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解讀《保護司法人員依法履行規定》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4月18日審議通過了《保護司法人員依法履行法定職責規定》(下稱《規定》)。
《保護司法人員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基本實現了對司法人員履職行為的全面保護,并規定了一些具體可操作的創新性保護措施,因而具有充分性、科學性、可行性。
在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方面。
實現法官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是改革的重要目標,《規定》明確了法官依法辦理案件不受非法干涉,對干預行為要依法記錄并對相關單位或個人依法追責。同時規定,不得要求法官從事超出法定職責的事務,這就意味著,決不允許再把招商引資、交通疏導、衛生整治等事務性工作攤派給法官,這也要求各級法院尤其是法院領導要敢于擔當,拒絕承擔此類事務,讓法官安心于審判,集中精力于本職工作。
在保障職業穩定方面。
《規定》明確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將法官調離、免職等,辦案數量、末位淘汰、接待信訪不力等不得作為調整法官崗位的方法和理由,這就意味著調整法官的崗位也必須有依據、依程序,因領導好惡等非法定原因調整法官崗位將被杜絕。《規定》還明確,對法官作出處理或處分的,應賦予法官申辯權利和救濟程序;在錯案責任追究上,必須經法官懲戒委員會審議。這意味著對法官的處理或者處分,要有一個類似于“審判”的公開、公正且相對復雜的程序,這一程序的關鍵就是要全面保障法官的“訴訟權利”。
在業績評價方面。
《規定》明確了客觀公正、符合司法規律的原則,并規定考核辦法和標準由中央政法單位統一制定。業績評價關乎法官工作的業內認可度,關系法官級別晉升、薪酬待遇提高,決定了法官職業發展前景,可謂茲事體大,不可不察。能否實現對法官工作進行客觀公正、符合規律的評價,取決于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考核辦法和標準時,在評價機構組成、評價程序和標準確定等問題上能否做到科學嚴謹、合理公正,各級法院在具體考評工作中能否堅持客觀公正、科學民主。對此,相信全國法官將十分關注,我們也拭目以待。
在人格尊嚴和人身安全保護方面。
一方面,對于不實舉報等使法官名譽受損害的,組織要出面及時澄清、消除影響,同時追究責任;對法官作出錯誤處理或處分的,要恢復職務和名譽,消除影響,并進行賠償,同時追究責任。另一方面,對于威脅法官及家屬人身財產安全等的行為,明確公安機關有快速出警,及時對法官人身安全提供保護的職責;對于辦理危險性較高案件的'法官及其親屬,應當采取必要的特殊保護措施。近年來,因對案件結果不滿,惡意侮辱誹謗法官的行為層出不窮,惡意傷害法官的惡性事件時有發生,上述規定,編織了抵御侵害法官人格尊嚴和人身安全的防護網,具有一定開創性,而且都是看得見摸得著的具體措施,是提高法官職業尊榮,強化組織保障,消除法官個體的后顧之憂的有力舉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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