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人做人爱视频免费,97久久精品人人搡人妻人人玩,欧洲精品码一区二区三区,999zyz玖玖资源站永久

我要投稿 投訴建議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全文

時間:2017-05-05 19:50:52 規章制度 我要投稿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全文)

  新華社北京5月2日電 國務院總理李克強日前簽署第679號國務院令,公布《國務院關于修改〈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CN人才小編收集整理的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全文),歡迎閱讀參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做好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工作,維護移民合法權益,保障工程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的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國家實行開發性移民方針,采取前期補償、補助與后期扶持相結合的辦法,使移民生活達到或者超過原有水平。

  第四條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以人為本,保障移民的合法權益,滿足移民生存與發展的需求;

  (二)顧全大局,服從國家整體安排,兼顧國家、集體、個人利益;

  (三)節約利用土地,合理規劃工程占地,控制移民規模;

  (四)可持續發展,與資源綜合開發利用、生態環境保護相協調;

  (五)因地制宜,統籌規劃。

  第五條 移民安置工作實行政府領導、分級負責、縣為基礎、項目法人參與的管理體制。

  國務院水利水電工程移民行政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國務院移民管理機構)負責全國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監督。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組織和領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移民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監督。

  第二章 移民安置規劃

  第六條 已經成立項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由項目法人編制移民安置規劃大綱,按照審批權限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移民管理機構審批;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移民管理機構在審批前應當征求移民區和移民安置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見。

  沒有成立項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項目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移民區和移民安置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編制移民安置規劃大綱,按照審批權限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移民管理機構審批。

  第七條 移民安置規劃大綱應當根據工程占地和淹沒區實物調查結果以及移民區、移民安置區經濟社會情況和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編制。

  工程占地和淹沒區實物調查,由項目主管部門或者項目法人會同工程占地和淹沒區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實施;實物調查應當全面準確,調查結果經調查者和被調查者簽字認可并公示后,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簽署意見。實物調查工作開始前,工程占地和淹沒區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應當發布通告,禁止在工程占地和淹沒區新增建設項目和遷入人口,并對實物調查工作作出安排。

  第八條 移民安置規劃大綱應當主要包括移民安置的任務、去向、標準和農村移民生產安置方式以及移民生活水平評價和搬遷后生活水平預測、水庫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淹沒線以上受影響范圍的劃定原則、移民安置規劃編制原則等內容。

  第九條 編制移民安置規劃大綱應當廣泛聽取移民和移民安置區居民的意見;必要時,應當采取聽證的方式。

  經批準的移民安置規劃大綱是編制移民安置規劃的基本依據,應當嚴格執行,不得隨意調整或者修改;確需調整或者修改的,應當報原批準機關批準。

  第十條 已經成立項目法人的,由項目法人根據經批準的移民安置規劃大綱編制移民安置規劃;沒有成立項目法人的,項目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移民區和移民安置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經批準的移民安置規劃大綱編制移民安置規劃。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的移民安置規劃,按照審批權限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移民管理機構審核后,由項目法人或者項目主管部門報項目審批或者核準部門,與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項目申請報告一并審批或者核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移民管理機構審核移民安置規劃,應當征求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以及移民區和移民安置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見。

  第十一條 編制移民安置規劃應當以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為基礎,遵循本地安置與異地安置、集中安置與分散安置、政府安置與移民自找門路安置相結合的原則。

  編制移民安置規劃應當尊重少數民族的生產、生活方式和風俗習慣。

  移民安置規劃應當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相銜接。

  第十二條 移民安置規劃應當對農村移民安置、城(集)鎮遷建、工礦企業遷建、專項設施遷建或者復建、防護工程建設、水庫水域開發利用、水庫移民后期扶持措施、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資金概(估)算等作出安排。

  對淹沒線以上受影響范圍內因水庫蓄水造成的居民生產、生活困難問題,應當納入移民安置規劃,按照經濟合理的原則,妥善處理。

  第十三條 對農村移民安置進行規劃,應當堅持以農業生產安置為主,遵循因地制宜、有利生產、方便生活、保護生態的原則,合理規劃農村移民安置點;有條件的地方,可以結合小城鎮建設進行。

  農村移民安置后,應當使移民擁有與移民安置區居民基本相當的土地等農業生產資料。

  第十四條 對城(集)鎮移民安置進行規劃,應當以城(集)鎮現狀為基礎,節約用地,合理布局。

  工礦企業的遷建,應當符合國家的產業政策,結合技術改造和結構調整進行;對技術落后、浪費資源、產品質量低劣、污染嚴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企業,應當依法關閉。

  第十五條 編制移民安置規劃應當廣泛聽取移民和移民安置區居民的意見;必要時,應當采取聽證的方式。

  經批準的移民安置規劃是組織實施移民安置工作的基本依據,應當嚴格執行,不得隨意調整或者修改;確需調整或者修改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條的規定重新報批。

  未編制移民安置規劃或者移民安置規劃未經審核的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項目,有關部門不得批準或者核準其建設,不得為其辦理用地等有關手續。

  第十六條 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資金、依法應當繳納的耕地占用稅和耕地開墾費以及依照國務院有關規定繳納的森林植被恢復費等應當列入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概算。

  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資金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農村居民點遷建、城(集)鎮遷建、工礦企業遷建以及專項設施遷建或者復建補償費(含有關地上附著物補償費),移民個人財產補償費(含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和搬遷費,庫底清理費,淹沒區文物保護費和國家規定的其他費用。

  第十七條 農村移民集中安置的農村居民點、城(集)鎮、工礦企業以及專項設施等基礎設施的遷建或者復建選址,應當依法做好環境影響評價、水文地質與工程地質勘察、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第十八條 對淹沒區內的居民點、耕地等,具備防護條件的,應當在經濟合理的前提下,采取修建防護工程等防護措施,減少淹沒損失。

  防護工程的建設費用由項目法人承擔,運行管理費用由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管理單位負責。

  第十九條 對工程占地和淹沒區內的文物,應當查清分布,確認保護價值,堅持保護為主、搶救第一的方針,實行重點保護、重點發掘。

  第三章 征地補償

  第二十條 依法批準的流域規劃中確定的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項目的用地,應當納入項目所在地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項目核準或者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后,項目用地應當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

  屬于國家重點扶持的水利、能源基礎設施的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項目,其用地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

  第二十一條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項目用地,應當依法申請并辦理審批手續,實行一次報批、分期征收,按期支付征地補償費。

  對于應急的防洪、治澇等工程,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決定,可以先行使用土地,事后補辦用地手續。

  第二十二條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收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實行與鐵路等基礎設施項目用地同等補償標準,按照被征收土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執行。

  被征收土地上的零星樹木、青苗等補償標準,按照被征收土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執行。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建筑物按照其原規模、原標準或者恢復原功能的原則補償;對補償費用不足以修建基本用房的貧困移民,應當給予適當補助。

  使用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耕地,參照征收耕地的補償標準給予補償;使用未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的國有未利用地,不予補償。

  移民遠遷后,在水庫周邊淹沒線以上屬于移民個人所有的零星樹木、房屋等應當分別依照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標準給予補償。

  第二十三條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臨時用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批準。

  第二十四條 工礦企業和交通、電力、電信、廣播電視等專項設施以及中小學的遷建或者復建,應當按照其原規模、原標準或者恢復原功能的原則補償。

  第二十五條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占用耕地的,應當執行占補平衡的規定。為安置移民開墾的耕地、因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而進行土地整理新增的耕地、工程施工新造的耕地可以抵扣或者折抵建設占用耕地的數量。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占用25度以上坡耕地的,不計入需要補充耕地的范圍。

  第四章 移民安置

  第二十六條 移民區和移民安置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移民安置規劃的組織實施。

  第二十七條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開工前,項目法人應當根據經批準的移民安置規劃,與移民區和移民安置區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市、縣人民政府簽訂移民安置協議;簽訂協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可以與下一級有移民或者移民安置任務的人民政府簽訂移民安置協議。

  第二十八條 項目法人應當根據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的要求和移民安置規劃,在每年汛期結束后60日內,向與其簽訂移民安置協議的地方人民政府提出下年度移民安置計劃建議;簽訂移民安置協議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移民安置規劃和項目法人的年度移民安置計劃建議,在與項目法人充分協商的基礎上,組織編制并下達本行政區域的下年度移民安置年度計劃。

  第二十九條 項目法人應當根據移民安置年度計劃,按照移民安置實施進度將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資金支付給與其簽訂移民安置協議的地方人民政府。

  第三十條 農村移民在本縣通過新開發土地或者調劑土地集中安置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集體財產補償費直接全額兌付給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

  農村移民分散安置到本縣內其他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的,應當由移民安置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與縣級人民政府簽訂協議,按照協議安排移民的生產和生活。

  第三十一條 農村移民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其他縣安置的,與項目法人簽訂移民安置協議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將相應的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資金交給移民安置區縣級人民政府,用于安排移民的生產和生活。

  農村移民跨省安置的,項目法人應當及時將相應的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資金交給移民安置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用于安排移民的生產和生活。

  第三十二條 搬遷費以及移民個人房屋和附屬建筑物、個人所有的零星樹木、青苗、農副業設施等個人財產補償費,由移民區縣級人民政府直接全額兌付給移民。

  第三十三條 移民自愿投親靠友的,應當由本人向移民區縣級人民政府提出申請,并提交接收地縣級人民政府出具的接收證明;移民區縣級人民政府確認其具有土地等農業生產資料后,應當與接收地縣級人民政府和移民共同簽訂協議,將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交給接收地縣級人民政府,統籌安排移民的生產和生活,將個人財產補償費和搬遷費發給移民個人。

  第三十四條 城(集)鎮遷建、工礦企業遷建、專項設施遷建或者復建補償費,由移民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給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有關單位。因擴大規模、提高標準增加的費用,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關單位自行解決。

  第三十五條 農村移民集中安置的農村居民點應當按照經批準的移民安置規劃確定的規模和標準遷建。

  農村移民集中安置的農村居民點的道路、供水、供電等基礎設施,由鄉(鎮)、村統一組織建設。

  農村移民住房,應當由移民自主建造。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員會應當統一規劃宅基地,但不得強行規定建房標準。

  第三十六條 農村移民安置用地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辦理有關手續。

  第三十七條 移民安置達到階段性目標和移民安置工作完畢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移民管理機構應當組織有關單位進行驗收;移民安置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對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進行階段性驗收和竣工驗收。

主站蜘蛛池模板: 梁山县| 海晏县| 平遥县| 青田县| 静宁县| 保亭| 西乌珠穆沁旗| 法库县| 宁城县| 铅山县| 驻马店市| 湘潭县| 商水县| 新安县| 万载县| 景洪市| 邛崃市| 淮滨县| 穆棱市| 汪清县| 昔阳县| 阜平县| 永寿县| 台江县| 平阴县| 宣武区| 龙陵县| 潼南县| 友谊县| 三河市| 江陵县| 塔河县| 关岭| 攀枝花市| 垦利县| 房山区| 商水县| 灵武市| 平南县| 介休市| 中山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