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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城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規定全文附解讀

時間:2017-08-14 09:41:00 規章制度 我要投稿

滁城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規定(全文)附解讀

  《滁城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規定》已經市政府第24次常務會議通過,以下是關于規定全文,歡迎閱讀!

滁城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規定(全文)附解讀

  滁城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保障國家、集體和公民的生命財產安全,減少環境污染,倡導文明、進步的社會風尚,維護和諧的社會秩序,根據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下列區域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一)文物保護單位;

  (二)車站、碼頭等交通樞紐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三)加油站、燃氣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單位及周邊50米范圍內;

  (四)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五)醫療機構、學校(含幼兒園)、敬(養)老院、圖書館、檔案館、文化館、商場、影劇院;

  (六)瑯琊山風景名勝區、林地、公園、綠地、苗圃;

  (七)房屋室內及其公共走廊、樓梯、屋頂、陽臺、窗口;

  (八)黨政機關辦公場所,企事業單位的生產區、倉儲區;

  (九)市、區人民政府確定和公布的其他區域。

  第三條 城區范圍內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單位、個人只能在本規定第四條和第五條確定的區域和時間內燃放規定品種的煙花爆竹。

  第四條 城區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為“世紀大道—上海路—會峰路—紫薇南路—龍蟠大道—金陵路—醉翁路—西澗路—鳳凰洼水庫—瑯琊山—西澗路—永康路—世紀大道”所合圍區域。

  市政府根據城市發展需要,每年可重新確定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范圍,并向社會公布。具體限放區域劃定工作由市公安局會同市環保局、市規劃建設委等部門實施。

  第五條 在限制燃放區域內,除每年農歷十二月二十三、農歷除夕、正月初一至初五、正月十五外,其他時間不得燃放煙花爆竹。

  在可以燃放煙花爆竹期間,只允許燃放《煙花爆竹安全與質量》中規定的C、D級煙花爆竹產品。

  第六條 在可以燃放的時間和區域內,積極倡導廣大群眾少燃放或不燃放煙花爆竹。

  第七條 燃放煙花爆竹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將點燃的煙花爆竹向人員、車輛以及下水道、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投射、拋擲;

  (二)不得妨礙行人、車輛安全通行和影響交通秩序;

  (三)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

  第八條 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主辦單位應向公安部門提出申請,經公安部門審查核發《焰火燃放許可證》后,在確定的時間、地點,按照焰火燃放規程燃放。

  第九條 嚴格控制城區內煙花爆竹零售點數量。市安監局應當按照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總量控制的原則,制定城區煙花爆竹經營布點規劃,指導瑯琊區、南譙區、滁州開發區規范煙花爆竹經營布點。

  第十條 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經營的,應當按照《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載明的經營場所、經營期限、煙花爆竹種類經營,不得銷售《煙花爆竹安全與質量》中規定的應由專業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

  第十一條 市政府成立城區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城區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綜合協調、督促檢查。

  第十二條 瑯琊區政府、南譙區政府、滁州開發區管委會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煙花爆竹限制燃放工作,各街道辦事處、公共服務中心具體負責本轄區煙花爆竹限制燃放的宣傳教育、信息上報、配合執法等工作,及時勸阻違規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

  第十三條 公安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負責依法查處違規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

  宣傳、安監、城管、民政、教育、環保、工商、規劃建設、國土房產、旅游、質監、財政、監察、文明創建、效能督查等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相關工作。

  第十四條 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負責本單位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和管理工作。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新聞媒體,應當做好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工作。

  第十五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可組織居民制定管理規約或居民公約,約定本區域內不得違規銷售、燃放煙花爆竹,并實施監督;也可約定在可以燃放煙花爆竹期間到指定地點燃放煙花爆竹,居民、業主應當遵守和執行。

  第十六條 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規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進行勸阻、舉報。公安、安監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當及時查處。

  個人舉報經查證屬實的,對舉報人實行物質獎勵。具體獎勵辦法由公安、安監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制定。

  第十七條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十八條 對未經許可經營煙花爆竹制品的,由安監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經營活動,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并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或者銷售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的,由安監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并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第十九條 燃放煙花爆竹,造成國家、集體財產損失或者他人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 在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管理工作中負有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依紀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不履行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職責的;

  (二)對舉報人的舉報不受理、不及時調查處理的;

  (三)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許可申請予以許可的;

  (四)對依法應予處罰的違法行為不處罰的;

  (五)違法實施行政處罰的;

  (六)徇私枉法、以權謀私的;

  (七)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二十一條 市、區將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宣傳和管理工作納入文明單位考核。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由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2009年10月28日公布施行的《滁州市煙花爆竹燃放管理暫行規定》(滁政〔2009〕96號)同時廢止。

  《滁城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規定》全文解讀

  一、我市為什么要出臺《規定》?

  1.群眾呼聲高。近幾年來,廣大市民對城區肆意燃放煙花爆竹意見很大,通過各種渠道向政府反映。主要集中在同樂園、白云賓館、君家等酒店附近的住戶及城區部分小區居民反映的噪音擾民問題;及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議案、提案,反映的燃放煙花爆竹帶來的環境污染、資源浪費和安全事故問題。據統計,2014年-2015年中,專項建議政府對燃放煙花爆竹進行管理的市人大議案有4件,市政協提案13件。

  2.現實危害大。一是燃放煙花爆竹產生的噪音,嚴重干擾人民群眾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影響市民休息;二是燃放煙花爆竹產生大量的有害氣體,嚴重污染空氣;三是因燃放煙花爆竹引發的火災事故和人身傷害事件屢屢發生;四是燃放后產生的大量廢紙散落在馬路和建筑物上面,影響城市衛生和美觀。

  3.外地有先例。根據公安部2014年5月19日通報,截至2013年12月,全國制定煙花爆竹禁放政策的城市有135個(其中省會市3個,地級市30個,縣級市、縣、旗102個)。全國制定煙花爆竹限放政策的城市有493個(其中直轄市4個,省會市21個,地級市110個,縣級市、縣、旗358個)。我省的合肥、蕪湖、黃山、宣城、六安、銅陵、蚌埠、馬鞍山、阜陽、安慶等市均出臺了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政策。

  二、制定《規定》有何法律依據?

  1.《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5號,2006年1月11日實施)。第二十八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確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和種類。

  2.《煙花爆竹安全與質量》(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 10631—2013,2013年3月1日實施),4.3消費類別:煙花爆竹產品分為個人燃放類和專業燃放類。普通消費者可以燃放C級、D級產品。

  三、限放區域是如何劃定的?

  《規定》第四條對限放區域進行了明確。劃定限放區域如果過大,管理跟不上,實施難度大;如果過小,起不到應有的效果。在劃定限放區域時,通過多次實地勘測,征求瑯琊、南譙、開發區領導及相關街道、社區的意見,并與市政府相關單位共同商定,最終確定了面積約64平方公里的限放區域,并繪制了限放區域圖。目前限放區域基本覆蓋了滁州主城區。同時考慮到城市不斷發展,市政府每年可重新確定具體限放區域,并向社會公布。

  四、在限放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有何特殊規定?

  《規定》第二條明確,在限放區域內,在允許燃放煙花爆竹期間,文物保護單位、車站、碼頭、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單位、醫療機構、校園、公園、綠地、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等也不得燃放煙花爆竹。

  《規定》第六條明確,燃放煙花爆竹時,不得將點燃的煙花爆竹向人員、車輛、建筑物投射、拋擲,不得采用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

  《規定》第七條明確,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需經公安部門審批后,方可在確定的時間、地點,按照焰火燃放規程燃放。

  五、限放時間是如何確定的?

  因燃放煙花爆竹是中華民族千百年來的傳統習俗,一時之間全面禁止并不可行,所以《規定》第三條明確實行限制燃放。在確定燃放時間上,考慮到春節、元宵節期間,有燃放煙花爆竹的民俗,同時我市還有過小年的傳統,經多次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召開由社會各界人士參加的聽證會,最終確定每年農歷十二月二十三、農歷除夕、正月初一至初五、正月十五共八天可以燃放,其他時間,不得燃放煙花爆竹。《規定》第五條對限放時間做了具體規定。

  六、各職能部門在限放管理中有哪些職責任務?

  限放工作管理難度大,實行“政府領導、部門聯動、屬地管理”的工作體制,由滁城限放燃放煙花爆竹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組織領導、綜合協調、督促檢查,各區負責本轄區的限放管理工作,各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能做好限放的管理工作。《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明確了各職能部門的職責。同時,為進一步明確各部門管理職責,制定了《滁城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管理工作實施方案》。如民政部門負責向婚姻登記處、婚慶公司、殯儀館等婚喪嫁娶相關從業單位發放限放煙花爆竹宣傳告知單,引導紅白喜事活動遵守限放規定,不得沿途、沿街燃放煙花爆竹。旅游部門負責督促星級飯店做好限放煙花爆竹的宣傳工作,督促其通過簽訂合同、責任書等方式,約束各類餐飲預訂者遵守煙花爆竹限放規定。

  七、如何保證限放措施落實?

  《規定》第十四條明確,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負責本單位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和管理工作。

  《規定》第十六條明確,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規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進行勸阻、舉報。

  《規定》第二十條明確,在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管理工作中負有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職責或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依紀給予處理。

  《規定》第二十一條明確,市、區將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管理工作納入各級文明單位考核。同時在《滁城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管理工作實施方案》還明確納入效能建設考核。

  八、個人舉報違規燃放行為有何獎勵措施?

  為充分調動全社會力量參與我是城區煙花爆竹限放工作,提高查處違規燃放煙花爆竹行為的實效性,減少執法成本,《規定》第十六條第二款明確,個人舉報經查證屬實的,對舉報人實行物質獎勵。市限放工作領導小組報經市委、市政府同意制定了《滁城違規燃放煙花爆竹舉報獎勵辦法》,舉報人在違規燃放煙花爆竹行為發生后24小時內,向公安機關舉報并提供證據(如視頻、照片、證人證言等),經查證屬實的,每起案件獎勵舉報人300元。

  九、違規燃放、銷售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規定》第十七條明確了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規定》第十八條明確對未經許可經營煙花爆竹制品,由安監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經營活動,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或者銷售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的,由安監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同時,《規定》第十九條明確,燃放煙花爆竹,造成國家、集體財產損失或者他人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十、《滁城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規定》從什么時候開始實施?

  《規定》第二十三條明確,自 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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