或所屬國家(地區(qū))的主管機關。

  第三十二條對漁業(yè)船舶水上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人員,需追究其行政責任的,由漁船事故調查機關提交其主管機關和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根據漁業(yè)船舶水上生產安全事故發(fā)生的原因,漁船事故調查機關可責令有關船舶、設施的所有人、經營人限期整改,加強對所屬船舶、設施的安全管理,對拒不整改或限期內達不到整改要求的,漁船事故調查機關應根據有關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yè)港航監(jiān)督行政處罰規(guī)定》做出相應處罰。

  第五章調解

  第三十四條對漁業(yè)船舶水上生產安全事故引起的民事糾紛,當事人可向漁船事故調查機關申請調解。調解由當事人各方在事故發(fā)生之日起30日內向負責事故調查的漁船事故調查機關提交書面申請。漁船事故調查機關要求提供擔保的,當事人應附經濟賠償擔保證明文件。

  已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當事人不得再申請調解。

  第三十五條調解應當遵循公平自愿的原則。

  第三十六條經調解達成協(xié)議的,當事各方應共同簽署《調解協(xié)議書》,經漁船事故調查機關簽章后生效。

  第三十七條《調解協(xié)議書》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當事人姓名或名稱及住所;

  (二)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姓名及職務;

  (三)糾紛主要事實;

  (四)當事人責任;

  (五)協(xié)議內容;

  (六)調解費的承擔;

  (七)履行調解協(xié)議的基礎。

  第三十八條調解達成協(xié)議的,當事各方應當主動履行。達成協(xié)議后當事人翻悔的或逾期不履行的,視為調解不成。

  第三十九條已向漁船事故調查機關申請調解的民事糾紛,當事人中途不愿調解的,應遞交撤銷調解的書面申請。

  第四十條漁船事故調查機關自收到調解申請書之日起3個月內,未能使當事各方達成調解協(xié)議的,可宣布調解不成。

  第四十一條不愿調解或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二條申請漁船事故調查機關調解,應繳納調解費,收費標準按農業(yè)部會同國家發(fā)展與改革委員會、財政部公布的標準執(zhí)行。調解產生的交通費、通信費、差旅費和其他相關費用按實納入事故調查處理費內,由事故當事人繳納。

  經調解簽署協(xié)議書的,調解費用按責任比例或約定數額分攤;調解不成的,由當事各方平均分攤;調解過程中,當事人要求撤銷調解的,由申請撤銷方承擔。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經漁船事故調查機關調查核實的以下情況,不屬于漁業(yè)船舶水上生產安全事故,應認定為漁業(yè)船舶自然災害事故:

  (一)準許航行作業(yè)區(qū)為沿海航區(qū)(Ⅲ類)的漁業(yè)船舶遭遇8級以上風力襲擊造成的漁業(yè)船舶損壞、沉沒或人員傷亡;

  (二)準許航行作業(yè)區(qū)為近海航區(qū)(Ⅱ類)的漁業(yè)船舶遭遇10級以上風力襲擊造成的漁業(yè)船舶損壞、沉沒或人員傷亡;

  (三)準許航行作業(yè)區(qū)為遠海航區(qū)(Ⅰ類)的漁業(yè)船舶遭遇12級以上風力襲擊造成的漁業(yè)船舶損壞、沉沒或人員傷亡;

  (四)因龍卷風、海嘯(海嘯Ⅱ級預警標準以上)、海冰(海冰預警標準以上)造成的漁業(yè)船舶損壞、沉沒或人員傷亡;

  (五)因雷擊引起的漁業(yè)船舶火災、爆炸或人員傷亡;

  (六)漁業(yè)船舶在港口、錨地遇到超過港口規(guī)定避風等級的風力、Ⅱ級警報標準以上風暴潮、Ⅱ級警報標準以上海浪,造成的漁業(yè)船舶損壞、沉沒或人員傷亡;

  (七)由氣象機構或海洋氣象機構證明或有關主管機關認定的其他自然災害事故。

  第四十四條在能夠預見自然災害發(fā)生或能夠防范自然災害不良后果的情況下,因防范應對措施不落實,造成人員傷亡或直接經濟損失的,經調查核實后,應認定為漁業(yè)船舶水上生產安全事故。

  第四十五條因漁業(yè)船舶水上生產安全事故導致的水域環(huán)境污染,按照國家環(huán)境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guī)處理。

  第四十六條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漁業(yè)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規(guī)則,結合本地區(qū)實際,制訂實施辦法,并報農業(yè)部備案。

  第四十七條本規(guī)定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四十八條本規(guī)則由農業(yè)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九條本規(guī)則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12月25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yè)海上交通事故調查處理規(guī)則》同時廢止。

安全事故處理報告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guī)范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生產經營活動中發(fā)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適用本條例;環(huán)境污染事故、核設施事故、國防科研生產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yè)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事故等級劃分的補充性規(guī)定。

  本條第一款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四條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依法追究責任。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嚴格履行職責,及時、準確地完成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事故發(fā)生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配合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的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

  參加事故調查處理的部門和單位應當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條工會依法參加事故調查處理,有權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報告和依法調查處理。

  第八條對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中的違法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監(jiān)察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二章事故報告

  第九條事故發(fā)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fā)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fā)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條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依照下列規(guī)定上報事故情況,并通知公安機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會和人民檢察院:

  (一)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級上報至國務院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二)較大事故逐級上報至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三)一般事故上報至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依照前款規(guī)定上報事故情況,應當同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國務院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以及省級人民政府接到發(fā)生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

  必要時,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可以越級上報事故情況。

  第十一條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逐級上報事故情況,每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第十二條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fā)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三)事故的簡要經過;

  (四)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五)已經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第十三條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

  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fā)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fā)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fā)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第十四條事故發(fā)生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事故相應應急預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第十五條事故發(fā)生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其負責人應當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救援。

  第十六條事故發(fā)生后,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

  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第十七條事故發(fā)生地公安機關根據事故的情況,對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立案偵查,采取強制措施和偵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機關應當迅速追捕歸案。

  第十八條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會公布值班電話,受理事故報告和舉報。

  第三章事故調查

  第十九條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別由事故發(fā)生地省級人民政府、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省級人民政府、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也可以授權或者委托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一般事故,縣級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發(fā)生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二十條上級人民政府認為必要時,可以調查由下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事故。

  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30日內(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fā)生之日起7日內),因事故傷亡人數變化導致事故等級發(fā)生變化,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應當由上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上級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二十一條特別重大事故以下等級事故,事故發(fā)生地與事故發(fā)生單位不在同一個縣級以上行政區(qū)域的,由事故發(fā)生地人民政府負責調查,事故發(fā)生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派人參加。

  第二十二條事故調查組的組成應當遵循精簡、效能的原則。

  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事故調查組由有關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監(jiān)察機關、公安機關以及工會派人組成,并應當邀請人民檢察院派人參加。

  事故調查組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與調查。

  第二十三條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知識和專長,并與所調查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第二十四條事故調查組組長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調查組組長主持事故調查組的工作。

  第二十五條事故調查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查明事故發(fā)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二)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

  (三)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四)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第二十六條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并要求其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事故發(fā)生單位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并應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事故調查中發(fā)現涉嫌犯罪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及時將有關材料或者其復印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七條事故調查中需要進行技術鑒定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委托具有國家規(guī)定資質的單位進行技術鑒定。必要時,事故調查組可以直接組織專家進行技術鑒定。技術鑒定所需時間不計入事故調查期限。

  第二十八條事故調查組成員在事故調查工作中應當誠信公正、恪盡職守,遵守事故調查組的紀律,保守事故調查的秘密。

  未經事故調查組組長允許,事故調查組成員不得擅自發(fā)布有關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九條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60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批準,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60日。

  第三十條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fā)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fā)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四)事故發(fā)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五)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名。

  第三十一條事故調查報告報送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調查工作即告結束。事故調查的有關資料應當歸檔保存。

  第四章事故處理

  第三十二條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15日內做出批復;特別重大事故,30日內做出批復,特殊情況下,批復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最長不超過30日。

  有關機關應當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復,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權限和程序,對事故發(fā)生單位和有關人員進行行政處罰,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處分。

  事故發(fā)生單位應當按照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復,對本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進行處理。

  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事故發(fā)生單位應當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發(fā)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應當接受工會和職工的監(jiān)督。

  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對事故發(fā)生單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事故處理的情況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有關部門、機構向社會公布,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事故發(fā)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

  (二)遲報或者漏報事故的;

  (三)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的。

  第三十六條事故發(fā)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事故發(fā)生單位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二)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三)轉移、隱匿資金、財產,或者銷毀有關證據、資料的;

  (四)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五)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六)事故發(fā)生后逃匿的。

安全事故處理報告8

  為積極預防、妥善處理在園幼兒傷害事故,保護幼兒的合法權益和生命、財產安全,依據《安全法》、《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和其它相關法律及有關規(guī)定,以及上級有關學校幼兒園安全工作的文件精神和幼兒園安全事故應急處理預案的要求,在緊急情況下積極有效應對可能發(fā)生的幼兒園重大安全事故,高效、有序的展開事故搶救、救災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全園師幼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維護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結合我園的實際情況,制定幼兒園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置制度:

  一、幼兒園建立健全各類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機制和預案,一旦發(fā)生突發(fā)事故,要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采取有效措施,把危害控制在最低程度。

  二、重大安全事故發(fā)生后,幼兒園應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開展事故調查和處理,幼兒園負責人不得在事故處理期間擅離職守。較重安全事故和一般安全事故幼兒園相關處室和相關責任人應積極調查和妥善處理。

  三、幼兒園發(fā)生重大安全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幼兒園負責人;幼兒園負責人接到安全事故報告以后,除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第一時間通知120,幼兒園保健醫(yī)生協(xié)助)外,按規(guī)定程序上報上級單位教委,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同時現場有關人員和幼兒園負責人要組織力量保護好事故現場,及時固定證據。

  四、事故發(fā)生后要及時報告,對于不報、漏報、遲報和偽報、篡改數字的要依法追究其責任。幼兒園發(fā)生一般、較重安全事故,應在事故發(fā)生后的一日(24小時)內,以書面形式將事故發(fā)生、處置情況上報教委。幼兒園發(fā)生師生傷亡、園所財產重大損失的重大安全事故、群體性傷害事故以及危害社會安定、影響幼兒身心健康的重要事件,應在第一時間(2小時內)報告教委;隨后應當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隨時補充報告事故的最新情況,8小時內向教委寫出書面報告,事故處理結束后向教委寫出書面報告。

  安全事故報告內容:

  1、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單位;

  2、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3、事故發(fā)生原因的初步判斷;

  4、事故發(fā)生后采取的措施和控制情況;

  5、事故搶救的簡要情況;

  6、事故報告單位,事故報告者的姓名及聯(lián)系電話。

  五、幼兒園安全事故的分類及報告對象

  幼兒園安全事故分為重大事故(Ⅰ類)、較重事故(Ⅱ類)、一般事故(Ⅲ類)。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安全事故在園范圍內可能發(fā)生的造成一次死亡1人以上(含1人)或重傷(急性中毒)10人以上(含10人)或財產損失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以及其他性質特別嚴重,將產生重大影響的事故應急處理方案。事故包括:

  (1)重大火災事故:指因園管理不善引發(fā)的.,重傷1人以上或者有師生死亡現象或者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2)重大交通事故:指在園內或園組織的集體活動中發(fā)生的,重傷1人以上或者有師生死亡現象或者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3)重大危險物品安全事故:指園化學藥物等危險品在教學、使用、儲存、運輸、廢液處理過程中因管理不善等原因致使大量有毒物質泄漏、擴散,造成中重傷1人以上或者有師生死亡現象的。

  (4)重大工程建設安全事故:指園所建設工程中和教學用房發(fā)生墜落坍塌、傾倒等造成重傷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以上;或者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5)特種設備重大安全事故:指園內的鍋爐、壓力管道、教育教學器材及其它特種設備因管理使用不當而發(fā)生爆炸、傾倒、觸電,重傷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以上;或者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6)大型活動安全事故:指在幼兒園教學過程和外出大型活動中,因管理不善,教職工失職,重傷1人以上;或者導致死亡1人以上。

  (7)外來暴力侵害事故:指外來人員非法侵入幼兒園,因管理不善,措施不當,而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以上;或者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8)食物中毒事故:指幼兒違反《食品衛(wèi)生法》,玩忽職守、疏于管理,造成師生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導致死亡1人以上;或者中毒重傷1人以上。

  (9)自然災害事故:指幼兒園或其幼兒遭受洪水、暴雨、雷擊、臺風、地震等侵害,導致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以上;或者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10)幼兒園失盜,損失達5000元以上的或者引起惡劣社會影響的。

  (11)幼兒發(fā)生踩踏事故,造成重傷一人以上或有死亡的。

  (12)教職工行為不當,造成幼兒或教職工重傷一人以上或死亡的。

  (13)幼兒私自一人從學校出走20小時內,聯(lián)系不上;或2人以上同時私自從幼兒園出走的,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14)其它導致重傷一人以上或死亡的或造成嚴重的社會影響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重安全事故。

  (1)無論以什么方式造成幼兒或教職工需要住院觀察及以上嚴重程度的,以及傷害在重傷以下的為較重安全事故。

  (2)有較重安全隱患。幼兒有嚴重的輕生言論或跡象、有較重的自殘現象等均視為較重安全隱患。

  3、其它各種方式或行為造成了幼兒或教職工受到傷害或影響,但不需要住院觀察及以下輕微程度的為一般安全事故。

  4、報告對象:現場人員或知情者或有關責任人,預料或發(fā)現有安全事故發(fā)生應及時報告,一般安全事故應報告到相關領導干部(班主任或年級主任)處理;較重安全事故要報告到園委會處理;重大安全事故要報告學校安全領導小組、校長辦公會處理。

  5、安全事故報告時限

  各部門要做到及時報告事故,園長接到事故報告后,必須立即報告教委。最遲時限為:

  (1)一般安全事故,報告時間不得超過事故發(fā)生20小時;

  (2)重大事故,報告時間不得超過事故發(fā)生后8小時;

  (3)特大事故,報告時間不得超過事故發(fā)生后4小時;

  (4)特別重大事故,報告時間不得超過事故發(fā)生后2小時。

  6、重大事故發(fā)生后,應當依法進行調查處理,并服從指揮、調度,參加或者配合救助工作,將事故損失降到最低限度。

  7、重大事故發(fā)生后,應迅速成立事故調查組。事故調查組應當按照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質和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

  凡知情不報、或隱瞞、或拖延緩報、或私自處理導致事故擴大、或失控的,相關人員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安全事故處理報告9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處理制度

  8.1、編制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0號)、《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93號)、《集團北京有限公司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及處理制度》(北京公司安[20xx]57號)等相關文件。

  8.2、管理權限

  負責本項目部輕傷(或直接經濟損失1萬元以下)事故的調查、處理、結案,并報公司安全質量監(jiān)察部備案。輕傷以上事故均應以下程序進行上報及處置。

  8.3、事故報告

  (1)發(fā)生事故后,事故當事人或發(fā)現人應當立即向項目管理人員或分包單位管理人員報告;項目管理人員或分包單位管理人員應立即向項目經理報告;項目經理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fā)生地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同時報告公司安全質量監(jiān)察部部長、主管生產的副總經理和主要領導。

  (2)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項目概況;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事故的簡要經過;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已經采取的措施。

  (3)項目部發(fā)生生產安全事故,在1小時內以事故快報表(附件1)的形式報告至公司安全質量監(jiān)察部。事故快報表要附不少于4張能充分反映事故現場實際情況和全貌的電子版照片及說明。

  (4)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項目部立即向公司補報。

  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fā)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火災事故自發(fā)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fā)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8.4、事故現場處置

  事故發(fā)生后,項目經理在進行事故報告的同時,立即啟動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立即撤離現場施工人員,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負責對現場實施保護,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作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作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8.5、事故調查

  (1)輕傷(或直接經濟損失1萬元以下)事故,由項目安全質量總監(jiān)組織安全質量環(huán)保部調查。

  (2)輕傷以上事故,配合上級單位或地方政府安監(jiān)部門調查。

  (3)相關人員應積極配合事故的調查、取證。

  8.6、事故處理

  事故處理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認真落實上級及地方部門對事故處理的要求,制定措施,確保施工安全。

  8.7、生產安全事故檔案

  安全質量環(huán)保部負責生產安全事故資料形成檔案歸檔。生產安全事故檔案包含以下內容:

  (1)事故調查報告及批復;

  (2)現場調查記錄(含音像資料);

  (3)技術鑒定和試驗報告;

  (4)醫(yī)療部門對傷亡人員的診斷書;

  (5)處分決定和受處分人員的檢查材料;

  (6)有關事故的通報、簡報及文件;

  (7)調查組人員的姓名、職務、單位。

安全事故處理報告10

  1、發(fā)生在學校的'各類安全事故,現場人有責任及時匯報,并視事故大小學校按規(guī)定逐級上報。隱瞞不報,對責任人加重處罰。

  2、安全事故一旦發(fā)生,應保護好現場,采取積極有效的措施,防止事故損失擴大,如有傷者應及時送醫(yī)院救治。

  3、建立事故檔案,按規(guī)定進行調查分析,做好調查記錄,查清原因,分析責任,提出整改措施,加強防范。

  4、事故調查處理堅持“四不放過”原則,即:找不出事故原因不放過;事故本人和全校師生受不到教育不放過;沒有制訂出防范措施不放過;事故責任人沒有得到處理不放過。

  5、對事故中受到傷害的人員要主動關心他們,根據有關政策規(guī)定,合理地做好善后處理工作,化解各種矛盾。

  6、對違反規(guī)章制度,盲目指揮、失職、瀆職的責任人必須追究責任,視情節(jié)輕重作出相應處罰,觸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安全事故處理報告11

  一、事故調查必須堅持及時準確、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

  二、事故的具體調查處理必須堅持“四不放過”。事故原因和性質不查清不放過;防范措施不落實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職工群眾未受到教育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未受到處理不放過。

  三、事故調查組因傷亡事故等級不同而由不同的單位、部門的人員組成。

  四、事故調查組具有事故調查的權力和查明事故原因、經過、性質、人員傷亡、經濟損失情況,確定事故責任、提出處理建議、總結事故教訓和寫出事故調查報告的職責。

  五、安全生產事故必須在規(guī)定的時限內結案。

  六、安全生產事故的.統(tǒng)計和公布必須做到嚴肅、認真、及時、準確。事故報告及調查處理制度

  (一)凡發(fā)生事故,當事人應立即報告直屬上級,并逐級上報,不得隱瞞。

  (二)各類事故按傷害程度和損失情況,劃分為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四個等級。凡造成人員受傷但達不到輕傷標準,造成財產損失20xx元以下的屬一般事故;凡造成人員輕傷,造成財產損失1萬元以下的或發(fā)生失去控制的火災事故屬大事故;凡造成人員重傷,造成財產損失1萬元以上的屬重大事故;凡造成人員死亡的即屬特大事故。

  1、重大事故,應在搶救傷員或為防止事故進一步擴大,對現場作某些緊急處置的同時,應以最快速度向安全保衛(wèi)部門報告事故情況,安全保衛(wèi)部門立即向所領導和上級安全部門報告,并趕赴現場勘查事故情況,協(xié)作進行事故的緊急處理,及時報市安全生產監(jiān)察局。處理完畢后,事故部門應寫出事故報告,安全保衛(wèi)部門應以所的名義寫出事故報告,報上級安全部門。

  2、大事故,處理情況同重大事故,上報市安全生產監(jiān)察局及上級安全部門。

  3、一般事故,事發(fā)后應立即報安全保衛(wèi)部門,并報所領導,處理完畢后,以部門名義寫出事故報告,報安全保衛(wèi)部門。

  4、特大事故、重大事故、大事故列入事故統(tǒng)計,一般事故只在安全保衛(wèi)部門登記備考,不作統(tǒng)計。

  (三)事故發(fā)生48小時以后,仍未按規(guī)定向有關方面呈報者,一經查出按隱瞞事故處理,并追究責任。

  (四)特大事故由上級安全部門組成事故調查組;重大事故,大事故應由安全生產委員會主持下,組成事故調查組,一般事故應在事故現場所在部門的負責人會同安全生產委員會成員組成事故調查組,按照“四不放過”,即找不出原因不放過,責任人未受到處罰和群眾未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制訂出防范措施不放過的要求,嚴肅地調查處理事故。

安全事故處理報告12

  1.事故過程;

  20xx年X月X日下午3點左右,河北城建公司施工人員在D棟東南側二樓安裝風管支架時,將磚從洞口一側撞倒,正好落在正在地下一層施工的中建八局安裝公司一名工人的頭上。工人的頭盔飛走了,導致工人的頭部昏厥。之后,貴隊郭海軍立即將傷者送往醫(yī)院檢查,CT結果無異常。工人現在處于休息階段。

  2.事故類別;拿起物體,打它

  3.傷害分析;

  1.受傷的部分;腦

  2.傷害性質;沖擊傷

  3.起因;磚塊碎片

  4.傷害方式;被墜落的物體傷害

  5.不安全狀態(tài);沒有采取任何安全保護措施

  6.不安全行為狀態(tài);違反規(guī)則的`操作

  7.傷害程度;輕傷

  8.處理意見;1.項目部決定對貴公司項目負責人罰款200元,安全員罰款100元,單位罰款1000元。共計1300元,總包方給予的罰款全部由你單位承擔。

  2.事故施工崗位人員到項目部進行安全培訓學習。

  3.你單位應加強安全管理,增加施工人員的安全意識,防止此類事故再次發(fā)生。立即對施工現場的所有隱患進行全面整改。

  4.以后如果你單位發(fā)生安全事故,一切后果由你自己承擔。項目部重罰。

  5.及時看望傷員,態(tài)度積極,做好后續(xù)工作。

  6.其他勞務隊伍應采取預防措施,加強安全管理。杜絕責任安全事故的發(fā)生。

  中國建筑第一工程局安裝公司

  奧林匹克國家會議中心配套工程項目經理部

  20xx年xx月xx日

安全事故處理報告13

  為了規(guī)范公司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制定公司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制度。

  (一)適用范圍

  在公司所有施工生產經營活動中發(fā)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適用本制度。

  (二)事故分類

  1、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第493號令),根據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1)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yè)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按照《企業(yè)職工傷亡事故分類》(GB6441—1986),傷亡事故按事故類別分為物體打擊、車輛傷害、機械傷害、起重傷害、觸電、淹溺、灼燙、火災、高處墜落、坍塌、冒頂片幫、透水、放炮、火藥爆炸、瓦斯爆炸、鍋爐爆炸、容器爆炸、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其他傷害共20種;按傷害程度分為輕傷(指損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傷害)重傷(指相當于附錄B表定損失工作日等于和超過105日的失能傷害)死亡。

  (三)事故報告

  1、生產安全事故發(fā)生后,事故現場負傷者或有關人員要立即逐級報告項目負責人和項目安全主管部門、分公司主管領導和安全主管部門、集團公司主管領導和安全主管部門。公司負責人接到報告后,視傷害程度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fā)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公司或事故發(fā)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2、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3、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發(fā)生事故的項目名稱及所屬單位;

  (2)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3)事故類別、事故嚴重程度;

  (4)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5)事故的簡要經過;

  (6)已經采取的措施;

  (7)報告人情況和聯(lián)系電話;

  (8)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4、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fā)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5、事故發(fā)生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事故相應應急預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6、事故發(fā)生后,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

  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四)事故調查

  1、事故發(fā)生后,事故單位要按照權限迅速組成事故調查組,開展事故的調查和分析。

  (1)輕傷事故,由項目部負責組織事故調查組,查清事故原因,確定事故責任,提出處理意見,將事故調查報告于事故發(fā)生后5日內報送公司安全管理部門。

  (2)發(fā)生《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規(guī)定等級的重傷、死亡等生產安全事故,按政府有關部門的意見,由公司或政府有關部門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公司調查組由企業(yè)負責人或其指定人員組織安全、生產、技術、人力資源等有關人員及工會成員參加。

  2、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知識和專長,并與所調查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3、事故調查組履行下列職責:

  (1)查明事故發(fā)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2)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

  (3)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4)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4、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并要求其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事故發(fā)生單位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并應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事故調查中發(fā)現涉嫌犯罪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及時將有關材料或者其復印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5、事故調查中需要進行技術鑒定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委托具有國家規(guī)定資質的單位進行技術鑒定。必要時,事故調查組可以直接組織專家進行技術鑒定。技術鑒定所需時間不計入事故調查期限。

  6、事故調查組成員在事故調查工作中應當誠信公正、恪盡職守,遵守事故調查組的紀律,保守事故調查的秘密。

  未經事故調查組組長允許,事故調查組成員不得擅自發(fā)布有關事故的信息。事故調查組應當按規(guī)定期限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由公司組織調查的重傷或死亡事故,于事故發(fā)生后25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五)事故處理

  1、事故處理要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人員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處理不放過;沒有制定糾正和預防措施不放過的原則。

  2、在進行事故調查分析的基礎上,事故責任項目部應根據事故調查報告中提出的事故糾正與預防措施建議,編制詳細的糾正與預防措施,經公司分管安全領導及相關部門審批后,嚴格組織實施,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應當接受工會和職工的監(jiān)督,事故糾正與預防措施實施后,由公司安全部門實施驗證。

  3、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由公司依據事故調查報告中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理意見和建議,進行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

  4、公司在組織事故調查、處理的同時,組成事故善后處理小組,按照國家規(guī)定進行事故的善后處理。負傷人員屬于本企業(yè)職工時,善后小組要同時進行負傷人員工傷認定、工傷鑒定和工傷保險申報工作。

  5、事故調查處理結束后,公司或分公司(項目部)安全部門應負責將事故詳情、原因及責任人處理等編印成事故通報,組織全體職工進行學習,從中吸取教訓,防止事故的再次發(fā)生。

  (六)事故處罰及責任追究

  對事故責任者,要根據事故情節(jié)及造成后果的嚴重程度,按公司規(guī)章制度給予經濟處罰、行政處分。

安全事故處理報告14

  為積極預防、妥善處理在校學生傷害事故,保護學生的合法權益和生命、財產安全,特制定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

  1、學校發(fā)生火災,治安(刑事)、食品、意外、自然災害等安全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在第一時間,按照事故類別、性質向有關部門求援施救,同時應當立即報告學校負責人。

  2、學校負責人接到安全事故報告以后,應立即啟動相應的安全預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并應當立即如實報告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

  3、學校內發(fā)生人員死亡(正常或非正常)或一次性事故傷3人或財產損失5000元以上安全事故。學校應當在10分鐘內電話上報,1小時內局面報告市教育局安監(jiān)辦。事故傷害程度低于以上情況的一般事故應當在24校內電話或口頭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事故處理結束后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寫出書面結案報告。

  4、安全事故報告的必要內容,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傷亡情況。事故簡要經過、采取的施救措施、事故發(fā)生的初步原因、報告單位、報告人及其他應當報告的事項。

  事故調查處理程序

  1、在課間活動中,追逐打鬧、跌倒碰傷、撞傷、互相間撕打扭傷等所引起的傷害,首先把學生送到學校衛(wèi)生室進行簡單處理;如傷害較重,應及時把學生送往附近的醫(yī)院治療;同時通知監(jiān)護人到醫(yī)院配合治療,做好受傷學生家長的穩(wěn)定工作,并及時調查原因,分清責任,提出處理辦法。老師事后主動為學生補課,辦理傷害事故的賠保事宜。

  2、體育課上擅自行動或運動不當等造成的'傷害,除現場急救外,力爭在最短的時間內將受害者送往附近的醫(yī)院治療,并通知其監(jiān)護人。待事故調查清楚,分清責任后,再提出處理辦法。

  3、在上學、放學途中,發(fā)生傷害,學校在獲悉情況后,要立即組織人員赴現場了解情況,組織急救,通知監(jiān)護人,并及時報警。

  4、學生在校食用餐后或飲用水后發(fā)生不適,應由學校老師立即護送附近的醫(yī)院診斷治療,通知學生的監(jiān)護人,若大面積學生發(fā)生不適情況,學校應立即組織搶救,并向衛(wèi)生、防疫、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同時通知學生的監(jiān)護人,保護現場及48小時留樣食品;及時上報,10分鐘內電話上報,1小時內書面報告市教育局安監(jiān)辦,并積極配合衛(wèi)生監(jiān)督所調查取證;如為疑似人為投毒,必須及時報警,控制人員流動,配合公安部門調查取證。

  5、房屋給學生帶來傷害時,立即將學生撤離到安全地帶,就地組織搶救,并撥“120”,力爭在最短的時間內將學生送醫(yī)院治療,同時通知學生的監(jiān)護人,及時報告教育行政主管部門。

  6、場地、設施給學生帶來傷害時,立即就地組織急救,力爭在最短的時間內將學生送醫(yī)院治療,同時通知學生的監(jiān)護人。

  7、學生外出參觀和社會實踐等引起傷害時,就地組織急救,并撥“120” ,力爭在最短的時間內將學生送醫(yī)院治療,同時通知學生的監(jiān)護人。

  8、校內任何發(fā)現火情的人應及時撥打“119”、“110”,在消防人員未到達之前,學校應及時疏散學生到安全地帶,盡量避免人身傷害;如為疑似人為縱火,必須及時報警,控制人員流動,配合公安部門調查取證。

安全事故處理報告15

  為了積極預防、妥善處理道路運輸安全事故,保護公司、他人的合法權益和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等有關規(guī)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發(fā)生道路運輸安全后,現場有關人員立即采取有效的措施組織搶救,同時應當立即報告本公司主要負責人。

  第二條事故發(fā)生公司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事故相應應急預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第三條發(fā)生道路運輸安全死亡事故時,發(fā)生事故單位應當在2小時內向有關職能部門報告,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fā)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第四條安全事故報告的'內容包括: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傷亡情況、財產損失金額、事故簡要經過、采取的施救措施、事故發(fā)生的初步原因、報告公司、報告人及其他應當報告的事項。

  第五條事故調查

  事故發(fā)生單位在事故發(fā)生后應成立事故調查小組,對事故發(fā)生的原因、經過、損失等情況進行調查。調查小組應將調查情況和處理建議以書面形式向單位和上級有關部門匯報。

  第六條事故處理

  1、事故處理要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沒有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嚴肅處理不放過;廣大員工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防范措施沒有落實不放過。

  2、在進行事故調查分析的基礎上,事故責任部門應根據事故調查報告中提出的建議,制定整改措施。

  3、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由公司依據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理意見和建議,進行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事故調查處理結果后,公司或安全部門應負責將事故詳情、原因及責任人處理等編印成事故通報,進行學習,從中吸取教訓,防止事故的再次發(fā)生。

  5、每起事故處理結束后,公司安全部門應負責將事故調查資料收集整理后實施歸檔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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