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選]診所規章制度15篇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是維護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們做事的底線要求。那么擬定制度真的很難嗎?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診所規章制度,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診所規章制度1
1、醫院應有一名副院長分工負責領導門診工作,兒科主任應加強對本科的業務技術指導,應確定一位主治醫師或高年資住院醫師協助科室主任領導本科的門診工作。
2、兒科參加門診工作的醫務人員,在醫務科或門診部統一領導下進行工作。人員調換時,應與醫務科或門診部共同商量。
3、門診醫護人員應派有一定經驗的醫師、護士擔任,實行醫師兼管門診和病房的`醫院和科室,必須安排好人力。
4、對疑難重病員不能確診,病院兩次復診不能確診者,應及時請上級醫師珍視。科主任應定期出門診,解決疑難病例,對某些慢性病員和專科病員,應根據醫院具體情況設立專科門診。
5、對病員要進行認真檢查,簡明扼要準確地記載病例。主治醫師應定期檢查門診醫療質量。
6、門診檢驗、放射等各種檢查結果,必須做到準確及時,醫師要加強對治療室的檢查指導,必要時,要親自操作。
7、門診與住院處及病房應加強聯系,以便根據病床使用及病員情況,有計劃地收容病員住院治療。
8、加強檢診做好分診工作,嚴格執行消毒制度,防止交叉感染,應建立傳染病診室,做好疫情報告。
9、門診工作人員要做到關心體貼病員,態度和藹,有禮貌,耐心地解答問題盡量簡化手續,有計劃地安排病院就診。
10、門診應經常保持清潔整齊,改善候診環境,加強候診教育,宣傳衛生防病、計劃生育和優生學知識。
11、門診醫師要采用保證療效、經濟便宜的治療方法,科學用藥、合理用藥、盡可能減輕病員的負擔。
12、對基層或轉診病人,要認真診治。在轉回基層或原地時要提出診治意見。
診所規章制度2
第一條為加強公費醫療管理,健全公費醫療管理制度,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公費醫療制度是國家為保障國家工作人員身體健康實行的一項社會保障制度。在公費醫療管理工作中,堅持積極防病、保證基本醫療、克服浪費的基本原則。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我市(含中央駐我市)享受公費醫療的單位、個人和各級各類醫療單位。
第四條本辦法由市衛生事業管理局會同市財政局組織實施。
第五條市、區、縣(市)的衛生、財政部門應把公費醫療工作交由醫療單位管理,實行醫療費同個人掛鉤,超支部分由財政、定點醫院、公費醫療享受單位按比例分擔。
第六條承擔公費醫療任務的醫療機構,要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發揚救死扶傷的人道主義精神,因病施治,合理用藥,合理檢查,合理收費,積極做好疾病防治工作,保證公費醫療制度的正確實施。
第七條享受公費醫療的個人及其所在單位,都有義務遵守各級公費醫療管理部門制定的有關規章制度,各級領導干部應以身作則,不得利用職權搞特殊化。
第二章享受公費醫療待遇及經費開支范圍
第八條下列人員享受公費醫療待遇:
(一)各級國家機關、黨派、人民團體,由國家預算內開支工資的在編制的工作人員。
(二)各級文化、教育、衛生、體育、經濟建設等事業單位,由國家預算內開支工資的在編制的工作人員。
(三)在國家預算內開支工資的,屬于國家編制的基層工商、稅務人員。
(四)各級工會在編的脫產人員,以及由區、縣(市)以上工會領導機關舉辦,實行全額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在編制的工作人員。
(五)經批準因病長期休養的編外人員,長期供養和待分配的超編制人員。
(六)受長期撫恤的在鄉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和殘廢軍人療養院、榮軍院的革命傷殘軍人。
(七)享受公費醫療單位的離退休人員,在軍隊工作沒有軍籍的退休職工。
(八)不享受公費醫療的行政事業單位的`職工,符合國務院退休辦法,且退休后由民政部門發放退休金的人員。
(九)國家正式核準設置的普通高等學校(不含軍事院校)計劃內招收的普通本科專科在校學生、研究生(不含委托培養、自費、干部專修科學生)和經批準因病休學一年保留學籍的學生,高等學校應屆畢業生因病不能分配工作在一年以內者。
(十)享受公費醫療的科研單位招收的研究生。
(十一)享受公費醫療單位招收的在編制的合同制干部、工人(不含勞保福利實行統籌辦法的合同制工人)。
(十二)縣以上編制部門批準列為事業編制,由國家財政撥款開支工資,在聘用期內的合同制干部。
第九條下列費用可在公費醫療經費中報銷:
(一)在指定醫療單位就診的醫療費(含床位費、檢查費、藥費、治療費、手術費等)。
(二)因急癥不能赴指定醫療單位就診,在就近區級以上醫院就診的醫療費(報銷時須持急診病志和診斷書,并只報銷急診首次醫療費)。
(三)因公外出或假期探親,在當地醫療單位就診的醫療費。
(四)因手術或危重病住院后恢復期,進行短期療養或康復治療的,經原治療單位建議,所在單位同意,公費醫療主管部門批準的醫療費;非手術或非危重病恢復期,進行療養或康復醫療,經指定醫院建議,所在單位同意,公費醫療主管部門批準的醫療費。
(五)符合規定轉往外地就診的醫療費。
(六)計劃生育手術的醫療費。
(七)因工負傷、致殘的醫療費。
(八)因病情需要進行器官移植所需費用,按公費醫療經費負擔50%,單位負擔30%,個人負擔20%的比例報銷。安裝進口人造器官的費用,應持定點醫院的證明,比照國內相似類型人造器官的最高價,在公費醫療經費中報銷,其費用超過部分,按財政部、衛生部《關于安裝進口人造器官費用報銷問題的復函》規定執行。
(九)定點醫院的醫療費(個人負擔部分除外),鑲牙費(50%),經公費醫療管理部門和定點醫院同意所設家庭病床的建床費,計劃生育、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工傷人員的普診掛號費。
第三章公費醫療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十條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設立由政府負責人以及衛生、財政、組織、人事、醫藥、工會等部門負責人組成的公費醫療管理委員會,以衛生部門為主,統一領導各級公費醫療工作,并設置辦事機構,配備相應編制的專職管理人員。公費醫療管理機構的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宣傳國家有關公費醫療的政策規定。
(二)負責本地區公費醫療工作的計劃、統計、調研、預測和組織協調。
(三)對本級享受公費醫療待遇的單位和人員的范圍及資格的審核。
(四)負責本級公費醫療經費預算的編制和經費的管理使用,并向主管部門編報公費醫療經費決算。
(五)對下級公費醫療管理工作的檢查、指導。
第十一條承擔公費醫療任務的各醫療單位,應設立公費醫療管理機構,其職責是:
(一)認真執行公費醫療制度、規定。
(二)組織、領導醫院公費醫療各項具體管理工作,制定并落實本院公費醫療管理措施。
(三)監督、檢查本院對公費醫療制度規定的執行情況。
(四)公費醫療經費由享受單位和定點醫院共同管理的,醫院應向公費醫療管理部門定期報送執行情況報表。
第十二條享受公費醫療的單位應設置公費醫療管理機構,配備專職或兼職人員。其職責是:
(一)認真執行公費醫療制度規定,并具體制定本單位公費醫療管理辦法。
(二)按規定定期向同級公費醫療管理部門通報享受人數和公費醫療經費開支情況。
(三)管理本單位涉及公費醫療的其它事宜。
第四章公費醫療管理
第十三條公費醫療享受單位的管理任務是:
(一)宣傳、貫徹、落實公費醫療管理及改革的方針、政策和各項規章制度。
(二)接受公費醫療管理機構的監督與管理,按規定辦理人員變更手續。
(三)不得擅自擴大公費醫療享受范圍。
(四)辦理《公費醫療證》,按時報送《公費醫療執行情況報表》,與醫療單位簽訂《公費醫療管理協議書》,結算公費醫療經費。
(五)積極開展健身體育活動;總結本單位公費醫療管理經驗,提出改進意見。
第十四條公費醫療享受者,應自覺遵守公費醫療管理各項規章制度,不得將公費醫療證、轉診單轉借他人使用,不得自行涂改處方和檢查申請單等醫療文書(經辦醫生涂改醫療文書要加蓋印章,無印章的無效)。不得出賣藥品或以藥易物。
第十五條公費醫療門診和轉診的管理任務是:
(一)各醫療單位應認真查驗公費醫療證(包括有效期憑證)和轉診介紹信,嚴格執行醫療收費標準,按規定認真書寫病志,堅持醫療用藥原則,使用市公費醫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規定的公費醫療復寫處方和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專用票據并單獨裝訂管理。
(二)承擔公費醫療任務的醫療單位,要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成立會診小組,對診斷及治療方案已明確或本院本地能治療的病人,不得轉診;若因技術和設備條件限制或疑難重癥需轉診的,由會診小組提出轉診意見,在轉診介紹信(或病志)上注明轉診科別、日期,要轉往對口的上級醫院治療,不得轉往下級醫院或個體、聯合體醫院。需轉外地治療的病人,按省有關規定辦理。外轉病人在明確診斷后,原則上回定點醫院治療。
(三)轉診介紹信限一次一個月有效,精神病、肺結核病等慢性病,可適當延長三至六個月,若因病情確需繼續治療的,應及時給轉診回單。
第十六條有條件的醫院可設公費醫療病房,實行門診、住院的系統化管理。
第十七條公費醫療專、兼職醫生,應堅持醫療用藥原則,認真執行遼寧省《公費醫療、勞保醫療用藥報銷范圍》,并遵守下列限額:
(一)做CT、核磁共振等100元以上的特殊檢查,須經院會診小組同意,報主管院長批準(急診除外)。
(二)處方限量:普通門診處方三日量,急診處方二日量,一般慢性病七日量;肝炎、結核、精神病等特殊疾病一個月量;出院帶藥一般七日量,慢性病二周量。
第十八條需住療養院和康復醫院的病人,原則上不出本市或本省。
第十九條孕婦在“建卡”醫療單位進行產前檢查時,因該醫療單位設備所限而不能做的檢查項目和所需的藥品,必須回定點醫院檢查、取藥。
第二十條異地安置的人員應在當地就近指定一個醫療單位就診,報銷時須附病志和有關材料。
第二十一條急診患者在非定點醫療住院或觀察超過三日者,由單位或病人家屬在二日內(區、縣(市)五日內),憑急診住院證明,到定點醫院辦理轉院審批手續。
第二十二條公費醫療經費指標,按財政隸屬關系由各級公費醫療管理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核定并適時調整。各單位不得按撥款標準把經費包干給個人。
第二十三條市直單位必須與市屬醫院建立定點醫療關系,簽訂《公費醫療管理協議書》并共同遵守協議內容。市直單位的公費醫療管理分別情況可采取以下形式:
(一)無醫療條件的單位,醫療經費按年人均定額400元撥給享受單位和定點醫院各50%,由享受單位和定點醫院共同管理。
(二)有醫療條件的單位,醫療經費由單位自管。
(三)有預算外收入的單位,醫療經費按年人均定額100元包干使用。
(四)醫療院所按年人均定額26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四條市直單位的公費醫療標準,由市公費醫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和市財政局核定后,按季度撥給各管理單位,年終按以下三種辦法結算:
(一)經費由享受單位和定點醫院共同管理的,實行“總量控制,定額管理,結余留用,超支共擔”的辦法。超過年人均定額部分,按財政、享受單位、定點醫院分別為5:2.5:2.5的比例分擔。
(二)經費由單位自管的,如有結余,結轉下年度使用;若超支則由單位自行解決。因特殊情況超支過多,本單位無力承受的,應在下年度一月五日前將超支原因寫出書面報告,送市公費醫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會同市財政部門審核并酌情處理。
(三)經費由單位包干的,結余轉下年度使用,超支不補。
第二十五條市直單位由享受單位和定點醫院共同管理的,以醫院為結算中心,職工門診就醫實行現金看病,住院由單位墊付,憑復寫處方、專用收據回單位報銷。單位每月到定點醫院結算一次醫療費,醫院每季度到市公費醫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預結算一次超支經費,年終進行清算。
第二十六條就醫職工,當年發生醫療費在6000元以內(含6000元),個人負擔醫療費的10%;超過6000元以上部分,個人負擔醫療費的5%.若報銷后個人負擔仍有困難,由所在單位補助,從福利費中列支。
第二十七條自管單位和包干單位在定點醫院現金看病,也必須按第二十六條規定與個人掛鉤,憑專用收據、病志和復寫處方副頁回單位報銷。
第二十八條工傷(含職業病)、節育支出的醫療費,持勞動、人事、計劃生育等部門證明據實報銷(由享受單位和定點醫院管理的職工,應到定點醫院登記備案)。但此期間治療與工傷、節育無關的疾病,仍應負擔10%的醫療費。
第二十九條未享受干診待遇的離休干部、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和相應等級的工殘人員,現金看病,憑《革命傷殘軍人證》、《離休證》、《工殘證》,醫療費據實報銷。
第三十條新調入職工從起薪之月起,享受公費醫療待遇,辦理《公費醫療證》;調出職工從調出之月起,停止在該單位的公費醫療待遇,收回《公費醫療證》,并結算醫療經費。
第三十一條公費醫療結算年度為當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非本年度內的醫療費不予報銷。
第三十二條承擔公費醫療任務的醫療單位的公費醫療管理人員,應經常監督、檢查本院和所承擔享受單位的規章制度執行情況,與享受單位簽訂《公費醫療管理協議書》,并做好防病治病、衛生保健知識宣傳教育工作。
第三十三條承擔公費醫療任務的醫療單位,應充分發揮醫院參與公費醫療管理的作用。醫院因加強管理、合理控制醫療費支出而造成經濟上短收的,財政部門要視財力可能,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三十四條市衛生事業管理局、財政局等有關部門除每季度對定點醫院和享受單位進行一次綜合性檢查和審計外,還要不定期地抽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市財政每年安排一定的經費,用于獎勵模范執行公費醫療政策規定成績突出的定點醫院、享受單位及其醫務人員和管理人員;對違反公費醫療管理制度的,依法給予處罰。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各區、縣(市)、中央駐沈機構,可結合本地、本部門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管理措施和個人負擔比例。
診所規章制度3
1、運用適宜的中醫藥及技術,開展一般常見病、多發病的初級診治工作。
2、對超出一般醫療服務范圍或者跟于醫療條件和技術水平不能診治的病人應當及時向上級醫療機構轉診,對情況緊急不能轉診的,應當先行搶救井及時向有搶敦條件的醫療機構求教。
3、協助有關部門,做好計劃免疫接種等疾病預防與防治工作。
4、做好傳染病、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盜測與報告工作。
5、開展婦幼保健,做好孕產婦和兒童保健系統管理工作。
6、開展殘疾人康復工作。
7、開展健康教育與健康促進活動,宣傳普及衛生知識。
8、積極開展農村社區衛生服務,深入農村社區、家庭、學校,開展健康指導,送醫送藥上門。
9、積極支持新型農合醫療制度的.建立和發展,提供規范的診療服務。
10、協助村民委員會開展愛國衛生運動。
11、負責農村衛生有關信息資料的收集、整理、統計、上報工作。
12、建立轄區內居民的健康檔案。
診所規章制度4
一、認真核對病人身份。參保人員就診時,應核對醫療保險手冊。遇就診患者與參保手冊身份不符合時,告知患者不能以醫保手冊上身份開藥、診療,嚴格把關,遏制冒用或借用醫保身份開藥、診療等違規行為;門急、診醫生如實記錄病史,嚴禁弄虛作假。
二、不能超醫療保險限定支付范圍用藥、診療,對提供自費的藥品、診療工程和醫療效勞設施須事先征得參保人員同意,并在病歷中簽字確認,否則,由此造成病人的投訴等,由相關責任人負責自行處理。
三、嚴格按照《處方管理方法》有關規定執行。每張處方不得超過5種藥品〔西藥和中成藥可分別開具處方〕,門診每次配藥量,一般疾病不超過七日量,慢性疾病不超過半月量。
四、嚴格按規定審批。醫療保險限制藥品,在符合醫保限制規定的條件下,同時須經過審批同意方可進醫保使用。否則,一律自費使用,并做好病人告知工作。
五、病歷書寫須標準、客觀、真實、準確、及時、完整記錄參保病人的門診病歷,各種意外傷病人,在門、急診病歷中必須如實的記錄意外傷害發生的時間、地點和原因。
六、嚴格按照規定收費、計費,杜絕亂收費、多收費等現象。
七、全體醫生通過各種渠道充分了解醫療保險的'相關政策,定期對醫保工作進行檢查公示,對最新醫保政策、文件等及時組織進行院內組織學習。
八、管理中心所提供的終端軟件,要妥善維護;醫保新政策出臺,按要求及時下載和修改程序,及時上傳下載,確保醫保數據平安完整,為參保病人提供全天候持卡就醫效勞。對違反以上制度規定者,按職工獎懲條例處理,并全額承當醫保拒付款。
診所規章制度5
患者岳某突發胸前不適、惡心,隨后出現嘔吐、頭脹、大汗、喘憋,其家屬緊急呼叫120。急救中心的救護車于21:50到達,醫生在救護車上進行了心電圖檢查,診斷為心肌梗死并給予輸液治療。22:30救護車將患者送到S醫院,120醫生對S醫院接診的護士進行了口頭交待,并將患者的心電圖結果交給護士,之后就離開了醫院。S醫院急診科醫生22:50開始檢查患者并做記錄,由于120醫生沒有向S醫院醫生直接交接,且S醫院護士將患者心電圖隨手丟棄,S醫院醫生重新為患者進行各項檢查,最后考慮患者顱腦梗死并給予輸液治療。患者在23:50發生呼吸心跳停止,經搶救無效于次日0:30宣告死亡。
患者家屬認為醫院和急救中心存在如下過錯:
①120醫生沒有與S醫院醫生進行交接,且口頭交接不清楚;
②S醫院醫生沒有直接接診患者,未了解院前診斷和搶救過程,隨意丟棄患者重要檢查資料,延誤了正確診斷時間;
③S醫院醫生對患者主要癥狀和體征重視不夠,沒有考慮患者心臟疾病并采取相應的治療和監護措施,延誤了正確搶救治療時機。
為此,家屬向法院提起醫療損害賠償訴訟,要求急救中心及S醫院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鑒定結論
急救中心、S醫院兩家醫療機構對患者岳某病情的交接工作不夠有效。S醫院在對患者的診療過程中存在一定的缺陷,S醫院應負次要責任。
法院判決
根據鑒定結論,被告S醫院對原告的損害結果負次要責任,應按照40%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人民幣26萬余元。
案例點評
本案例中,急救中心醫生接診后,根據患者的發病癥狀和表現,已經判斷出心肌梗死的可能性很大,并采取了有效的院前治療措施。但是,急救車到達醫院后,急救中心的醫生沒有將這一情況交代給醫院急診科的首診醫生,而只是向一名護士做了說明,而且不能確定此護士是否就是當時急診科的值班護士,這名護士也沒有將情況向急診醫生進行詳細交待。同時,S醫院急診科的首診醫生沒有主動向急救中心的隨車醫生詢問患者情況,而是按照自己的主觀判斷重新安排檢查,不但沒有查出發病的真實原因,還耽誤了有效的搶救時間。從尸檢結果和鑒定結論來看,如果急救中心的院前診療行為能夠與醫院急診科診療行為進行有效銜接,醫院繼續按照心肌梗死進行后續檢查和治療,患者死亡的幾率就會大大降低,這才是醫療急救的意義所在。
關于接診醫院醫療急救與120院前急救的有效銜接問題,現有法律文件只做了原則性指導,沒有具體的制度設計和規范,如《急診科建設與管理指南(試行)》的第九條規定:“急診科醫療當與院前急救有效銜接,并與緊急診療相關科室的`服務保持連續與暢通,保障患者獲得連貫醫療的可及性。”醫療機構和急救中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對這一問題提及也是非常有限,如《北京120急救網絡院前急救管理規章制度》第四章管理制度中第三節第六條規定:“出診醫師將患者送達醫院后,必須向接診醫院醫師交代病情及診療情況。”該規章制度中只規定了急救中心交代病情的對象,沒有規定交代方式,且僅屬于醫院內部規定,不具有法律層面的約束力。而醫療機構急診科的規章制度中對這一銜接問題沒有任何規定,也不要求醫生主動向急救醫生了解患者病情。法律法規的缺位,規章制度不完善都亟須改善。
診所規章制度6
診所執業管理制度
一、認真學習《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藥品管理法》、《藥品管理法實施辦法》及省、地、縣有關醫療、藥品管理規定。
二、以“以病人為中心,優質服務樹立行業新風”的要求,遵守醫德規范,恪守執業道德,樹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思想。
三、接受衛生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的管理或監督檢查。
四、各診所附設的藥房(柜)要按規定建賬。給患者提供藥品必須使用統一處方和藥品分裝袋,嚴禁使用假、劣藥品,嚴禁超范圍執業。
五、要嚴格執行醫療收費標準和藥品價格,各類藥品明碼標價。
六、《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按規定每年進行一次校驗。
七、診所的執業地址不能隨意變更、如需變更,由登記機關審查批準后方可。
八、診所的法人代表或主要負責人如需調換,必須重新辦理《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九、各診所要嚴格執行醫療技術操作規程,加強業務技術建設避免醫療事故的發生。如發生醫療事故,應積極主動的向登記機關報告,并提供原始證據。
十、嚴禁非專業人員從事業務技術活動。
十一、《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應懸掛于機構內部明顯之處。嚴禁轉讓、出售或租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十二、各診所的名稱,經登記機關核準后,才能懸掛使用,嚴禁轉讓或變相轉讓。
十三、認真搞好防疫、婦幼工作。
十四、凡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制度,經檢查發現或舉報查實后,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經濟處罰或者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消毒隔離制度
一、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及《消毒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
二、診所治療室、處臵室、診室,每10-15平方米安裝1支30瓦紫外線燈管,定期進行消毒,并作好記錄。
三、無菌容器、器械每周滅菌一次,盛碘伏等容器應保持密閉,定期滅菌,注射做到一人一針一管一消毒,必須使用合格的一次性醫療用品,一次性醫療用品用后必須及時消毒銷毀處理并做好記錄。
四、根據物品的性能選用適當的方法進行滅菌,各種器械首選壓力蒸汽滅菌法,高壓滅菌須用化學指示卡監測并記錄存檔。
五、診所應有流動水洗手設施,接觸病人前后、無菌操作前后應洗手,不便洗手時應配備快速手消毒劑。
六、皮膚消毒使用碘伏或采取2%碘盯75%酒精二步法,浸泡器械必須使用戊二醛等高效消毒劑,定期更換,并有記錄。對常用診療器械如聽診器、血壓計袖帶、體溫計、止血帶等應規范擦拭或消毒后放臵于消毒盤內備用,并有記錄。
七、診所應定期通風換氣,地面應濕濕式清掃,床頭、桌椅每天濕擦,保持清潔,每周打掃除一次。
八、供患者使用的床單、被套等每周至少更換一次,如有污染應及時更換。
九、對違反《消毒管理辦法》發生醫源性感染的單位和個人按有關規定處理
傳染病報告及管理制度
一、報告制度
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醫師有義務做好傳染病的登記、報告。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瞞報、遲報、謊報或授權他人瞞報、遲報、謊報。
1、醫師必須按規定做好門診日志的登記工作,認真填寫傳染病報告卡,項目要齊全,字跡要清楚,住址寫到自然村,不得有缺項、漏項。
2、發現疑似甲類傳染病和按甲類傳染病管理的傳染病須在2小時內報告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乙類及丙類傳染病須在24時內報告,同時報送報告卡。
3、發現傳染病暴發,食物中毒或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就診醫生必須以最快速度(2小時內)報告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4、醫師在醫療過程中,對疑似或確診甲、乙、丙類傳染病不按要求瞞報、緩報、謊報,一經查實將按《傳染病防治法》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二、管理制度
1、實行傳染病首診負責制,發現傳染病病人或疑似傳染病病人時,及時轉入縣醫院、縣藏醫院。
2、建立傳染病登記本和報告卡,卡片登記項目填寫齊全,不得漏項,做好追蹤隨診。
3、做好傳染病人或疑似病人流行病學調查,疫情報告,消毒隔離,應急救治,轉院治療等。必要時對病人的學習、工作、生活環境進行預防性消毒,對病人接觸者實行醫學觀察,密切接觸者預防性用藥。
4、協助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開展傳染病癥候群(發熱、腹瀉,因病缺勤、缺課)等監測工作。
5、加強對結核病傳染源的發現與報告,配合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做好轄區內結核病病人的送藥和訪視工作。
6、對傳染病預防、治療管理中,發生傳染病疫情緩報、漏報、隱瞞不報,造成疫情擴大或傳染病暴發流行的責任人,依法追究責任。
傳染病病例處置工作制度
診所制訂傳染病預防控制工作方案,認真落實傳染病疫情的預測預警措施和專報制度,加強信息傳遞和溝通,及時發現傳染病疫情苗頭,一旦出現傳染病疫情,必須采取果斷措施,嚴防疫情擴散與蔓延。
一預防為主
堅持“預防為主”的衛生工作方針,按照“早發現、早診斷、早隔離、早治療”的傳染病防治原則,提高警惕,加強監測,及時發現病例,采取有效的預防與治療措施,切斷傳播途徑,迅速控制重大疫病在我縣的傳播和蔓延。
二依法防控
為有效切斷傳染病的傳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重大疫病的流行特征,在采取預防控制措施時,對疑似病例、臨床診斷病例依法實行報告制。
三開展醫療救治
按照醫療救治方案啟動指定的專門醫療救治網絡,開展病人接診、收治和轉運工作,實行重癥和普通病人分別管理,對疑似患者及時排除或確診。做好消毒隔離、個人防護和醫療垃圾處理工作,防止診所內交叉感染和污染。
四預防和控制重大疫情要堅持“早、小、嚴、實”的方針,要做到“及時發現、及時報告、及時治療、及時控制”。同時,對疑似病例、臨床診斷病例的密切接觸者要及時采取隔離控制措施,做到統
一、有序、快速、高效。
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的工作制度為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國務院《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和衛生部發布的《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結合我院的具體情況,制定醫院醫療廢物管理規定。
一、診所成立醫療廢物管理領導小組,負責診所內醫療廢物管理組織領導工作,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切實履行職責。建立診所醫療廢物安全處臵方案和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和意外事故的應急預案。
二、診所產生的醫療廢物,并按照類別收集處理(應毀形),分臵于防漏、防銳器穿透的專用包裝物或者密閉的容器內(醫療廢物專用包裝物、容器應用明顯的警示標識和警示說明)。對醫療廢物應進行登記,內容包括來源、種類、數量、交接時間、去向和經辦人簽名。
三、定點進行焚燒,并有詳細的記錄。
傳染病預檢分診制度
一、設立傳染病預檢分診點,具備消毒隔離條件,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嚴格按照規范進行消毒和處理醫療廢物。
二、從事預檢、分診的人員應當嚴格遵守衛生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認真執行臨床技術操作規范、常規以及有關工作制度。
三、診所的醫護人員在接診過程中,應當按要求對病人進行傳染病的預檢。預檢是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應當將病人分診至有發熱門診的醫療機構就診,同時對接診處采取必要的消毒措施。
四、診所根據傳染病的流行季節、周期、流行趨勢和上級部門的要求,做好特定傳染病的預檢、分診工作。
五、診所對呼吸道等特殊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應當及時進行轉診,并按照規定其他密切接觸人員采取醫學觀察及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
醫療廢物處置管理制度
一、診所產生的醫療廢棄物處理必須嚴格執行《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的規定,分類收集、無害化處理。
二、醫療廢物應分類收集于黃色塑料袋中,分別放入標有相應標識的收集容器中,每日有專人負責毀形、轉運、無害化處理。
三、針頭、輸液器等銳器不應與其他廢棄物混放,必須穩妥安全地臵入銳器容器中。使用過的一次性物品不得重復使用,嚴禁出售給其他單位(人)或隨意混入生活垃圾中丟棄。
四、診所應當按照《醫療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的規定,根據以下基本要求自行就地處臵其產生的醫療廢物:
(1)使用后的一次性醫療器具和容易致人損傷的'醫療廢物,應當消毒并做毀形處理;
(2)能夠焚燒的,應當及時焚燒;
(3)不能焚燒的,消毒后集中填埋。
(4)、液體污物及污水的處理,參照《消毒技術規范》的有關規定執行。
五、醫療廢物轉運工具應當每日進行消毒。為處臵人員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和免疫接種。
六、醫療機構對醫療廢物進行登記,登記內容,包括醫療廢物來源、種類、數量、最終去向及經辦人簽名,登記資料至少保存3年。
消毒產品索證管理制度
一、各診所在采購消毒產品時必須向銷售者索取該批產品衛生質量檢驗合格證或化驗單位,以保證采購消毒產品衛生質量,還需同時索取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復印件,產品備案憑證或衛生許可批件。
二、索取的證件的復印件應當加蓋原件持有者的印章。
三、采購的消毒產品標簽和宣傳內容必須真實。
四、每次購置必須進行質量驗收,并查驗每一批號的檢驗合格證、生產日期、消毒滅菌日期、出廠日期及有效期。
五、索取有關證明后,應進行核驗并妥善保存,保存期限應不短于該批產品的保質期。核查結果有疑問時,應主動向衛生監督機構報告,同時控制該批產品,不得經營或使用。
六、該制度所指的消毒產品包括消毒劑、消毒器械、衛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醫療用品。
醫士(師)職責
一、愛崗敬業,刻苦鉆研業務,發揚救死扶傷的人道主義精神,全心全意為病人服務。
二、認真執行各項規章制度和技術操作規程,不斷提高醫療質量,嚴防差錯事故。
三、對就診病人態度和藹,檢查仔細認真,用藥合理,處方書寫規范。對急、危、重病患者搶救及時,并做到及時轉診。
四、負責做好衛生宣教、清潔衛生、消毒隔離等工作,建立健全各種工作登記制度。
五、做好傳染病的診斷上報。發現傳染病后,應及時按《傳染病報告制度》的規定報告,并積極協助疾控部門及時采取預防措施,防止傳染病流行。
六、不以工作之便謀取私利,對患者一視同仁,實事求是地提供醫療證明,不弄虛作假。
七、在上級衛生部門和轄區衛生院的指導下,認真完成上級安排的各項工作任務。
護士(師)職責
一、熱愛護理工作,刻苦鉆研業務,不斷提高護理技術水平。
二、應掌握并熟練操作常見病的一般護理知識和常用護理技術,負責開診前的準備,做好消毒隔離工作,防止交叉感染。
三、熟練進行肌肉、皮下和靜脈注射,能進行靜脈輸液和換藥等技術操作。
四、積極配合醫生對危重病人進行搶救護理及轉診。
五、熟練掌握常用滅菌技術及常用消毒液的配制方法。
六、嚴格執行無菌操作規程,對注射、輸液等使用的器械做到用后清洗、消毒。
七、嚴格執行注射操作規程,準確配制皮試液和注射液。注射前應核對注射單,做到查姓名、查藥品、查劑量、查給藥方法,防止差錯事故。
八、急救藥品應存放整齊,按時清點,防止過期失效。
九、愛護醫療器械,防止損壞丟失。
十、護士有承擔預防保健工作、宣傳防病治病知識、開展健康教育、提供衛生咨詢的義務。
醫務人員醫德規范
一、救死扶傷,實行社會主義的人道主義。時刻為病人著想,千方百計為病人解除病痛。
二、尊重病人的人格與權利,對待病人,不分民族、性別、職業、地位、財產狀況,都應一視同仁。
三、文明禮貌服務。舉止端莊,語言文明,態度和藹,同情、關心和體貼病人。
四、廉潔奉公。自覺遵紀守法,不以醫謀私。
五、為病人保守醫密,實行保護性醫療,不泄露病人隱私與秘密。
六、互學互尊,團結協作。正確處理同行同事間的關系。
七、嚴謹求實,奮發進取,鉆研醫術,精益求精。不斷更新知識,提高技術水平。
診所規章制度7
一、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樹立良好的醫德、醫風。
二、中醫以繼承、發掘、整理、提高祖國醫學技術為宗旨,謙虛學習,互相幫助,注意溝通、友愛、團結、積極搞好診療工作。
三、文明禮貌、態度和藹、熱情接待,耐心、細致、負責地做好各項工作,同情、關心和體貼病人。
四、中醫診斷、治療以中醫方法為主,必要時可請西醫協助。救死扶傷,對于危重病人要及時送上級醫院搶救。
五、認真書寫中醫或中西醫結合病歷。病歷記載要完整、準確、整潔,要簽全名、寫日期。
六、積極弘揚中醫的特長,積極采集民間土、單、驗方,進行整理、篩選、驗證,對確有療效的要推廣應用。
七、常見病、慢性病可以運用中藥、針灸、按摩、理療或西藥等方法綜合治療,努力提高治療效果。
八、治療醫師未見患者,一概不得給病人開處方和抄方。
九、為病人保守醫密,不得泄露病人隱私和秘密。
十、對于特殊的`煎藥方法及服藥時間,醫師要向患者交代清楚,并在處方上注明。
十一、做好常見病、慢性病的預防與中醫診療等健康知識教育,使更多的群眾少患病、不患病,更健康。
十二、加強與各級醫療機構的溝通和合作。
診所規章制度8
門診部工作制度
一、門診部實行主任負責制。門診部主任在分管院長領導下,由副主任和護士長配合,負責門診流程管理和急診綠色通道管理。
二、門診部兼管急診科、預防保健科、婦產科門診、中醫門診、兒科門診、外科門診行政管理工作。
三、急診科相對獨立,由門診部副主任兼急診科主任分管。急診科醫師由具有一定臨床經驗的內科醫師擔任。急診科護理工作由門診部護理組承擔急診科護理工作。參加門(急)診工作的醫護人員,上崗前進行急診科醫護專業培訓及內科門診工作流程的培訓。
四、急診科醫師兼管接診普通內科門診患者。除外科門診醫師外,其他專業的門診醫師服從急診科主任統一調配。以保證急診科24小時值班制度的落實和內科急診室普通門診工作需要。
五、護士長除負責護理單元的管理外,負責搶救藥品、器械等財、物管理。并參與門診部及急診科的醫療質量與安全管理。
六、門診部成立由主任任組長的醫療質量與安全管理小組、抗菌藥物與合理用藥管理小組、醫院感染管理小組,法律法規學習培訓小組、繼續學習小組、三基三嚴學習培訓小組、消防安全管理小組,健康教育實行分級管理制度。其他醫護人員共同參與,各自有職責,有活動,有記錄,有檢查,有分析評價和持續改進措施。
七、急診科實行首診醫師負責制和三級醫師查房制度。急診科醫師要按照急診科專業相關診療指南和操作規范及內科專業相關診療指南及操作規范,對病人進行規范診療。按照輕重緩急判斷評估,仔細問診,耐心查體,合理檢查,合理治療,果斷處置。對急危重癥采取優先處置方案,暢通急診綠色通道。
八、對疑難重病人不能確診,病人兩次復診仍不能確診者,應及時請上級醫師查看。解決疑難病例。上級醫師仍不能確診者,要向科主任匯報,科主任再向醫務科報告,請求全院會診。仍不能確診者應及時收住院進一步診療或轉院。
九、對傷殘軍人、復員軍人、現役軍人、高燒病人、重病人、60歲以上老人及來自遠地的病人,應優先安排就診。
十、各科醫師要及時書寫門急診病歷、規范填寫檢查申請單、合理開具處方。做好
門診日志等各種登記記錄。持續改進醫療質量。
十一、對外科急癥要及時請外科病房醫師會診,被邀醫師應在10分鐘內到達現場。由外科會診醫師出具診療方案。
十二、門診部、急診科應與住院處及病房應加強聯系,以便根據病床使用及病人情況,有計劃地收容病人住院治療。
十三、加強檢診與分診工作,嚴格執行消毒隔離制度,防止交叉感染。各診室應建立傳染病登記本和報告卡。做好疫情報告。法定傳染病不能與普通病例混記。
十四、門急診標示清晰明白,應設有導診服務工作人員,要做到關心體貼病入,態度和藹,有禮貌,耐心地解答問題。盡量簡化手續,有計劃地安排病人就診。提供方便病人就診服務措施。并做好相關記錄。
十五、門診保潔員應經常保持責任區域的環境衛生整潔,改善候診環境。
十六、利用多種形式開展健康教育工作。醫師在口頭健康教育的'同時,及時填寫健康教育記錄。
十七、對基層或外地轉診病人要認真診治,在轉回基層或原地時要提出診治意見。
十八、做好慢病監測、死因監測、疫情監測報告和管理工作。
十九、急診科醫護人員要與保安及時溝通,牢記總值班電話,靈活預防和控制突發事件的發生。確保醫護患三方安全。
二十、門診部實行無節假日門診。合理調配各科室人力資源,盡量安排周一至周日及其他節假日各診室有人值班。
門診部預檢分診服務臺工作制度
一、在門診部的領導下,負責門診部的一級預檢分診、咨詢、服務等工作。
二、準時上班,堅守工作崗位,熱情主動接待病人。
三、服務人員應儀表端莊、著裝整齊、佩帶胸卡、文明用語、有問必答、百問不煩、禮貌待人、溫馨服務。
四、預檢分診服務臺應配備體溫表、口罩、帽子等防護、消毒用品。預檢為傳染病或疑似病人時,分診到發熱門診或腹瀉病門診就診。病人離開后,要進行局部環境消毒。
五、預檢為非傳染病患者時,分診到普通門診就診。
六、服務臺人員必須熟悉本院門診各科醫師的特點與專長、開展治療項目、科室組成、醫療器械、設備等醫院概況,以便能正確的引導病人就診。
七、維持大廳秩序,勸阻病人不要隨地吐痰、不要亂扔果皮紙屑、禁止吸煙,及時協助處理在門診部發生的糾紛。
八、扶老攜幼,護送行動不便或危重病人就診、檢查和住院。
九、搞好免費供應開水,做好暖水瓶的保管和一次性口杯的供應。
十、開展便民服務,免費提供輪椅、擔架、針線、剪刀、膠水等物品。
十一、做好各種相關記錄。
門診便民服務制度
一、各科室盡可能提供相關便民服務,做到禮貌周到,優質服務。
二、便民服務措施確立后應認真貫徹執行,堅持不懈。
三、預檢分診服務臺工作人員應熱情導診,禮貌問答,主動提供優質服務。
四、年老體弱、離休干部、殘疾軍人、重癥病人等來院就診,導診應主動提供相關服務,盡快聯系有關科室,照顧提前就診,藥房優先配藥。
五、候診大廳應為病人供應開水、提供紙張和筆、一次性杯子、平車、輪椅等物品。
六、預檢分診服務臺工作人員應主動提供陪同就診,為行動困難病人代掛號、交費、取藥等服務。
七、導診服務臺、門診部辦公室按時總結經驗,分析病人需求信息,研究提供新的便民措施。
預約掛號流程圖
掛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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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預約掛號現場掛號
↓
門診大廳掛號處取預約號、交費
↓
各科門診就診(開具各種檢查單)
↓
付費
↓
完成檢查
↓
開藥
↓
付費
↓
取藥
↓
離院
診所規章制度9
1、認真學習掌握本診所的消毒隔離制度并嚴格遵守,避免醫源性交叉感染。
2、接診每一個患者時首先要說:“您請坐,”引導患者在椅位上就坐,患者坐到椅位上要問:“您怎么了?”“您哪里的牙不好?”或者“您有什么需要?”患者敘述病史時要注視患者耐心傾聽,并通過提問交流掌握患者的整個病程,患者的心理需求以及患者的期望。
3、醫生在檢查、治療的過程中必須戴手套和口罩,檢查患者之前讓患者漱口(如果患者主訴冷水刺激痛需用溫水漱口),檢查時最好交給患者一面小鏡子,然后全面檢查并告知患者其它牙齒的疾患。檢查的動作要輕柔,口鏡避免壓迫牙齒附著齒區引起患者不適。
4、治療前要向患者介紹2至3種治療方案,并耐心介紹各種方案的治療的時間、次數、優缺點及大致的價格、在征得患者同意后再開始治療(阻生齒拔出,小手術需要簽同意書)。必要時可以用模型詳細介紹該治療方案。
5、治療中在進行每一步操作之前必須向患者事先提醒,在進行磨牙、探診、叩診、沖洗、放藥等步驟之前都必須向患者提醒可能的癥狀和感覺,治療必須嚴格按照各項治療的'操作標準進行。
6、治療中如果暫時離開椅位需要向患者說明情況,并注意關掉椅位的照明燈。
7、治療的過程中必須向患者介紹該疾病的一般常識并進行口腔衛生保健知識的宣教。
8、治療后必須清潔患者的口腔周圍血跡、唾液以及印模材料,用小鏡子介紹今天治療的效果,叮囑治療后的注意事項以及可能有的癥狀和處理辦法,作好預約并提醒患者留意通知,調整椅位使患者離開椅位。
9、患者復診時要仔細詢問治療后的反應并耐心解釋相關癥狀,說明下一步的治療方案。
10、鼓勵對治療的患者進行隨訪(電話、郵件)。
11、絕對不允許和患者發生爭吵。
12、醫生必須遵守和患者的約定時間,絕對不允許預約的時間醫生不在位,如果有特殊情況必須提前和患者取消預約。
13、嚴格執行醫務人員職責和醫療工作制度,執行醫療常規、嚴格防止發生醫療事故和差錯。
14、加強業務學習,努力提高診療水平。
16、樹立服務觀念,增強服務意識,提高服務技項和水平。
診所規章制度10
一、注射室工作職責
1、凡各種注射應按處方和醫囑執行,護士應掌握常用注射藥的藥理作用,毒性反應和過敏反應的臨床表現及處理原則。
2、對病人要熱情、體貼,注射前應向病人作好解釋,取得合作,并詢問病人有無過敏史。如有過敏史,禁止使用該藥。
3、嚴格執行三查七對制度。
4、密切觀察注射后的情況,如發生過敏反應或其它意外應及時進行處理并通告醫生。
5、嚴格執行無菌技術操作規程。操作前后應洗手,操作時應戴帽子、口罩。器械要定期消毒更換,保持消毒液的有效濃度。注射應做到一人一針一管。
6、準備搶救藥品、器械,專人保管、定位放置、定期檢查,及時補充更換。
7、保持室內清潔整齊、每日紫外線消毒一次,定期細菌培養。
8、嚴格執行消毒隔離制度,防止交叉感染。
二、消毒藥械使用管理制度
1、使用的消毒藥械必須是獲得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衛生許可證》的合格產品。
2、根據消毒目的選擇適宜的消毒藥械和處理方法。
3、注意影響消毒效果的因素。
4、消毒液瓶應保持密閉,保證消毒藥品的有效質量(濃度)。
5、加強消毒效果監測。
6、防止消毒液的再次污染。
7、物體表面按規定用消毒液擦拭,地面濕式清掃,用“84”消毒液擦地。
8、建立消毒登記制度,定期更換消毒液。
三、醫師工作職責
1.堅持依法執業,嚴格執行各項工作制度及技術操作規程.
2.嚴格執行門診工作制度,帶口罩、帽子,穿好工作服.
3.要熱情接待每一位患者,耐心細致詢問病情、病史、用藥情況及藥物過敏史等,并對病人做認真仔細的檢查。
4、醫師必須認真寫門診病歷,做好門診登記,向患者交待治療方面的注意事項,對需要轉診的患者及時提出處理意見。
5.醫師應根據需要按照診療規范藥品說明書中的適應癥、藥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應和注意事項等開據處方。
6、根據社區疾病發生、流行的特點,負責社區健康狀況調查和社區健康診斷,做好社區居民的衛生宣傳工作。
7、負責疫情登記、報告工作,做到及時發現、及時報告。
8、負責社區的健康咨詢門診工作。
9.積極參加有關部門組織培訓,刻苦鉆研業務技術,精益求精,努力學習新知識、新技術,提高專業技術水平。
四、醫務人員醫德醫風規范
(一)救死扶傷,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1.加強學習,牢記宗旨,熱愛本職;
2.工作認真、負責、細致,責任心強。
(二)尊重患者的人格和權利,為患者保守醫療秘密:
1.平等對待患者,做到一視同仁,不得歧視患者;
2.尊重患者知情權、選擇權和隱私權,為患者保守醫療秘密。
(三)文明禮貌,優質服務,構建和諧醫患關系:
1.服務熱情周到,態度和藹可親,無“生、冷、硬、頂、推、拖”現象;
2.著裝整潔,舉止端莊,語言文明規范;
3.認真踐行醫療服務承諾,加強與患者的交流溝通,自覺接受監督,構建和諧醫患關系。
(四)遵紀守法,廉潔行醫:
1.堅持依法執業,嚴格執行各項工作制度及技術操作規程,無差錯、事故。
2.堅持廉潔行醫,自覺抵制各種形式的商業賄賂,嚴格執行《十不準》規定。
3.不開具虛假醫學證明,不參與虛假醫療廣告宣傳和藥品醫療器械促銷,不隱匿、偽造或違反規定涂改、銷毀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
4.遵守規定,不私自外出行醫。
(五)因病施治,規范醫療服務行為:
1.堅持合理檢查、合理治療、合理用藥;
2.認真落實有關控制醫藥費用的制度措施;
3.嚴格執行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政策,不多收、亂收和私自收取費用。
(六)顧全大局,團結協作,和諧共事:
1.服從指揮、調配,積極參加上級安排的指令性醫療任務和社會公益性的扶貧、義診、助殘、支農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等醫療活動;
2.團結同志,互相尊重,互相學習,互相幫助,互相勉勵,互相配合,取長補短,共同進取,無鬧糾紛現象。
(七)嚴謹求實,努力提高專業技術水平:
1.積極參加在職培訓,刻苦鉆研業務技術,精益求精,努力學習新知識、新技術,提高專業技術水平;
2.增強責任意識,防范醫療差錯、醫療事故的發生。
五、傳染病報告制度
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執業醫師有義務做好傳染病的登記、報告。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瞞報、遲報、謊報或授權他人瞞報、遲報、謊報。
(一)、臨床醫生必須按規定做好門診日志的登記工作,填寫專卡和轉卡,要項目齊全、字跡清楚,住址詳細,不得有缺項、漏項。
(二)、發現甲類及按甲類管理的'傳染病須在兩小時內報告防疫科,乙類及丙類傳染病須在六小時內報告。
(三)、發現傳染病暴發,食物中毒或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首診醫生以最快的速度報告防疫科。
(四)、防疫科每月對轄區內的門診和住院日志進行一次檢查核對。
(五)、醫院防保人員應根據《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辦法》對甲、乙、丙類傳染病疫情按要求時限網上直報。
(六)、醫務工作者在醫療過程中,對疑似或確診甲、乙、丙類傳染病不按要求瞞報、緩報、謊報,一經查實將給予教育、經濟處罰,并及時補報,情節嚴重者按《傳染病防治法》規定追究行政、法律責任。
六、一次性使用醫療用品管理制度
為了保護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防止醫源性疾病的傳播,加強對一次性使用無菌醫療用品的管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一)、由診所負責人負責購貨、驗收、使用、消毀等環節的管理工作。
(二)、購買時必須到有《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經營公司進貨,購進后經驗收三證齊全(衛生許可證號、生產許可證號、醫療器械注冊證號)。必須取得省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頒發《醫療器械生產企業許可證》、《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醫療器械產品注冊證》和衛生行政部門頒發衛生許可批件的生產企業或取得《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的經營企業購進合格產品。
(三)、物品存放于陰涼干燥、通風良好的物架上,距地面≥20cm,距墻壁≥5cm。不得將包裝破損、失效、霉變的產品發放使用。
(四)、使用前檢查包裝有無破損、失效、霉變、標識是否清楚,無可疑現象方可使用。否則,禁止使用。
(五)、使用后立即就地毀形,用固定的容器浸泡消毒后,塑料類盛于專用回收袋(黃色)內,非塑料類盛于(黑色)醫療垃圾回收袋內,不得混入其它醫療垃圾。每天焚燒一次,作好記錄。醫療廢物存放室由專人管理,定期消毒。做到夏、秋防蚊、蠅,并注意防火。
(六)、衛生員要做好自身防護。在工作時,必須穿隔離衣、帶口罩、隔離帽及手套。每次工作完要洗手消毒一次。
(七)、使用時若發生熱原反應,感染或其它異常情況時,必須及時留取樣本送檢,按規定詳細記錄,報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八)、診所發現不合格產品質量可疑產品時,應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時報告當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不得自行作退、換貨處理。
診所規章制度11
醫療事故罪,是指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行為。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醫療單位的工作秩序,以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利。犯罪對象是生命健康安全正遭受病魔侵害的病人。所以,倘若救治措施不能客觀上起到控制病情發展的作用,則必然由于病情發展而引起人體健康的更大損害,直至導致傷殘、功能障礙和死亡結果。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行為。具體而言,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工作中有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
嚴重不負責任,是指在診療護理工作中違反規章制度和診療護理常規。根據國務院《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的規定,醫療事故按事故發生的原因分為責任事故和技術事故。醫療技術事故,不構成犯罪。這里的規章制度,是指與保障就診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有關的診療護理方面的規章制度,包括診斷、處方、麻醉、手術、輸血、護理、化驗、消毒、醫囑、查房等各個環節的規程、規則、守則、制度、職責要求,等等。醫療事故案件中常見的違反規章制度的情況有:錯用藥物、錯治病人、錯報輸血、錯報病情、擅離職守、交接班草率、當班失職等。診療護理常規,是指長期以來在診療護理實踐中被公認的行之有效的操作習慣與慣例。各項診療操作和護理,均有一定的操作規程的要求,這些規程是為了保障操作穩準,避免失誤而制定的,在診療操作和護理工作中必須遵照執行,否則就有可能導致醫療事故的發生。
2、因嚴重不負責任行為導致病人嚴重損害身體健康或死亡的結果
危害結果的大小是衡量違法行為社會危害性的大小和區分罪與非罪的客觀標準,構成本罪在客觀上必須要求發生了病人重傷或死亡的結果。嚴重損害身體健康是指按照1987年國務院頒布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六條所稱的二級醫療事故和三級醫療事故。二級醫療事故,是指造成就診人嚴重殘疾或者嚴重功能障礙的;三級醫療事故是造成就診人殘廢或者功能障礙的。
3、嚴重不負責任行為與病員重傷、死亡之間必須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系
醫療傷亡結果之形成不同于一般加害事件之處在于。后者是加害行為本身直接引起人體機體損傷,而前者則多是由于醫療措施未能有效阻止病情發展而導致病情惡化而引起傷殘或死亡,或者是醫療措施對人體侵害直接引起病人傷亡,或者由于醫療措施客觀上加重了病情,促使病人傷亡,可見醫療傷亡結果的出現既同原患疾病有關,又同醫療行為有關。違章醫療行為對病情的實際作用可以是四種,即有效、無效、反效、直接破壞人體。據此,可以把醫療傷亡形成機制分為四種:
(1)違章醫療行為雖然對阻止病情有效,但是效用不足而最終因病情發展引起病人傷殘或死亡,如搶救農藥中毒病人時使用的解毒劑數量不足致使病人死亡;
(2)違章醫療行為對病情沒起到任何作用而由于病情發展引起傷殘、死亡,這包括醫方違章不作為和無效作為兩種情形;
(3)違章醫療行為同治療需要背道而馳從而加劇病情引起病人傷亡,如用反藥等;
(4)違章醫療行為本身直接破壞人體而直接引起傷亡或同原患傷病相互迭加共同導致病人傷亡,如手術時操作粗心誤傷大血管等等。
這四種情形中,違章醫療行為均與病人傷亡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依社會一般觀念觀察,上述后兩種情形中違章醫療行為與病人傷亡間的聯系容易為人們注意,而在上述前兩種情形中,由于醫療措施客觀上起到一定治療作用或者至少沒有起反作用,因而違章醫療行為與病人傷亡間的關系易被忽視。這是特別值得引起注意的。醫療傷亡結果之出現大多數同違章醫療行為有關,又與病情本身有關,那么,應如何認定違章醫療行為對傷亡結果的原因力大小?這應看醫療行為之違章程度即違法性程度如何。只有醫療行為嚴重違反醫療規章制度,才能由行為人對病人傷亡結果承擔刑事責任,這是基于對醫務工作特殊性及危險性的照顧而得出的結論。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特殊主體,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實施了違章醫療行為的醫務人員。醫務人員是指具有一定醫學知識和醫療技能,取得行醫資格,直接從事醫療護理工作的人員,包括醫院醫務人員及經批準的個體行醫者。由于醫務工作有極強的專業性、技術性和導致人身傷亡的危險性,所以,國家衛生行政管理機關向來十分重視對行醫者任職資格的考核,事實上只有具備一定醫療知識和技能,才能避免行醫的特殊危險性,從而達到救死扶傷的目的。目前社會上存在一些既無醫療技能又未取得行醫許可證的非法行醫者,這些人不屬于醫療事故罪的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即行為人主觀上對病人傷亡存在重大業務過失。在這里,本罪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存在重大過失而不是一般過失,即從主觀上過失程度之輕重來說,行為人主觀上存在嚴重過失。臨床醫療活動本身有特殊的導致人身傷亡的危險性,醫務人員稍有不慎即會發生不幸后果,如果把一般過失行為確定為犯罪,于情理上有失公平、于法律上則有失于嚴苛。因此,本罪主觀方面是指存在業務過失而不是普通過失。醫務人員依照法律承擔救死扶傷的職責,有義務對自己的醫療業務行為負責,即對病人的生命健康安全負責,而醫務人員的業務能力實際是指其業務技術水平。
二、認定
(一)罪與非罪的界限
在司法實踐中處理醫療事故案件時,關鍵在于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具體表現為區分以下界限。
1、醫療事故罪與醫療差錯的界限
醫療差錯,是指在診療護理工作申,醫務人員雖有違反規章制度、診療護理常規的失職行為或技術過失,但未給就診人造成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的不良后果的行為。醫療差錯,從產生的原因區分,可以分為醫療責任差錯和醫療技術差錯。其中,醫療責任差錯與醫療事故罪容易混淆,二者都表現為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工作中不負責任,違反規章制度或診療護理常規的行為。區別在于所造成的后果不同。前者未造成就診人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的不良后果;后者則造成了就診人死亡或身體健康嚴重損害的后果。對于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醫療差錯的,不能以醫療事故罪論處。
2、醫療事故罪與醫療意外的界限
醫療意外,是指由于病情或者病人體質特殊而發生難以預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它與醫療事故罪都可能發生就診人死亡或身體健康嚴重損害的后果,二者區別的關鍵在于主觀上有無過失。如果就診人死亡或身體健康嚴重損害,是因醫務人員責任心不強,違反規章制度或診療常規造成的,則構成醫療事故罪,如上述后果是因醫務人員難以預料或難以防范的因素所引起,由屬于醫療意外,不能以犯罪論處。醫療意外與醫療事故罪中的疏忽大意過失頗為相似,二者不但都發生了嚴重后果,而且對嚴重后果的發生都沒有預見。二者的區別在于,疏忽大意過失對嚴重后果的發生是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醫療意外是對嚴重后果的發生是難以預見而沒有預見。
3、醫療事故罪與醫療技術事故的界限
國務院《醫療事故處理辦法》將醫療事故分為責任事故和技術事故兩類。醫療責任事故是指醫務人員因違反規章制度、診療護理常規等失職行為所致的事故。醫療技術事故是指醫務人員因技術過失所致的事故。區別關鍵在于造成事故的原因是失職行為還是技術失誤。本法將醫療事故罪限定為責任事故,醫務人員因技術過失所致事故,不構成犯罪。
(二)醫療事故罪與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界限
重大責任事故罪,是指工廠、礦山、林場、建筑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由于不服從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行為。二罪的相似之處在于:
(1)兩罪在主觀方面均屬過失犯罪。
(2)二罪在客觀上都造成了人員傷亡的后果。
區別在于:
(1)主體不同。前罪的主體是生產單位直接從事生產或指揮生產的人員;本罪的主體是醫務人員,二者業務性質不同。
(2)客體不同。前罪侵犯的客體是工礦企業的生產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危及的是不特定或多數人的人身安全和公私財產安全。本罪侵犯的主要客體是醫療機構的管理秩序。
(3)過失行為發生的場合不同。前罪發生于生產作業中,而本罪發生于診療護理過程中。
(三)醫療事故罪與玩忽職守罪的界限
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它與醫療事故罪都表現為嚴重不負責任,都可能出現造成人員傷亡的嚴重后果。二罪的區別在于:
(1)主體不同。前罪的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本罪的主體則是醫務人員;
(2)客體不同。前罪侵害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而本罪侵害的主要客體是醫療機構的管理秩序;
(3)過失的內容不同。前罪是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出現的過失,而本罪則是在診療護理工作中出現的過失;
(4)客觀表現不同。前罪表現為在行政管理工作中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而本罪則表現為在診療護理工作中違反規章制度或診療操作常規;
(5)危害后果不同。本罪的危害后果僅限于就診人死亡或身體健康嚴重受損,而前罪的后果既可以是人員傷亡,也可以是財產損失,還可以是惡劣的政治影響。
(四)醫療事故罪與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的界限
它們在危害結果上基本相同。其區別在于:
(1)主體不同。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醫務人員,后二罪的主體則為一般主體。
(2)主觀過失的性質不同。本罪的過失屬于業務過失,而后二罪的過失屬日常生活中的過失。
(3)客觀方面不同。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在診療護理工作中,嚴重不負責任,違反規章制度或診療護理操作常規,而后二罪分別表現為通過某種方式致人死亡或造成他人重傷。
(4)客體不同。后二罪侵害的客體是人的生命健康權利,而本罪侵害的客體主要是醫療機構的管理秩序。
診所規章制度1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規章制度。
第二條:口腔診所是專業醫療機構,為保障患者安全,提高口腔醫療質量,必須遵守本規章制度。
第三條:本規章制度是口腔診所治理的法律依據,對于促進口腔診所管理、提高服務質量、保障患者醫療權益具有重要的意義。
第二章服務宗旨
第四條:本口腔診所堅持以患者為中心的服務態度,全心全意為患者服務。
第五條:本口腔診所快速、輕松、優質的服務宗旨,追求病患者在口腔診所感受到熱情周到、溫馨舒適的診療環境。
第三章組織架構
第六條:口腔診所設立行政管理部門、醫師診療部門、后勤保障部門,具體組織架構為附錄一。
第七條:各部門負責人需對本部門的工作負責。
第四章辦公制度
第八條:口腔診所辦公室負責撰寫工作計劃和工作總結,并于星期五每周內向院長匯報工作。
第九條:口腔診所財務部門應堅持財務公開、公正、透明的原則,并保證相關部門及時提供財務數據。
第五章人事管理
第十條:口腔診所應聘人員,應經過面試及考試后確定,首次考核期滿后,核定定編并確定崗位。
第十一條:口腔醫師體檢標準同全省醫療機構體檢標準。
第十二條:強制性休息:醫師為別人護理12小時,必須強制休息。
第六章醫療管理
第十三條:口腔醫師診前須對病歷、相關檢查結果及疾病判斷做出符合專業標準的`診斷,具體操作按附錄二執行。
第十四條:手術操作符合有關規定、術前有必要的與患者溝通完畢,術中設置顯眼的注意事項,操作過程要求真細,確保操作安全,具體操作按附錄三執行。
第十五條:口腔診所醫師員工培訓完后需及時修改相關手冊、操作規程,并要求培訓員工對所授課程及知識進行測試,確保培訓質量。
第七章患者權益保護
第十六條:口腔診所應主要保障患者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權益,詳細規定如下:一、患者權利;二、醫療規范;三、申訴處理。
第十七條:出示有效身份證原件及病歷、診斷單、檢查結果,精心記錄問診病史、病癥,及時安排關鍵檢查,具體按附錄四執行。
第八章其他
第十八條:本規章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行,修改時適用變更后的規定。
第十九條:本規章制度的解釋權歸口腔診所所有。
第二十條:若有其它規定不盡如人意,可參照同級其他規定相應執行。
附錄一:組織架構圖
附錄二:口腔醫師診前具體操作
附錄三:手術操作具體操作
附錄四:患者接待具體操作
診所規章制度13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醫療機構的管理,合理配置醫療資源,促進醫療衛生事業發展,保障公民健康,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醫療機構的含義)
本辦法所稱的醫療機構,是指從事醫療執業活動的醫院、療養院、婦幼保健院(所)、疾病防治院(所)、門診部、診所、護理院(站)、衛生所(站、室)、醫務室、保健所、醫療急救中心(站)、臨床檢驗中心等。
前款所稱的醫院,包括綜合醫院、中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專科醫院、康復醫院、地段醫院、鄉(鎮)衛生院。
第三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醫療機構的設置、執業許可、醫療執業活動及其監督管理。
第四條(管理部門)
市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市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區、縣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衛生行政部門設立醫療執業監督員。醫療執業監督員承擔醫療機構執業的監督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規劃、計劃、物價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衛生行政部門做好醫療執業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職業宗旨和法律保護)
醫療執業活動的宗旨是救死扶傷、防病治病,為公民健康提供服務。
依法設置醫療機構和從事醫療執業活動,受法律保護。
第六條(許可證制度)
本市對醫療機構實行執業許可證制度。
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醫療執業活動。
第七條(醫療機構評審制度)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專家成立醫療機構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會負責對醫療機構的執業情況進行評審。評審結論應當作為《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校驗的重要依據之一。
醫療機構評審工作依照《醫療機構評審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
第二章設置審批
第八條(設置規劃)
市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國家醫療機構設置規劃的指導原則,結合本市實際情況,編制本市醫療機構設置規劃,經市規劃管理部門綜合平衡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并由市人民政府將該規劃納入全市衛生發展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
區、縣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依據本市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和本區、縣的實際情況,會同規劃管理部門編制本區、縣醫療機構設置規劃,經市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區、縣人民政府批準,并由區、縣人民政府將該規劃納入本區、縣衛生發展規劃和地區詳細規劃。
第九條(設置申請)
設置醫療機構,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后,向其他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條(設置條件)
申請設置醫療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本市醫療機構設置規劃;
(二)符合國家規定的醫療機構基本標準;
(三)有合適的場所;
(四)有必要的資金。
第十一條(個體診所、個體護理站的設置條件)
申請設置個體(包括合伙,下同)診所或者個體護理站,除應當具備本辦法第十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戶口;
(二)根據申請執業范圍取得相應的醫師或者護士執業資格后,從事同一專業臨床工作5年以上;
(三)非在職人員。
第十二條(申請限制條件)
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組織,不得申請設置醫療機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申請設置醫療機構: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員;
(二)正在服刑或者勞動教養的人員;
(三)在職人員;
(四)發生二級以上醫療事故未滿5年的直接責任人員;
(五)被吊銷執業證書的醫務人員;
(六)被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未滿5年的醫療機構的原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七)患傳染病未愈或者其他健康原因不宜從事醫療執業活動的人員;
(八)被國家機關開除公職或者被醫療機構解除聘用合同未滿5年的人員。
第十三條(申請材料的提交)
申請設置醫療機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但申請設置個體診所或者個體護理站除外:
(一)設置申請書;
(二)選址報告和建筑設計平面圖;
(三)可行性研究報告;
(四)設置申請人的資信證明;
(五)設置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證明。
第十四條(申請設置個體診所、個體護理站應當提交的材料)
申請設置個體診所或者個體護理站,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置申請書;
(二)房屋產權證明或者使用權證明;
(三)設置申請人具備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條件的相關證明。
第十五條(醫療機構的分級)
根據國家醫療機構基本標準的分級規定,本市醫院(除康復醫院外)、婦幼保健院(所)、疾病防治院(所)分為三級、二級和一級3個等級。
第十六條(設置審批權限)
設置下列醫療機構,應當向市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
(一)三級醫院、二級醫院、康復醫院;
(二)療養院、婦幼保健院(所)、疾病防治院(所);
(三)醫療急救中心(站);
(四)臨床檢驗中心;
(五)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醫療機構。
設置下列醫療機構,應當向設置地的區、縣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
(一)一級醫院;
(二)門診部;
(三)診所;
(四)護理院(站);
(五)衛生所(站、室)、保健所。
第十七條(設置審批原則和審批程序)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國家規定的醫療機構基本標準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審批醫療機構的設置申請。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醫療機構設置申請人提交的全部材料之日起30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批準設置并發給《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設置申請人。
區、縣衛生行政部門在核發《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之前,應當告知設置申請人向市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醫療機構名稱核準手續,市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核準名稱的書面申請之日起10日內作出書面答復。核準名稱期間,設置審批程序中止。
區、縣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核發《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之日起15日內,報市衛生行政部門備案。對區、縣衛生行政部門作出的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審批決定,市衛生行政部門有權糾正或者撤銷。
第十八條(批準書有效期)
根據醫療機構的不同類別,《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的有效期限分別如下:
(一)醫院、療養院、婦幼保健院(所)、疾病防治院(所)、醫療急救中心、臨床檢驗中心為2年;
(二)門診部、醫療急救站、護理院為1年;
(三)診所、護理站、衛生所(站、室)、保健所為6個月。
第十九條(變更、重新設置審批和分支機構的審批)
醫療機構執業登記前,其經核準的名稱、診療科目發生變更的,應當申請辦理變更審批手續。
醫療機構執業登記前,其經核準的類別、床位、地點、設置申請人發生變更的,應當重新申請辦理設置審批手續。
醫療機構設置分支機構的,應當向原設置審批的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審批手續;分支機構不在醫療機構所屬的區、縣內的,應當征得分支機構所在地的區、縣衛生行政部門同意。
第二十條(建筑設計)
醫療機構的建筑設計,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醫療機構建筑規范、醫療機構設計標準以及國家其他有關規定和標準;設計方案、擴初設計經原設置審批的衛生行政部門審查同意,并取得規劃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后,方可施工。
第三章執業登記
第二十一條(申請登記手續)
醫療機構從事醫療執業活動前,應當向原設置審批的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執業登記手續,領取《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二十二條(申請登記的條件)
醫療機構申請辦理執業登記手續,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
(二)符合國家規定的醫療機構基本標準;
(三)有符合規定的組織機構;
(四)有與所開展的業務相適應并符合規定的資金、儀器設備、衛生技術人員以及通訊、供電、上下水道等必要設施;
(五)有相應的規章制度;
(六)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申請登記應當提交的材料)
醫療機構申請辦理執業登記手續,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醫療機構申請執業登記注冊書》;
(二)《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
(三)房屋產權證明或者使用證明;
(四)驗資證明;
(五)醫療機構建筑設計平面圖;
(六)醫療機構規章制度;
(七)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姓名及其資格證書或者執業證書。
除前款規定外,新建、改建或者擴建的醫療機構,應當提交竣工驗收的批準文件;共同設置的醫療機構,應當提交有關合同書或者協議書;診所、護理站、衛生所(站、室)和保健所,應當提交衛生技術人員名單及其資格證書或者執業證書。
第二十四條(執業登記的審批)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醫療機構執業登記申請人提交的全部材料之日起45日內進行審查核實。對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并發給《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執業登記申請人。
第二十五條(變更登記)
醫療機構執業登記后,其經核準的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診療科目、床位、類別、級別、地點、服務方式、服務對象發生變更的,應當向原執業登記的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十六條(許可證校驗的間隔期限)
《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應當按照規定的間隔期限進行校驗:
(一)醫院、療養院、婦幼保健院(所)、疾病防治院(所)、醫療急救中心、臨床檢驗中心每3年校驗1次;
(二)門診部、醫療急救站、護理院(站)、診所、衛生所(站、室)、保健所每年校驗1次。
第二十七條(許可證的校驗)
醫療機構應當在校驗間隔期滿前3個月內,持《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正、副本和上一年度衛生行政部門檢查考核結果或者醫療機構評審委員會的評審結論,向原執業登記的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校驗手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醫療機構申請校驗的全部材料之日起30日內完成校驗;對未通過校驗的,應當注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二十八條(登記名冊上報)
區、縣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于每年1月底前,將上年度本區、縣內登記執業的醫療機構名冊上報市衛生行政部門。
第二十九條(停止執業活動的規定)
醫療機構終止醫療執業活動的,應當向原執業登記的衛生行政部門辦理《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注銷手續。其中地段醫院、鄉(鎮)衛生院撤銷或者合并,應當經市衛生行政部門核準后,方可辦理注銷手續。
醫療機構因擴建、改建等原因,暫時歇業或者部分歇業的,應當事先向原執業登記的衛生行政部門辦理歇業手續。
第三十條(有關許可證的'禁止行為)
《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由國家衛生行政部門統一印制,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偽造、涂改、出租、出借或者轉讓。
第四章執業管理
第三十一條(執業范圍)
醫療機構的醫療執業活動,應當在《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規定的范圍內進行。
第三十二條(執業原則)
醫療機構從事醫療執業活動,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醫療技術規范、職業道德規范。
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醫療質量控制要求,執行各項規章制度和各級各類人員崗位責任制,加強醫療質量管理,確保醫療安全和服務質量。
第三十三條(醫療機構名稱的使用)
醫療機構從事醫療執業活動,應當使用市衛生行政部門核準的名稱。
醫療機構印章、銀行帳戶、牌匾、票據、藥品分裝袋、制劑標簽以及病歷卡、處方箋、檢查申請單、檢查報告單、檢查證明書、疾病證明、出生證明或者死亡證明等醫療文件中使用的醫療機構名稱,應當與核準的名稱相同;核準的名稱有兩個以上的,應當使用第一名稱。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買賣、出借、轉讓或者冒用標有醫療機構名稱的票據、藥品分裝袋、制劑標簽以及病歷卡、處方箋、檢查申請單、檢查報告單、檢查證明書、疾病證明、出生證明或者死亡證明等醫療文件。
醫療機構冠名管理規定,由市衛生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條(明示制度)
醫療機構應當將《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診療科目、診療時間、診療科室分布示意圖和收費標準置于明顯位置。
醫療機構應當實行工作人員佩帶載有本人工號、職務的標牌上崗的制度。
第三十五條(門診、急診、住院診療制度)
醫療機構應當根據經核準的服務方式,執行門診、急診、住院的有關診療制度,開展醫療執業活動。
醫療機構對同一醫師三次門診不能確診的病人,應當安排上一級醫師復診;經復診仍不能確診的,應當組織會診或者安排轉診。
設立住院病床的醫療機構,對住院病人、急診留院觀察病人應當安排固定的醫師負責診療,并實行上一級醫師查房和分級護理責任制,嚴格執行值班、交接班等制度;對不能確診的病人,醫療機構應當組織會診或者安排轉診。
設立急診的醫療機構,應當實行24小時應診制度。
第三十六條(危重病人的處理)
醫療機構對危重病人應當立即組織搶救,并視情況及時向病人家屬發出病危通知書,無病人家屬或者無法通知病人家屬的,應當向病人所屬單位發出病危通知書。
醫療機構對限于接診醫師(士)技術水平不能診治的危重病人,應當及時安排上一級醫師診治;對接診科室不能診治的危重病人,應當及時組織會診。
醫療機構對限于設備或者技術條件不能診治的危重病人,應當及時組織會診或者在落實接診醫療機構后,由醫務人員護送及時轉診;對可能在轉診途中死亡的病人,不得轉診。
第三十七條(施行特殊診療的前置條件)
醫療機構施行手術、特殊檢查、輸血或者特殊治療時,應當征得病人同意,并取得病人家屬或者關系人同意并簽字;無法取得病人意見或者因實施保護性醫療措施不宜向病人說明情況的,應當取得病人家屬或者關系人同意并簽字;無法取得病人意見又無病人家屬或者關系人在場,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況的,經治醫師應當提出醫療處置方案,在取得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被授權負責人員的批準后方可施行。
第三十八條(醫源性感染的控制)
醫療機構應當嚴格執行傳染病報告、無菌消毒和隔離制度,并采取有效措施處理污水和廢棄物,預防和控制醫源性感染。
第三十九條(病歷管理)
醫療機構對門診、急診和住院病人的病歷的記錄,應當及時、準確、完整、清晰,不得擅自涂改和毀損病歷卡;但國家或者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可以修改的除外。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醫療機構許可,不得私自翻閱、索要病歷卡,不得涂改和毀損病歷卡。
醫療機構應當妥善地保管病人的病歷卡。門診病歷卡的保存期不得少于15年,但按規定由病人自管的除外;急診留觀病歷卡的保存期不得少于1年;住院病歷卡的保存期不得少于30年。
第四十條(醫療證明文件的出具)
未經本機構醫師(士)診查,醫療機構不得出具疾病診斷書、健康證明書或者死亡證明書等文件;未經本機構醫師(士)、助產人員接產,醫療機構不得出具出生證明書或者死產報告書。
醫療機構對非經治的死亡原因不明者出具死亡證明書,只證明其已死亡,不作死亡原因的診斷。有關方面要求進行死亡原因診斷的,醫療機構應當指派醫師進行尸體解剖及實驗室檢查后,方能作出死亡原因診斷。
第四十一條(保護性醫療措施)
醫療機構應當尊重病人對自己所患疾病的知情權利,因實施保護性醫療措施不宜直接告知病人的,應當將有關情況告知病人家屬,無病人家屬或者無法通知病人家屬的,應當告知病人所屬單位。
第四十二條(醫療糾紛報告制度)
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或者重大醫療糾紛,應當立即向上級主管部門及市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并妥善保存有關病歷卡和資料,不得涂改、偽造、隱藏、銷毀有關病歷卡和資料;因注射、服藥、輸液、輸
血以及使用器械引起不良后果的,應當暫時封存有關實物,以備查驗。
第四十三條(醫療執業活動的限制)
未經市衛生行政部門批準,非醫療機構不得組織醫務人員開展醫療執業活動。
醫療機構在本機構以外的場所組織衛生技術人員開展醫療執業活動,應當經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具體管理內容由市衛生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條(醫療費用)
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應當執行市衛生、物價行政部門規定的標準,并出具相應收據。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拒付醫療費用。
第四十五條(預防保健等職責)
醫療機構應當承擔相應的預防保健工作,執行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疾病報告制度,承擔本市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委托的支援農村、指導基層醫療衛生工作等任務。
發生重大災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況時,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服從各級衛生行政部門的調遣。
第四十六條(禁止或者限制行為)
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從事醫療執業活動中,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借故推諉病人或者以不正當方法招徠病人;
(二)單位內部醫療機構未經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向社會開放;
(三)聘用非衛生技術人員或者未經注冊登記的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執業活動;
的,經營者應當取得15引進醫學新技術、新項目或者未經市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從事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人工授精等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
(五)未經區、縣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從事中止妊娠術、節育手術或者助產技術等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
(六)個體診所和個體護理站聘用在職衛生技術人員或者儲備藥品;
(七)利用職業便利收受他人錢物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八)使用假藥、劣藥、過期藥品、失效藥品、淘汰藥品;
(九)使用無衛生許可證的消毒藥劑、消毒器械或者一次性醫療衛生用品;
(十)泄露在醫療執業活動中知悉的病人隱私。
第四十七條(醫療秩序的保障)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者方式擾亂醫療機構的正常秩序,侵犯醫務人員的人身安全或者損毀財物;不得在醫療機構內進行各種形式的迷信祭祀活動;不得干涉、阻礙醫療機構對尸體的常規處置。
第四十八條(尸體的處理)
醫療機構應當及時將病人尸體存放停尸室。尸體在停尸室存放的期限,6至9月份不得超過2天,其他月份不得超過3天。
醫療機構有權要求死者家屬在前款規定的尸體存放期限內,將尸體移送殯葬館火化。醫療機構對超過規定存放期限的尸體,經醫療機構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同意后,可以代為移送殯葬館安置,有關費用由死者家屬承擔。
患傳染病或者對死亡原因有爭議的病人尸體,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擅自執業的處罰)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沒收非法所得和藥品、器械,并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4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取得或者被吊銷、注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從事醫療執業活動;
(二)未經衛生行政部門許可,醫療機構在本機構以外的場所組織醫務人員從事醫療執業活動;
(三)未經衛生行政部門許可,單位內部醫療機構向社會開放;
(四)未辦理變更登記,醫療機構改變名稱、類別、床位、地點。
第五十條(逾期不校驗的處罰)
醫療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逾期未辦理《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校驗手續仍從事醫療執業活動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10日內補辦校驗手續;逾期不補辦校驗手續的,由衛生行政部門予以通報,并由上級主管部門對其主要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拒不校驗的,由衛生行政部門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五十一條(出賣、出借、轉讓許可證的處罰)
醫療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出賣、出借、轉讓《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者借用、冒用其他醫療機構名義從事醫療執業活動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沒收其非法所得,并可處以20xx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五十二條(超出登記范圍的處罰)
醫療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一)未經衛生行政部門批準,改變診療科目、服務方式;
(二)未經市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引進國外醫學新技術、新項目;
(三)個體診所、個體護理站聘用在職衛生技術人員或者儲備藥品。
第五十三條(使用無衛生技術資格證書人員的處罰)
醫療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使用無衛生技術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處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五十四條(出具虛假證明的處罰)
醫療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出具虛假疾病診斷書、健康證明書、死亡證明書、出生證明書、死產報告書的,由衛生行政部門予以警告,并可處以500元以下的罰款;對造成危害后果的,可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五條(處罰程序)
衛生行政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時,應當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收繳罰沒款時,應當出具市財政局統一印制的罰款收據。
罰沒款收入按規定上繳國庫。
第五十六條(復議和訴訟)
當事人對衛生行政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根據《行政復議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復議、不提訟,又不履行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部門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七條(妨礙公務的處理)
對拒絕、阻礙衛生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由公安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理;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八條(妨礙醫療秩序的處理)
單位或者個人擾亂醫療機構正常秩序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進行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對責任者的處理)
對違反本辦法的醫療機構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由其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六十條(執業登記手續的補辦)
本辦法施行前已經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執業的醫療機構,應當在本辦法施行后6個月內,按規定補辦執業登記手續,領取《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六十一條(有關用語的含義)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醫療執業活動”是指通過各種檢查,使用藥物、器械及手術等方法,對疾病作出判斷和消除疾病、緩解病情、減輕痛苦、改善功能、延長生命、幫助病人恢復健康的活動。
“服務方式”是指門診、急診、住院、家庭病床、巡診和其他方式。
“服務對象”是指醫療機構醫療執業活動指向的人群來源,分社會、內部、境外等。
“特殊檢查”、“特殊治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診斷、治療活動:
(一)有一定危險性、可能產生不良后果的檢查和治療;
(二)由于病人體質特殊或者病情危篤可能對病人產生不良后果和危險的檢查和治療;
(三)臨床試驗性檢查和治療。
“衛生技術人員”是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衛生技術人員資格或者職稱的人員。
“醫療技術規范”是指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市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與醫療執業活動有關的技術標準、操作規程等規范性文件。
第六十二條(其他適用)
向社會開放的部隊醫療機構,按照本辦法執行。
為單位內部職工服務的機關、企業和事業單位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醫務室的設置和執業登記辦法,由市衛生行政部門依照本辦法另行制定。
第六十三條(應用解釋部門)
本辦法的具體應用問題,由市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六十四條(專門規定)
診所規章制度14
一、口腔門診工作制度
1.口腔診療工作有一名分管院長分工負責領導門診工作,門診部主任全面負責管理口腔門診診療工作。各科主任應加強對本科門診的業務技術領導。
2.嚴格遵守《醫院員工守則》;遵紀守法愛崗敬業,堅守服務承諾信條。
3.科主任組織科室人員學習以提高業務水平;開展新技術、新業務;督促和指導各級專業技術人員學習、提高醫療工作質量。
4.嚴格遵守上下班時間,不遲到早退。做好班前準備,準時開診,工作時間不離崗,離開診室向科主任請假,對遲到早退人員按醫院相關規定處理。
5.嚴格執行各項規章制度和技術操作規范,嚴防發生差錯事故。
6.嚴格遵守口腔科感染管理規章制度,避免交叉感染。
7.認真學習各種儀器設備使用方法,合理使用,避免損壞。檢查并記錄醫療設備的使用和維修保養情況,發生故障及時報告科主任。
8.保持診室環境衛生干凈整潔,為病人提供一個舒適的就醫環境。
9.關心體貼病人,態度和藹,解答問題耐心有禮貌。
10.按規定認真書寫門診病歷,預約復診時間。
11.按規定收取治療費用。
12.按規定合理用藥。
13.對疑難病例不能確定診斷時應請上級醫生會診。
14.患者就診當次未能確診,治療四次以上未能解決問題者,及時報告科主任。
14.工作時衣帽整齊,禁止大聲喧嘩、聊天。
15.同事間相互尊重、相互幫助、共同協作、共同提高。
16.下班前要關電閘,水門,氣門,門窗,保證安全
17.維護本院利益,維護科室利益,愛護公物,開源節流。
18.時刻保持高昂的工作激情,有責任感,有愛心。
二、科室員工溝通協調工作制度
溝通協調形式
1、科室每2月舉行一次員工意見溝通協調會議,讓科室領導與員工、員工之間進行廣泛地交流和溝通,以便協調工作,發現存在問題,及時作出整改。
2、員工溝通協調會的開會時間,一般應至少提前3小時通知員工,保證員工意見能及時在溝通協調會上反映。
3、遇到有些問題在科室協調會上不能解決的,可咨詢醫院相關部門,將該職能部門意見在溝通協調會上通報。
4、根據科室的實際情況,可利用科會或科室民主管理小組擴大會議進行溝通協調。
5、科室設置員工意見本,員工可以隨時將問題和意見寫在意見本上。
6、凡是員工意見經采納后產生效果的,應得到公開表揚。
7、護士長每月征集科室員工意見和建議,及時處理意見,采納合理化建議。
溝通協調內容
1、總結工作和討論工作計劃
2、傳達和學習上級和醫院文件、會議精神,討論貫徹落實上級和醫院的決議及工作布署。
3、通報科室民主管理小組會議的決議。
4、需經科室民主管理小組討論的重大事項,可事先在員工溝通協調會上征求員工意見。
5、討論科室文化建設的實施。
6、根據科室在醫德醫風方面存在的問題開展講評,分析存在的問題,并制定整改措施,加以解決。
7、討論分析科室確因管理疏漏而引起的投訴,廣泛聽取員工意見,提出整改措施。
8、通報科室落實醫院各項規章制度的情況。
9、其它關系科室建設和職工利益的事宜。
三、口腔醫務人員醫德規范
醫德,即醫務人員的職業道德,時醫務人員應具備的思想品質,是醫務人員與患者、社會以及醫務人員之間關系的總和。醫德規范時知道醫務人員進行醫療活動的思想和行為的準則。
1.救死扶傷,實行社會主義的人道主義。時刻為患者著想,千方百計為患者解除病痛。
2.尊重患者的人格與權利,對待患者,不分民族、性別、職業、地位、財務狀況,都應一視同仁。
3.文明禮貌服務。舉止端莊,語言文明,態度和藹,同情、關心和體貼患者。
4.廉潔奉公。自覺遵紀守法,不以醫謀私。
5.為患者保守醫密,實行保護性醫療,不泄露患者隱私與私密。
6.互學互尊,團結協作。正確處理同行同事間的關系。
7.嚴謹求實,奮發進取,鉆研醫術,精益求精。不斷更新知識,提高技術水平。
四、口腔全程優質服務制度
1、建立就診流程,針對口腔科患者不同人群需要,開辟綠色服務通道。
2、設立口腔分診臺及候診室。
3、提供電話、就醫咨詢、紙巾、TV候診、飲用水等,為病人提供優雅、舒適、方便的就醫環境。
4、從著裝、語言、行為、治療處置上予以規范醫務人員,不能使用服務忌語,與顧客交談須站立回答,不能邊低頭做事邊回答病人等。
5、為行動不便、年老體弱等患者交費取藥,陪同進行各種檢查。
五、門診健康教育
1、門診部主任必須重視并主管門診健康教育,在候診室醒目位置設立閉路電視和健康教育專欄,傳播各科常見病和季節性的傳染病的預防、急救等知識,經常更換宣傳內容;督促醫護人員在門診過程中開展健康教育。
2、門診醫護人員以口頭講解和健康教育處方等形式,對病人的行為和生活方式給予指導;及時向病人或其家屬發放健康教育宣傳品。
六、口腔科綠色通道就診制度
為了完善科室服務管理機制,為廣大患者提供優質服務,現制定綠色通道就診。
綠色通道適用人群:
1.持老年證者。
2.體弱多病者。
3.有肢體或智力殘疾者。
綠色通道就診流程:
1.醫護人員全程陪伴。
2.在和其他患者有效溝通后優先就診。
3.提供專區候診,休息服務。
七、口腔醫患溝通工作制度
1、科室設專人(護士長)負責醫患溝通工作,定期檢查考核工作并做好各項記錄。
2、醫院在一樓候診廳,設立院長信箱,院辦負責每月中旬一次收集信函,及時交往主管院領導處理。
3、在門診大廳公示醫院投訴電話:85128509,口腔醫患溝通熱線電話85128530,電話對外公示。
4、設立顧客意見登記本、病人投訴記錄本及好人好事登記本。
5、每月不定期發放顧客滿意度調查表。
6、護士長負責每月一次的醫患溝通座談會與病人溝通,護士長指定人員做好現場記錄(記錄于工休會議記錄本),并解答病人提出的問題,如不能現場解答的,應請示科主任或主管院領導后,給予答復。
7、科室醫患溝通工作領導小組定期集中,對家長反映的問題及時處理、整改、反饋,總結經驗。
八、口腔感染控制業務學習制度
醫院感染控制管理是確保醫療安全的一個重要環節,根據相關感染控制規章制度制訂口腔科感染控制業務學習制度如下:
1、組織全科職工有計劃自學相關條例、規范、制度,科內定期檢查,醫務人員掌握基本消毒隔離知識。
2、組織學習醫院下發的有關感染控制知識,消毒隔離制度和操作知識,并由科主任負責考核3、定期組織科內感染控制知識、制度學習
4、每年選派感染控制員外出參加學習,學習國內外口腔感染控制的先進方法。
九、醫院感染在職教育與培訓制度
1.對醫院感染專業人員加強在職教育,提高醫院感染專職人員的業務素質,每月科內組織業務學習一次,每季專題講座一次,每年外出學習一次。
2.對醫院感染監控員的培訓。由各臨床科室挑選有實際工作經驗、有威信的醫師和護師擔任醫院感染監控員,由醫院感染科對他們進行定期業務培訓。
3.做好全員醫院感染知識再教育,每年對全院醫務人員進行醫院感染知識普及教育,強化醫院感染預防意識。培訓方式可采用學習醫院感染管理的文件、書刊或講義,觀看醫院感染控制教學錄像片,請專家作專題講座,舉辦學術報告,醫院感染知識考試等。
4.新分配來院的醫護人員在崗前教育課程中應接受醫院感染知識培訓,未經培訓不得上崗。
5.有針對性的開展各種專業培訓班,對其他人員進行培訓。如醫生抗生素學習班、護士消毒滅菌學習班、行政人員醫院感染管理學習班、清潔工的保潔培訓班等。
十、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
1.患者知情同意即是患者對病情、診療(手術)方案、風險益處、費用開支、臨床試驗等真實情況有了解與被告知的權利,患者在知情的情況下有選擇、接受與拒絕的權利。
2.履行患者知情同意可根據操作難易程度、可能發生并發癥的風險與后果等情況,決定是口頭告知或是同時履行書面同意手續。
3.由患者本人或其監護人、委托代理人行使知情同意權,對不能完全具備自主行為能力的患者,應由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人代為行使知情同意權。
4.醫院需要列出對患者執行書面“知情同意”的目錄,并對臨床醫師進行相關培訓,由主管醫師用以患者易懂的方式和語言充分告知患者,履行簽字同意手續。
5.對急診、危重患者,需實施搶救性手術、有創診療、輸血、血液制品、麻醉時,在患者無法履行知情同意手續又無法與家屬聯系或無法在短時間內到達,病情可能危及患者生命安全時,應緊急請示報告科主任、醫務處,院總值班批準。
6.臨床醫師在對病人初步診斷后要向病人進行告知疾病特點及檢查、治療方法、治療的后果、可能出現的不良反應等,對于特殊檢查、特殊治療應在取得病人的理解同意后,方可實施。
7.如果病人對檢查、治療有疑慮,拒絕接受醫囑或處理,主管醫師應在病程錄中作詳細記錄,向病人做出進一步的解釋,病人仍拒絕接受處理等情況,也應在病程記錄中說明,并向上級醫師或科主任報告。
8.如果病人執意不同意接受應該施行的檢查或治療,則不可實行,但應告知可能產生的后果,由病人或委托人在知情同意書上簽字。
9.手術、麻醉前必須簽署手術、麻醉知情同意書。主管醫師應告知病人擬施手術、麻醉的相關情況,由病人或家屬簽署同意手術、麻醉的意見。
十一、治療室工作制度
1、經常保持室內整潔,每做完一項處置,要隨時清理。每天紫外線消毒一次,除工作人員及治療患者外,其它人不得入內。
2、各種藥品分類放置,標簽明顯,字跡清楚。
3、器械物品放在固定位置,及時清領、上報損耗,嚴格交接手續。
4、毒、麻、限劇、貴重藥品應加鎖保管,嚴格交接班。
5、嚴格執行無菌技術操作,進入治療室必須穿工作服,戴口罩、帽子。
6、無菌持物鉗干燥保存,每四小時更換一次。
7、已用過的注射用具要隨手清理、毀形、浸泡、消毒,每日同供應室對換。
8、無菌物品須注明滅菌日期或失效期、責任者,超過一周應重新滅菌。
9、清潔、消毒物品與污染物品嚴格分開放置。
(一)治療室醫務人員必須穿戴工作衣帽及口罩,操作前應洗手,必要時戴手套;嚴格執行無菌操作規程。
(二)執行醫囑時要做到“三查”(擺藥前查;服藥、注射、處置前查;服藥、注射、處置后查),“七對”(對姓名、床號、藥名、劑量、濃度、時間和用法)。
(三)治療室要保持整潔安靜,每天濕式清掃及通風,物體表面保持潔凈,堅持空氣清毒;治療用品、污物處理等應按消毒管理辦法執行。
(四)室內分清潔區、污染區;無菌與有菌物品、清潔物品與
(五)凡需做過敏試驗的藥物,使用前必須詢問過敏史,做過敏試驗和治療時,要配備急救藥品,密切觀察反應并做好應急準備。
(六)治療室應配備《藥物配伍禁忌表》,聯合用藥時,應科學合理,注意配伍禁忌。
1、進入治療室必須穿工作服,戴工作帽及口罩。嚴格執行無菌技術操作。
2、保持室內清潔,每做完一項處置,要隨時清理。每天消毒一次,除工作人員及治療病人外,不許在室內逗留。
3、器械物品放在固定位置,及時請領,上報損耗,嚴格交接手續。
4、各種藥品分類放置,標簽明顯,字跡清楚。
5、劇毒藥品與貴重藥品應加鎖專人保管,嚴格交接班。
6、各類器械用具,每周大消毒一次,無菌持物鉗浸泡液每周更換二次,接觸病人粘膜的各種導管需高壓消毒。
7、已用過的注射用具要隨手清理,進行初步消毒后,再同供應室對換。
8、無菌物品須注明滅菌日期,超過1周重新滅菌。
9、室內每天消毒,每月采樣做空氣培養,結果要有記錄。
10、清潔用具應專用。
11、該制度與上級文件有矛盾時,以上級文件為準。
十二、口腔診所醫生職責:
1、認真學習掌握本診所的消毒隔離制度并嚴格遵守,避免醫源性交叉感染。
2、接診每一個患者時首先要說:“您請坐”引導患者在椅位上就坐,患者坐到椅位上后要問:“您怎么不好?”、“您哪里的牙不好?”或者“您有什么需要?”,患者在敘述病史時要看著患者耐心傾聽,并通過提問交流掌握患者的整個病程、患者的心理需求以及患者的期望。
3、醫生在檢查、治療的過程中必須戴手套和口罩,檢查患者之前讓患者漱口(如果患者主訴冷水刺激痛需用溫水漱口),檢查時最好交給患者一面小鏡子然后先檢查主訴牙齒,并告訴患者牙齒的病情,檢查完主訴區后要進行全面的檢查并告知患者其它牙齒的疾患。檢查的動作要輕柔,口鏡避免壓迫牙齦附著齦區引起患者不適。
4、治療前要向患者介紹2-3種治療方案,并耐心介紹各種方案的治療的時間、次數、優缺點以及大致的價格,在征得患者同意后再開始治療。(阻生齒拔除、小手術需要簽同意書),必要時可以用收費手冊、模型和醫患交流系統詳細介紹該治療方案。
5、治療中在進行每一步操作之前必須向患者事先提醒,在進針、磨牙、探診、叩診、沖洗、放藥等步驟之前都必須向患者提醒可能的癥狀和感覺,治療必須嚴格按照各項治療的操作標準和程序進行。
6、治療中如果暫時離開椅位需要向患者說明情況,并注意關掉椅位的`照明燈。
7、治療的過程中必須要向患者介紹該疾病的一般常識并進行口腔衛生保健知識的宣教。
8、治療后必須清潔患者的口腔周圍血跡、唾液以及印模材料,用小鏡子介紹今天治療的效果,叮囑治療后的注意事項以及可能有的癥狀和處理辦法,作好預約并提醒患者留下電話一邊通知預約和取消預約,調整椅位使患者離開椅位。
9、本診所診治的每一名患者必須填寫診所的病歷記錄,絕對不允許不寫病歷以及病歷記錄潦草、過于簡單。
10、患者復診時要仔細詢問治療后的反應并耐心的解釋相關的癥狀,說明下一步的治療方案。
11、鼓勵對治療的患者進行隨訪(電話、郵件)。
12、絕對不允許和患者發生爭吵。
13、醫生必須遵守和患者約定的時間,絕對不允許預約的時間醫生不在位,如有特殊情況必須提前和患者取消預約。
14、嚴格執行醫務人員職責和醫療工作制度,執行醫療工作常規,嚴格防止發生醫療事故和差錯。
15、加強業務學習,努力提高診療水平。
16、樹立服務觀念,增強服務意識,提高服務技巧和水平。
17、同事之間密切協作,互相學習,互相幫助共同提高,絕對不允許發生醫務人員之間的爭吵。
18、執行診室器械、藥品等管理規定,所有物品使用后必須放在固定位置。
19、嚴格按照收費標準收費,不得隨意更改和減免收費
20、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向其它單位介紹和轉診病人。
十三、口腔診所護士一般職責:
1、認真學習消毒隔離制度,避免交叉感染。
2、提前10分鐘上崗,穿戴好工作服、帽子
3、開窗通風,開燈、開閘,保持診室內整潔、安靜、空氣流通和光線充足,保持治療室整潔,打掃診室衛生,整理臺面、桌面,候診雜志、期刊管理、清點。
4、做好開診前的準備工作:
(1)消毒液擦洗臺面、桌面以及拖地
(2)用75%酒精擦拭調藥臺,并更換玻璃板。
(3)取出消毒的口鏡、玻璃板,擦干備用。
(4)檢查補充各診桌上藥品(含氧化鋅、干尸、根管糊劑等)、消毒液、敷料等。 (5)按時更換消毒液,及時補充藥品、棉球等。
5、提前整理當天預約患者的資料,必要時打電話提醒和確定預約的時間。
6、衣帽整齊、佩戴胸卡、精神飽滿、堅守崗位、熱情接待每一位患者,指導其舒適就座,調好椅位、燈光、系好胸巾、準備漱口杯及檢查器械。
7、聽從治療醫生指揮,與其保持行動一致,,密切配合醫生的治療工作,主動看閱病歷,問病情,準備所需的物品和器械,及時遞送調好的材料和藥品。
8、患者就診完畢,幫助取下胸巾,撤走漱口杯及檢查器械。
9、維護診室就診秩序:安排陪同人員舒適就坐和閱讀報紙書刊。
10、及時補充診室各種消耗物品,經常整理醫生診桌、調藥臺、治療臺上物品,保持干凈、整齊,各物品歸位。
11、嚴格執行消毒隔離制度,凡口腔用物均應消毒,避免交叉感染,在進行各種配合前均應洗手、戴手套。
12、揉搓銀汞時用絲布,嚴禁直接用手捻,銀汞槍每次用前須酒精消毒,汞應擠入高鹽水瓶內。
13、負責診椅、痰盂的衛生及保養,每一個患者治療完畢后刷洗痰盂,診椅每半天門診結束后清潔。
14、熟練掌握本科常用器械、藥物、材料的作用、用法及常見病的診斷、治療和護理。
15、每日清點并登記器械,每周檢查、保養器械,及時補充和報損。
16、登記治療中需要購買的材料、器械,保管好藥品和其它物品,定期查對藥品及器械。
17、負責下班時關好水、電、窗、鎖。
18、配合醫生做好收費工作。
口腔診所護士其它職責:
1、學習口腔醫學知識,耐心、專業地解答患者提出的各種問題,做到不推、不頂、不冷、不硬,使用文明語言,如:您、請、對不起等。
2、了解本診所各級醫師的特長和出診時間。
3、醫生因故推遲就診患者(前一個患者還沒有治療完畢),要向后面的患者做好解釋工作,“醫生會馬上給您治療”,
4、配合醫生進行預約和改約工作。
5、工作時間不談與工作無關事,不看與工作無關書報,如因工作需要離開分診臺時須請他人替崗。
6、根據本診所特色做好疾病防治和口腔衛生保健知識的宣傳。
7、認真聽取患者和家屬的意見和要求,給予恰當的處理。
8、負責管理診所調查表
9、負責修復技加工的聯系、接收以及登記管理。
10、一次物品用畢進行分揀,回收處理。
11、仔細清洗各種污染器械,并及時高壓或浸泡消毒。
12、每日按時消毒物品,并清點登記、注明消毒日期,保證門診所需的器械、敷料、手術包
門診護士長工作職責:
1.在護理部主任和科主任領導下進行工作。負責門診護理行政管理、制定工作計劃及護理人員的分工與排班。
2.巡視檢查護理人員崗位職責完成情況。深人各科門診,貫徹“以病人為中心”的整體護理,改善就診環境。檢查護理質量,改進服務態度。復雜的技術應親自執行或指導護士操作,做好傳、幫、帶,不斷提高技術水平,為患者提供優質服務。
3.督促護理人員遵守職業道德規范,嚴格執行各項規章制度、護理常規和技術操作規程,嚴防差錯事故。
4.檢查指導護理人員做好開診前準備工作、健康宣教工作,巡視候診患者的病情變化,及時處理應急情況。
5.組織安排護理人員的業務學習,指導落實進修、實習護士的工作。開展護理科研,及時總結經驗
十四、醫療文書書寫制度
病歷書寫的一般要求:
(一)病歷記錄一律用鋼筆(藍或黑墨水)或圓珠筆書寫,力求字跡清楚、用字規范、詞名通順、標點正確、書面整潔。如有藥物過敏,須用紅筆標明。病歷不得涂改、補填、剪貼、醫生應簽全名。
(二)各種癥狀、體征均須應用醫學術語,不得使用俗語。
(三)病歷一律用中文書寫,疾病名稱或個別名詞尚無恰當譯名者,可寫外文原名。藥物名稱可應用中文、英文或拉丁文,診斷、手術應按照疾病和手術分類等名稱填寫(四)、簡化字應按國務院公布的“簡化字總表”的規定書寫。
(五)度量衡單位均用法定計量單位,書寫時一律采用國際符號。
(六)日期和時間。
(七)病歷的每頁均應填寫病人姓名、住院號和頁碼。各種檢查單、記錄單均應清楚填寫姓名、性別、住院號及日期。
(八)中醫病歷應按照衛生部中醫司的統一規定書寫,要突出中醫特色。
門診病歷書寫要求:
(一)要簡明扼要,患者的姓名、性別、生日(年齡)、職業、籍貫、工作單位或住址。主訴、現病史、既往史、各種陽性體征和陰性體征、診斷或印象及治療處理意見等均需記載于病歷上,由醫師簽全名。
(二)初診必須系統檢查體格,時隔三個月以上復診,應作全面體檢,病情如有變化可隨時進行全面檢查并記錄。
(三)重要檢查化驗結果應記入病歷。
(四)每次診療完畢作出印象診斷,如與過去診斷相同亦應寫上“同上”或“同前兩次不能確診應提請上級醫師會診或全科會診,詳細記載會診內容及今后診斷計劃,以便復診時參考
(五)病歷副頁及各種化驗單,檢查單上的姓名、年齡、性別、日期及診斷用藥,要逐項填寫。年齡要寫實足年齡,不準寫“成”字。
(六)根據病情給病人開診斷證明書,病歷上要記載主要內容,醫師簽全名,未經診治病人,醫師不得開診斷書。
(七)門診患者需住院檢查治療時,由醫師簽寫住院證,并在病歷上寫明住院的原因和初步診斷,記錄力求詳盡。
(八)門診醫師對轉診患者應負責填寫轉診病歷摘要。
急診病歷書寫要求:
原則上與門診病歷相同,但應突出以下幾點:
(一)應記錄就診時間和每項診療處理時間,記錄時詳至時、分。
(二)必須記錄體溫、脈搏、呼吸和血壓等有關生命指征。
(三)危重疑難的病歷應體現首診負責制,應記錄有關專業醫師的會診或轉接等內容。
(四)對需要即刻搶救的病人,應先搶救后補寫病歷,或邊搶救邊觀察記錄,以不延誤搶救為前提。
住院病歷(完整病歷)書寫要求:
(一)住院病歷由實習醫師、試用期住院醫師或無處方權的進修醫師書寫。
(二)對新入院患者必須寫一份住院病歷,內容包括姓名、性別、年齡、職業、籍貫、工作單位、住址、主訴、現病史、既往史、家族史、個人生活史、月經史、婚育史、體格檢查、化驗檢查、特殊檢查、病歷小結、鑒別診斷、診斷及治療等,醫師簽全名。
(三)住院病歷應盡可能于次晨上級醫師查房前完成,最遲須在病人入院后24小時內完成。急癥、危重病人可先書寫詳細的病程記錄,待病情允許時再完成住院病歷。須行緊急手術者,術前應寫詳細的病程記錄,術后再補寫住院病歷。接收大批病人或傷員時,住院病歷完成時間可由科主任酌情規定。
(四)實習醫師書寫住院病歷前的詢問病史和體格檢查,應在住院醫師指導下進行。
(五)住院病歷必須由5年以上上級醫師及時審閱,做必要的修改和補充。修改住院病歷應用紅墨水。修改后,修改者用紅墨水簽名。被修改六處以上者應重新抄寫。
入院記錄書寫要求:
(一)入院記錄是住院病歷的縮影。要求原則上與住院病歷相同,能反映疾病的全貌,但內容要重點突出,簡明扼要。
(二)入院記錄由住院醫師或進修醫師書寫,一般應在病人入院后24個時內完成。
(三)、對既往史及系統回顧、個人史、婚姻史、月經、生育史、家族史及體格檢查中與本病無關的資料可適當簡化,但與診斷及鑒別診斷有關的陽性及陰性資料必須具備。
再次入院病歷和再次入院記錄的書寫要求:
(一)因舊病復發而再次住院的病人,由實習醫師、試用期住院醫師和無處方權的進修醫師書寫再次入院病歷,住院醫師書寫再次入院記錄。
(二)因新發疾病而再次住院,不能寫再次入院病歷和記錄,應按住院病歷和入院記錄的要求及格式書寫,可將過去的住院診斷列入既往史中。
(三)書寫再次入院記錄時,應將過去病歷摘要以及上次出院后至本次入院前的病情與治療經過,詳細記錄于病歷中。對既往史、家族史等可從略。但如有新情況,應加以補充。
(四)病人再次入院后,醫師應去病案室將上次入院記錄調出,并置于再次入院記錄之后
(五)再次入院病歷和再次入院記錄的書寫內容及格式同住院病歷和入院記錄。
表格式病歷的書寫要求與格式:
(一)表格式病歷必須包含有住院病歷要求的全部內容。
(二)實習醫師、試用期住院醫師仍按規定書寫住院病歷,表格病歷由住院醫師以上技術職稱的醫師填寫。
(三)表格式病歷入院記錄的內容同入院記錄的內容。
病歷中其它記錄的書寫要求:
(一)病程記錄:入院后的首次病程記錄在病人入院后及時完成,由住院醫師或值班醫師完成,應包括主要臨床癥狀和體征,實驗室檢查,診斷和診斷依據,初步診療計劃,重危病人觀察病情變化的注意事項。病程記錄應包括病情變化(癥狀、體征)、上級醫師和科室內對病情的分析及診療意見,實驗室檢查和特殊檢查結果的分析和判斷,特殊治療的效果及反應,重要醫囑的更改及理由,各種會診意見,對原診斷的修改和新診斷確立的依據。病程記錄由經治醫師記錄,一般病人每l~2天記錄一次。慢性患者可3天記錄一次。重危病人或病情突然惡化者應隨時記錄。
(二)手術患者的術前準備、術前討論、手術記錄、麻醉記錄、術后總結,均應及時、詳細地填入病程記錄或另附手術記錄單。
(三)凡移交患者的交班醫師均需作出交班小結,接班醫師寫出接班記錄,階段小結由經治醫師負責記錄在病程記錄內。
(四)凡決定轉診、轉科或轉院的患者,住院醫師必須書寫較為詳細的轉診、轉科、轉院記錄。轉院記錄最后由科主任審查簽字,報醫務科或業務副院長批準。
(五)院記錄和死亡記錄應在當日完成,出院記錄內容包括病歷摘要及各項檢查要點、住院期間的病情轉變及治療過程、效果、出院時情況、出院后處理方案和隨診計劃,由經治醫師書寫,并同時抄寫于門診病歷中,以便門診復查參考。死亡記錄的內容除病歷摘要、治療經過外,應記載搶救措施、死亡時間、死亡原因。由經治醫師書寫或當班醫師書寫,主治醫師審查簽字。凡做尸檢的病例應有詳細的尸檢記錄及病理診斷,死亡病例應有詳細的死亡討論。死亡討論至少在一個月內完成并有記錄。
(六)中醫、中西醫結合病歷應包括中醫、中西醫結合診斷和治療內容。
十五、醫療機構規章制度
1、對就診病人全部實行電腦管理,每位病人一個ID號,認真記錄病史,安順序就診。
2、工作人員進入治療室必須穿工作服、戴口罩,無關人員不得進入治療室。
3、對所有用于口腔內或接觸患部的器械(包括牙鉆、機頭、托盤等)均嚴格消毒。
4、進行各項口腔治療手術前,應用肥皂、流水洗手或用0.1%過氧乙酸等消毒液浸泡1-2分鐘55,必要時加戴無菌手套或指套。手術時必須戴無菌手套。
6、進行各項治療操作時,必須思想集中,嚴肅認真,嚴格執行操作規程。
7、治療室內的各項物品,均應有固定的放置地點,專人保管,逐日檢查,隨時補充,及時更換。
8、門診所有設備、器械,須經常檢查、加油、保養,并定期清點,防止損壞或遺失。
9、經常保持室內整潔,每日治療室通風30分鐘以上,紫外線空氣消毒,清潔
10、整頓應在治療前、后進行,治療中不得進行,清潔地面時應先拖后掃。
11、注射麻醉劑前應首先詢問病人有無過敏史,并按常規要求作過敏實驗。
12、治療室內應備有常規急救藥品,并專人負責,每日檢查。
13、下班前應檢查各診室及技術室,并切斷水、電總開關,防止發生意外。
十六、口腔科管理制度
(一)本口腔診所實行主任負責制,診所所有工作人員接受主任的管理,診所人員的工作分配方案等診所主任決定。
(二)診所工作人員必須遵守法紀、法規、院紀、院規及診所的各項規章制度、崗位職責。
(三)工作人員日常工作必須服從診所主任的安排。
(四)工作人員不得遲到、早退,有事、有病必須事先請假。
(五)工作人員必須維護診所的形象和利益,不得有任何有損于診所形象和利益的言行。
(六)醫生、護士的班前準備及班后檢查工作要細致、及時。工作人員要堅守崗位,嚴格遵守崗位責任制及各項操作規程,保質保量完成本職工作。
(七)對待病員及家屬要和藹、耐心,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諉病人,決不與病人發生爭吵,對待特殊病人應適當予以照顧。
(八)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向其它單位介紹和轉診病人,違者將嚴肅處理。
(九)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診所人員不得以醫謀私,堅決杜絕任何自行向患者或家屬收受或索取錢物的行為。
(十)工作時間不得到其它人的工作間聊天,以免影響他人工作。
(十一)工作人員有責任保持診所的清潔衛生及安靜的工作環境,做到三輕(即說話輕、走路輕、動作輕),不得大聲喧嘩。
(十二)愛護診所設備和設施,定期保養,遵守操作規程,如違反規程或人為造成設備和設施損壞者,依損失情況酌情賠償。
(十三)厲行節約,避免浪費各種材料,減少支出,提高經濟效益。診所主任職責:
1、全面負責并主持診所的日常工作,負責制定和執行診所的業務工作計劃,監督檢查本診所各項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嚴格控制勞動成本,確保經濟指標的完成。
2、組織診所業務人員學習、培訓,提高業務水平,開展新技術、新療法,督促和指導各級專業技術人員學習、提高醫療工作質量。
3、負責診所的日常管理監督和財務監督工作,負責診所的財務統籌,購買計劃、獎金、加班費分配。
4、督促檢查診所工作人員執行各項規章制度和技術操作規范,嚴防發生差錯、事故。
5、督促檢查診所各工作設備間物品井然不亂,各設備運行情況,經常檢查和登記機器的用管理和維修情況。
6、負責本診所人員的請假、消假、休假,考勤。
診所規章制度15
1、本口腔診所實行主任負責制,診所所有工作人員接受主任的管理,診所人員的工作分配方案等診所主任決定。
2、診所工作人員必須遵守法紀、法規、院紀、院規及診所的各項規章制度、崗位職責。
3、工作人員日常工作必須服從診所主任的安排。
4、工作人員不得遲到、早退,有事、有病必須事先請假。
5、工作人員必須維護診所的形象和利益,不得有任何有損于診所形象和利益的言行。
6、醫生、護士的班前準備及班后檢查工作要細致、及時。工作人員要堅守崗位,嚴格遵守崗位責任制及各項操作規程,保質保量完成本職工作。
7、對待病員及家屬要和藹、耐心,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諉病人,決不與病人發生爭吵,對待特殊病人應適當予以照顧。
8、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向其它單位介紹和轉診病人,違者將嚴肅處理。
9、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診所人員不得以醫謀私,堅決杜絕任何自行向患者或家屬收受或索取錢物的行為。
10、工作時間不得到其它人的'工作間聊天,以免影響他人工作。
11、工作人員有責任保持診所的清潔衛生及安靜的工作環境,做到三輕(即說話輕、走路輕、動作輕),不得大聲喧嘩。
12、愛護診所設備和設施,定期保養,遵守操作規程,如違反規程或人為造成設備和設施損壞者,依損失情況酌情賠償。
13、厲行節約,避免浪費各種材料,減少支出,提高經濟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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