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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評估報告
我們眼下的社會,報告不再是罕見的東西,我們在寫報告的時候要注意涵蓋報告的基本要素。相信很多朋友都對寫報告感到非常苦惱吧,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司法評估報告,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司法評估報告1
一、世界主要礦業資產評估準則制定情況
礦業資產價值作為礦業投資中基本的財務內容,一直是西方投資人要求法律規范的重點。上世紀九十年代前,主要礦業國家的礦業資產一般依據公司法和相關會計準則來評估,沒有專門的針對礦業資產評估的標準和指導。如澳大利亞1995年前,礦業資產評估主要遵從澳大利亞會計準則(AASB)和公司法(Corporations Law),它們主要是針對非流動資產的賬面價值與實際價值差異的要求,規定礦業公司需要提供相應的信息,以便投資者能做出正確的判斷。事實上,礦業資產的市場價值最難在賬面上直接計算得到,這種相關信息的要求,促成了專門礦業資產評估準則的設立,而且最大推動力來自各國的證券交易所。
從國際上目前通行的礦業資產評估準則設置情況看,主要是澳大利亞的VALMIN、加拿大的CIMVAL和南非的SAMVAL,由于都是英聯邦國家,無論在人員上,還是內容交流上都存在密切的聯系,因而,各準則雖然細節上有所不同,但在主要內容、體系、原則上都有相似性,這也使依照三個國家準則進行的評估,在國際上有著較好的互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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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礦業資產評估準則的起源來看,澳大利亞VALMIN可以說是一個重要的源頭。礦業是澳大利亞的支柱產業,礦業交易的公平公開標準更加被關注。為最大程度地保障投資人的利益,提高投資人對礦業市場的信心,澳大利亞最早在世界上制定了礦業資產評估準則和資源量/儲量報告披露標準(JORC),成為其它礦業國家模仿的范本。1995年,制定了JORC的澳大利亞采礦與冶金協會(AusImm)聯合其它相關專業組織成立了一個礦業評估委員會,制定一套標準指導礦業資產證券評估和技術評價的獨立專家報告,也就是VALMIN(全稱為《礦產、石油資產和證券技術評價與評估獨立專家報告準則》),這一準則不是法律,只是一個行業規范,落實了澳大利亞公司法等的相關規定。
最早版本的VALMIN出臺后,澳大利亞的股票交易所(ASE)就密切關注這一準則的執行情況,提出了一年的監督期,但監督期過后,ASE并未將其列入上市規范附錄中,而是繼續觀察中。1998年和2005年VALMIN進行了修訂,情況依然如此,關鍵原因就在于ASE認為VALMIN對評估報告透明性規定不足,包括參數的選擇依據、計算方法等尚不滿足透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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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對規范礦業資產評估報告的認識要稍晚于澳大利亞,直到1997年加拿大證券交易所曝出Bre_X金礦丑聞后,為了填補上市漏洞,多倫多股票交易所(TSX)和安大略證券委員會(OSC)聯合成立礦業標準小組進行了專門調查,并建議加拿大采礦、冶金和石油協會(CIM)成立一個聯合委員會制定礦業資產評估報告規范。2003年第一版CIMVAL(全稱“礦業資產評估標準與指南”)出臺了,并在2004年獲得加拿大多倫多股票交易所創業板的認可,成為創業板上市公司財務手冊附錄3G(Appendix 3G)。
(三)南非的SAMVAL
南非SAMVAL全稱為《南非礦業資產評估報告準則》(The South Africa Code for The Reporting of Mineral Asset Valuation),由南非采礦和冶金學會(SAIMM)和南非地質協會(GSSA)合作領導下,由原SAMREC聯合委員會即制定南非礦產資源儲量標準的委員會制定SAMVAL,委員會組成人員除兩個協會外,還有南非約翰內斯堡證交所(JSE)、南非地質統計協會(GASA)、南非礦能部(SAICA)等12家相關機構。2006年出臺了第一版SAMVAL,2008年做了修訂,主要刪減了對評估方法的描述,增加了對報告內容的規定。南非SAMVAL隨后由南非證券監管委員會采用,列入JSE上市公司要求第1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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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樣為礦業大國的美國沒有設立專門的礦業資產評估準則,這是由于美國國內礦業市場特點決定的。美國礦業資產評估專家TR Eillis認為澳大利亞、加拿大和南非設立準則的主要原因是因為他們是英聯邦國家,礦產為國家所有,而美國以礦產私有為主,按美國證交所的要求,上市的礦產必須達到儲量(Reserve)標準,所以資產種類單一,資產所占比例很小,不必另行制定準則,遵循USPAP即可。USPAP是美國的所有類型資產共同遵守的評估標準,被國家法律所確認,所有礦業資產的評估也遵循USPAP。但由于USPAP不是專門的礦業資產評估準則,涉及礦業資產評估的內容分散在各處,不同的資產類型按相應的資產評估準則進行,即礦業權評估參照不動產權(Real Property)評估準則要求,礦業公司價值評估參照企業價值(Bussinee)評估,礦業公司的采礦設備參照動產(Personal Property)評估。
美國為了其全球化的需要,也在致力建立一個全球互認的礦業資產評估準則,并將重點放在了國際評估準則委員會,美國成為該委員會最大的資助國。1998年,在美國的倡導下,國際評估準則委員會成立“采掘業指導委員會”,促成了2005年采掘業資產評估指南的出臺,即IVS GN 14(Guidance Note 14:Valuation of Properties in the Extractive Industries),它是一份補充性的指南,對國際評估標準和指南在采掘業中的應用做的補充;也是一份框架性的指南,對涉及基本定義、與會計標準的關系、資產類型、基本方法、評估人員資格性、評估報告披露內容,以及采掘業評估中的特殊問題,進行了原則性的規定。2010年,國際評估準則委員經過考察認為這一指南不能充分地指導礦業資產的評估,因而投票收回了這一指南。
(五)我國的礦業權評估準則
我國的礦業權評估準則是中國礦業權評估師協會2006年成立后的重要成果,自從2007年《評估師職業道德基本準則》以后,中國礦業權評估師協會分別于2008年和2010年分兩批了《礦業權評估技術基本準則》、《礦業權評估程序規范》等17項評估準則,計劃還有11項評估準則待。我國礦業權評估準則采用“體系文”的方式,與國外“單行文”體例不同,內容更為全面、細致、層次分明、針對性強。
我國的礦業權評估準則與國外有明顯差別的是評估參數確定的指導意見,具有很強的`中國特色。這里的評估參數是針對具體評估方法而設定的,采用收益途徑、成本途徑和市場途徑常用評估方法模型所涉及的技術、經濟、稅費等方面的參數。這里的參數分為稅費類參數、礦產品市場價格和技術經濟類參數三類。其中技術經濟參數由于涉及不同礦種、不同地域礦產,參數變化較大,若單純按照指導意見提供的參數評估會造成與實際差別較大的結果,在具體評估實踐中已經出現這類問題。前幾年評估值與實際招拍值差別較大,除了礦業市場不理智的投資行為外,主要原因也出在這些參數的選取上。
二、各礦業資產評估準則的主要差異
國外三個主要的礦業資產評估準則都采用單行文的體例方式,邏輯清晰,內容概括,要求明確。制定的基本思路是一致的,都主要針對兩點:一是要求由有資格的專業評估人士評估,二是要求與資產評估相關的信息都應在報告中披露。對評估師、評估程序、評估依據信息、評估方法等的規范要求都明確分為強制(必須)遵守和推薦遵守的兩類。三個國家的準則雖在基本原則、資產類型、基本方法等方面也都有相似性,但也存在諸多差異?偟膩砜,澳大利亞的VALMIN規定較詳細,南非的最新SAMVAL規定較簡略,此外,存在的主要差異有以下幾處:
。ㄒ唬┻m用范圍有所不同,主要是針對油氣資源而言
以國際資產評估準則(IVS)第14編采掘業資產為代表,將石油與天然氣資產評估也納入其中。澳大利亞的MINVAL適用于一般礦產資源和油氣資源資產和證券。而加拿大的CIMVAL只適用于一般礦產資源,包括金屬礦產、非金屬礦產以及部分能源礦產,如鈾、油頁巖、油砂等,但不適用石油和天然氣資源資產。南非的SAMVAL也明確適用于固體礦產,不適用于石油、天然氣和水資源等。這主要是石油、天然氣資源相對其它資源有一套較為獨立和完善的評估體系和機構,特別是儲量標準,以及一些特有的評估方法和系數。一些證交所也將油氣資源有別于一般礦產資源,將其特別要求。從這些準則制定機構的專家意見來看,對油氣資源單獨設立相應評估準則,也將是未來的趨勢。
。ǘ┰u估方法和估值表達要求不同
準則要求的價值一般是公允市場價值,但對評估方法和價值的表達各準則要求不盡相同。如澳大利亞的MINVAL可以使用一種評估方法,要求說明所選的評估方法的考慮因素,如果多于一種方法需要說明估值的選擇理由。MINVAL要求估值表達提供一個值域,有最高值和最低值,來反映環境變化的不確定性,以及各種假設之間的相互影響,但值域不易過寬,否則無意義。同時MINVAL準則也要求所有的報告應有一個首選值(Preferred Value),并闡述理由,不能提供的應說明原因。而加拿大的CIMVAL要求在評估報告中必須考慮和討論收益、市場和成本三種途徑,報告必須使用兩種以上途徑,只使用一種途徑的要說明不使用其它途徑的理由。CIMVAL也要求提供一個值域,反映評估過程的不確定性和主觀性。兩種方法評估所得的值一般會各取50%合并組成一個新的值域。南非的SAMVAL要求評估師至少選用兩種方法,其中一種為最適宜的方法,能被廣泛接受,如收益途徑中的一種,另一種評估方法作為佐證,也可以用兩種方法獲得的估值通過分配權重協調成一個值,分配較高權重的途徑和方法要有相應說明。SAMVAL要求估值是一個值域(最高值和最低值),一些情況下要提供一個明確的數值(Identified Component Assets Values)或首選值(Preferred Value),如征收資本利得稅(Capital Gains Tax)時要求的一個值。
。ㄈ⿲υu估師的資格要求不同
在他們看來,如果沒有對評估師資格的限定和管理,只討論評估方法是沒有意義的。通常這三個國家都將礦產資源的儲量評價人員和礦業資產評估人員分開,儲量評估人員一般要求具有地質學的專業背景,而資產評估師則可寬泛一些,可以是具有財政、工程、冶金、法律等專業背景的人員。
加拿大CIMVAL中,涉及評估報告編寫的是兩類評估師:一類為儲量評估師(Qualified Persons),另一類為資產評估師(Qualified Valuator)。資產評估師負責整個報告的編寫,而儲量評估師可負責相關地質技術部分的編寫。儲量評估師要求與NI43-101一致,至少要有五年的地質礦產工作經歷,同時擁有相關專業協會的會員資格。而資產評估師(Qualified Valuator)CIMVAL沒有相應的最低年限要求,但要求擁有評估或礦業開發方面的經驗。
澳大利亞VALMIN將評估師分為兩種:獨立評估師(Independent Individual Expert)、代表評估師(Representative Expert)。獨立評估師可承擔整個報告,負全部責任;而代表評估師主要監管報告的編寫,可以聘請專家(Specialists)完成報告的相關部分,負相關部分的主要責任,這里的專家較加拿大的儲量評估師范圍更大。VALMIN對獨立評估師和代表評估師的要求是相同的:一是至少有十年專業礦業從業經歷;二是至少有五年的礦業資產評估經歷;三是擁有相應專業資質;四是擁有職業道德準則的專業協會(學會)的會員資格。
南非的SAMVAL中,對評估師分類與加拿大相似,分儲量評估師(Competent Persons)和資產評估師(Competent Valuator),儲量評估師是按南非資源量/儲量標準(SAMREC)要求,有至少五年的地質勘查經歷,是SAMREC認可的國內或國際組織的會員即可。資產評估師不要求有最低專業經歷年限,擁有專業協會的范圍擴大,還可以是南非證交所(JSE)認可的注冊金融師、審計師、投資分析師等。資產評估師對評估報告整體負責,儲量評估師對其編寫的技術報告部分負責。
(四)其它的不同
評估規范的要求形式不同。澳大利亞MINVAL對強制遵守的要求是在條款中用“必須”(Must),推薦遵守的要求是用“應該”(Should)。加拿大的CIMVAL將強制遵守和推薦遵守的規范要求分別分為兩部分,標準部分(Standards)和指南部分(Guidelines)。而南非是在須強制遵守的準則條款中嵌入斜體字部分作為推薦遵守的要求。
報告類型要求不同。澳大利亞Valmin將獨立專家報告分為三種:技術報告、評估報告和公允合理報告。技術報告是對資產現實或潛在的經濟產量進行技術評估;評估報告是表達對礦業證券或礦業資產價值的觀點;而公允合理報告則是對交易公允合理性進行評估的報告。加拿大CIMVAL主要是針對評估報告進行要求,礦產的技術報告是其必要的組成部分,可附在評估報告后,如果技術報告已公開披露,評估報告可做參考文獻,但技術報告的時間要合理,并由儲量評估師審核。南非的SAMVAL準則要求主要是針對礦業公司的礦業資產披露報告而言的,以及與礦業資產有關的報告,包括公司的月報、季報、年報,以及專家報告、技術報告、網上公告等,都要求相關內容符合準則要求。
評估基準日的規定不同。澳大利亞MINVAL對評估基準日規定由受委托的評估機構定,沒有規定具體時限,但要求是當前的,是合理的。南非SAMVAL要求評估基準日的選擇,礦業資產沒有發生實質性的變化。加拿大CIMVAL的評估基準日也主要是指當前,但規定用市場比較法時,所選用的比較資產不得超過兩年。
司法評估報告2
自20xx年新版《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必須聘用經保險監督機構認可的精算專業人員、建立精算報告制度”之后,中國保監會相繼頒布《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和相配套的實施細則。該《辦法》首次提出采用精算方法評估準備金,并建立非壽險業務準備金制度,其實施對保險公司穩健經營、監管機構準確評估非壽險公司負債、防范承保風險、保證充足償付能力有重要的意義。然而該《辦法》在指導公司實踐中,在數據質量要求、準備金分類認識、評估方法等方面仍存在一些問題。
一、評估原則
在美國,《財產/意外險賠款和理賠費用準備金原則的聲明》中提出準備金評估四原則:
準確、可靠的賠款準備金估計基于合理的假設和精算方法。
2.準確、可靠的理賠費用準備金基于合理的假設和精算方法。3.賠款及理賠費用準備金具有內在不確定性,準備金估計范圍更為準確合理
。4.在準確合理的準備金范圍內,最合適的準備金值既依賴于各估計值出現的相對概率,又依賴于財務報告目的。
在我國,準備金管理辦法尚未明確提出評估應遵循的原則,但強調謹慎性原則,如“采用至少兩種方法進行謹慎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的最大值確定最佳估計值”。
通過比較可看出,準備金管理辦法出于監管的目的,要求根據評估結果最大值確定最佳估計的做法非常謹慎保守,但最大估計值可能遠遠偏離最終實際賠付值,無法真實反映公司實際負債。而在美國實務中,精算師運用精算方法給出準備金估計范圍,管理層根據財務報告的目的以及各種值出現的相對概率,在評估范周中選擇最佳估計作為公司報告值。美國監管會計(sap)也曾偏好于產生最高負債值的方法,并要求機動車輛責任險、產品責任險、醫療事故責任險、勞工補償險、信用事故險責任準備金必須達到用特定公式得出的最小值(根據保費的一定比例),否則提取超額法定準備金,但最終遭到許多公司反對,認為其不能反映負債真實水平,并于20xx年取消了這些規定。
二、準備金分類
根據準備金管理規定,非壽險業務準備金分為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和未決賠款準備金。其中,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包括長期責任準備金和短期險業務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未決賠款準備金包括已發生已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和理賠費用準備金。
在美國,根據險種類別、保單期限,對長期和短期保單計提未賺保費準備金!敦敭a/意外險賠款和理賠費用準備金原則的聲明》將賠款準備金分為個案準備金(或稱已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已報告賠案未來進展準備金、重立賠案準備金、已發生未報告ibnr準備金、在途準備金(或稱已報案未立案準備金)共五類。已發生未報告準備金為純ibnb準備金,在途準備金是由于保險人記錄過程消耗時間所導致,實務中兩者通常無法區分。聲明中還指出,廣義ibnb準備金還應包括對未決賠案未來進展的資金準備和重立賠案準備金(在某些情況下,結案后支付賠款實際并不重新開案,而是作為已知賠款的未來進展)。
理賠費用發生于賠案報告和理算、賠付的整個過程,已報告賠案和未報告賠案都包含理賠費用。在美國,理賠費用準備金應與賠款準備金并列,而不是賠款準備金的子類。我國卻把理賠費用準備金當作未決賠款準備金的子類,同已發生已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和未決賠款準備金并列。
我國理賠費用包括直接理賠費用和間接理賠費用。直接理賠費用包括專家費、律師費、損失檢驗費等發生于具體賠案的費用,之外費用屬于間接理賠費用。在美國,理賠費用包括可分配和不可分配理賠費用準備金。1998年之前,關于獨立理算師的費用,不同公司有不同的界定方式。直到1998年,聯邦保險監督官協會(naic)為了各公司報告的理賠費用一致,規定直接理賠費用僅指與辯護、訴訟和遏制醫療成本相關的費用,所有理算師(內部理算師和獨立理算人)費用均被認為是不可分配理賠費用。
三、準備金評估方法
(一)未到期責任準備金評估方法
根據準備金管理辦法,未到期責任準備金評估采用1/24法或者1/365法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以前《保險公司財務制度》規定的1/2法,要求一年內保費收入均勻流人,假定平均起保日在年中,如果保費收入集中于上半年,必然高估未到期負債,低估當年利潤,使部分利潤推遲至下一年反映。反之,會導致準備金提取不足,危及償付能力。相比之下,1/365法假設條件更為寬松,對現實背離的可能性較低,評估的準確性較高。
對長期保單未到期責任準備金評估,準備金管理辦法中沒有單獨規定。根據比例法原理,主要采用1/365n(n表示保單期限),是對1/365法的一種擴展。該方法沿用了1/365法“保單期限內,風險均勻分布”的重要假設,而這一點對于長期保單通常不滿足,如消費信貸保險風險遞減,建筑工程保險風險遞增,保證保險風險集中程度較高。因此,采用1/365n法不能準確反映長期保單風險分布不均勻的特點。另外,采用日比例法計算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金不得低于預期未來賠款與費用扣除相關投資收入的余額或者評估日假設所有保單退保的退保金額,否則提取保費不足準備金。
在美國,未賺保費準備金按險種類別、保單期限,采用不同的評估方法。短期合同采用1/365法逐單評估,主要由會計部門負責。長期保單合同,考慮到風險分布的不均勻,最初采用78法則或逆78法則。然而在實際中,風險的分布不可能服從嚴格的等差遞增或遞減。因此,1995年美國保險監督官協會naic規定了長期保單未賺保費準備金評估的3個測試規則,未賺保費準備金不得低于3個測試的最大值。1997年9月,該規則被重新修訂并首次要求在1998年財務報表中,精算聲明必須包含對長期未賺保費準備金的精算意見。
美國監管會計計提長期保費準備金的財產/意外險包括:職業責任險中,涉及被保險人死亡、傷殘和退休而附加延長期保險保障的職業責任險;質量擔保保險;其它躉繳保費或固定保費的保險期超過十三個月的保單。但不包含財務擔保保險、抵押貸款保證保險及擔保保險。測試1考慮退保因素,未賺保費準備金必須足以應對退保。測試2估計賠付和費用進展及分布,根據未來賠付和費用占總賠付和費用的比例乘以簽單保費估計未賺保費準備金。測試2消除了比例法計算內在的“增長懲罰”。如果10%的總賠付和費用發生在保單簽發時,那么年末最后一天簽發的保單,未賺保費準備金為90%的簽單保費。如果采用日比例法,則將所有的保費都轉為未賺保費準備金。這樣,如果保險人保費增長速度很快,使用監管會計規則,不允許保單獲得成本遞延攤消,盈余會因為保單獲得成本而流失,導致“增長懲罰”。測試3為保費充足性測試,未來期望賠付及理賠費用從發生折現到評估日的現值扣減未來保費從收取折現到評估日的現值。測試3允許保險人用評估日到賠案及費用發生日之間的預計投資收益來沖抵未來賠付支出。由于允許貼現,需要確定風險邊際,因而貼現率選取凈投資收益率扣減1.5%和5年期債券收益率中的較小值。測試3實際上忽略了簽單保費(前兩個測試以簽單保費為基礎),完全根據保單未來風險計算期望凈現金的流出。如果保單定價明顯低估,那么未賺保費準備金可能會超過簽單保費。
比較可看出,我國保險公司數據信息系統還不完善,對于短期保單,并非所有公司都有能力采用1/365法,部分公司采用1/24更符合公司實際。長期保單未到期責任準備,簡單比例法(1/365n法)同美國監管會計3個測試相比,準確和謹慎程度還有所差距,主要體現為:1.不能準確反映長期保單損失不均勻分布的特點。2.我國公司處于快速增長階段,會帶來“增長懲罰”。3.對于償付能力存在問題的公司,更容易通過低價銷售保單“圈錢”來掩飾公司的流動性壓力,此時未來負債可能會高于簽單保費,而根據我國保費不足測試,未賺保費永遠低于簽單保費,從而無法真實反映公司的實際償付能力。
(二)未決賠款準備金評估方法
已報告賠案的理賠涉及到案件受理、現場勘查、責任審核理賠、殘值和追償款收入估計。在我國,已發生已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主要采用逐案估計和案均賠款法。在美國,已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是由理賠人員的負責,由理賠部門完成,采用的方法主要有逐案評估、公式法或平均賠付成本系統。
長期以來,我國財產險公司精算沒有得到重視,財產保險主要為短尾業務,ibnb準備金比重相對較小,采用不高于當年實際賠款4%提取,強調已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的準確性。但隨著職業責任險、醫療事故責任險、雇主責任險等長尾險種的開發,全民保險意識、法律意識增強,已報告賠案最初賠款估計必然無法完全準確,因此采用逐案評估法、公式法和各種賠付成本系統估計已報告賠案,而將已報案賠款的未來進展歸人廣義ibnr準備金,強調已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的一致性,廣義ibnr準備金的準確性,會成為必然趨勢。
對ibnr準備金估計,準備金管理規定,根據險種風險性質、分布、經驗數據等因素,采用鏈梯法、案均賠款法、準備金進展法和b-f法,至少同時用兩種方法進行謹慎評估。
在美國保險實務中,準備金評估方法主要分為三類:損失進展法(包括鏈梯法、案均賠款法、準備金進展法)、損失率法、兩種方法的綜合(b-f方法和s-b方法)。采用鏈梯法,準備金評估結果對流量三角型左下角數據極為敏感,進展因子較小的變動就會導致評估結果巨大的波動。而損失率法過于重視近期賠付經驗,忽略賠付進展規律,很難符合實際。s-b方法(又稱cape-cod方法)同b-f方法類似,都綜合運用賠付延遲模式規律和基于風險的期望賠付率,其最大創新之處在于使用歷史經驗數據來估計最終期望損失率,而不依賴于賠付經驗判斷最終損失率。因而在再保險業務中,再保險人因缺乏最終損失率,或者當定價精算師的期望損失率與實際經驗不一致時,該方法更為有效。
(三)理賠費用準備金
在美國,可分配理賠費用可直接分配到具體賠案,因而可分配理賠費用被分為已報告和ibnr部分,所有對賠款數據的分析也同樣適用于直接理賠費用。當可分配理賠費用與賠付模式一致時,可分配理賠費用與賠款相加以評估未決賠款準備金,否則單獨評估可分配理賠費用準備金。不可分配理賠費用準備金評估,目前美國運用最為普遍,最合理的方法是基于操作過程的johnson方法。
考慮到我國保險公司數據庫信息不夠完善,直接理賠費用數據嚴重缺失,根本無法采用流量三角形方法進行評估,只能對已報告賠案的理賠費用采取逐案評估法。由于數據積累有限,間接理賠費用的數據達不到johnson方法的要求,因而只能采用比率分攤法。
四、考慮因素
準備金評估過程中需要考慮多種因素,如數據質量、!螚l款、外部環境等。準備金管理辦法規定“保險公司提取的`各項準備金不得貼現”,要求在準備金報告中對數據的完備性、準確性及存在的問題進行說明,但并未對衡量數據質量的標準詳細解釋,其他考慮因素都不曾提及。
美國《財產/意外險賠款和理賠費用準備金原則的聲明》,指出,數據的趨勢、承保、理賠處理、數據處理過程及法律和社會環境的變化,對準確解釋和評價已觀察數據,選擇評估方法非常必要。另外,了解保險公司業務特征,熟悉保單條款、免賠額、殘值迫償款、保單限額和再保險安排對準備金評估也很重要。因而在準備金評估中,精算師需要考慮以下因素:
(一)數據因素
在《財產/意外險賠款和理賠費用準備金原則的聲明》中,對數據分類的五個重要日期(事故日、報告日、記錄日、會計日、評估日)、數據的組織形式(事故期、報告期、保單期數據組織形式)、數據的同質性和可信性、進行了明確的界定和詳細的說明。數據分組需要考慮同質性和可信度,按照承保風險性質、風險類別、賠案進展模式等特征進行數據細分,可增強同質性,提高評估準確性。但對同質性的要求不能過于嚴格,數據分的越細,風險的同質性越強,但同時會導致每一類別數據量的減少,從而影響數據可信度。因而可信度與同質性不能同時兼顧,在進行數據組織和整理時,精算人員必須在兩者之間尋找合適的平衡點。
實際操作中,精算師不可能在任何時候都獲得完全準確、合適、充足的數據,因而只能根據可獲得數據進行分析。但在1991年asop(精算實務標準)no.9中規定,“如果精算師清楚所獲得數據受限,必須進行披露”。在評估之前,精算師還需要識別可疑的數據,確保精算數據同其他財務報表數據的一致性。
在1993年asopno.23中對數據的選擇、依賴于其他數據提供者、數據的評論、數據的使用、數據質量的披露等方面給出指引,適用于定價、準備金和價值評估等領域。其中指出,判斷數據充足性,若不足以進行分析,精算師應要求獲得充足的數據或拒絕任務;評論內外部數據是否一致;描述數據是否存在缺陷;如果依賴于其他人提供的數據,應進行披露;精算師應考慮目前數據與過去數據的一致性;任何對數據的調整和修正都必須進行披露。
(二)折現問題
賠款和理賠費用準備金折現的合適性一直存在爭議。1992年asopno.20指出,在并構或轉移未到期責任風險時,賠款準備金會被折現。折現率可根據市場利率、投資組合收益率選擇,有時會作調整以反映風險、投資費用或稅收。a.sopno.9中指出,如果財務報表采用折現值,精算師需要考慮由于折現帶來的不確定性,并披露現值、折現利率、折現數額。
(三)報告模式、進展模式。理賠模式
財產保險賠案報告較快,而責任險賠案報告延遲時間較長。保險人的賠案程序會影響個案準備金的進展模式,理賠實務會影響歷史進展模式的一致性。理賠處理較快的財產險,賠案準備金估計不確定性較小。相反,理賠處理較慢的人身傷害責任險賠案,最終賠款通常較大偏離最初估計額,它依賴于傷害類型和損失程度,通常還會涉及司法訴訟過程。
除上述因素外,準備金評估還需考慮:
1.損失頻數和強度,相同總賠款可能來自于少數大賠案或許多小賠案,但前者的準確性遠遠低于后者。
2.保單條件,如保單限額、免賠額(超賠起賠點)、索賠發生制和累計限額等都會影響評估。
3.殘值、追償款和擔保物,即使在監管會計下,也可以從賠款準備金中扣減。
4.再保險計劃改變、凈自留額變化、未滿期責任轉移、結構性賠付都會影響準備金評估。
5.公司運營的改變、新的計算機系統的引入、會計的改變、理賠實務和承保政策的改變,都會影響損失經驗的連續性、一致性,準備金的計算應反映這些變化的影響。
司法評估報告3
怎樣評價一個國家的司法制度及其司法官員的品行,這已是很多國家所關注的問題。各國建立司法評估制度,目的在于建立良好運行的司法制度,保障司法官員清廉及司法公正性。司法評估制度往往涉及法官行為、素質、司法資源分配利用及對司法的評價、監督制約等領域。建立司法評估制度,可以充分反映及體現社會對司法的評價,可促進司法制度的合理化,更好地實現對司法的監督,防治司法腐敗,確保司法公正。我國司法評估制度可以考慮從以下幾個方而進行建立:
一、健全人民代表大會對法院、檢察院工作報告審議制度
根據我國憲法第12條、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8條、人民法院組織法第17條及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10條等有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并報告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并報告工作。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對木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進行監督的表現之一就是聽取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對該工作報告進行審議、評議并最終表決是否通過。該項制度其實就是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對法院、檢察院工作的評估,而且是最有權威性的評估。
近幾年,我國媒體及社會各界都普遍關心司法腐敗及司法不公問題,許多人表現對司法工作極大的不滿。據了解,1997年、1998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期間,代表們圍繞司法腐敗、司法不公發表意見講話的頻率很高,在大會通過的決議中,兩院(法院、檢察院)工作報告的通過率相對是最低的,體現了代表們對兩院工作的不滿,這很大程度上可作為對兩院工作的評估指標之一。因為人民代表在代表大會上對法院、檢察院工作報告的審議、討論、發表意見等,都是最集中體現了人民代表的意愿。這兩年兩院工作報告表決通過率有所提高,表明代表們對兩院工作的滿意度有所提高。若人民代表大會對兩院工作報告表決不通過時,兩院應負怎樣后果,尤其是兩院院長、檢察長是否該引咎辭職,或給予怎樣的責任形式。對上述問題,我國目前憲法及有關法律并未明確規定。依筆者所見,人民代表大會召開期間,代表們對兩院工作不滿意時,可以向兩院的院長、檢察長提出質詢案,要求院長、檢察長接受質詢等等。
人民代表大會對兩院工作報告的審議制度是一項很重要的司法評估制度,如何健全及完善該制度仍有待我們進一步探索。如代表們在大會期間的意見、講話,代表們對兩院工作的質詢案,代表們對兩院工作報告表決通過率,代表們對兩院工作提出的存在問題等具體方面,都可以說是集中體現了代表們對兩院工作的評估意見。建立及完善上述方面相關制度及措施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我國應盡快制定有關此方面的法律,一方面可以促進兩院工作,保障司法公正,防治司法腐敗。另一方面也健全人大代表對兩院工作評議制度,也是更好地監督兩院工作的一種有效途徑。
二、建立各級人大常務委員會司法監督的機制
我國憲法及有關法律規定,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可以組織本級人大代表、常委會委員對本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工作進行監督。為了更好地確保行使監督權,我國各級人大常委會可以考慮設立專門的司法監督機構,如設立司法監督委員會,該委員會專門負責對法院、檢察院的工作進行評議。這種評議(估)可以是定期的或不定期的,評估內容事項一般應是事先設定及要求的,一般不宜搞臨時的定項評估,否則不利于評估的準確性及統一性要求。具體評估程序上設置可如下:先是由司法監督委員會組成兒個評估小組,分別進行評估后匯總評估,將匯總評估結果及有關情況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并由本級人大常委會負責作出最后的評估(價)決定,以便形成相關決議。
依己所見,司法監督委員會評估司法的標準可以考慮從以下幾個因素(方而)確定:
一是司法人員素質的高低。司法人員的素質表現為專業素質和道德素質。司法人員的專業素質主要體現在法官的學歷上,它是反映法官的學識和能力的主要體現。尤其是司法工作的專業性極強,要求具有較高法律專業技能。就法院系統而言,1998年底全國法院28萬干警中已有70%以上達到大專以上文化水平,但這并不說明其中具有法律專業學歷的人數,也未明確細分正規法律院校還是業余(如夜大、成教、自考等)取得的學歷。人民法院的工作報告每年都應披露法院在提高法官干警的.專業能力、素質、學歷所作的工作及努力,尤其是與上一年度相比“進度”如何。因為司法人員素質高低的重要指標就是法律專業知識水平高低,若無該項指標,則難以說明司法人員素質的高低。
二是司法人員違法亂紀、腐敗墮落的比例及現象。司法人員的違法及腐敗現象很大程度上影響到人們對司法評估,它是體現人們對司法工作滿意程度的關鍵。從有關資料表明,司法機關內部確實存在不少司法腐敗現象。如最高法院院長肖揚1999年3月10日在工作報中指出,去年法院對2512名違法違紀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作了嚴肅處理,其中給予行政處分的1654人,給予黨紀處分的637人,追究刑事責任的221人!吧婕暗胤礁骷壢嗣穹ㄔ涸洪L、副院長28人:其中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l人,中級法院院長、副院長7人,基層人民法院20人,全國法院對涉及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違法違紀舉報線索立案調查的共13730件,已結12626件,其余正在查處中!贝ㄟ@一系列數字從側面反映司法人員行使司法權腐敗,有損司法制度的權威性,這也是評估不同時期司法制度的狀況。
三是審判質量效率狀況。評估法院工作往往要以法院審判案件質量高低來衡量。我國各法院目前也建立各類案件質量評查制度及標準,它是法院實行審理案件質量監督的好辦法。其具體作法是組織本院一些資深法官對本院審結并已生效的案件卷宗進行審查,其評判案件不局限于案件的改判和發回重審,還涉及案件立案、庭審、裁判、執行質量。一般用有關立案準確率、庭審成功率、當庭宣判率、審限合格案率、超審限率、上訴率、申訴率、執行到位率、差錯率及裁判文書制作水平高低等來作為審判案件質量評查標準。人大司法監督委員會在評估法院工作時,盡管不必直接引用法院上述標準,但可以參照上述標準來透視該法院的全年審判工作情況,從中得出今年法院審判工作的評估結果。對于檢察院的工作報告也可以采取上述相應(關)指標來評估檢察院工作。至于上述具體指標的認定,應由上級法院或法律專家來評議確定,同級人大及其常委會不宜也難以認定。
三、建立律師評估司法的制度
在對司法官及司法制度評價方而,西方不少國家主張建立律師評估法官及司法的制度,尤其是美國多數州都建立了律師評價法官的制度,只是各州規定評價的標準及問題不同。為此,美國有關部門,專門成立一個由9個律師、2個前任法官和3個專家學者組成的研究小組,提出了很有意義的評價方案川。該方案主要內容在以下:(l)法官適用法律水平能力的評估。涉及法官對法律精神及其法條的理解認識,制定及適用法律規則是否合法,具體案件事實適用法律的水平能力,制作裁判文書時引用法條及法理能力;(2)對法官在訴訟中公正性的評估。涉及法官在訴訟中是否存在偏祖一方當事人,而壓制另一方當事人情形,是否存在應回避而不主動提出回避的情形,開庭前有否先人為主傾向,訴訟審理是否存在有以貌取人或偏見的“前科”,法官審理是否存有政治偏見及對一方當事人律師的偏愛等;(3)法官遵守訴訟程序客觀性的評估。涉及法官訴訟中有否確保當事人平等享有訴訟機制,是否充分尊重當事人的處分權,是否恐嚇當事人使之達成和解、調解協議;(4)法官在庭審中的威嚴和儀表氣質的評估。
涉及法官庭審中的衣著、面容表情、道德品尚,法官在庭審中的精神風貌,法官是否耐心聽取當事人陳述辨解及證據的辨認,法官維持法庭秩序的能力,法官駕馭法庭程序及庭審技能的能力高低;(5)法官勤于案的評估。涉及法官年度、季度、月度辦案率高低,結案率高低,法官遵守法院庭審紀律、規章制度、公務制度情況,法官審閱當事人及律師遞交的有關案卷材料的認真度;(6)法官品德行為紀律評估。涉及法官個人人品風格,言行是否檢點,是否遵守法院工作規范紀律,是否有為法官個人操守不相適應的行為等等。
上述評價方案對建立我國律師評估司法的制度還是很有借鑒意義的。目前,我國尚未建立律師評價司法的制度,對法官的評估主要還是依法院內部機制進行。如先由法官自述一年的工作情況,一般是著重講業績,很少講存在的問題,接著由法官的同事進行打分評比,最后由法院內設的法官考評委員會根據法官自述、同事打分等情況進行最后的考核總評,其結果是優秀、勝任和不勝任,這種考評缺乏相關人士的參與。我國若借鑒美國作法,建立律師評估法官制度,則會更加專業性地評估法官及其制度,會大大促進法官制度健康發展。因為律師能較專業地客觀地評估法官品行作風、專業能力、訴訟公正性如何。當然,我國建立該項制度可以通過不同方式來進行,諸如先建立律師評估法官的各個專項制度,如法官庭審能力評估,法官品行及廉潔評估制度,法官運用法律專業知識能力評估。同時,還可以建立法院、檢察院的整體評估制度,包含對法院行使審判權的準確性、公正性、客觀性、合法性等進行綜合評估。律師評估法官及司法的活動,一般可以通過由律師行業協會(如律師協會)出面組織有關律師公正客觀進行,律師協會可以事先與有關評估機構先確定評估標準及評估考慮因素,再根據律師人數、分布情況進行電腦隨機抽員評估,這樣操作出的評估結果應是較客觀的。
四、建立當事人評估司法的制度
當事人在一個國家的司法制度中扮演一個重要的角色,它親身體會到國家司法制度的作用及威嚴,其對司法制度的認識是最直接的。我國可以考慮增加當事人評估司法這一項制度。盡管評估中當事人很有可能會帶“有色”眼光評估,但只要我們事先調好當事人眼光的“色彩”,如盡可能避開當事人對本案法官評估,而側重于對國家司法制度全局,包含對各具體訴訟制度的評估。這樣做,會容易發覺我國各訴訟制度、法官制度、具體司法制度的不足,深刻地覺察存在問題的深層原因。
當事人評估司法,可以考慮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
一是對具體訴訟制度(包含各項訴訟程序)的評估。在訴訟中,當事人最直接感受到各訴訟制度合理及不妥之處。如法律制度中規定起訴受理的條件限制,法院受案范圍大小,訴訟期間寬緊,送達方式的合理與否,庭審中雙方當事人舉證質證認證的細節規定合理性,法律規定當事人舉證情形與難易狀況等等。這些規定當事人感受到其存在的價值及作用。盡管當事人在這方面的感受及評估存在某些問題,如不具有法律專業分析能力等,但其提出的問題,則有利于我們從司法等角度分析。
二是對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工作體制、作風的評估。當事人極為關心國家司法機關設置及其職權的行使是否很好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當事人通過訴訟,可以體會到各司法機關職權分配是否合理,是否實現相互制約、相互監督、相互協調的關系。.諸如就民事訴訟而言,當事人怨言較深的集中于司法保護不徹底,即使獲得法院生效裁判,卻在執行時總得不到兌現,使當事人對司法機關及其司法權威的信任喪失。同時,對檢察院同時行使偵查、批捕、起訴等職能也難以接受,司法機關及其職權(責)配置是否科學合理,當事人也持懷疑態度。此外,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在行使職責時,其工作作風及態度等,當事人應是最有發言權,當事人直接體會到法官、檢察官敬業狀況、勤儉、踏實等情況。諸如了解到法官、檢察官作裁判前是否耐心聽取當事人申辯,對案件審理是否認真,是否對當事人耍脾氣,甚至是壓制一方,抬舉一方等。這些方面的評估,當事人還是有資格的。
三是對司法腐敗的舉報。設立當事人舉報制度是當事人對司法最強最有力的評估,是當事人介人防治司法腐敗的最好方法。由于我國司法制度及其監督機制等方面存在缺陷,司法腐敗難以抑制,但調動當事人參與防治的積極性最好的措施是舉報。當事人可以舉報的主要情形有: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在司法活動中的違法亂紀行為,如涉及違反法定程序審理案件,司法機關工作人員違反職業道德情形,司法機關工作違反廉潔自律的規定等。
四是對行使上訴、申訴權的評估。訴訟中,當事人是最直接感受到司法制度的合理性、科學性及公正性的。如當事人上訴率的高低可以一定程度體現當事人對司法訴訟制度,包括對法官執法的不同意見。當事人上訴意見及理由就是對一審的態度及評估,這是我們最容易發現司法制度存在的問題,包括掌握一審法官執法情況。當事人行使申訴權,是當事人對已生效的裁定、判決不服而向有關機關提出請求的一種民主權利,盡管它不會對已生效的裁定、判決產生法律影響,但它確實體現當事人不滿的意見,也是發覺司法審判活動是否有違法的重要線索來源之一,它可以作為當事人評估司法制度的一個參考因素或指標,因此說,當事人上訴率、申訴率的高低也是司法評估的一個尺度之一。
五、建立社會公眾評估司法的制度
社會公眾對司法制度有不同的看法,不同階層的社會公眾對司法制度也有不同認識,社會公眾對司法制度的關心程度也會體現社會公眾評估司法制度的影響力大小。關于社會公眾評估某項社會制度、事件,西方不少國家都有許多評估方式,我國在社會公眾的民意體察方法上,還是比較欠缺。我們可以適當考慮參照一些國家民意測試及調查方法,來了解掌握民眾對司法制度的看法。諸如,可以通過如下方式進行:
一是問卷調查評估。該方式是指向社會特定或不特定的公眾就有關司法制度及相關措施,通過征詢有關問題回答及選擇而作出的問卷,以達到對某項司法制度的態度和看法的了解。該方式最大特點是答卷人一般是不署名的,其答的內容比較客觀。但這種方式也有弊端,如答卷人回答態度不一定很踴躍,有些人是收到問卷而不作答,不易收回所發出的全部問卷。這種方式的問卷涉及內容可以是很廣泛的,也可以是具體通俗的。如可以問及訴訟中的某項原則、制度的貫徹執行、某具體案件審理的看法、生效裁判書執行情況及態度、最關心的司法問題,等等。
二是民意測驗的評估。該方式是指專門的調查機構或組織就某項司法制度或措施、事件向不特定的民眾或某類不同的民眾發出一種旨在了解被調查人的意見的特定形式。常見的是書面問卷形式,或是其他表現方式。它往往是用來了解民意的最佳途徑,如國外往往了解總統競選的選民測評,總統支持率高低,重大國內外政策出臺的支持率高低等。我們用該方式來測評民眾對司法制度的評估也是可行的,可以較好地表達出民意對司法的態度。當然,這里往往涉及操縱民意測驗的機構、團體的權威性及民意測驗方式選擇的可靠性及準確性的問題。
三是網民調查評估。該方式主要是充分利用當今高科技手段,通過網絡信息能更廣泛更準確地反映網民的意愿。它的調查面及人數都很廣很多,且調查的內容可以是全方位的,是當今更充分了解社會公眾意見的一種較有效的方式,對于評估司法制度而言也是很好的選擇方式之一。
四是社會公眾舉報式評估方式。上述所講的評估方式往往都是從正面上積極評估司法制度,而采取社會公眾舉報式評估司法卻是一種消極的評估方法,它是通過社會公眾對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執法存在的問題進行舉報,從舉報中發現司法制度存在的問題,從而實現評估司法制度的相關措施。某一定意義講,舉報越多,就一定程度體現社會公眾對司法的不滿,舉報少了也許可說明社會公眾對司法不滿的情緒少了或化解了。因此說,舉報式的評估也是有其存在的價值及意義的。
參考文獻:
[1]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努力建設高素質的法院隊伍〔n〕.人民法院報,1998-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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