瓊州海峽輪渡運輸管理規定
《瓊州海峽輪渡運輸管理規定》已經2017年2月17日廣東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屆96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CN人才網小編推薦的瓊州海峽輪渡運輸管理規定,歡迎閱讀。
第一條 為了加強瓊州海峽輪渡運輸管理,維護瓊州海峽輪渡運輸秩序,保障瓊州海峽輪渡運輸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和《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廣東省徐聞縣外羅港與海南省文昌市鋪前港連線以西,至廣東省雷州市烏石港與海南省臨高縣新盈港連線以東的瓊州海峽水域內,從事滾裝客船、普通客船輪渡運輸以及為輪渡運輸提供碼頭設施服務和水路運輸輔助服務,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滾裝客船,包含火車輪渡滾裝客船。
本規定所稱水路運輸輔助業務,是指直接為水路運輸提供服務的船舶管理、船舶代理、水路旅客運輸代理和水路貨物運輸代理等經營活動。
第三條 交通運輸、海事、價格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做好瓊州海峽輪渡運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和其他管理工作。
瓊州海峽輪渡運輸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海峽辦)負責瓊州海峽輪渡運輸有關協調、監督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實施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 協調處理瓊州海峽輪渡運輸中發生的矛盾糾紛;
(三)組織編制、及時調整瓊州海峽航班班期,并組織實施;
(四)提出加強瓊州海峽輪渡運輸市場秩序管理的措施、編制疏運應急預案,并組織實施;
(五)承擔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法委托或者交辦的涉及瓊州海峽輪渡運輸管理的工作。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瓊州海峽輪渡運輸公共信息服務平臺,利用信息化手段實時發布船舶登記、船舶安檢、船員培訓發證、船舶進出港報告、行政許可、經營資質、服務質量、行業誠信、船舶航班、氣象服務等信息。
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與海事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信息通報制度。
第五條 滾裝客船輪渡運輸應當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確定的運營模式運營。運營模式的變更,應當由海峽辦擬訂方案,經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核后,按照規定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批準。
普通客船輪渡運輸應當定船舶、定航線、定班期、定時間、定碼頭。
第六條 港口經營人、船舶經營人和水路運輸輔助業務經營人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海峽辦的管理。
港口經營人、船舶經營人和水路運輸輔助業務經營人應當向旅客公布投訴、舉報渠道,對旅客的投訴、舉報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并及時向旅客反饋處理情況。
第七條 港口經營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確定的運營模式,合理安排船舶裝卸、錨泊;
(二)按照海峽辦編制的船舶班期,指令船舶準時發班和限時裝載;
(三)設置相應的港口作業設施,為船舶提供高效、安全的`裝卸、錨泊服務,為旅客、車輛提供舒適、安全、便捷的候船、待渡場所;
(四)定期對港口設施進行維護保養和檢查、檢測,確保有關設備、設施安全有效;
(五)加強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維護旅客、車輛上下船舶、進出港口的正常秩序和安全;
(六)履行旅客、車輛夾帶違禁物品查堵的主體責任,做好旅客行李和車輛的安全檢查工作,防止違禁物品進港上船;
(七)建設覆蓋旅客進站、查驗票、車輛進港、違禁物品查堵及碼頭前沿等場所的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并將視頻信號按照要求傳輸至瓊州海峽輪渡運輸監管平臺;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前款第六項所稱違禁物品,包括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的物品以及有可能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的其他物品。
第八條 船舶經營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海峽辦編制的船舶班期,組織符合瓊州海峽輪渡運輸要求的船舶投入營運,定期對船舶設備進行維護保養和檢查、檢測,為旅客、車輛提供舒適、安全、高效的服務;
(二)服從港口調度指令,在指定的碼頭、規定的時間內完成港口裝卸作業,合理配載,禁止船舶超載,不得無故脫班或者提前、延時開航;
(三)提供乘船須知和開航前安全宣傳服務;
(四)為船舶配備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九條 水路運輸輔助業務經營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接受委托提供代理服務,應當與委托人訂立書面合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辦理代理業務,不得強行代理,不得為未依法取得水路運輸業務經營許可或者超越許可范圍的經營人辦理代理業務;
(二)使用規范和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規定的客票、運輸單證;
(三)建立業務記錄和管理臺賬,按照規定報送統計信息;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