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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環境保護條例全文

時間:2023-02-18 17:09:00 規章制度 我要投稿

廣西壯族自治區環境保護條例全文

  為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廣西實際,制定該條例。條例于1999年3月26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2004年6月3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關于修改〈廣西壯族自治區環境保護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2005年12月3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第一次修訂,根據2010年9月29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2016年5月25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第二次修訂,于2016年9月1日起施行。下面就一起來和小編看看廣西壯族自治區環境保護條例全文吧。

廣西壯族自治區環境保護條例全文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以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環境質量負責,應當采取措施持續改善環境質量。

  自治區實行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開展和推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和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落實任期及年度環境保護目標和任務,使本行政區域環境質量達到規定的標準。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經濟、產業和技術政策,進行資源開發、區域國土整治、城鄉建設等活動,應當充分考慮對環境的影響,聽取有關部門、專家、公眾等方面的意見,進行環境與發展綜合決策。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大力發展循環經濟,制定清潔生產、生態環境治理、廢棄物資源化等方面的政策,鼓勵合理利用資源,發展環境保護產業,構建資源節約型產業結構和消費結構,建設節約型社會,使經濟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相協調。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大環境保護財政投入,建立政府、企業、社會多元化的環境保護投融資機制,支持、鼓勵、引導社會資金參與環境保護、環境保護產業投資和環境污染治理。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環境保護工作,監督、檢查環境保護工作任務落實情況,統籌環境應急處置工作,建立環境信息共享機制,對重點環境污染問題和違法行為,實行聯合執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的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對環境污染的防治、資源的保護實施監督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有專人負責環境保護工作,街道辦事處和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協助做好環境保護工作。

  第八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享有要求減輕和消除污染危害、享受良好環境、知悉環境信息、參與和監督環境保護的權利,有權舉報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行為,有合理利用自然資源、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污染的義務。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環境保護宣傳教育,普及環境保護知識,提高全社會環境保護意識,營造保護環境的良好風氣。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環境保護知識納入學校教育的內容,培養學生的環境保護意識。

  環境監督管理

  第十條 環境保護規劃是生態環境保護和污染控制的基本依據,各種開發和建設活動應當符合環境保護規劃的要求。

  環境保護規劃應當嚴格執行,不得擅自修改。因保護和改善環境確需修改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原編制和批準程序辦理;修改后的保護標準不得低于上級人民政府批準的環境保護規劃的要求。

  第十一條 環境保護規劃的編制和修改,應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公開征求意見等形式廣泛征詢公眾意見并向社會公開。上報審批的環境保護規劃應當附有公眾意見以及對公眾意見采納和不采納情況的說明。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不同區域功能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劃定或者調整本行政區域環境功能區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公布實施。

  各專業規劃、專項規劃和區域開發利用規劃應當符合環境功能區劃。

  第十三條 自治區建立跨設區的市的重點區域、流域和海域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聯合防治協調機制,實行統一規劃、統一標準、統一監測、統一防治措施。其他跨行政區域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防治,由有關人民政府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突發環境事件的處置應急預案,規范突發環境事件的風險控制、應急準備、應急處置和事后恢復等工作。

  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導致環境質量嚴重惡化、威脅公民生命財產安全等緊急情況時,所在地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及時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并通報當地可能受到危害的單位和居民以及可能受到影響的鄰近地區的同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因過錯造成突發環境事件,導致他人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由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依法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時,有權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對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進行現場檢查、現場監測、調查取證;

  (二)查閱或者復制有關資料,采集樣品;

  (三)責令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停止污染環境的違法行為;

  (四)查封、扣押違反法律法規規定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設施、設備。

  第十六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自治區環境監測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完善環境監測網絡和環境監測數據庫,建立環境監測數據共享機制,健全環境監測預警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環境質量監測、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等環境監測活動,運行監測數據庫,并依法監督環境監測機構的業務活動。

  第十七條 環境監測機構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和監測規范的要求開展環境監測工作。環境監測機構及其負責人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不得弄虛作假,隱瞞、偽造、篡改環境監測數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或者篡改環境監測機構的環境監測報告。

  保護生態和生活環境

  第十八條 自治區、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本行政區域內的江河源頭區、重要水源涵養區、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重要漁業水域以及生物多樣性豐富區等重要生態功能區域,生態環境敏感區和脆弱區等劃定生態保護紅線,設置明顯標志標識,并實行嚴格保護。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以及備用水源地的管理,防止飲用水、備用水源的污染;按照有關規定對行政區域內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進行監測,并定期發布水質監測報告,完成水源地環境狀況年度評估。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林業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鼓勵和支持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江河源頭、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治區級以上公益林區等重要生態功能區和主要河流兩岸、水庫周圍等生態保護紅線范圍內的區域,種植有利于涵養水源、保持水土、保護植被的樹木。

  第二十條 自治區建立、健全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加大對生態保護地區的財政轉移支付力度,指導受益地區和生態保護地區人民政府通過協商或者按照市場規則進行生態保護補償。

  有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落實生態保護補償資金。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確定本行政區域土壤環境保護優先區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劃定優先區域隔離帶,建立并實行嚴格的土壤環境保護優先區域的保護和管理制度,并開展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等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重點排放重金屬、有機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以及城鎮生活污水、垃圾、危險廢棄物等集中處理設施周邊土壤進行監測;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造成土壤污染的,有關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責令其限制生產、排放或者停產,并責令進行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應當開展耕地土壤環境監測和農產品質量檢測,對已被輕度污染的耕地實施分類種植指導,采取農藝調控、種植業結構調整、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等措施,保障耕地安全利用;污染嚴重且難以修復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將其劃定為特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建設、規劃等主管部門應當合理規劃被污染場地的土地用途,嚴格控制受污染場地的土地流轉;未進行場地環境調查和風險評估,未明確治理修復責任主體的,禁止進行土地流轉和開發利用;經風險評估對人體健康有嚴重影響的被污染場地,未經治理修復或者治理修復不符合相關標準的,不得用于居民住宅、幼兒園、學校、醫院、養老場所等項目開發。

  第二十三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危險廢棄物集中處理設施建設。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建設城市污水、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醫療廢棄物和建筑垃圾集中處理設施。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設城鎮污水、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設施,并納入當地社會發展年度計劃,逐步在鄉(鎮)、村(屯)建設污水、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設施。

  第二十四條 工業園區建設應當符合循環經濟和清潔生產的要求,通過合理規劃工業布局,引導工業企業入駐,加強對排放重金屬污染物、危險廢棄物等重污染行業的統一規劃、統一定點管理。工業園區應當配套建設污水處理、固體廢棄物收集轉運等防治污染設施,并保障其正常運行。鼓勵工業園區配套建設集中供熱、供氣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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