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海南旅游景區管理新規定
為提升旅游景區服務質量水平,推進旅游供給側結構性改革,近日,新修訂的《海南省旅游景區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獲海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并即將于9月1日起施行。
與原《海南省旅游景區景點管理規定》相比,省旅游委相關負責人表示,此次出臺的《規定》從樹立旅游景區全域旅游發展理念、強化旅游景區開發規劃管理、優化旅游景區發展環境、強化旅游景區重點領域安全監管、加大旅游景區經營管理力度、加強景區文明旅游管理、改革完善旅游景區門票價格定價和調價機制、嚴格規范旅游景區門票價格、建立健全旅游景區聯動監管長效機制、從嚴從重整治旅游景區違法行為等十大方面進行了進一步強化、規范和完善。
在一些業內人士看來,《規定》對于海南景區發展而言既有機遇,也有挑戰,新門檻、新機遇有望解決海南景區發展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力促海南景區升級與優化發展。
政企合力推進全域旅游
海南正在積極推進全域旅游,景區發展如何融入全域旅游發展理念?省旅游委相關負責人表示,為落實景區全域旅游發展理念,《規定》對旅游景區的開發建設提出了要求,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引導旅游景區經營者創新旅游景區運營模式,依托本地區的自然、人文、社會等資源,創建精品旅游景區。
針對我省目前旅游景區開發規劃中存在的執行不到位、不協調,以及旅游景區投資開發隨意性較大、品味低下、浪費和破壞自然、人文資源等問題,《規定》強化了景區開發規劃的管理。一是進一步明確了旅游景區開發專項規劃的編制主體和程序。二是規定新建、改建、擴建旅游景區及其配套設施,應當符合省和所在地市、縣、自治縣的總體規劃、旅游發展規劃以及旅游景區開發專項規劃。
令陵水南灣猴島生態旅游區總經理張杰眼前一亮的是,《規定》增加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職能部門的相關職責,特別是在旅游基礎設施和配套服務設施建設等上。這對于景區而言無疑是一大利好,也將促進全域旅游的發展。
比如針對我省停車場、公共廁所、應急救援等旅游景區配套服務和輔助設施、旅游景區道路、旅游公共交通體系、道路交通標識系統、景區指示牌等建設不盡健全、規范等問題,《規定》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旅游基礎設施建設,優先建設通往旅游景區的道路和旅游景區配套的相關設施,應將游客運輸納入公共交通系統統一規劃、建設和管理等。
門檻提高加速景區升級
“從整體上看,《規定》對景區運營管理提出了很多明確的要求,景區運營門檻提高。”三亞蜈支洲島旅游區副總裁丁峰說,《規定》對景區所提出的管理要求與國家5A級景區評定標準實現了銜接,同時從環境保護、安全管理、經營管理等方面提出了要求,將加速海南景區升級。
旅游景區安全涉及多個領域,《規定》進一步加大了旅游景區重點領域的安全監管。一是加大高風險旅游項目和客運索道、大型游樂項目等特種設備的安全管理。二是加大旅游景區內用于觀光游覽等經營服務的交通工具及其駕駛人員以及乘客的安全管理。三是加大旅游景區流量控制。四是加大旅游景區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的管理。
針對我省旅游景區經營中存在的店鋪、攤位雜亂、過度商業化,缺乏統一規劃和管理,個別旅游景區以燒高香、請香券、功德券、瞻禮券、算命等方式實施欺詐、斂財,以及一些旅游景區以虛高門票收入給予旅行社回扣及偷稅漏稅等突出問題,《規定》對旅游景區及景區內經營者的經營活動進行了嚴格規范,并明確了旅游景區經營者的相關法律責任。
旅游者在景區游覽過程中不文明行為時有發生,廣受社會詬病。為進一步優化旅游景區的環境和秩序,《規定》明確了旅游景區及其從業人員以及旅游者在文明旅游活動中的相關責任。
“按照《規定》要求,今后海南旅游景區應積極加強培訓、提高自身運營管理水平,從項目開發建設及管理上注重對生態的保護,不隨意設攤設點等,從而實現長足發展。”我省一些業內人士建議。
價格管控改變運營模式
旅游景區以門票高額回扣攬客等行為是我省旅游市場“零負團費”、不合理低價等突出問題存在的土壤。針對《規定》的出臺,我省一些業內人士紛紛感慨道,景區在抵制旅行社門票壓價要求上有了“政策底氣”。
《規定》明確,旅游景區實行無差別團體票,團體票價優惠幅度不得高于散客票價的百分之二十,團體票價應當在景區價格標志牌上標明。禁止向旅游者強行出售聯票、套票。旅游景區經營者為旅游者提供唯一交通工具通達旅游目的地或者在景區進行游覽,交通工具費用應當計入門票價格,不得另外收取。通過網絡出售旅游景區門票的',應當明碼標價。
在價格方面,《規定》還對我省旅游景區門票價格的定價、調價機制進行了改革完善,規定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管理的旅游景區門票及景區內游覽場所、交通工具等價格,在定價或者調價聽證程序啟動前十五日,價格主管部門應當以書面形式征求同級旅游主管部門的意見。“這是我省旅游門票價格管理體制機制中的一項重大改革創新舉措,為規范我省旅游門票價格、遏制旅游‘零負團費’、不合理低價等突出問題提供了堅實的法制保障。”省旅游委相關負責人表示。
【閱讀延伸】
海南省旅游景區景點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旅游景區景點的開發、建設和管理,提升旅游服務質量,有效保護、利用和科學開發旅游資源,促進我省旅游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旅游景區景點是指以旅游及其相關活動為主要功能或者主要功能之一的地域和空間,具有參觀游覽、休閑度假、康樂健身等功能,具備相應旅游服務設施并提供相應旅游服務的獨立管理區,有統一的經營管理機構和明確的地域范圍。
本省旅游景區景點分為一般旅游景區景點和重點旅游景區景點。
一般旅游景區景點名錄由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并發布,重點旅游景區景點名錄由省人民政府編制并發布。
第三條 省和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旅游景區景點的建設、發展與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四條 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旅游景區景點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自治縣旅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旅游景區景點的監督管理工作。
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旅游景區景點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對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旅游資源進行普查、分類和評價,建立旅游資源檔案。
開發利用旅游資源應當堅持嚴格保護,合理開發,科學管理和永續利用的原則。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旅游資源的義務,有權制止、檢舉破壞旅游資源的行為。
第六條 鼓勵境內外投資者和各類經濟組織及個人投資開發、經營旅游景區景點。
第七條 旅游景區景點的開發建設應當堅持規劃先行。市、縣、自治縣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按照海南國際旅游島建設發展規劃綱要、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旅游業發展規劃,編制旅游景區景點規劃。
一般旅游景區景點規劃報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批準實施,并報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備案。重點旅游景區景點規劃,經省旅游規劃委員會審查后,報省國際旅游島建設領導機構批準實施。經批準后的旅游景區景點規劃,不得擅自改變。因特殊情況確需調整、變更的,應當按照原批準程序報批。
旅游景區景點規劃涉及海洋功能區、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文物古跡、歷史文化建筑等規劃的,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旅游景區景點規劃未經依法審批的,有關部門不得辦理開發建設許可手續。
第八條 旅游景區景點的開發建設,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環境保護設施及游客安全保護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旅游景區景點開發建設,應當依法保護旅游景區景點內的森林植被、水資源、濕地、野生動物、文物古跡、歷史文化建筑、古樹名木等資源。
第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重點旅游景區,應當由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報省旅游規劃委員會審查后,報省國際旅游島建設領導機構批準實施。
禁止低檔次、低水平重復建設景區景點。
第十條 旅游景區景點內的景觀、游樂和配套服務設施的布局、造型、色調等應當與景觀和環境協調,景區景點內不得違反規劃修建商品房和其他影響自然景觀的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
未經依法批準,不得在旅游景區景點砍伐樹木、采礦;禁止在旅游景區景點內采石、挖砂、取土、葬墳、開荒、挖塘養殖、超標排放污染物等。除工業旅游景區景點外,其他各類旅游景區景點內禁止興辦工礦企業。
第十一條 省和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相應措施,優先建設通往旅游景區景點的道路、供水、供電、通信等設施。
交通和運輸、住房和建設、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門在編制道路建設規劃、客運線路及站點規劃時,應當安排旅游景區景點至市區、交通樞紐地區的公交線路,合理設置停車場(站)等旅游配套設施,改善旅游交通客運條件。
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開通市區(縣城鎮)至景區景點的公共客運線路,并在高速公路等交通要道設置中英文景區景點標志牌。
旅游景區景點周圍建設控制地帶修建新建筑物、構筑物,不得破壞景區景點的環境風貌。
第十二條 旅游景區景點應當建立旅游安全管理制度,依法配備安全主任、安全督導員和必需的安全設施設備,制定安全、防火、公共突發事件等應急預案并組織演練。
旅游經營者經營或者組織漂流、登山、潛水、摩托艇、牽引傘等具有高危險性的特殊旅游活動的,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對具有危險性的場所或者項目應設立明顯的安全提示或者警示標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十三條 旅游景區景點應當建設與其規模,接待游客能力相適應的停車場、公共廁所等必要的服務設施,并設置相應的中英文導向、解說標識。
旅游景區景點經營者應當負責景區景點的環境衛生工作,保持公共廁所布局合理,潔具整潔,標識醒目。
第十四條 旅游景區景點經營者應當加強對所聘員工的培訓和管理。國家規定應當取得資格證書的,應當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
第十五條 旅游景區景點經營者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公平競爭的原則,合法經營,接受旅游及相關部門的監督和管理。
旅游景區景點經營者應當制作和保存完整的業務檔案,按國家有關規定向旅游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統計報表,不得提供虛假數據或者偽造統計報表。
第十六條 旅游景區景點經營者應當對其景區景點的安全設施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并定期檢測,對涉及人身安全的旅游設施設備每日投入使用前,應當例行安全檢查,確保處于正常狀態。維護、保養、檢測應當作好記錄,并由有關人員簽字。重要安全設施設備的檢測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機構進行。旅游景區景點經營者應當將檢測報告報所在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備案。
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需要,規定旅游景區景點各類安全設施設備定期檢測的具體時間。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旅游景區景點經營者應當制定安全操作規程。旅游設施設備、項目的操作或管理人員必須經過培訓后持證上崗。操作、管理人員應當指導游客正確使用游樂設施設備,及時糾正游客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行為,排除事故隱患。
第十七條 旅游景區景點內用于觀光游覽等經營服務的車輛、船舶等應當依法取得質量技術監督、交通運輸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相應證書后,方可營運;從事觀光游覽服務的機動車輛、船舶駕駛員應當依法取得駕駛證(照)。
第十八條 旅游景區景點實行負責人節假日在崗值班制度。
旅游景區景點出現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物安全的情形或者發生安全事故時,經營者應當立即采取緊急措施,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報告。
第十九條 旅游景區景點經營者應當制定旅游景區景點管理制度,公開服務項目、營業時間及收費標準,保證商品質量和服務質量,不得誤導、糾纏、誘騙或者脅迫旅游者消費。
旅游景區景點經營者應當根據旅游安全及服務質量等要求,確定旅游接待承載力,實行流量控制,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條 旅游景區景點經營者應當配合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物價等部門加強對其所屬范圍內經營店鋪、攤位及其所出售商品和提供服務的規范管理,維護景區景點的經營秩序。
旅游景區景點經營者應當對其所屬范圍內自行經營或者租賃經營店鋪、攤位所出售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務,實行統一管理,統一標簽,明碼標價。
第二十一條 旅游景區景點經營者不得向旅游者提供下列游覽項目:
(一)含有損害國家利益和民族尊嚴內容的;
(二)含有民族、種族、宗教等歧視內容的;
(三)含有淫穢、低俗、迷信、賭博內容的;
(四)含有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等。
第二十二條 旅游景區景點經營權,經國家或者本省有關部門批準,可以有償出讓。報經批準出讓的,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通過拍賣、招標等方式進行。
出讓旅游景區景點的經營權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第三方的合法權益。
景區景點經營權有償出讓的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條 旅游者在旅游景區景點進行游覽活動時,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遵循社會公德,尊重當地民族風俗習慣,保護旅游資源、環境和設施。
第二十四條 旅游景區景點門票價格由省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和調整,并在售票處顯著位置標明門票種類、游覽項目、價格、服務內容、售票辦法及優惠政策等。旅游景區景點內有多個旅游點或者游覽項目的,可以分別設置單一門票,也可以設置價格低于單一門票價格總和的聯票或者套票,并在景區景點價格標志牌上標明,由旅游者自主選擇購買。
禁止向旅游者強行出售聯票、套票。
旅游景區景點實行無差別團體票,團體票價應當在景區景點價格標志牌上標明。
旅游景區景點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對老年人、殘疾人、現役軍人、學生等特定對象實行免費或者優惠,并設立明顯的標志。旅游景區景點應當開展免費日活動,在特定日期、對特定群體實行免門票或者優惠門票制度。
第二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旅游景區景點逐步推廣使用稅控系統、門禁系統和導游身份識別準入系統。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六條 旅游景區景點質量等級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具有旅游景區質量等級評定資質的機構依照國家規定進行評定。
3A級以下旅游景區景點由本省旅游景區質量等級評定機構組織評定;4A級和5A級旅游景區景點由省旅游景區質量等級評定機構推薦,報國家旅游景區質量等級評定機構評定。
旅游景區質量等級評定機構應當依照國家規定,對所評旅游景區景點進行監督檢查和復核。經復核達不到要求的,應當根據具體情況,作出警告、通報批評、降低或者取消等級的處理。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第九條規定,新建、改建、擴建重點旅游景區,未經法定程序報批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施工,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形成既成事實的,造成低水平、低檔次重復建設的,依法予以拆除,并根據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對旅游景區景點所在地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旅游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問責。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未設置中英文導向、解說標識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不按照規定向旅游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統計報表,提供虛假數據或者偽造統計報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給予警告,可以并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未公開服務項目和收費標準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誤導、糾纏、誘騙或者脅迫旅游者消費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1至3個月,直至依法吊銷營業證照。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條,未實行統一管理,統一標簽,明碼標價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旅游景區景點提供本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游覽項目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三款規定,旅游景區景點出售有差別團體票的,由價格主管部門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未在景區景點價格標志牌上標明團體票價的,由價格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本規定未設定處罰,但其他法律、法規設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的具體應用問題,由省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自2011年2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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