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對企業會計核算和會計代理記帳機構管理的通知
各企業、各有關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省會計咨詢服務機構管理暫行辦法》,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機構,或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并指定會計主管人員;不具備設置條件的,應當委托經財政部門批準的持有《會計咨詢服務機構設立資格認定書》的代理記帳公司、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或者其他社會咨詢服務機構代理記帳,否則財政、稅務部門不予以辦理相關業務。
從事記帳的會計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具備獨立記帳能力,并熟悉財稅法律、法規和財務會計制度等相關知識。擔任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三年以上經歷。
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應按規定與接管人員及時辦清交接手續,填制移交清冊,并繼續沿用原來的帳簿,以保持會計記錄的連續性。
納稅人或代理記帳機構應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件之日起15日內,將其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采用計算機記帳的`,應當在使用前將會計電算化系統的會計核算軟件、使用說明書及有關資料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辦理會計代理記帳業務申請設立會計咨詢服務機構必須到財政部門進行資格確認,并持確認資格認定書到工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到稅務等部門辦理有關會計業務。
一、凡從事會計咨詢服務業務的機構和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有3名以上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并具有初級以上會計專業技術資格并符合國家規定的職齡內的專職從業人員,同時可以聘用一定的兼職從業人員。會計咨詢服務機構負責人須具有中級以上會計專業技術資格,且有最近連續3年以上從事財務會計工作經歷。
2、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具有3萬元以上的注冊資金和必要的辦公設備。
3、具有健全的財務會計管理制度、業務檔案管理制度及內部管理制度。
4、經濟上獨立核算、自負盈虧、有償服務、依法納稅。
5、會計咨詢服務機構開展咨詢業務,必須有1名以上高級會計師或其他相近專業具有高級技術資格的人員。
二、會計咨詢服務機構的具體確認程序如下:
(一)申請。凡符合會計咨詢服務機構設立條件的,應向財政部門提交專業資格確認申請報告,并提報以下材料:
1、會計咨詢服務機構章程、財務會計管理制度、內部管理制度及有關規章制度;
2、負責人及從業人員簡歷;
3、負責人及從業人員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及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原件、復印件;
4、專職從業人員應出具不在職證明或待崗證、失業證、退休證等原件、復印件;
5、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6、固定經營場所證明;
(二)專業資格確認。財政部門在收到申請資料30日內對申請設立會計咨詢服務機構進行資格確認;對符合條件的,確定會計咨詢服務機構從業范圍。
(三)經確認符合會計咨詢服務機構條件的申請人,持確認資格認定書到工商行政部門辦理注冊登記。
三、財政部門
對從業的會計咨詢服務機構進行管理、監督、檢查。稅務部門在辦理納稅業務時進行嚴格把關,凡沒有到財政部門進行資格認定的會計咨詢服務機構不能進行會計代理記帳、納稅申報等業務。工商部門對未取得資格認定證書的會計咨詢服務機構不予注冊登記。
四、沒有經過批準的代理記帳機構和個人應在本通知發布應在本通知發布起60日內到財政部門申報確認。
從2008年1月1日起,沒有《會計咨詢服務機構設立資格認定書》的一律停止辦理代理記帳業務。
五、處罰措施。
會計咨詢服務機構違反《××省會計咨詢服務機構管理暫行辦法》或在執行業務中違反《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財政部門將根據《會計法》進行處罰,會計咨詢服務機構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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