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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則全文
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汽車產品技術進步,保護環境,節約能源,實現可持續發展,鼓勵企業研究開發和生產新能源汽車,根據《汽車產業發展政策》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境內使用的新能源汽車生產的企業(以下簡稱新能源汽車企業)及其生產的新能源汽車產品,適用本規則。
第三條 本規則所稱汽車,是指國家標準GB/T3730.1-2001《汽車和掛車類型的術語和定義》中第2.1款所定義的汽車整車(完整車輛)及底盤(非完整車輛)。
本規則所稱新能源汽車,是指采用非常規的車用燃料作為動力來源(或使用常規的車用燃料、采用新型車載動力裝置),綜合車輛的動力控制和驅動方面的先進技術,形成的技術原理先進、具有新技術、新結構的汽車。
新能源汽車包括混合動力汽車、純電動汽車(BEV,包括太陽能汽車)、燃料電池電動汽車(FCEV)、氫發動機汽車、其他新能源(如高效儲能器、二甲醚)汽車等各類別產品。
第四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實施新能源汽車企業及新能源汽車產品準入管理。
第二章 新能源汽車分類及管理方式
第五條 根據新能源汽車整車、系統及關鍵總成技術成熟程度、國家和行業標準完善程度以及產業化程度的不同,將其分為起步期、發展期、成熟期三個不同的技術階段。
起步期產品是指技術原理的實現路徑尚處于前期研究階段,缺乏國家和行業有關標準,尚未具備產業化條件的產品。
發展期產品是指技術原理的實現路徑基本明確,國家和行業標準尚未完善,初步具備產業化條件的產品。
成熟期產品是指技術原理的實現路徑清晰,產品技術和生產技術成熟,國家和行業標準基本完備,可以進入產業化階段的產品。
第六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聘任有關專家,組成新能源汽車專家委員會,負責確定和調整新能源汽車產品類別的技術階段,提出適用于新能源汽車的專項技術條件和檢驗規范建議。
第七條 對處于不同技術階段的產品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
起步期產品只能進行小批量生產,且只在批準的區域、范圍、期限和條件下進行示范運行,并對全部產品的運行狀態進行實時監控。
發展期產品允許進行批量生產,只能在批準的區域、范圍、期限和條件下銷售、使用,并至少對20%的銷售產品的運行狀態進行實時監控。
成熟期產品與常規汽車產品的《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管理方式相同,在銷售、使用上與常規汽車產品相同。
具體技術階段劃分見《新能源汽車技術階段劃分表(2010年12月31日前適用)》(附件1)。
第三章 準入條件及管理
第八條 新能源汽車企業準入條件:
(一)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汽車產業發展政策及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的規定。
(二)應當是《公告》內汽車整車生產企業或改裝類商用車生產企業;新建汽車企業或現有汽車企業跨產品類別生產其他類別新能源汽車整車產品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投資管理規定先行辦理項目的核準或備案手續。
(三)具備生產新能源汽車產品所必需的生產能力和條件。
(四)具備新能源汽車產品的設計開發能力。
(五)具備保證新能源汽車產品生產一致性的能力。
(六)具備新能源汽車產品營銷和售后服務能力。
(七)建立與所生產新能源汽車產品相適應的零部件采購體系。
(八)所生產的車輛產品符合有關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技術規范、車輛產品定型試驗規程、適用于新能源汽車的專項技術條件和檢驗規范的要求。
《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準入條件及審查要求》(以下簡稱《準入條件》)見附件2。
新能源汽車除了應當符合有關常規汽車產品的檢驗標準外,還應當符合新能源汽車產品的專項檢驗標準,具體見《新能源汽車產品專項檢驗標準目錄(收錄到2009年4月1日)》(附件3)。
第九條 符合《準入條件》、獲得生產資格的汽車整車生產企業可以生產同類新能源汽車產品(指與《公告》中已有的常規汽車相同類別的產品,下同)。
符合《準入條件》、獲得生產資格的改裝類商用車生產企業可以改裝生產同類新能源汽車產品,其中具備底盤生產條件的,可以自制底盤,但自制底盤僅限于本企業自用。
第十條 新能源汽車產品準入條件:
(一)產品符合安全、環保、節能、防盜等有關標準、規定。
(二)產品經工業和信息化部指定的檢測機構(以下簡稱檢測機構)檢測合格。
(三)產品未侵犯他人知識產權。
第十一條 申請新能源汽車企業準入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準入申請書》(見附件4)。
(二)新能源汽車產品設計、生產、營銷及售后服務能力、零部件供應體系,以及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等的說明。
(三)企業按照《準入條件》要求進行自我評估的報告。
(四)新建汽車企業或現有汽車企業跨產品類別生產其他類別新能源汽車整車產品,按照國家有關投資管理規定先行辦理的項目核準或備案手續。
(五)申請新能源汽車產品準入所要求的各項材料。
第十二條 申請新能源汽車產品準入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生產企業基本情況的說明,包括企業名稱、股東、法定代表人、注冊商標、注冊地址和生產地址等。
(二)新能源汽車產品情況簡介,包括對采用的新技術、新結構的原理的說明并附有關佐證材料。
(三)《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參數。
(四)《車輛主要技術參數及主要配置備案表》。
(五)《車輛產品強制性檢測項目方案表》。
(六)檢測機構出具的新能源汽車產品檢測報告。
(七)新能源汽車產品(包括整車及動力、驅動、控制系統)的企業標準或技術規范,以及檢驗規范(至少包括試驗方法、判定準則、檢驗項目與樣車對應表、路況及里程分配等)。
(八)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第十三條 申請的新能源汽車產品屬于起步期或發展期技術階段的,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售后服務承諾(至少包括產品質量保證承諾,售后服務網絡建設、對售后服務人員和產品使用人員的培訓、售后服務項目及內容、備件提供及質量保證期限、售后服務過程中發現問題的反饋,整車和零部件(如電池)回收,以及索賠處理、在產品質量、安全、環保等方面出現嚴重問題時的應對措施等內容)。
(二)對擬銷售區域的說明,產品使用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關于示范運行區域、范圍的批準文件。
(三)與擬使用單位簽訂的協議,使用單位車輛運行管理規定、使用數量說明(僅適用于起步期產品)。
第十四條 申請的新能源汽車產品是在已獲得準入的新能源汽車整車或底盤基礎上進行改裝,但改裝未影響到車載能源系統、驅動系統和控制系統的,可以只提交改裝說明材料以及本規則第十三條所要求的申請材料。
第十五條 已獲得新能源汽車企業準入的企業,當新申請的新能源汽車產品的產品類別與已獲得準入的新能源汽車產品類別不同時,應當提交本規則第十一條要求的申請材料。
當已獲得準入的新能源汽車產品的技術方案或者技術來源有變化時,企業應當重新申請產品準入,提交本規則第十二條要求的材料,并說明新申請產品與已獲得準入產品的主要區別。
第十六條 生產起步期和發展期產品的新能源汽車企業應當按照售后服務承諾的內容,向使用者提供售后服務;應當為每一輛汽車建立相應的檔案,并跟蹤汽車運行情況,直至汽車停止使用或報廢。
生產起步期產品的企業應當與使用者共同完成每年度示范運行報告,提交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十七條 新能源汽車企業如發現產品存在影響安全、環保、節能等嚴重問題,應當立即停止生產和銷售、限期整改,并及時向工業和信息化部、產品使用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規則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規則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本規則施行后,與本規則不一致的,以本規則為準。
附件:
1.新能源汽車技術階段劃分表(2010年12月31日前適用)
2.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準入條件及審查要求
3.新能源汽車產品專項檢驗標準目錄(收錄到2009年4月1日)
4.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準入申請書
附件1:
新能源汽車技術階段劃分表
(2010年12月31日前適用)
序號 | 產品類別 | 儲能裝置種類 | 技術階段 |
1 | 混合動力乘用車 | 鋰離子動力蓄電池 | 發展期 |
2 | 金屬氫化物鎳動力蓄電池 | 成熟期 | |
3 | 鉛酸蓄電池 | 成熟期 | |
4 | 鋅空氣蓄電池 | 起步期 | |
5 | 超級電容器 | 發展期 | |
6 | 液壓/氣壓儲能裝置 | 發展期 | |
7 | 混合動力商用車 | 鋰離子動力蓄電池 | 發展期 |
8 | 金屬氫化物鎳動力蓄電池 | 發展期 | |
9 | 鉛酸蓄電池 | 發展期 | |
10 | 鋅空氣蓄電池 | 起步期 | |
11 | 超級電容器 | 發展期 | |
12 | 液壓/氣壓儲能裝置 | 發展期 | |
13 | 純電動乘用車 | 鋰離子動力蓄電池 | 發展期 |
14 | 金屬氫化物鎳動力蓄電池 | 起步期 | |
15 | 鉛酸蓄電池 | 成熟期 | |
16 | 鋅空氣蓄電池 | 起步期 | |
17 | 超級電容器 | 起步期 | |
18 | 純電動商用車 | 鋰離子動力蓄電池 | 起步期 |
19 | 金屬氫化物鎳動力蓄電池 | 起步期 | |
20 | 鉛酸蓄電池 | 成熟期 | |
21 | 鋅空氣蓄電池 | 起步期 | |
22 | 超級電容器 | 起步期 | |
23 | 燃料電池乘用車/商用車 | 燃料電池 | 起步期 |
24 | 氫發動機汽車 | 起步期 | |
25 | 二甲醚汽車 | 起步期 |
注:
1.技術階段的劃分主要以儲能裝置種類為依據。
2.采用電-電混合方案的汽車,其技術階段的確定以儲能裝置中技術階段較低的一種為準,如:采用鋰離子動力蓄電池與超級電容器電-電混合方案的純電動商用車,其技術階段確定為起步期;采用燃料電池與超級電容器電-電混合方案的乘用車/商用車,其技術階段確定為起步期。
3.目前表中所列的鋰離子動力蓄電池包括錳酸鋰型鋰離子動力蓄電池和磷酸鐵鋰型鋰離子動力蓄電池兩種類型。如果有企業申報采用其它鋰離子動力蓄電池的產品,需臨時提請專家委員會確定技術階段。
附件2:
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準入條件及審查要求
一 | 生產能力和條件 |
1 | 應有必要的生產場地、存儲場地或設施及適宜、整潔的生產環境。 |
2* |
生產設備的加工精度和能力應當與產品特性要求相適合。 應具有新能源汽車生產所必須的專用設備、工裝和工具,制定和實施安全防護措施;必要時,還需有充電設備。 |
二 | 設計開發能力 |
3 | 企業應當建立產品研究開發機構,統一負責新能源汽車產品設計開發工作。應當配備與設計開發工作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能夠及時跟蹤國內外新能源汽車技術的最新發展情況;能夠對國家和行業技術標準、法規進行跟蹤、評價和轉化;能夠完成系統開發、整車匹配等工作。 |
4 |
建立適于本企業的產品設計開發工作流程和指導具體設計工作的設計規范及作業指導書,內容至少應當覆蓋自主知識產權產品及整車設計全過程、技術文件管理、標準化等內容,且在實際工作中得以應用。 設計開發工作流程可在常規汽車的設計開發流程中予以體現,要突出新能源汽車設計開發相關的環節和要求。 設計規范應能夠指導自制和改裝方面新能源汽車的設計和驗證、采購總成部件功能與性能要求的開發和確認等工作;至少覆蓋整車控制、電機控制、變速器與動力耦合裝置控制、車載能源管理、車載充電管理、通訊和數據交換等系統和子系統功能與性能要求的設計開發等工作。 |
5* |
至少掌握新能源汽車車載能源系統、驅動系統及控制系統三者之一的核心技術。 應理解、享有所掌握的核心技術的技術原理、結構、功能和性能要求、控制方法、通訊和數據交換、失效模式和安全風險以及測試評價方法、主要故障模式的診斷和解決措施等。 此外還應理解、制定控制系統、車載能源系統、驅動系統等各系統的邊界劃分與接口定義等。 對于所掌握的核心技術應具有相應的知識產權(至少包括設計更改權和使用權)。 |
6* | 應當具備與所生產的新能源汽車整車、系統及關鍵總成相適應的試制能力,包括與企業自身研發工作相適應的試驗驗證能力。 |
7 | 產品和制造過程設計開發的輸入應當充分適宜;產品和制造過程設計開發的輸出應當以能針對設計輸入進行驗證的方式提出,應當對其進行評審、驗證和確認,并保存相應記錄。 |
8 | 在實施產品和制造過程的設計更改(包括由供方引起的更改)前,應當重新進行評審(包括評審設計更改對產品組成部分和已交付產品的影響)、驗證和批準,適當時應當征得顧客同意,并滿足生產一致性要求和產品追溯性要求。 |
三 | 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 |
9 |
與產品質量有關的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能力,嚴格按程序文件、作業指導書或相關工藝文件操作。 應當建立和落實人員能力評價和考核制度,并保持適當的記錄。 |
10 |
應當為重要的進貨檢驗、過程檢驗、最終檢驗編制檢驗規程或檢驗作業指導書,并按規定的項目、方法、頻次和限值進行檢驗和驗證,對安全、環保、節能等法規符合性、顧客特殊要求、新能源汽車專項檢測項目要求應當特別關注。 對關鍵工序和特殊過程,應當編制作業指導書,明確工藝要求和控制方法,規范操作,并實施過程監視和測量。 |
11 |
應具備動力電池系統及驅動電機系統的電氣性能與安全、溫度測量、危險氣體濃度測量等項目的檢驗設備以及整車安全檢測線。 應具有控制系統及其子系統的檢驗能力,至少包括控制器(控制單元)硬件及軟件的功能和性能的測試能力; 應具有新能源汽車整車相關的主要功能、性能的檢驗能力,至少包括動力性、經濟性(能量消耗)等方面的測試能力 |
12 | 應當建立從關鍵零部件總成供方至整車出廠的完整的產品追溯性體系。當產品質量、安全、環保、節能等方面發生重大共性問題時,應能迅速查明原因,確定召回范圍,并采取必要措施;當顧客需要維修備件時,應當能迅速確定所需備件的技術狀態。 |
13* |
產品(整車及零部件總成)應當滿足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經過確認的技術規范的要求;進入正式生產階段的產品還應當滿足生產一致性要求。 當企業的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包括人員能力、生產/檢驗設備、采購的原材料和零部件總成及其供方、生產工藝、工作環境、管理體系等)發生重大變化時,必須有充分的證據表明產品仍能滿足原要求。 |
四 | 營銷和售后服務能力 |
14 |
應當建立完整的文件化的銷售和售后服務管理體系,包括人員培訓(企業內部人員、特約銷售和維修人員、顧客或使用單位的人員)、銷售和售后服務網絡建設、維修服務提供、備件提供、索賠處理、信息反饋、整車產品召回、整車和零部件(如電池)回收、客戶管理等內容,并有能力實施。 其中,銷售和售后服務網絡建設的要求僅適用于成熟期產品。 |
15 |
維修服務、備件供應當滿足所有客戶要求,能保證在產品的使用壽命期限內、在企業承諾的限定服務時間內向顧客提供可靠的備件、維修和咨詢服務。 售后服務體系除能獨立完成或與供方協作完成與常規汽車相同的售后服務項目外,還應具備控制系統及子系統的故障診斷能力、維修服務能力;應具備車載能源、驅動系統、車載充電機等其它系統和總成的基本故障診斷能力和更換能力。 對起步期和發展期產品,售后服務承諾內容應當充分適宜,明確傳達給有關方面,并嚴格履行。 |
16 |
應當建立質量信息及時反饋機制。 對起步期和發展期產品,企業應當為每一輛車建立檔案,對車輛使用情況進行跟蹤,以適當的方式、按規定的比例對車輛運行狀態實時監控,并對車輛質量信息進行管理。 |
五 | 零部件采購管理能力 |
17 | 建立與新能源汽車產品相適應的零部件采購及管理體系,能夠確定評價標準,對供應方進行評價和選擇,并從評價合格的供應方采購。其評價內容包括產品安全性、供方質量管理體系、技術能力、制造和檢驗能力等,并保存相應記錄。 |
注:
1.表中準入條件要求分為否決項和一般項兩類,標注“*”的條款為否決項。
2.判定原則:
(1)現場技術審查全部否決項均符合要求,一般項不符合的比例不超過20%,審查結論為通過;
(2)當現場技術審查結果未達到本注中第(1)條要求時,申請企業可在2個月內針對不符合項進行整改,經驗證后達到本注中第(1)條要求的,審查結論為通過;驗證未達到第(1)條要求的,結論為不通過,申請企業6個月后方可重新提出申請。整改驗證只能進行一次。
附件3:
新能源汽車產品專項檢驗標準目錄
(收錄到2009年4月1日)
序號 | 標準編號 | 標準名稱 |
1 | GB/T 4094.2-2005 | 電動汽車操縱件、指示器及信號裝置的標志 |
2 | GB/T 18384.1-2001 | 電動汽車 安全要求 第1部分:車載儲能裝置 |
3 | GB/T 18384.2-2001 | 電動汽車 安全要求 第2部分:功能安全和故障防護 |
4 | GB/T 18384.3-2001 | 電動汽車 安全要求 第3部分:人員觸電防護 |
5 | GB/T 18385—2005 | 電動汽車 動力性能 試驗方法 |
6 | GB/T 18386—2005 | 電動汽車 能量消耗率和續駛里程 試驗方法 |
7 | GB/T 18387—2008 | 電動車輛的電磁場輻射強度的限值和測量方法 寬帶9kHz~30MHz |
8 | GB/T 18388—2005 | 電動汽車 定型試驗規程 |
9 | GB/T 18488.1-2006 | 電動汽車用電機及其控制器 第1部分:技術條件 |
10 | GB/T 18488.2-2006 | 電動汽車用電機及其控制器 第2部分:試驗方法 |
11 | GB/T 19750-2005 | 混合動力電動汽車 定型試驗規程 |
12 | GB/T 19751-2005 | 混合動力電動汽車安全要求 |
13 | GB/T 19752-2005 | 混合動力電動汽車 動力性能 試驗方法 |
14 | GB/T 19753-2005 | 輕型混合動力電動汽車能量消耗量 試驗方法 |
15 | GB/T 19754-2005 | 重型混合動力電動汽車 能量消耗量試驗方法 |
16 | GB/T 19755-2005 | 輕型混合動力電動汽車 污染物排放測量方法 |
17 | GB/T 19836-2005 | 電動汽車用儀表 |
18 | GB/Z 18333.2-2001 | 電動道路車輛用鋅空氣蓄電池 |
19 | QC/T 741-2006 | 車用超級電容器 |
20 | QC/T 742-2006 | 電動汽車用鉛酸蓄電池 |
21 | QC/T 743-2006 | 電動汽車用鋰離子蓄電池 |
22 | QC/T 744-2006 | 電動汽車用金屬氫化物鎳蓄電池 |
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
準入申請書
申請企業名稱(蓋章):
聯系地址:
郵政編碼:
聯系 人: 職務:
電 話: 傳真:
電子信箱: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填 表 須 知
1.填寫本申請書應確保所填資料真實準確;
2.本申請書用墨筆或電子方式填寫,要求字跡清晰;
3.本申請所有填報項目(含表格)頁面不足時,可另附頁面;
4.請在本申請書所選“”內打“√”。
企 業 聲 明
1.本企業自愿向工業和信息化部申請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準入;
2.本企業自愿遵守工業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則》及相關文件的規定;
3.本企業自愿如實提供開展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準入的現場技術審查、管理、監督所需的信息和資料,并為其審查工作提供方便。
申請企業法人代表(簽名):
申請企業(蓋章):
年 月 日
一、企業基本情況
企業名稱(蓋章) | |||||
企業性質 |
國有 集體 中外合資 有限公司 股份公司 其他 |
||||
注冊地址 | |||||
生產地址 |
|
||||
法人代表 | |||||
產品商標 | 企業《公告》序號 | ||||
與新能源汽車產品有關的專業技術人員總數(人) | |||||
與新能源汽車整車及零部件產品相關的資產情況(單位:萬元) | |||||
注 冊 資 金 | |||||
固定資產原值 | 固定資產現值 | ||||
總 資 產 (不含土地價值) |
凈 資 產 (不含土地價值) |
||||
企業及產品簡介(包括企業人員、生產能力、資產、企業歷史、占地面積與建筑面積、新能源汽車產品研發投入及研發成果、參與國家科研項目情況等內容): |
|||||
新能源汽車產品的技術來源、技術方案和主要特性說明: |
新能源汽車產品設計能力及設計開發過程說明(組織、人員、設備、過程等,請附流程圖): |
新能源汽車產品生產過程、生產條件和能力說明: |
新能源汽車產品示范運行及銷售情況: |
二、主要生產、檢驗和產品開發設備(設施)清單
(一)主要生產設備清單
序號 | 名 稱 | 型號 | 數量 | 用 途 |
設備原值 (萬元) |
備注 |
(二)主要檢驗設備清單
序號 | 名 稱 | 型號 | 數量 |
主要技術參數 (量程、精度等) |
檢定日期 /有效期 |
設備原值 (萬元) |
備 注 |
(三)產品開發主要設施設備(含必要的程序、軟件)清單
序號 | 名 稱 | 型號 | 程序軟件 | 用途 |
設備原值 (萬元) |
備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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