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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支付新規全文
央行近日印發《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于實施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集中存管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集中存管工作要求:支付機構應將部分客戶備付金交存至指定機構專用存款賬戶,首次交存的平均比例為20%左右,最終將實現全部客戶備付金集中存管。下面就一起來和CN人才網小編看看央行支付新規全文吧。
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于實施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集中存管有關事項的通知
銀辦發〔2017〕10號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各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各非銀行支付機構: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總體部署,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21號)提出的“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挪用、占用客戶備付金,客戶備付金賬戶應開立在人民銀行或符合要求的商業銀行。人民銀行或商業銀行不向非銀行支付機構備付金賬戶計付利息”相關要求,人民銀行決定對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實施集中存管。現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4月17日起,支付機構應將客戶備付金按照一定比例交存至指定機構專用存款賬戶,該賬戶資金暫不計付利息。
二、人民銀行根據支付機構的業務類型和最近一次分類評級結果確定支付機構交存客戶備付金的比例,并根據管理需要進行調整。
三、2017年4月17日起,支付機構交存客戶備付金執行以下比例,獲得多項支付業務許可的支付機構,從高適用交存比例。
網絡支付業務: 12%(A類)、14%(B類)、16%(C類)、 18% (D類)、20%(E類);
銀行卡收單業務:10%(A類)、12%(B類)、14%(C類)、 16% (D類)、18%(E類);
預付卡發行與受理:16%(A類)、18%(B類)、20%(C類)、 22% (D類)、24%(E類)。
四、支付機構應交存客戶備付金的金額根據上季度客戶備付金日均余額與支付機構適用的交存比例計算得出,每季度調整一次,每季度首月16日完成資金劃轉(遇節假日順延)。
五、商業銀行為支付機構交存的客戶備付金不計入一般存款,不納入存款準備金交存基數。
六、支付機構和備付金交存銀行未按照本通知有關要求執行的,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將視情節輕重,按照《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三條規定予以處罰,并將支付機構相關行為納入分類評級管理。
七、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應根據本通知要求切實履行職責,指導支付機構和備付金交存銀行做好相關工作,并加強相關工作的檢查、監督。
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區內各有客戶備付金存管資質的商業銀行。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告知人民銀行支付結算司。
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
2017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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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備付金是非銀行支付機構(以下簡稱支付機構)預收其客戶的待付貨幣資金,不屬于支付機構的自有財產。近年來,客戶備付金規模快速增長、存放分散,風險事件頻發。《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21號)中要求“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挪用、占用客戶備付金,客戶備付金賬戶應開立在人民銀行或符合要求的商業銀行。人民銀行或商業銀行不向非銀行支付機構備付金賬戶計付利息”。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相關工作要求,充分保護消費者權益,人民銀行在充分聽取支付機構和有關各方意見的基礎上,近日印發通知,明確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集中存管工作要求,支付機構應將部分客戶備付金交存至指定機構專用存款賬戶,首次交存的平均比例為20%左右,最終將實現全部客戶備付金集中存管。各支付機構首次交存的具體比例根據業務類型和分類評級結果綜合確定,交存金額根據上一季度客戶備付金日均余額計算,每季度調整一次。
建立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集中存管制度,主要目的是糾正和防止支付機構挪用、占用客戶備付金,保障客戶資金安全,并引導支付機構回歸業務本源。人民銀行將繼續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相關決策部署,維護金融市場秩序,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更好地促進支付服務市場持續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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