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廣告管理新規解讀2016
《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出臺的背景?
互聯網廣告的出臺是與互聯網行業的發展是緊密相關的,我們最早的廣告法是1995年開始實施的,那個時候還沒有互聯網廣告這種形式的廣告,所以那部法律里面,對互聯網廣告只字未提。后來出現了互聯網廣告這種形式之后,由于互聯網技術發展得非常快,廣告的形態也在不斷地演化。工商總局從2011年就開始研究針對互聯網廣告的管理辦法,對互聯網廣告的認知也在隨著互聯網廣告的發展變化而不斷發展。2015年新《廣告法》頒布實施后,第四十四條明確規定:“利用互聯網從事廣告活動,適用本法的各項規定”,為互聯網廣告的立法立規工作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支撐。工商總局在通過多種形式征求了互聯網企業、業內專家、地方工商、市場監管機構、消費者代表的意見基礎上,形成《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于2015年7月1日至31日通過國務院法制辦和總局網站向社會公開了征求意見稿,同時征求了中央、國務院有關部門和行業組織的意見。結合公開征集來的意見建議,又多次組織了由業界、法學專家、行業協會、基層富有執法辦案經驗的工商干部、消費者代表等多個層次廣泛參與的座談和調研,數易其稿。在《暫行辦法》規章起草工作中,我們始終注重把握從實際出發、開門立法、科學立法的原則,堅持從互聯網和互聯網廣告行業的實際情況出發,突出互聯網廣告特點,堅持問題導向,突出可操作性,立足于準確認識和把握互聯網廣告與傳統廣告的“同與不同”,著重解決基層監管執法中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處理好《廣告法》與互聯網廣告的銜接問題,厘清各參與主體之間的義務、責任分擔,一手抓互聯網廣告市場環境規范,一手促互聯網廣告行業及互聯網業健康發展。
之所以制定《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辦法》,一是為了跟上目前廣告業態的發展變化形勢,因為現在互聯網廣告的經營額已經超過或者即將超過傳統廣告的經營額的總和。互聯網廣告已經越來越多的滲透到人民的生活當中。另一方面,互聯網廣告當中的違法現象也屢屢發生,急需一部規范互聯網廣告的管理辦法。在這種情況下,在前幾年工作的基礎上,在逐漸成熟比較完善的基礎上,今天終于把它頒布。但是,大家注意到,我們這個辦法叫暫行辦法,也就是說,這種業態可能還會發展,還會變化。隨著它的發展變化,將來還有可能新的條款、新的規制要不斷完善,所以叫做是暫行辦法。
根據《暫行辦法》,都有哪些活動屬于互聯網廣告活動?
根據《暫行辦法》的規定,通過網站、網頁、互聯網應用程序等互聯網媒介,以文字、圖片、音頻、視頻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間接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業廣告服務都屬于互聯網廣告的范疇。具體講有這么五類:
(一)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的含有鏈接的文字、圖片或者視頻等形式的廣告;有的時候展現是一個推銷商品服務文字或者圖片,或者視頻,但是你點開之后,它是鏈接到一個目標網站,其目的是為了推銷商品或者服務。這種形式是互聯網廣告。
(二)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的電子郵件廣告;有的時候進入郵箱后有很多郵件廣告,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廣告法》的規定,不經本人同意是不能發送的。
(三)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的付費搜索廣告;比如說像搜索服務平臺中的.付費搜索、電子商務平臺當中垂直搜索的付費搜索廣告,是以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為目的的,通過一些方法改變了自然搜索的排名或者位置,這屬于付費搜索廣告。
(四)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業性展示中的廣告,比如說我們打開一個商品的網頁之后,有很多商業展示性的廣告,這種形態比較明顯。但這里面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的信息的展示,這些信息要遵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因為消費者有知情權,對產品的材質、成份、功效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向消費者提供的這些商品或者服務的客觀說明,這類信息和廣告是有區別的。
(五)其他通過互聯網媒介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業廣告。
《廣告法》規定了大眾傳播媒介發布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注“廣告”,可是我們在互聯網上看到的有些廣告還沒有標明,《暫行辦法》對此有規定嗎?
《廣告法》里面明確規定大眾傳播媒介發布的廣告應當對廣告明顯標注“廣告”兩字。現在在傳統媒體的廣告里面基本上做到了。但是,在互聯網上,情況不一,有的叫商業推廣,有的標了廣告。這次《暫行辦法》里明確規定,凡是互聯網上發布的廣告,都要標注“廣告”兩字。也就是說,從9月1日開始,再發布的互聯網廣告應當具有可識別性,顯著標明“廣告”這兩個字,使消費者能夠辨明其為廣告。如果不標注的話,就和《廣告法》和本辦法的規定不一致,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了。
【閱讀延伸】
2016年7月8日,國家工商總局發布《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將于9月1日起施行。《暫行辦法》旨在從互聯網廣告實際出發,落實新《廣告法》的各項規定,規范互聯網廣告活動,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互聯網廣告健康發展,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經濟秩序。
近年來,我國互聯網廣告發展迅速,已成為我國廣告產業最大和增速最快的板塊,成為商品生產經營者及服務提供者的重要選擇。互聯網廣告迅速發展的同時,問題也逐步顯現。監測顯示,互聯網虛假違法廣告問題時有發生。由于互聯網廣告諸多不同于傳統廣告的特性,各級工商、市場監管部門在查辦虛假違法的互聯網廣告案件時,遇到許多特殊問題和困難,亟須通過立法立規解決。
《暫行辦法》對互聯網廣告概念的外延進行了描述,“本辦法規定的互聯網廣告,是指通過網站、網頁、互聯網應用程序等互聯網媒介,以文字、圖片、音頻、視頻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業廣告”,包括以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為目的的,含有鏈接的文字、圖片或者視頻等形式的廣告、電子郵件廣告、付費搜索廣告、商業性展示中的廣告,以及其他通過互聯網媒介發布的商業廣告等。
《暫行辦法》要求,互聯網廣告應當具有可識別性,顯著標明“廣告”,使消費者能夠辨明其為廣告。付費搜索廣告應當與自然搜索結果明顯區分。互聯網廣告的廣告主對廣告內容真實性負責,廣告發布者、廣告經營者按照《廣告法》的規定履行查驗證明文件、核對廣告內容的義務。
對互聯網廣告違法行為,《暫行辦法》規定了以廣告發布者所在地管轄為主,廣告主所在地、廣告經營者所在地管轄為輔的管轄原則。互聯網廣告違法行為一般由廣告發布者所在地管轄;如果廣告主所在地、廣告經營者所在地工商、市場監管部門,先行發現違法線索或者收到投訴、舉報的,也可以進行管轄。廣告主自行發布廣告的,由廣告主所在地管轄。
《暫行辦法》還規定了互聯網廣告程序化購買經營模式中,各方參與主體的義務與責任,互聯網廣告活動的行為規范,工商、市場監管部門在查處互聯網廣告違法行為時可以行使的職權,以及實施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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