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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修訂草案)
青島市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修訂草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規范房地產開發經營行為,保障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的國有土地上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實施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市房地產開發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房地產開發的管理工作,具體工作由市房地產開發管理機構承擔;市房地產經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房地產經營的管理工作。
區(市)房地產開發、經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規劃、國土資源房管、城市管理、工商、財政、價格、政務服務管理等有關部門和金融監管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房地產開發經營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房地產開發經營應當遵循社會效益、環境效益、經濟效益相統一的原則,實行全面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
房地產開發經營應當注重節約和合理利用土地,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堅持可持續發展。
房地產開發經營應當遵守文物保護和風景名勝區管理等法律法規,保護歷史文化遺產、風景名勝和園林綠地。
第五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建筑節能設計標準,開發建設節能建筑。
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開發節能、節地、節水、節材的綠色建筑,推廣使用再生產品用于項目建設。
第二章 房地產開發企業
第六條 房地產開發經營應當由依法設立并取得資質證書的房地產開發企業進行。
第七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辦理暫定資質,應當向市房地產開發行政主管部門報送以下資料:
(一)營業執照;
(二)企業章程;
(三)企業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四)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證書和勞動關系證明;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資料。
申請暫定資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企業章程中明確企業注銷、解散等情況發生時房屋質量保修措施或者承擔主體。
市房地產開發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后七日內向符合條件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核發暫定資質證書。
第八條 暫定資質證書有效期一年。承擔房地產開發項目的暫定資質房地產開發企業,不能在暫定資質證書有效期內完成項目開發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市房地產開發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延期申請;市房地產開發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視企業開發經營進展情況延長暫定資質證書有效期,延長期限可以與項目開發期限一致。
自領取暫定資質證書之日起,一年內無開發項目的,暫定資質證書有效期不得延長。
第九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變更企業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冊資本的,應當在變更后二十日內向市房地產開發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房地產開發企業變更主要投資人以及主要技術、經濟、統計人員的,應當在變更后二十日內告知市房地產開發管理機構。
第十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核定的資質等級,承擔相對應的房地產開發項目。
第十一條 不在本市注冊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在本市從事房地產開發的,應當符合國家、省資質管理有關規定,并在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者取得劃撥決定書之日起十日內向市房地產開發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市房地產開發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開備案目錄。
第十二條 房地產開發、經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房地產開發企業的開發經營行為進行日常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要求向統計、房地產經營行政主管部門和房地產開發管理機構提供統計資料。提供的統計資料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第三章 房地產開發建設
第十四條 房地產開發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國土資源房管、規劃等部門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編制房地產發展規劃和住房建設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編制房地產發展規劃和住房建設計劃,應當對開發區域的建設總量、供應結構、空間布局和開發強度、開發進度、舊城改造等作出統籌安排,合理確定住房建設規模。
國土資源房管部門在編制用地年度供應計劃時,應當根據房地產發展規劃和住房建設計劃,合理確定房地產開發用地年度供應規模、布局和供地節奏。
第十五條 用于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者劃撥前,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提出地塊的位置、使用性質、開發強度等規劃條件;房地產開發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建設要求及產權界定、綠色建筑等提出建設條件意見。
規劃條件和建設條件意見應當作為編制供地方案的前提條件以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約定內容或者劃撥決定書的規定內容。
規劃主管部門和房地產開發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規劃條件和建設條件意見的實施進行監管。
第十六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持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文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材料,向規劃主管部門申請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十七條 實行房地產開發建設項目并聯審批制度。有關審批、核準、審查、備案部門和單位應當在并聯審批規定的時限內完成相關手續。在辦理施工許可前,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單位可以采取容缺受理、容缺審查的方式辦理相關管理事項。
施工圖設計文件以及公安消防、人防、地震、氣象、衛生等專業施工圖設計文件的審查實行聯合審查或者統一審查,所需費用列入政府購買服務范圍。
第十八條 依法應當進行勘察、設計招標的,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已經依法設立;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核準或者備案手續的,已經審批、核準或者備案;
(三)勘察設計有相應的資金或者資金來源已經落實;
(四)所必須的勘察設計基礎資料已經收集完成;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依法應當進行施工、監理招標的,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已經依法設立;
(二)初步設計以及概算需要履行審批手續的,已經批準;
(三)有相應的資金或者資金來源已經落實;
(四)有招標所需的設計圖紙及技術資料;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九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資本金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執行。
房地產開發企業繳納的土地出讓金、項目前期支出費用、金融機構存款等憑據可以作為資本金認繳證明。
第二十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或者劃撥決定書規定的開竣工時間、條件要求進行開發項目建設,并在項目開工前制定開發建設方案。
開發建設方案應當載明以下內容:項目性質、規模、開發期數、開工時間、竣工時間、開發進度,應當建設的城市基礎設施和配套公共設施種類、內容、規模,項目現場安全文明施工措施,信用承諾等。分期開發的項目應當分期制定開發建設方案。
第二十一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十日內,到房地產開發管理機構領取房地產開發經營權證明和房地產開發項目管理手冊。
第二十二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將開發建設方案實施及調整、項目審查批準手續、規費基金繳存、資金監管以及獎勵、處罰等開發經營過程中的主要事項動態記載于房地產開發項目管理手冊,并定期報送項目所在地的房地產開發管理機構。
房地產開發項目管理手冊載明的信息是房地產開發管理機構實施項目過程監管的依據。
第二十三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配套范圍、收繳標準和繳納時限,市南區、市北區、李滄區的,由市人民政府規定,并實行區域統籌;其他區(市)的,由所在地區(市)人民政府擬定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適時調整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區域統籌范圍。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減免范圍,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省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房地產開發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時序和進度要求,擬定城市基礎設施和配套公共設施建設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核準后組織實施,其中嶗山區、城陽區、黃島區的城市基礎設施和配套公共設施建設計劃應當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城市基礎設施和配套公共設施應當與房地產開發項目同時設計、同時建設、同時交付使用。
清潔能源供熱等城市基礎設施和配套公共設施需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自行建設的,應當經有關部門同意后,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照批準的方案建設。所需費用,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補助,補助金額不得超過其繳納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第二十五條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配套范圍之外的社區養老、醫療衛生、體育健身、行政管理與社區服務設施建成后,應當按照以下規定進行移交:
(一)以劃撥方式用地、由政府投資建設的,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三個月內,將有關建設資料全部移交給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并協助辦理產權登記;
(二)以劃撥方式用地的其他設施,區(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建設單位代為配建或者建成后按成本價回購,并將產權移交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
(三)以出讓方式用地建設的社區養老、醫療衛生、體育健身設施,建設單位不能自行使用的,由區(市)人民政府與建設單位協商后按房地產成本價回購并安排使用;以出讓方式用地建設的行政管理與社區服務設施,由區(市)人民政府按房地產成本價回購。政府回購后,建設單位應當將產權移交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前款規定設施的規劃用途,不得擅自轉讓、無償占用前款規定設施。
按照規劃要求在住宅小區內配套建設的其他公共設施產權及其收益由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無約定的屬于全體業主共有。
第二十六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應當通過規劃、工程質量、公安消防、人防等法律法規規定的驗收,并取得相關驗收合格文件或者憑證。
住宅小區等群體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還應當完成供水、供電、供熱、供氣、排水、道路等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并取得投入使用的相關證明文件。項目實行分期開發的,可以分期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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