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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修訂草案

時間:2020-12-30 11:36:38 規章制度 我要投稿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修訂草案)

  備受關注的《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修訂草案)》2016年7月25日上午提交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審議。從嚴治亂,讓城市交通秩序回歸,是這部地方立法的鮮明價值取向。同時,條例修訂將體現申城“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大整治行動”中的實踐經驗,固化其中的有效措施。

  “條例(修訂草案)”共8章78條,為體現對道路交通的全過程、多維度管理,在體例上作了擴充,增加了交通規劃與設施、停車管理和綜合管理三章。相比原條例,此次修訂新增或修改的條款內容達66條。換言之,逾8成條款將面臨新修。

  維護交通秩序,“信用手段”也將被調動起來。今后,“條例(修訂草案)”列出四種情形,車主相關信息將入本市信用“黑名單”。

  ● 同方向行駛的右轉彎機動車和左轉彎非機動車,均被放行,通過路口時,左轉彎非機動車優先通行。

  ● 相對方向行駛的左轉彎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均被放行,通過路口時非機動車優先通行。

  ● 車輛在有交通信號控制的路口,遇放行信號,先予放行的車輛和行人優先通行。

  ● 行人因無人行道或者人行道有障礙物,借用非機動車道、機動車道時,行人優先通行。

  ●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讓行規定。

  同時,上海市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審議認為,為便于公眾識別和執行,建議研究是否在法規中明確:凡是有條件的路口,均配套設置能分別指示機動車、非機動車和行人通行的交通信號燈、標志、標線。

  此外,修訂草案第34條對行人通行作出規定:行人應當在人行道內行走,無人行道或者人行道有障礙物無法行走時,可以在距道路或者障礙物邊緣一米寬度內行走。

  上海市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審議認為,行人是重要的道路交通參與主體。目前,行人的交通違法行為現象普遍,但草案第34條僅對行人通行做了簡單規定,力度尚顯不足,建議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結合本上海市實際予以充實。

  【解讀】

  固化原有效措施 新增或修改條款達66條

  道路交通安全涉及千家萬戶,關系到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于1997年頒布實施后,又于1999年、2000年和2001年作了三次修改完善。近年來,本市道路交通管理的實際情況發生了很大變化,車輛保有量增長迅速,物流運輸行業發展迅猛,城市人口劇增,城市道路擁堵情況越發嚴重,《條例》內容已經無法適應現實管理的需要。

  截至2015年底,申城機動車實際保有量達430多萬輛,各類非機動車總量突破1600萬輛,注冊機動車駕駛員650多萬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每月處罰各類交通違法行為100萬起以上。

  “此次,條例修訂將體現"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大整治行動"中的實踐經驗,固化其中的有效措施。”上海市政府副秘書長陳靖說,《條例》修訂將同時立足于超大型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的實際需要,針對管理和執法過程中遇到的突出問題,為本市道路交通執法提供強有力的法律保障。

  青年報記者了解到,《條例(修訂草案)》共8章78條,為體現對道路交通的全過程、多維度管理,在體例上作了擴充,增加了交通規劃與設施、停車管理和綜合管理三章。相比原條例,此次修訂新增或修改的條款內容達66條。換言之,逾8成條款將面臨新修。

  “電子警察”所錄違法行為應及時通知送達車主

  伴隨技術發展進步,俗稱“電子警察”的交通技術監控設備日益成為道路交通執法的主要工具。

  2013年以來,本市以每年700套的速度加快建設“電子警察”。2015年,利用“電子警察”非現場執法共查處交通違法行為622.7萬余件,同比增加近30%。其中,針對高峰時段社會車輛違法占用公交專用道,采取公交車車載“電子警察”和固定式“電子警察”相結合的執法模式開展嚴管、嚴處。目前,全市公交專用車道“電子警察”已近300套。“十三五”期間,本市將繼續保持每年新增700套“電子警察”建設規模,嚴查機動車滯留路口、違法變道、違法停放,提升執法管理效能。

  為此,《條例(修訂草案)》提出:“電子警察”記錄的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公安機關調查核實無誤后,應當及時錄入道路交通違法信息管理系統,向社會開放提供查詢,并通過郵寄等方式將處理通知送達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違法行為人、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應當自處理通知送達之日起15天內,到公安機關接受調查、處理,公安機關認為違法事實清楚,可以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此外,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和駕駛人應當定期查詢違法記錄,如果已登記的通訊地址、電話等聯系方式發生變更,應當在變更之日起30天內向公安機關備案。

  買分賣分將面臨嚴罰并扣駕駛證

  《條例(修訂草案)》明確提出,倡導出行優先選擇公共交通;倡導有條件的單位推行錯時上下班、居家辦公等措施;倡導依法采用新能源汽車分時租賃、公共自行車租賃等方式出行。

  《條例(修訂草案)》明確了車輛登記限制措施,并強化非機動車源頭治理,對非機動車產品目錄管理制度等作了相應規定;保留了機動車號牌總量調控制度;對本市臨時行駛車號牌合機動車駕駛證的申領作了進一步的規范。比如,對尚未注冊登記的機動車,因提取車輛、申請注冊登記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取得公安機關核發的'臨時行駛車號牌。公安機關根據相關規定核發臨時行駛車號牌,不得超過兩次;臨時行駛車號牌的有效期限不得超過15日。

  今后,車主之間常有的“買分賣分”將面臨高額處罰。青年報記者注意到,《條例(修訂草案)》針對實踐中交通違法行為“買分賣分”突出的問題,增加對違反交通違法記分管理行為的禁止性規定。

  按照《條例(修訂草案)》,禁止由他人替代記分,禁止替代他人記分,禁止介紹替代記分。違反規定由他人替代記分的, 由公安機關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替代他人記分的, 由公安機關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情節嚴重的, 并處暫扣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介紹替代記分的,由公安機關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替代他人記分或者介紹替代記分有違法所得的, 沒收違法所得。

  明文禁止“一次連續變換兩條車道”

  《條例(修訂草案)》細化了道路通行管理規定,明確了本市可以上道路行駛的車輛種類,以及城市快速路和高速公路限行車種;保留了公安機關根據必要、合理和有利于交通暢通的原則,采取交通管理措施的規定,具體包括可以采取均衡交通流量、分隔車輛通行時間、劃定限制通行區域和核發機動車通行憑證等限制、禁止通行的交通管理措施;在與上位法不相抵觸的前提下,對機動車和非機動車、行人的通行、讓行等管理作了細化和補充規定;將本市交通事故快速處置制度在立法中予以體現。

  與此同時,《條例(修訂草案)》明確列出駕駛機動車道路行駛,不得有下列行為——

  1、同方向有兩條以上機動車道的道路未設置限速標志、標線的,在城市道路(城市快速路除外)上的最高行駛速度超過每小時六十公里,在公路(高速公路除外)上的最高行駛速度超過每小時八十公里;

  2、一次連續變換兩條車道;

  3、在本市外環線以內以及公安機關規定的其他區域和路段鳴喇叭;

  4、運輸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車輛未按照核定的路線、時間行駛;

  5、機動車駕駛人未使用安全帶;

  6、在高速公路上行駛時,超過座位數搭載乘客;

  7、安排未滿十二周歲未成年人乘坐副駕駛座位;

  8、駕駛家庭乘用車攜帶未滿四周歲的未成年人時,未配備或者未正確使用兒童安全座椅;

  9、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明確臨時停車規范 “僵尸車”擬限期移出

  《條例(修訂草案)》提出使道路回歸其通行設施的屬性,限制道路停車的發展,確立道路停車泊位總量控制原則;充分考慮住宅小區、醫院、學校、商業街區等的停車需求,引導設置時段性停車泊位。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修訂對公安機關實踐中比較有效的設置禁停標志、標線的措施予以固化,同時明確臨時停車行為規范。

  根據《條例(修訂草案)》第43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道路條件和通行情況,設置禁止停車標志、標線,或者設置禁止長時停車標志、標線。時段性臨時停車需求突出的路段,可以設置禁止長時停車標志、標線并增設輔助交通標志,引導機動車在規定時段內有序臨時停車。機動車在未設置禁止停車或禁止長時停車標志、標線的路段臨時停車,應當緊靠道路右側,機動車駕駛人不得離車,上下人員或者裝卸物品后立即駛離。

  此次條例修訂對長期占用道路停車資源“僵尸車”的處理作了指引性規范。根據《條例(修訂草案)》第48條,對于機動車違反約定且長期占用道路停車泊位的,道路停車泊位的管理者可以告知機動車所有人限期將機動車移出道路停車泊位,逾期未予移出的,道路停車泊位的管理者可以將機動車轉移至路外停車場地。

  駕駛人四種行為或影響信用

  《條例(修訂草案)》明確以政府部門為主導,加強基層治理,落實單位交通安全責任,引導社會公眾積極參與,通過推廣使用先進技術、信用信息歸集和使用、廣泛開展宣傳教育等多種手段,推進道路交通協調發展。

  具體制度包括:細化了車輛所屬單位的主體責任;鼓勵科技手段對交通管理的支撐,明確運用大數據、物聯網等先進技術提升交通管理水平;鼓勵社會公眾參與交通治理,明確了交通違法行為視頻舉報制度等。

  此外,還明確了在部分交通管理事項決策過程中,應當聽取公眾意見,從而有利于增強道路管理措施的合理性和接受度。

  維護交通秩序,“信用手段”也將被調動起來。今后,《條例(修訂草案)》列出四種情形,相關信息均將納入本市公共信息服務平臺——

  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實施道路交通違法行為,累積記分達到12分;

  實施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依法被處以暫扣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行駛證、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拘留等行政處罰;

  由他人替代記分、替代他人記分,或者介紹替代記分;

  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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