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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小”條例全文

時間:2023-02-20 17:08:11 規章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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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小”條例全文

  6月1日 起,《山東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管理條例》將正式實施,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 品攤點須到相關部門辦理登記證。對違反《食品安全法》的“三小”經營業戶除了相應的處罰 之外,2017年,全省每個縣(市、區)還將打造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示范街(區、園、 村)。下面就來看看CN人才網小編整理的“三小”條例全文吧。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的生產經營活動,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的生產經營以及監督管理與服務,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產場所,從業人員少、生產加工規模小、生產條件和工藝流程簡單,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的經營者,但是不包括食用農產品初級加工者。

  本條例所稱小餐飲,是指經營場所面積不足五十平方米,有固定門店,從業人員少,從事餐飲服務的小餐館、小吃店、小飲品店等經營者。

  本條例所稱食品攤點,是指無固定門店,從事食品銷售或者現場制售食品的經營者。

  第三條 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應當依法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保證食品衛生、無毒、無害,對其生產經營食品的安全負責,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與服務工作負責,將工作經費列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加強監督管理和服務能力建設,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縣(市、區)人民政府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與服務工作,落實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照本條例和上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做好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的相關監督管理與服務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有關部門開展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的監督管理與服務工作。

  第五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監督和指導。

  縣(市、區)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具體負責對本行政區域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的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公安、城鄉規劃、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環境衛生、農業、衛生和計劃生育、環境保護、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負責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的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鼓勵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組建或者加入相關行業協會、商會。

  行業協會、商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保障行業公平競爭,推動行業誠信建設,按照章程提供培訓、咨詢、維權等服務,引導和督促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合法生產經營。

  第七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食品安全舉報獎勵制度。

  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投訴和舉報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生產經營中的違法行為,依法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對監督管理和服務工作提出意見、建議。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八條 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從事生產經營,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和國家相關規定;

  (二)具有相應的防塵、防蠅、防鼠、防蟲設備或者設施;

  (三)接觸食品的包裝材料無毒、清潔;

  (四)用水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五)加工、貯存、運輸、裝卸和銷售食品的容器、工具、設備安全、無害并保持清潔,符合食品安全所需特殊要求,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貯存、運輸;

  (六)按照國家標準和規定使用食品添加劑;

  (七)從業人員保持個人衛生,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等;

  (八)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對人體安全、無害;

  (九)生產經營場所清潔,與污染源保持安全、無害距離;

  (十)遵守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等法律、法規、規章。

  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從事生產經營,不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相關規定。

  第九條 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應當定期對生產經營狀況進行自查,發現食品或者食品原料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第十條 本省對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實行登記制度,對食品攤點實行備案制度。登記、備案不收取任何費用。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冒用、出租、出借、買賣登記或者備案憑證。

  食品小作坊、小餐飲申請食品生產經營許可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辦理。

  第十一條 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從業人員應當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有效健康證明后方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

  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十二條 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應當查驗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以及食品相關產品供貨者的許可證或者登記證、產品合格證明,留存進貨票據。進貨票據留存期限不得少于六個月。

  第十三條 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應當在生產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張貼或者懸掛登記、備案憑證和從業人員健康證明,公示食品添加劑使用情況和食品安全承諾等信息。

  第十四條 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柜臺出租者、展銷會舉辦者和景區經營者,應當建立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的管理制度和檔案,查驗登記、備案憑證,定期檢查生產經營環境和條件;發現有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立即報告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章 食品小作坊

  第十五條 食品小作坊從事食品生產加工活動,除遵守本條例第二章的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與生產加工的食品品種、數量、質量要求相適應的場所,生產加工區域與生活區域相分離;

  (二)具有與保證食品安全相適應的生產加工設備或者設施;

  (三)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加工生、熟食品的用具、容器分開使用,避免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和成品的交叉污染。

  第十六條 食品小作坊向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表;

  (二)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申請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四)工藝流程圖或者說明;

  (五)從業人員健康證明。

  第十七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必要時進行現場核查。對符合要求的,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內發放食品小作坊登記證,并將登記信息告知食品小作坊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登記并書面說明理由。

  食品小作坊登記證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原登記機關申請延續。

  第十八條 食品小作坊登記證應當載明食品小作坊名稱、經營者姓名、登記證編號、生產加工地址、生產加工品種等內容。

  食品小作坊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自變化之日起十日內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手續,登記機關應當在十日內辦結。

  第十九條 食品小作坊不得生產加工下列產品:

  (一)乳制品、罐頭制品、果凍、冷凍飲品、酒類、飲料(含瓶、桶裝飲用水)、醬油、食醋、預包裝肉制品;

  (二)保健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和其他專供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三)食品添加劑;

  (四)國家和省、設區的市禁止生產加工的其他食品。

  第二十條 食品小作坊應當如實記錄生產加工中原料投放數量、食品添加劑名稱和使用量、成品數量和生產日期;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食品小作坊向商場、超市、單位食堂和餐飲服務單位銷售其生產加工的食品,應當提供登記證和食品檢驗合格證明文件。

  食品小作坊不得接受委托生產加工或者分裝食品。

  第二十一條 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散裝食品的,應當在食品容器上采用貼標或者掛牌等方式標明食品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貯存條件;進行包裝的,還應當在包裝上標明食品小作坊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登記證編號、食品成分或者配料表。

  第四章 小餐飲

  第二十二條 小餐飲從事食品經營活動,除遵守本條例第二章的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保證食品安全的固定場所和設備、設施;

  (二)加工生、熟食品的用具、容器有明顯的區分標識,分開使用,避免交叉污染;

  (三)提供安全、無毒、清潔的餐具、飲具。

  第二十三條 小餐飲向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表;

  (二)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申請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四)從業人員健康證明。

  第二十四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必要時進行現場核查。對符合要求的,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內發放小餐飲登記證,并將登記信息告知小餐飲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登記并書面說明理由。

  小餐飲登記證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原登記機關申請延續。

  第二十五條 小餐飲登記證應當載明小餐飲名稱、經營者姓名、登記證編號、經營地址、經營范圍等內容。

  小餐飲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自變化之日起十日內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手續,登記機關應當在十日內辦結。

  第二十六條 小餐飲不得經營裱花蛋糕、生食水產品以及國家和省、設區的市規定禁止經營的其他食品。

  第五章 食品攤點

  第二十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城市管理部門應當依據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按照科學規劃、合理布局、方便公眾的原則,劃定食品攤點經營區域、經營時段,確定幼兒園、中小學校周邊禁止食品攤點經營的區域,并向社會公布。

  在劃定區域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城市管理部門根據公眾需求,在不影響安全、交通、市容市貌、環境衛生等情況下,可以在城鎮非主干道兩側臨時指定路段、時段供食品攤點經營。

  第二十八條 食品攤點應當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備案,提供身份證明、住址、經營品種、健康證明和聯系方式。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備案信息當場制作、發放食品攤點信息公示卡,并及時將備案信息告知縣(市、區)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城市管理部門。信息公示卡應當載明經營者姓名、經營品種、經營地點、經營時段等內容。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發現食品攤點未辦理食品攤點信息公示卡的,應當告知其及時辦理。

  第二十九條 食品攤點從事食品經營活動,除遵守本條例第二章的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防雨設施以及密閉的廢棄物容器;

  (二)銷售散裝食品的,使用無毒、清潔的包裝材料;

  (三)加工生、熟食品的用具、容器分開使用,避免交叉污染;

  (四)提供安全、無毒、清潔的餐具、飲具。無專用餐具、飲具清洗消毒設施的,使用符合規定的集中消毒或者一次性餐具、飲具;

  (五)不得妨礙道路交通安全和居民正常生活;

  (六)及時清理場地,保持環境衛生、整潔。

  第三十條 食品攤點不得經營下列食品:

  (一)保健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和其他專供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二)裱花蛋糕、生食水產品、散裝酒、現制乳制品、散裝食醋、散裝醬油、散裝食用油;

  (三)國家和省、設區的市規定禁止經營的其他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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