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3月15日網購退貨新規實施
國家工商總局1月11日公布《網絡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將于3月15日起施行。關于網購退貨的新規又將出爐實施啦,下面是中國人才小編給大家整理提供的相關內容,快來看看吧。
關于3月15日網購退貨新規實施
近年,網購發展迅猛,但網絡消費環境與消費者要求還有差距。2014年起實施的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消法》)設立了“七日無理由退貨”制度,加大了消費者權益保護力度。但該制度規定主要是突出原則,存在退貨適用范圍理解不同、商品完好標準爭議不斷、退貨程序規定不詳等問題。此次出臺辦法,細化了哪些內容?
不適用無理由退貨商品,網店需設置確認程序
《消法》曾對不適用無理由退貨的“四加一”情形做了規定,包括:消費者定作的商品;鮮活易腐的商品;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以及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交付的報紙或者期刊等四類不適用無理由退貨的商品。此外,還有其他根據商品性質并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
實際中,一些電商擅自對不適用無理由退貨的商品范圍進行擴大解釋。工商總局消費者權益保護局局長楊紅燦介紹,辦法在綜合考慮保護消費者權益和保障企業正常經營情況下,補充了3類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可以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的商品。
此外,網絡商品銷售者應采取技術手段或其他措施對不適用無理由退貨的商品明確標注,并在商品銷售必經流程中設置顯著的確認程序,供消費者對單次購買行為進行確認。
“如果在消費者付款之前,沒有一對一單獨確認,網絡商品銷售者不得拒絕七日無理由退貨。”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說。
商品是否完好,有了界定標準
不少網民擔心,商品開包使用會影響無理由退貨。“有的經營者不僅要求商品本身完好,還要求商品包裝必須完整,甚至要求商品不得拆封、試用。這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消費者的權利。也有消費者濫用無理由退貨制度,過度試用商品,給經營者帶來困擾。”楊紅燦說。
如何界定商品是否完好?辦法分三方面給出明確標準:保持原有品質、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標標識齊全的,視為商品完好。消費者基于查驗需要而打開商品包裝,或者為確認商品的品質、功能而進行合理的調試不影響商品的完好。超出查驗和確認商品品質、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導致商品價值貶損較大的,應當視為商品不完好。
辦法進一步提出三大類商品“不完好”的判定標準:第一,食品(含保健食品)、化妝品、醫療器械、計生用品的必要的一次性密封包裝被損壞的;第二,電子電器類進行未經授權的維修、改動,破壞、涂改強制性產品認證標志、指示標貼、機器序列號等,有難以恢復原狀的外觀類使用痕跡,或者產生激活、授權信息、不合理的個人使用數據留存等數據類使用痕跡的';第三,服裝、鞋帽、箱包、玩具、家紡、家居類商標標識被摘、標識被剪或商品受污、受損的。
退貨走四步,經營者首問和賠償先付制度應建立
“七日從哪天開始算”“錢應該退到哪”“用了優惠券怎么辦”“退貨運費誰來擔”……楊紅燦介紹,辦法明確規定了各方主體的規定動作、時間節點和延誤責任。具體分為四步:
首先,選擇無理由退貨的消費者應當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向網絡商品銷售者發出退貨通知;自簽收的次日開始算。
其次,網絡商品銷售者收到退貨通知后應當及時向消費者提供真實準確的退貨地址、聯系人、聯系電話等有效聯系信息。
再次,消費者獲得上述信息后應當及時退回商品,并保留退貨憑證。
最后,網絡商品銷售者應當在簽收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內向消費者返還已支付的商品價款,退款方式比照購買商品的支付方式。如果消費者不能一并退回贈品,經營者可以要求消費者按照事先標明的贈品價格支付贈品價款。如果退貨后不能達到免運費活動要求,網絡商品銷售者在退款時可以扣除運費。
如何確保辦法落實,讓消費者權益真正得到保障?
楊紅燦認為,應加強對網絡商品銷售者和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經營行為的監督檢查,督促引導其建立健全經營者首問和賠償先付制度,及時受理和依法處理消費者有關無理由退貨的投訴、舉報。發現經營者存在拒不履行無理由退貨義務,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的,應當依法查處,同時將處罰信息通過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
此外,劉俊海建議,要確保消費者維權收益高于維權成本,在公益訴訟、懲罰性賠償、舉證責任倒置等方面繼續探索。
全文:網絡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
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的范圍
第六條 下列商品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定:
(一)消費者定作的商品;
(二)鮮活易腐的商品;
(三)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報紙、期刊。
第七條 下列性質的商品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可以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定:
(一)拆封后易影響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導致商品品質發生改變的商品;
(二)一經激活或者試用后價值貶損較大的商品;
(三)銷售時已明示的臨近保質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界定商品完好標準
《消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但對商品完好的標準未加以明確。實踐中,一些網店經營者不僅要求商品本身完好,還要求商品包裝必須完整,甚至要求商品不得拆封、試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消費者的權利。
《辦法》第八條規定,消費者退回的商品應當完好。商品能夠保持原有品質、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標標識齊全的,視為商品完好;并進一步明確,消費者基于查驗需要而打開商品包裝,或者為確認商品的品質、功能而進行合理的調試,不影響商品的完好。
商品“不完好”的判定標準
第九條 對超出查驗和確認商品品質、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導致商品價值貶損較大的,視為商品不完好。具體判定標準如下:
(一)食品(含保健食品)、化妝品、醫療器械、計生用品:必要的一次性密封包裝被損壞;
(二)電子電器類:進行未經授權的維修、改動,破壞、涂改強制性產品認證標志、指示標貼、機器序列號等,有難以恢復原狀的外觀類使用痕跡,或者產生激活、授權信息、不合理的個人使用數據留存等數據類使用痕跡;
(三)服裝、鞋帽、箱包、玩具、家紡、家居類:商標標識被摘、標識被剪,商品受污、受損。
七日時間起算
《消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內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退回商品的運費由消費者承擔;經營者和消費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但并未就消費者和經營者之間解除商品購買合同的告知義務、“七日”的期間計算方法、經營者返還消費者商品價款的形式等具體程序問題進行明確,導致消費者和商家扯皮現象不斷涌現。
《辦法》明確規定各方主體的規定動作、時間節點、延誤責任,并規定選擇無理由退貨的消費者,應當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向網絡商品銷售者發出退貨通知。七日期間自消費者簽收商品的次日開始起算。
退貨程序
《辦法》明確了退貨的程序,具體分為4步:一是選擇無理由退貨的消費者應當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向網絡商品銷售者發出退貨通知,七日期間自簽收的次日開始起算;二是網絡商品銷售者收到退貨通知后,應當及時向消費者提供真實準確的退貨地址、聯系人、聯系電話等有效聯系信息;三是消費者獲得上述信息后應當及時退回商品,并保留退貨憑證;四是網絡商品銷售者應當在簽收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內,向消費者返還已支付的商品價款。
贈品應一并退回消費者承擔運費
退貨時,贈品需要退回嗎?《辦法》提出,消費者退貨時應當將商品本身、配件及贈品一并退回。贈品包括贈送的實物、積分、代金券、優惠券等形式。如果贈品不能一并退回,經營者可以要求消費者按照事先標明的贈品價格支付贈品價款。
運費誰來承擔?《辦法》明確,商品退回所產生的運費依法由消費者承擔。經營者與消費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消費者參加滿足一定條件免運費活動,但退貨后已不能達到免運費活動要求的,網絡商品銷售者在退款時可以扣除運費。
最晚什么時候能收到退款?《辦法》明確,消費者退回的商品完好的,網絡商品銷售者應當在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內向消費者返還已支付的商品價款。
加大網店及平臺責任
《辦法》主要在以下幾個方面明確網店和平臺責任:一是要求銷售者經營者應當對于不適用無理由退貨的商品有明確標注,并在銷售必經流程中設置顯著的提示程序,供消費者對單次購買行為進行確認;
二是要求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積極履行平臺管理責任,對平臺上經營者落實無理由退貨規定情況進行監控檢查,發現違法行為應當及時制止,并向工商部門報告,必要時可以停止對其提供平臺服務;
三是要求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承擔消費維權主體責任,建立消費糾紛和解和消費維權自律制度等;
四是首次創設了無理由退貨商品檢驗及再流通制度,對能夠完全恢復到初始銷售狀態的無理由退貨商品,可以作為全新商品再次銷售,對不能夠完全恢復到初始狀態的無理由退貨商品而再次銷售的,應當通過顯著的方式將商品的實際情況明確標注。
【關于3月15日網購退貨新規實施】相關文章:
網購7日無理由退貨辦法3月15日施行02-18
2017年3月實施新規一覽02-16
關于網購的調查報告01-24
上海公積金貸款新規03-17
如果網購被騙怎么辦02-19
2017健康扶貧新政新規07-13
C1駕照新規02-28
考駕照科二新規03-30
2017南京積分落戶新政新規07-07
2017西安買房落戶新政新規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