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民用建筑節能條例
9月29日,自治區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廣西壯族自治區民用建筑節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該《條例》將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據悉,廣西是全國規定新建建筑全面執行綠色建筑標準的第六個省份,對我區綠色建筑的跨越式發展有著劃時代的意義。出臺《條例》是落實五大發展理念,推進節能降耗、改造人居環境的需要,具有舉足輕重的意義和作用。
《條例》共八章四十二條,明確了民用建筑節能工作的“五大領域”:新建建筑節能、既有建筑節能、建筑用能系統運行節能、綠色建筑推廣、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同時確立了民用建筑節能的“七項基本制度”:新建建筑市場準入制度,既有建筑節能改造制度,建筑用能系統運行管理制度,建筑能效測評制度,建筑能耗統計評價制度,建筑節能技術產品推廣、限制、淘汰制度,建筑節能目標責任、考核評價制度;建立了“三項基本政策”:建筑節能服務體系培育政策、建筑節能經濟激勵政策、違反建筑節能處罰政策。
綠色建筑推廣方面,《條例》明確規定了城市規劃區范圍內新建民用建筑應當按照綠色建筑標準進行建設,要求使用財政性資金投資建設的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按照二星級以上綠色建筑標準進行建設。建設、購買、運營綠色建筑的,外墻保溫層的建筑面積不計入建筑容積率;取得綠色建筑標識的項目,按照國家、自治區以及綠色建筑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的規定享受獎勵政策。
既有建筑改造方面,鼓勵既有建筑按照綠色建筑標準進行改造,鼓勵國家機關辦公建筑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進行節能改造,對改造后節約的能耗資金,按照合同支付給節能機構的支出視同能源費用進行列支。
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方面,《條例》規定了至少應用一種可再生能源的城市規劃區內建筑類型,鼓勵和扶持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節能改造中采用太陽能、空氣能、地熱能等可再生能源,明確縣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安排民用建筑節能專項資金,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的應用,引導金融機構對可再生能源應用等項目提供支持,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有關可再生能源利用的標準進行設計。建設可再生能源利用設施,應當與建筑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
建筑節能方面,《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建筑節能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新產品的開發與推廣使用,限制或者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術、工藝、材料、設備和產品。進一步提高新建建筑節能標準水平,嚴格建筑節能全過程監管工作。要求房地產開發企業向購買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標、節能措施和保護要求、保溫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并按照國家規定在商品房買賣合同和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中載明。
下一步我區將加強對《條例》的宣傳推廣工作,強化建筑節能全過程監管,全面深入實施綠色建筑,進一步推進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積極開發和推廣使用建筑節能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新產品,實施既有建筑節能改造,實施建筑能效提升工程,制定相關實施細則,嚴格多方法律責任,確保《條例》得到貫徹實施。
廣西壯族自治區民用建筑節能條例
(草案征求意見稿)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新建建筑節能
第三章 既有建筑節能
第四章 建筑用能系統運行節能
第五章 綠色建筑推廣
第六章 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為了加強民用建筑節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和國務院《民用建筑節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自治區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民用建筑節能規劃、設計、建設、改造、監理、使用和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政府職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把民用建筑節能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建筑節能資金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實行建筑節能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
第四條【部門職責】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民用建筑節能監督管理工作,發展改革、科技、財政、國土資源、環境保護、機關事務管理等部門按各自職責負責建筑節能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政策支持與限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建筑節能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新產品的開發與推廣使用,限制或者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術、工藝、設備、材料和產品。
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本自治區地方民用建筑節能標準,制定、公布并及時更新推廣使用、限制使用和禁止使用的技術和產品目錄。
建設單位、設計企業、施工企業不得在建筑活動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錄的技術和產品。
第六條【宣傳培訓】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建筑節能法律、法規和有關知識的宣傳,將建筑節能知識納入相關從業人員培訓、考核內容。
第二章 新建建筑節能
第七條【規劃編制與審查】市、縣、鎮人民政府編制城市、鎮總體規劃,應統籌考慮建筑節能、綠色建筑和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應用。
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鎮人民政府編制的城市、鎮詳細規劃,其建筑物的布局、形狀、朝向、采光、通風、密度、高度和綠化等應當符合能源利用和建筑節能標準的要求。
市、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進行施工圖審查備案時,應當同步審查設計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出具審查意見;設計方案不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不予頒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八條【節能評估報告審查】發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中的民用建筑節能評估報告進行審查。審查不符合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不予通過。
第九條【設計方案和設計文件要求】建設工程項目設計方案應當包括建筑節能專項設計專篇;大型公共建筑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應當編制建筑節能專題報告。施工圖設計文件包括建筑節能設計說明和節能計算書等,并明確材料、構件、設備的.技術指標要求和節能措施、構造等內容。
第十條【建筑施工要求】工程施工應當符合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
施工單位應當編制建筑節能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并按照建筑節能工程專項施工方案組織施工并做好下列工作:
(一)按照施工圖設計文件的要求對進入施工現場的墻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空調系統和照明設備等進行查驗,對產品說明書和產品標識上注明的能源消耗指標不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
(二)對公共建筑的集中空調系統及其監控系統進行聯合試運轉調試;
(三)做好相關記錄文件并留存,供后期檢查評估使用。
建筑節能措施作為施工現場公示信息之一,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出入口顯著位置予以公示。
第十一條【工程監理要求】監理單位應當按照工程監理規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對建筑節能施工全過程實施監理,發現施工單位不按照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施工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改正;施工單位拒不改正的,應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二條【建筑節能專項驗收和報備】建筑節能各分項工程完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及時組織建筑節能專項驗收,驗收不合格的,應當責成施工單位整改。
建設單位應當將建筑節能專項驗收報告報建筑物所在地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核實;符合要求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出具建筑節能認可文件。建筑節能認可文件作為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必備資料。
第十三條【能效標識公示】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權人應當在建筑物投入使用的二年內,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委托具有民用建筑能效測評資質的機構對建筑能效進行測評和標識,并予以公示。
民用建筑能效測評機構不得與項目相關的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有隸屬關系或其他利害關系,并且應當對其所出具的測評報告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對居住建筑的建筑能效進行測評和標識。
第三章 既有建筑節能
第十四條【既有建筑節能改造原則】既有建筑的節能改造應當堅持統籌安排、節能環保、經濟適用、技術可行、保障安全的原則,與城市基礎設施改造、舊城改造、城中村改造、小區綜合改造相結合同步實施。
第十五條【節能改造規劃和年度計劃】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建筑節能改造規劃和年度改造計劃,對不符合建筑節能標準的既有建筑的圍護結構、供熱系統、采暖制冷系統、照明設備等組織進行節能改造。
第十六條【節能改造激勵政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激勵政策,推動社會資金參與既有建筑的節能改造,提供建筑節能服務。
第十七條【節能改造資金】國家機關辦公建筑的節能改造費用,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公益事業使用的既有公共建筑節能改造費用,由政府、建筑所有權人共同負擔。
第十八條【改造項目驗收】既有建筑節能改造完成后,節能改造實施主體應當按照既有建筑節能改造標準組織驗收。
第四章 建筑用能系統運行節能
第十九條【建筑能耗調查、統計和評價】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情況進行調查統計和評價分析。
第二十條【建筑能源審計】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建筑能源審計制度,依法對高能耗的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進行能源審計,并將審計結果向社會公布。
高能耗的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按照審計結果進行節能改造,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二十一條【能耗情況報告】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定期將能耗情況報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并對上報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保證節能監測系統正常運行,并與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節能監測系統聯網,實時上傳分項能耗數據。
第二十二條【用電限額及超限加價】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節能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確定本行政區域內公共建筑重點用電單位及其年度用電限額標準。超過用電限額標準的,征收超標準耗能加價費。
公共建筑超標準耗能加價費按照非稅收入管理規定,全額納入財政管理,專款用于既有建筑節能改造。
第二十三條 【空調使用要求】使用空調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其室內空調的溫度設置,夏季不得低于二十六攝氏度,冬季不得高于二十攝氏度,但有特殊用途的除外。
第五章 綠色建筑推廣
第二十四條【發展綠色建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廣應用綠色低碳技術,構建綠色建筑體系,發展節能、節地、節水、節材和環保的綠色建筑。
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發布綠色建筑標準、實施細則及施工圖審查要點。
第二十五條【綠色建筑范圍及發展要求】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學校、醫院、博物館、科技館、體育館等政府投資的公益性建筑,單體建筑面積超過二萬平方米的機場、車站、賓館、飯店、商場、寫字樓等大型公共建筑,應當執行綠色建筑標準。
鼓勵城鎮新區按照綠色、生態、低碳理念進行規劃設計,集中連片發展綠色建筑。
鼓勵其他新建民用建筑的規劃、設計、建設,采用一星級以上綠色建筑標準。
第二十六條【綠建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要求】綠色建筑項目的規劃設計方案,應當按照綠色建筑的相關標準進行編制和審查。
綠色建筑項目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施工圖審查等單位應當執行綠色建筑相關標準,確保綠色建筑質量。
第二十七條【綠色建筑標識管理】實行綠色建筑評價標識制度。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公布獲得綠色建筑標識的項目。
鼓勵申請星級綠色建筑設計評價標識及運行評價標識。
第二十八條【綠色建筑補貼獎勵】獲得標識的綠色建筑項目,按照國家、自治區及綠色建筑所在地的規定給予補貼獎勵。
第六章 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
第二十九條【可再生能源政策支持】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扶持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節能改造中采用太陽能、地熱能等可再生能源。對具備太陽能利用條件的地區,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鼓勵單位、個人安裝和使用太陽能熱水、太陽能光伏發電、太陽能采暖制冷等太陽能利用系統。
第三十條【可再生能源技術支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全區氣候條件、產品技術水平和經濟發展水平等特點,制定太陽能、地熱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應用的設計、施工、驗收標準或者技術導則,組織開展基礎和應用技術研究,并將技術成果公開供社會使用。
第三十一條【建設單位利用可再生能源要求】建設單位在進行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時,應當對太陽能、地熱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條件進行評估。對具備可再生能源利用條件的建筑,建設單位應當選擇適宜的可再生能源用于建筑采暖、制冷、照明或熱水供應等。建設的可再生能源利用設施,應當與建筑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
第三十二條【建筑物利用可再生能源要求】具備可再生能源利用條件的以下四類建筑應當至少應用一種可再生能源:
(一)建筑面積一萬平方米及以上使用中央空調的公共建筑和機關辦公建筑;
(二)集中提供熱水的賓館、酒店、醫院、學校、宿舍建筑;
(三)十二層及以下的住宅建筑;
(四)建筑面積五萬平方米及以上的建筑群。
采用集中空調系統且有穩定熱水需求、建筑面積在二萬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含改建、擴建)公共建筑,應當配套設計和建設空調余熱回收利用裝置。
第三十三條【可再生能源利用電價優惠】居住建筑采用地熱能、太陽能等可再生能源進行采暖、制冷或供應熱水,其設備設施用電價格不得高于居民用電價格。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法律適用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有行政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五條【審查機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對不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和可再生能源利用要求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出具審查合格書的,由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建設單位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未在施工現場公示建筑節能信息的,未按照規定組織建筑節能專項驗收的,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能效測評機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建筑能效測評機構在測評過程中,不執行技術標準、技術規范或者出具虛假測評報告的,由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房地產企業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一)未在銷售現場公示所售商品房的能耗設計指標、節能措施和保護要求、節能工程質量保修期等基本信息的;
(二)未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明確所售商品房能耗設計指標、節能措施和保護要求、節能工程質量保修期等基本信息的;
(三)所售商品房的能耗設計指標、節能措施和保護要求、節能工程質量保修期等基本信息不真實、不準確的。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施行時間】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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