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濕地保護條例》解讀
2016年9月30日,江蘇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了《江蘇省濕地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條例共七章四十八條,針對濕地保護工作中存在的亟待依法規范和解決的問題,從理順管理體制、規范濕地管理、明確投入機制、強化濕地占用審批等方面進一步明確了主體、完善了機制、落實了責任。
濕地是地球生態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與森林、海洋、并稱地球三大生態系統。它不僅為人類生產、生活提供多種資源,還具有巨大的環境功能和效益,在涵養水源、凈化水質、蓄洪防旱、調節氣候和維護生物多樣性控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被譽為“地球之腎”。我省濕地面積達282.2萬公頃,約占全省國土面積的四分之一,濕地資源豐富,濕地類型齊全且多樣。大豐麋鹿、鹽城濕地珍禽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列入國際重要濕地名錄,太湖、洪澤湖、石臼湖、高郵湖、鹽城濱海濕地等五處濕地列為國家重要濕地,全省沿海灘涂濕地為亞洲最大規模同類濕地,濕地保護在我省生態建設中占有重要地位。
《江蘇省濕地保護條例》的出臺有以下幾個亮點:
完善了濕地保護管理體制
濕地是多要素組成的綜合體,目前濕地保護管理是林業部門牽頭進行綜合協調、其他部門協作共同管理的一種制度,但在濕地立法中,濕地則是一個完整的生態系統,這需要其他相關部門、組織的配合和支持。條例對此作了明確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濕地保護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具體負責濕地保護和管理工作。水利、海洋與漁業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具體負責河流、湖泊、水庫、海洋的濕地保護工作。除此之外,發展改革、財政、農業、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規劃、旅游等部門在濕地保護中也發揮著重要作用,這些部門的'職責在條例中也作了原則規定。此外,條例還明確濕地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本地區的濕地負有保護責任,應當組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濕地保護工作,對破壞濕地的行為及時勸阻并報告有關主管部門。濕地管理單位負責濕地的日常管理,組織實施濕地保護規劃,保護和管理濕地內野生生物等自然資源,管理濕地內的科研、教學、參觀、考察和生態旅游等活動。在條例草案的審議過程中,有些委員提出,濕地保護工作涉及面廣,如果遇到重大問題,僅靠林業主管部門綜合協調還是不夠的,明確濕地保護協調機制很有必要。根據這些意見,條例規定,省人民政府成立濕地保護委員會,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成立濕地保護協調機構,組織、協調、決定濕地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確立了濕地生態紅線制度
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高度重視濕地保護問題,在條例草案的審議過程中,不少委員提出,濕地是維護區域生態安全、保障全省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重要自然資源,要劃定濕地生態紅線,并采取最嚴格的保護措施守住紅線,遏制濕地減少、退化的不良趨勢。對此,條例規定在本省行政區域實行濕地生態紅線制度。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劃定濕地生態紅線,確保濕地生態功能不降低、面積不減少、性質不改變。條例還要求,國家重要濕地、省級重要濕地和市級重要濕地的核心區域應當納入濕地生態紅線范圍。濕地生態紅線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在此基礎上,條例進一步明確,納入濕地生態紅線范圍的濕地,禁止占用、征收或者改變用途。
建立了濕地生態補償機制
濕地保護是一項公益性事業,如何正確處理好濕地保護與當地發展的關系、如何既保護濕地資源又讓當地百姓從中獲得經濟收益,成為實踐中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對此,需要建立有效的濕地生態補償機制,對做出貢獻、遭受損失的群眾和地區,應給予科學合理的補償,建立可持續的濕地保護動力機制,以促進社會對濕地保護的持久支持。條例明確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濕地生態補償機制。按照濕地保護規劃恢復或者建設濕地造成相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失的,或者因承擔濕地保護責任導致該區域經濟發展受到影響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給予補償。補償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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