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機動車停車管理條例(草案送審稿)
《北京市機動車停車管理條例(草案送審稿)》(以下簡稱送審稿)11日開始在北京市政府法制辦官網公開征求意見。送審稿鼓勵停車泊位所有者、使用者開展錯時有償共享,機動車違法停放的,由公安交管部門給予記分和罰款的雙處罰,并拖移車輛。下面就來看看CN人才網小編整理分享的北京市機動車停車管理條例(草案送審稿)吧。
北京市機動車停車管理條例
(草案送審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加強本市機動車停車管理,規范停車秩序,提升停車服務水平,促進城市交通環境改善,引導公眾綠色出行,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市行政區域內停車設施的規劃、建設、設置、使用、管理和機動車停放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管理原則】機動車停車是交通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機動車停車管理應當遵循政府主導、統籌規劃、社會共治、規范有序的原則,通過分類定位、差別供給、盤活資源、有償使用、屬地負責、精細管理,實現與動態交通體系相協調。
第四條【市級職責】市人民政府領導本市停車管理工作,統籌制定本市機動車停車發展戰略,建立綜合協調機制,協調解決重大問題。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市的停車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制訂本市機動車停車管理的相關政策,并會同相關部門對機動車停車管理工作進行綜合協調、檢查指導、督促考核。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市道路停車秩序管理和道路停車泊位的設置,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停車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發展改革、規劃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財政、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稅務、消防、民防、園林綠化、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教育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負責機動車停車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區級職責】各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停車設施的規劃、建設、設置、管理及機動車停放管理的統籌協調。各區停車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機動車停車管理的具體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負責做好本轄區內的機動車停車管理工作。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導本轄區居(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開展機動車停車自治,依法進行機動車停車的自我管理。
第六條【產業化發展】本市鼓勵和引導停車產業化發展,逐步形成投資多元化、經營規;⒐芾韺I化的產業化格局。
第七條【互聯網融合】本市鼓勵和推廣停車智能化、信息化,鼓勵停車與互聯網融合發展,支持移動終端互聯網停車應用的開發與推廣,有序推行電子收費。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八條【停車設施規劃】本市按照合理布局、城鄉統籌、區域平衡、供需協調的原則,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綜合交通體系規劃,結合城市建設發展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需要,科學編制機動車停車設施專項規劃。
停車設施專項規劃應當確定城市停車總體發展戰略、區域發展策略、停車設施供應體系及引導政策,適度滿足基本停車需求,科學調控出行停車需求,統籌地上地下、城市鄉村空間資源與布局,明確控制目標和建設時序,并將停車設施與城市交通樞紐、城市軌道交通換乘站緊密銜接。
停車設施專項規劃應當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規劃國土資源等部門組織編制,經依法批準后實施。經批準的停車設施專項規劃應當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
各區人民政府根據本市機動車停車設施專項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停車設施規劃及年度實施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九條【用地供給】獨立建設的中心城區域配套停車場、駐車換乘停車場、公共汽電車場站和為改善交通管理秩序建設的公益性停車場,是城市交通基礎設施,用地實行劃撥或者協議出讓。
在以劃撥方式供地的醫院、政府機關、博物館、展覽館、大中小學、幼兒園及公共服務性設施用地內獨立建設的停車場,建設用地實行劃撥。
新建、擴建、改建城市道路或者機場、鐵路客運站、大型商業中心及其他客流集中的公共場所,應當按照規劃標準確定并保障公共汽電車場站設施用地。
第十條【鼓勵政策】本市以規劃引導、政策扶持、市場運作、社會參與為原則,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建設和經營停車場,鼓勵建設立體停車場,并給予下列支持:
(一)政府可以采取資本金注入、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支持企業融集資金;
(二)對獨立建設停車場的,可以配建一定比例的附屬商業面積;
(三)對新建建筑超過停車配建標準建設的停車場和隨新建項目同步建設的公共停車場,可以給予一定的容積率獎勵;
(四)對建設獨立停車場和設置臨時立體停車設施的,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相關規定,簡化建設項目審批流程。
第十一條【配建標準及動態調控】市規劃國土資源部門、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綜合考慮城市功能布局、土地開發強度、公共交通服務水平、交通運行狀況等因素,科學合理確定我市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建筑和居住區等的配建停車泊位標準,并建立配建停車泊位標準動態調整機制。
第十二條【配建停車場建設】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建筑、居住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和規劃指標,配建機動車停車場。配套建設的停車場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時驗收、同時交付使用。
核心區新建、改建、擴建項目,規劃國土資源部門應當統籌考慮其所在區域內的居住停車需求,鼓勵建設單位在配建指標基礎上利用地下空間增建停車場。建設單位應當將增建的停車場對周邊居民開放。
第十三條【開發地下資源】本市鼓勵單位和個人利用地下空間資源開發建設公共停車場。單獨選址開發地下資源建設公共停車場的,建設單位應當辦理規劃和土地手續,規劃國土資源部門應當依法核發規劃用地許可證及地下土地使用證。
開發利用衛生、教育、文化、體育設施及道路、廣場、綠地地下空間資源單獨選址建設停車場的,建設單位應當進行安全論證,征求地面設施所有權人意見,提出建設方案,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區停車管理部門會同發展改革、規劃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民防、園林綠化等部門按照鼓勵建設的原則,依法辦理相應手續。
依照前款規定建設停車場,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建設標準和規范,不得影響道路、廣場、綠地以及原有設施的使用功能和安全。
第十四條【停車場交評及驗收】重大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停車場,應當在立項時與主體建設項目同時進行交通影響評價。獨立建設的停車場在立項時,應當單獨進行交通影響評價。未進行交通影響評價或者經評價對交通環境將造成重大不利影響的項目,發展改革部門不予立項或者核準,規劃國土資源部門不予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配建或者獨立建設的停車場在竣工驗收時,建設單位應當通知停車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共同進行驗收,并將驗收信息納入本市停車綜合管理系統。未經驗收、驗收不合格或者未達到停車泊位配建標準的,建設項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條【落客區建設】新建的交通客運換乘場站、中小學校、醫院及其他客流集中的公共場所,應當在項目用地內設置落客區,并與主體工程同步交付使用。
已建成交通客運換乘場站、中小學校、醫院及其他客流集中的公共場所,在改建、擴建時,有條件的應當按照前款規定設置落客區。
周邊道路有條件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上述公共場所周邊道路設置出租汽車專用上下客車位,其他車輛不得占用。
第三章 設置與管理
第十六條【設置要求】設置停車設施,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停車設施設置標準和設計規范,并按照標準設置無障礙停車泊位和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停車設施設置后10日內,設置單位應當將停車泊位情況報送區停車管理部門。
居住區、農村社區停車自治設置的停車泊位情況,應當由各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統計后報送區停車管理部門。
第十七條【平改立】鼓勵對平面停車設施進行改造,設置立體停車設施。
設置機械式停車設施的,應當符合特種設備的規定,經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按規定定期接受檢驗。
第十八條【居住區及周邊設置臨時停車設施】既有居住區配建的停車場不能滿足業主停車需求的,按照物業管理的規定并經業主同意,可以統籌利用業主共有場地設置臨時停車設施。
居住區不具備場地條件的,區人民政府可以組織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相關部門按照規定,在居住區周邊街坊路、支路和次干路分時分段設置夜間居住停車泊位。具體時間和路段由各區人民政府確定并向社會公示。
第十九條【臨時停車設施設置】本市鼓勵利用待建土地、空閑廠區、橋下空間、邊角空地等場所,設置臨時停車設施。臨時停車設施的設置由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協調。設置臨時停車設施,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及地下管線檢查井等市政基礎設施,不得妨礙消防設施和市政基礎設施的正常使用,不得影響已批開發項目建設的進度,不得損害相關人合法權益。
第二十條【道路停車泊位設置】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根據城市區域停車設施控制目標、交通狀況和周邊停車場增設情況,分時段設置和調整道路停車泊位,并定期進行評估;需要調整的,應當予以公示。
周邊停車場車位能滿足停車需求的情況下,原則上不設置道路停車泊位。
第二十一條【大型活動停車位設置】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承辦者應當協調活動周邊停車場,提供停車服務,并在票證上標示活動周邊公共交通線路、行車路線及停車場位置;停車場地不能滿足停車需求的,承辦者應當在票證及其他宣傳媒體上提示活動參與者選擇公共交通前往活動地點。
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采取交通管制措施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采取管制措施3日前向社會公告。周邊道路有條件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活動場地周邊道路設置一定數量的臨時停車泊位。
第二十二條【智能化管理】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全市統一的停車綜合管理系統,對停車場信息實行動態管理,實時公布停車場的分布位置、使用狀況、泊位數量等情況,并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城市管理綜合執法、規劃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共享管理信息。
各區停車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市停車綜合管理系統,建設區域停車誘導系統,并負責運行、維護和管理。
各公共停車場應當按照標準配建停車場誘導設施,并與所在區域停車場誘導系統實時對接。
第二十三條【資源普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開展停車資源普查,并將普查結果納入停車綜合管理系統。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配合和協助。
第二十四條【收費管理】本市停車收費區分不同類型、不同性質,分別實行政府定價和市場調節價。
道路停車收費屬政府非稅收入,實行政府定價和收支兩條線管理,收入全額上繳財政。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城市中心區域高于外圍區域、重點區域高于非重點區域、擁堵時段高于空閑時段的原則,確定差別化收費標準和動態調節機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駐車換乘停車場和中心城區域配套停車場實行政府定價,并按照相關規定,享受相應的補貼政策。
其他停車場實行市場調節價,可以根據地理位置、服務條件、供求關系等因素自主定價。
第二十五條【政企內部停車場管理】本市政府機關、事業單位應當加強本單位機動車停車場管理,維護內部停車秩序。本市鼓勵政府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機動車停車場實行有償使用。
第二十六條【備案管理】停車場向社會開放并收費的,停車管理單位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稅務登記等相關手續,在手續辦理完畢后15日內到區停車管理部門辦理備案。實行政府定價的收費停車場,應當在辦理備案手續后到區發展改革部門進行價格核定及明碼標價牌編號。
辦理備案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營業執照及復印件;
(二)委托經營的提供委托經營協議;
(三)竣工驗收文件;
(四)停車泊位平面示意圖和方位圖;
(五)符合規定的停車場設備清單;
(六)經營、服務、安全管理制度,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等;
(七)停車誘導系統建設技術說明書及管理運行方案。
依照本條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一款和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設置的停車場提交的備案材料不包括前款第三項、第五項和第七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