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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規章制度

時間:2024-07-29 18:06:35 規章制度 我要投稿

勞動規章制度15篇[熱門]

  在不斷進步的時代,很多情況下我們都會接觸到制度,制度是國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體化,是人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到底應如何擬定制度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勞動規章制度,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勞動規章制度15篇[熱門]

勞動規章制度1

  第一章總則

  第1條為規范單位和員工的行為,維護單位和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章制度。

  第2條本規章制度適用于單位所有員工,包括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普通員工;對特殊職位的員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3條員工享有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等勞動權利,同時應當履行完成勞動任務、遵守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等勞動義務。

  第4條單位負有支付員工勞動報酬、保護員工合法勞動權益等義務,同時享有生產經營決策權、勞動用工和人事管理權、工資分配權、依法制定規章制度權等權利。

  第二章員工聘用與培訓教育

  第5條聘用員工實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則,特殊工種或崗位對性別、民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6條聘用員工實行全面考核、擇優錄用、任人唯賢,先內部選用后對外招聘的原則,不聘用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員工。

  第7條單位十分重視員工的培訓和教育,根據員工素質和崗位要求,實行職前培訓、職業教育或在崗深造培訓教育,培養員工的職業自豪感和職業道德意識。

  第三章勞動合同管理

  第8條單位招用員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自員工入職之日起30日內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雙方各執一份。

  第9條勞動合同統一使用勞動局印制的勞動合同文本,勞動合同必須經員工本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的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方能生效。勞動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時成立并生效定。

  第10條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的員工,可以與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但單位不同意續延的除外。

  第11條單位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法申報勞動部門失業登記備案,符合失業待遇條件的,依法享受失業保險待遇。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包括變更合同期限、工作崗位、勞動報酬、違約責任等。

  第12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單位規章制度的;

  (2)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3)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4)被勞動教養的;

  (5)單位依法制定的懲罰制度中規定可以辭退的;

  (6)女職工在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7)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8)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單位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可以不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

  第13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單位提前30天書面通知員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單位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

  (2)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協商不能達成協議的;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單位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按國家及本省、市有關規定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

  第14條非單位過錯,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單位。員工給單位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的,不得依前兩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第15條員工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女職工在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的期限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滿為止。

  第16條勞動合同期滿單位需要續簽勞動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員工,并在30日內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第四章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第17條單位實行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的標準工時制度;

  第18條員工每天正常工作時間為:上午8:00-12:00,下午14:00-17:30(根據季節時間相應調整)

  第19條員工享受國家規定的休假制度。

  綜上所述,就是關于勞動保障規章制度及管理規定的具體介紹。由此可見,勞動保障規章制度及管理規定制定的內容是詳盡的,方便勞動者了解與此有關的問題,而且對于單位和勞動者都有一定的保障和約束力。通過上述的介紹,想必大家已經了解到了關于勞動保障的相關內容,如果大家還有其他方面的問題需要了解,可以咨詢找法網的專業的律師為您答疑解惑。

勞動規章制度2

  1、用工標準:

  所有員工在入職時必須提具清晰、準確的履歷表(附照片),公司有權利用各種方式對員工提供的信息進行調查。如信息有誤,有權立即開除處理。

  2、入職程序:

  部門招聘申請→公司核編→組織招聘→部門面試→經理批準→辦理入職手續→開始計算考勤。

  所有員工入職時必須提供有效的健康證明。

  2)所有員工入職時必須按照財務部的.制度繳納一定數額的服裝押金。

  3)所有員工入職時必須出具有效的身份證、學歷證明的原件及復印件。

  4)新進員工試用期為1—3個月。特別優秀的,或在試用期內有重大貢獻的可提前轉正。轉正后享受國家法定規定的相關待遇。

  3、離職程序:

  員工辭職申請→部門審批→經理批準→辦理離職手續→結算工資

  1)員工需要離職時,試用期內員工必須提前3天書面提交辭職報告;轉正員工必須提前1個月提交書面辭職報告。在批復以前必須按照正常的排班上下班,如不服從部門安排,按照曠工處理;不按照以上時間提前提交書面辭職報告就離職的,公司不予批準。

  2)員工未經批準擅自離崗者按曠工處理,處罰一律按行業約定俗成:曠一扣三處理。

  3)各部門接到員工辭職報告后,須立即以書面形式報辦公室備案,如因延時造成酒店損失者,應由部門負責人承擔。

勞動規章制度3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限公司管理規定》等,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同意,自愿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款。

  一、合同期限:

  第一條:本合同期限類型為 期限勞動合同。

  合同期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其中試用期為前 個月。合同期屆滿,經雙方同意,可以續訂勞動合同,否則合同期滿,即行終止。

  二、工作任務及工作內容:

  第二條:乙方同意按甲方生產(工作)需要,在 部門擔任 崗位(工種)工作。具體工作內容見此崗位的“職位說明書”。

  第三條:乙方應按照甲方要求,履行該崗位全部職責,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數量,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

  三、勞動時間、勞動保護和勞動紀律

  第四條:乙方所在崗位執行 工時制(標準工時制、綜合計算工時制和不定時工作制)。

  第五條:甲方在下列節日安排職工休假:元旦、春節等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休假日。

  第六條:職員帶薪年休假的具體天數按照公司《管理規定》的具體規定執行。

  第七條:因生產經營需要,甲方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或節假日加班的,乙方服從甲方安排的情況下,甲方按照《勞動法》規定同等時間安排補休或支付加班費,乙方在無甲方的安排下隨意加班時,甲方不支付加班費。

  第八條:甲方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工具,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并進行公示,乙方應嚴格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愛護甲方的財產,遵守職業道德。乙方違反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的,甲方可依據本單位的規章制度給與處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四、勞動報酬、保險、福利:

  第九條:勞動報酬:

  甲方每月 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工資不低于 元,工資水平在崗位協議中約定,其中試用期間工資為 元。

  第十條:勞動保險和福利待遇:

  (1)甲方必須按國家和本市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為乙方參加社會保險;

  (2)乙方是未參加生育保險女工的,規定產假期間甲方發給100%的月基本工資;乙方是參加生育保險者,執行標準及方法按社保局有關規定執行;

  (3)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4)乙方患病或因工負傷的工資和工傷保險待遇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五、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續訂

  第十一條: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第十二條: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乙方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乙方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乙方不按此規定執行,甲方可以不予以發放乙方最后一個月的工資。

  第十四條: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甲方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乙方權益的;

  (5)甲方以***、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乙方勞動的,或者甲方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第十五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甲方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甲方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造成嚴重損害的;

  (4)乙方同時與其它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甲方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乙方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本合同期限屆滿勞動合同即終止。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第十八條: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乙方退休、退職或本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出現時,本合同終止。

  六、特別約定

  第十九條:乙方應當保守甲方的商業秘密;

  第二十條:乙方的競業限制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競業限制的范圍為 ,地域為 。在競業限制期間甲方給予乙方一定經濟補償金,具體標準為 ,支付方式為 。

  若乙方違反第十九條或第二十條的規定,應支付違約金 元人民幣。如果違約金不足以彌補甲方所受的實際損失的,甲方保留向乙方追償實際損失的權利。

  七、勞動成果的歸屬:

  第二十一條:乙方為完成甲方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是職務作品,著作權由甲方享有;

  第二十二條:乙方在合同期內利用甲方物質技術條件或在工作時間內完成的文字、圖形等作品其著作權歸甲方所有,甲方可以給予乙方適當獎勵。

  八、勞動爭議處理:

  第二十三條:發生勞動爭議時,雙方可以協商解決;

  第二十四條:當雙方協商不成時,可以向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二十五條:如不服仲裁裁決,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提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九、合同生效:

  1、本合同未盡事宜或合同條款與勞動法規、政策規定有出入的,按現行勞動法規和政策執行;

  2、本合同以公司的公司管理規則、人事考核規定、獎罰規定、值班規定、工資規定、宿舍管理規定和出差規定等作為附件,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4、本合同從簽訂之日起生效,涂改或冒簽無效。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

勞動規章制度4

  第一章總則

  第1條為規范公司和員工的行為,維護公司和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章制度。

  第2條本規章制度適用于公司所有員工,包括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普通員工;包括試用工和正式工;對特殊職位的員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3條員工享有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等勞動權利,同時應當履行完成勞動任務、遵守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等勞動義務。

  第4條公司負有支付員工勞動報酬、為員工提供勞動和生活條件、保護員工合法勞動權益等義務,同時享有生產經營決策權、勞動用工和人事管理權、工資獎金分配權、依法制定規章制度權等權利。

  第二章員工招用與培訓教育

  第5條招用員工實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則,特殊工種或崗位對性別、民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6條招用員工實行全面考核、擇優錄用、任人唯賢、先內部選用后對外招聘的原則,不招用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員工。

  第7條員工應聘職位時,一般應當年滿18周歲(必須年滿18周歲),身體健康,現實表現良好。員工應聘時提供的身份證、畢業證、計生證等證件必須是本人的真實證件,不得借用或偽造證件欺騙。錄用員工,不收取員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員工的身份證、畢業證等證件。

  第8條公司十分重視員工的培訓和教育,根據員工素質和崗位要求,實行職前培訓、職業教育或在崗深造培訓教育,培養員工的職業自豪感和職業道德意識。

  第9條公司用于員工職業技能培訓費用的'支付和員工違約時培訓費用的賠償問題由勞動合同另行約定。

  第10條公司對新錄用的員工實行試用期制度,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試用期為15天至20天。試用期期滿后,按勞動法有關規定,簽訂勞動合同。對于正式錄用的職工,依法享有相關勞動保障權益!

勞動規章制度5

  為加強公司的規范化管理,完善各項工作制度,促進公司發展壯大,提高經濟效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特制訂本管理大綱。

  一、公司全體員工必須遵守公司章程,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和決定。

  二、公司倡導樹立“ 一盤棋” 思想,禁止任何部門、個人做有損公司利益、形象、聲譽或破壞公司發展的事情。

  三、公司通過發揮全體員工的積極性、創造性和提高全體員工的技術、管理、經營水平,不斷完善公司的經營、管理體系,實行多種形式的責任制,不斷壯大公司實力和提高經濟效益。

  四、公司提倡全體員工刻苦學習科學技術和文化知識,為員工提供學習、深造的條件和機會,努力提高員工的整體素質和水平,造就一支思想新、作風硬、業務強、技術精的員工隊伍。

  五、公司鼓勵員工積極參與公司的決策和管理,鼓勵員工發揮才智,提出合理化建議。

  六、公司實行“ 崗薪制” 的分配制度,為員工提供收入和福利保證,并隨著經濟效益的提高逐步提高員工各方面待遇; 公司為員工提供平等的競爭環境和晉升機會; 公司推行崗位責任制,實行考勤、考核制度,評先樹優,對做出貢獻者予以表彰、獎勵。

  七、公司提倡求真務實的工作作風,提高工作效率; 提倡厲行節約,反對鋪張浪費; 倡導員工團結互助,同舟共濟,發揚集體合作和集體創造精神,增強團體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八、員工必須維護公司紀律,對任何違反公司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的行為,都要予以追究。

  1、要提前30分鐘到崗,做好上班前的`準備工作(穿工衣、戴工牌、檢查衣作是否干凈整潔得體大方,頭發是否梳理)。

  2、打卡后開始上班,上班時要先檢查機子是否正常,不正常的記錄下來讓上一班的同處理。上一班的員工要處理完才能下班,遇到不處理的問題做好交班記錄,讓技術好的同事或交給技術主管處理。

  3、檢查完機子后檢查所看區域衛生,有沒有做好的地方要讓其處理,否則有權不接班,一直等到上一班的同事處理完了再接班。上一班的員工則要處理完所有事情方可下班。注意:一定要等到接班的員工確實無誤簽字后才可以下班離崗。

  4、工作中遇到問題要做好記錄,寫在交班本上,便于以后查詢。

  5、網管在自己不忙的情況下要幫服務員做衛生和服務工作。服務員和網吧要互相配合把工作做好。

  6、上班時及時完成上司交待的任務,若未完成要做好記錄,交與下一班的同事,如果上司交待的是單人完成的任務,那么自己明天接著處理。

  7、下班時寫好交班記錄,讓下一班的同事簽字確認后方可打卡下班。

  8、早班工作人員要做好全場的臺面清潔,包括臺面、鍵盤、鼠標、顯示器并要按標準擺放。桌椅和顯示器屏幕要一個星期全部清潔一次。

  9、中班工作人員主要是巡場,并保持臺面、地面的清潔。洗手間和樓梯道要2小時打掃一次,有明顯污漬時要用拖把拖掉。地面上有煙頭、紙屑等垃圾要及時清理。

  10、晚班要多注意安全防盜問題,多巡場,負責把全場地面打掃一遍,打掃時注意把椅子移出來,打掃完再放回去。

  1、 準時上下班,不得遲到,早退和曠工,如有違反,按集團相關規定處理。

  2、 請假提前三天告之領導,請假條一天前送到,必須由本人或親屬送達,病假當天須寄交病假條,醫院證明,必須由本人送達,如有特殊情況,可親屬代送。

  3、 上班時必須按規定著裝,戴工號牌,著裝要整齊干凈,不佩帶首飾(手表除外),不留長指甲,女餐飲員工要統一盤花,化淡妝,穿肉色絲襪,男餐飲員工不得留長發,胡須,穿深色襪子。

  4、 站位期間,站位要端正,不可背靠墻或家私柜,不得私自竄崗,打鬧,爭吵,不得跑,大聲喧嘩,唱歌。

  5、 要時刻用好禮貌用語,必須“請”字當頭,“謝”不離口,如遇客人或領導要主動打招呼。

  6、 上班期間不得玩或接聽私人電話,手機一律關機,上下班必須走餐飲員工通道,不可走前門,不得進入吧臺重地。

  7、 上班期間不能擅用店內設施及物品(客用電梯,客用樓梯,客用洗手間等)。

  8、 不得擅自接觸客人的隨身物品,不得與客人帶的小孩嬉戲玩耍。

  9、 熟悉本店現階段供應的酒水和菜單價格。

  10、 禁止偷吃偷喝,偷拿店內財務,情節嚴重者將轉交司法部門處理。

  11、 內部餐飲員工的私用物品不可帶入餐廳,統一放在更衣柜。

  12、 當班領班及值班人員必須檢查好燈,門窗,排風,水電及衛生;

  13、 餐飲員工用餐時不可倒飯倒菜,禁止浪費。

  14、 下級必須服從上級,上級有錯也要先服從后投訴,要有層級管理,不得頂撞,爭吵。

  15、 工作期間不要嚼口香糖,不要吃零食,在任何時候都要維護自身的形象,不要發脾氣。 嚴禁在店內外打架斗毆,違者重罰。

勞動規章制度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實施勞動和社會保障(以下稱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范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和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對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進行勞動保障監察,適用本條例。

  對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進行勞動保障監察,依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條 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支持、協助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

  第四條 縣級、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委托符合監察執法條件的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受委托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組織中的勞動保障監察員應當經過相應的考核或者考試錄用。

  (二)勞動保障監察證件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監制。

  (三)受理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舉報、投訴;

  (四)依法糾正和查處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

  第十一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下列事項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一)用人單位制定內部勞動保障規章制度的情況;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情況;

  (三)用人單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情況;

  (四)用人單位遵守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的情況;

  (五)用人單位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

  (六)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

  (七)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八)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遵守國家有關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的規定的情況;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保障監察事項。

  第十二條 勞動保障監察員依法履行勞動保障監察職責,受法律保護。

  勞動保障監察員應當忠于職守,秉公執法,勤政廉潔,保守秘密。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勞動保障監察員的違法違紀行為,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有關機關檢舉、控告。

  第三章 勞動保障監察的實施

  第十三條 對用人單位的勞動保障監察,由用人單位用工所在地的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

  上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調查處理下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的案件。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勞動保障監察管轄發生爭議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指定管轄。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勞動保障監察的管轄制定具體辦法。

  第十四條 勞動保障監察以日常巡視檢查、審查用人單位按照要求報送的書面材料以及接受舉報投訴等形式進行。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為用人單位有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需要進行調查處理的,應當及時立案。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受委托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組織應當設立舉報、投訴信箱和電話。

  對因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引起的事件,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根據,迅速會同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五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有權采取下列調查、檢查措施: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勞動保障監察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接受并配合勞動保障監察。

  第七條 各級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進行監督。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勞動保障監察工作中應當注意聽取工會組織的意見和建議。

  第八條 勞動保障監察遵循公正、公開、高效、便民的原則。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接受社會監督。

  第九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

  勞動者認為用人單位侵犯其勞動保障合法權益的,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投訴。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對舉報屬實,為查處重大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提供主要線索和證據的舉報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 勞動保障監察職責

  第十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督促用人單位貫徹執行;

  (二)檢查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一)進入用人單位的勞動場所進行檢查;

  (二)就調查、檢查事項詢問有關人員;

  (三)要求用人單位提供與調查、檢查事項相關的文件資料,并作出解釋和說明,必要時可以發出調查詢問書;

  (四)采取記錄、錄音、錄像、照像或者復制等方式收集有關情況和資料;

  (五)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進行審計;

  (六)法律、法規規定可以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采取的其他調查、檢查措施。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可以當場處理的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有權當場予以糾正。

  第十六條 勞動保障監察員進行調查、檢查,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佩戴勞動保障監察標志、出示勞動保障監察證件。

  勞動保障監察員辦理的勞動保障監察事項與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十七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調查,應當自立案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情況復雜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30個工作日。

  第十八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根據調查、檢查的結果,作出以下處理:

  (一)對依法應當受到行政處罰的,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對應當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責令改正或者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理決定;

  (三)對情節輕微且已改正的,撤銷立案。

  發現違法案件不屬于勞動保障監察事項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十九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理決定前,應當聽取用人單位的陳述、申辯;作出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理決定,應當告知用人單位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二十條 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在2年內未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現,也未被舉報、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查處。

  前款規定的期限,自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賠償發生爭議的,依照國家有關勞動爭議處理的規定處理。 對應當通過勞動爭議處理程序解決的事項或者已經按照勞動爭議處理程序申請調解、仲裁或者已經提起訴訟的事項,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告知投訴人依照勞動爭議處理或者訴訟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二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用人單位勞動保障守法誠信檔案。用人單位有重大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由有關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勞動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一)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勞動、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的;

  (二)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或者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的;

  (三)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的;

  (四)安排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夜班勞動或者延長其工作時間的;

  (五)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少于90天的;

  (六)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1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以及延長其工作時間或者安排其夜班勞動的;

  (七)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的;

  (八)未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的。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不依法訂立勞動合同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勞動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分別責令限期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勞動者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倍以下的標準計算,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報酬的;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時,瞞報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處瞞報工資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騙取社會保險待遇或者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還,并處騙取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或者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或者職業技能考核鑒定的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未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許可,從事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或者職業技能考核鑒定的組織或者個人,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國家有關無照經營查處取締的規定查處取締。

  第二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一)阻撓勞動者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或者阻撓上級工會幫助、指導勞動者籌建工會的;

  (二)無正當理由調動依法履行職責的工會工作人員的工作崗位,進行打擊報復的;

  (三)勞動者因參加工會活動而被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工會工作人員因依法履行職責被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三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有第(一)項、第(二)項或者第(三)項規定的行為的,處xxxx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無理抗拒、阻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

  (二)不按照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要求報送書面材料,隱瞞事實真相,出具偽證或者隱匿、毀滅證據的;

  (三)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理決定的;

  (四)打擊報復舉報人、投訴人的。

  違反前款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勞動保障監察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勞動保障監察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二)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三)解除勞動合同未依法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第三十二條 屬于本條例規定的勞動保障監察事項,法律、其他行政法規對處罰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對無營業執照或者已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有勞動用工行為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本條例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并及時通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查處取締。

  第三十四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執行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其職責,依照本條例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第三十五條 勞動安全衛生的監督檢查,由衛生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

勞動規章制度7

  總則

  本《勞動保障規章制度》之主要目的,在使各員工能夠清楚了解公司之有關規則、行政制度及員工應有之權利,能在工作上獲得更完善的合作和了解。

  一、勞動合同

  1、自用工之日起,新員工即與公司建立勞動關系;人力資源部并按有關法規于指定時間內與新員工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2、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三種。

  3、公司會根據需要為新入職的員工訂立不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二、試用期

  1、公司會根據勞動合同的期限長短,按照有關規定為新聘員工約定試用期。

  2、試用期內工資按照《員工薪資待遇簽核單》計算工資。

  三、正式員工

  1、在試用期內工作表現良好之員工,將于試用期滿后獲公司書面通知成為正式員工。

  2、在試用期內工作表現優秀之員工,可提前轉正為正式員工。

  四、退休

  1、員工應在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屆滿時退休。

  2、公司會考慮按其它合約形式,重新聘用已屆退休年齡之員工。惟重行聘用之合約須每年檢討。

  五、工作時間

  1、員工根據勞動合同約定,有責任了解自己的工作時間,必須遵守所在部門或區域的作息時間限制。未經許可,不可在工作時間擅離工作崗位。

  2、公司根據國家規定實行八小時工作制。員工每周工作40小時。

  3、在需要連續生產的時候,個別部門實行輪班作息時間制。員工應該服從部門的合理輪班安排,配合生產需要;一切未經批準的非法調班均視作為曠工。

  六、超時工作

  1、所有員工在工作時間內應努力不斷提高工作效率,盡量在正常工作時間內完成所分配的工作。

  2、若因生產,工作或緊急事件需要時,公司將合理地安排員工有償加班。

  3、被安排加班的員工,除特殊事由外,應積極配合公司安排。

  4、員工加班,公司有權根據勞動法規選擇以1:1補休假或支付加班工資的方式,補償加班的員工。

  5、加班工資不應該視為工作表現的獎償。

  6、以下情況不視為加班:

  (1)參加公司、政府或自愿參加的活動及會議;

  (2)參加公司內部、外部組織的或自愿參加的培訓及學習;

  (3)適逢公休日出差(制度大全:WWW、HAOWOrd、com),并且在出差地未有參與工作的員工;

  (4)在規定的工作時間內,沒有按要求完成職現范圍以內的工作而自愿意延長工作時間的;

  (5)未經申請或未獲主管正式批準之超時工作。

  七、發薪日期及方法

  1、工資計算期間按每一歷月計算,即每月第1天到當月最后1天為一計算月。

  2、當月工資在下月指定工作日進入到員工個人帳戶。

  3、在黃金周的月份(如五一、國慶、春節等)新進和離職員工的工作天數統一按調整休息日前的實際工作天數計算。

  八、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1、動合同的解除:

  (1)根據《勞動合同法》員工在試用期內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須提前三日通知公司;員工在試用期后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須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

  (2)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將根據《勞動合同法》解除該員工的勞動合同:

  ①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②嚴重違返公司的規章制度的

  ③嚴重失職、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害的

  ④員工同時與其它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公司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⑤以欺詐手段,使公司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

  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⑦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⑧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⑨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未能就變更內容達成協議的

  2、勞動合同的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將根據《勞動合同法》終止該員工的勞動合同:

  (1)勞動合同期滿

  (2)員工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員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5)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公司決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九、考勤制度

  守時是每個員工應有的操守,公司是絕對不容許員工經常性遲到或缺勤:每月遲到、早退及缺勤超過公司所規定之時間者,其薪金將按比例扣除,屢犯者公司更會對其作出適當的紀律處分。

  十、休息日、節假日

  1、享有資格:所有員工。

  2、休息日:每周星期六及星期日為公休日(倒班員工因工作需要,休息日將遵照倒班表安排)。

  3、節假日:按照國家規定,節假日為員工有薪假期,而每年度的節假日參照國務院頒

  布規定。

  十一、法定年假

  1、享有資格:除特別約定外,連續服務滿一年或以上的員工,可享受帶薪法定年休假。

  2、員工所享有之法定年假日數,按當地有關法律、法規實行。

  十二、病假

  享有資格:員工一經錄用,如果持有社保機構指定醫院批準的病假證明書,即可享受政府規定的有薪病假。

  十三、婚假

  享有資格:員工入職后經合法婚姻登記,可按有關法規享有有薪婚假《具體情況參照國家有關規定》

  十四、分娩產假

  享有資格: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生產的女員工,可享有政府規定期限的有薪分娩產假(具體情況參照國家有關規定)

  十五、喪假

  享有資格:員工其直系親屬(父母、配偶、配偶的父母、子女)遇喪,可在辦理喪事期間給予有薪假期,具體情況請參照當地有關規定。

  十六、事假

  享有資格:未滿試用期之員工、已經透支法定年假之員工

  十七、工傷

  享有資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75號《工傷保險條例》第三章認定的員工。

  十八、員工福利

  1、社會保險:公司依據政府政策的規定,按時繳納社會保險費。

  2、工作餐:員工每天可獲當天的餐費補助。

  3、班車:根據實際情況,公司將酌情向員工提供班車。

  4、保健:根據政府有關規定及崗位需要,公司每年為該等員工作一次免費的常規身體檢查并在有需要時注射乙肝疫苗。

  5、其它福利:根據政府規定的其它福利。

勞動規章制度8

  增強全體職工主人翁責任感,發揚愛公司如家的思想,加強勞動管理,維護正常的生產秩序,提高經濟效益,促進企業發展,根據公司實際情況,特制訂職工勞動紀律,有關規定如下:

  1、嚴格的紀律是組織的和指揮生產活動的高效工作的前提條件。

  2、服從領導,聽從指揮,并遵守公司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及有關規定。

  3、按規定時間下班,不遲到早退、曠工,不提前下班洗手,自覺執行考勤制度,不代人打卡。

  4、出滿勤,干滿點,工作時間集中精力,精心操作。

  5、上班時聚精會神,不打瞌睡、不嬉戲打鬧、不串崗聊天、不看無關書報,努力完成工作任務,力爭高質量高產量。

  6、工作中不推委扯皮,勇于承擔責任。

  7、精誠團結,通力合作,積極配合他人的'相關工作。

  8、愛護公司的財物,不蹬、座、靠產品及其它設施和物品。

  9、嚴禁徇私舞弊,不利用公司設備或原材料干私活,以及搞第二職業。

  10、講究文明禮貌,上班穿戴整潔,不準赤膊上班,禁止穿拖鞋去上班,上班必須穿工作服和工作鞋。

勞動規章制度9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為規范單位和員工的行為,維護單位和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章制度。

  第2條本規章制度適用于單位所有員工,包括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普通員工;對特殊職位的員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3條員工享有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等勞動權利,同時應當履行完成勞動任務、遵守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等勞動義務。

  第4條單位負有支付員工勞動報酬、保護員工合法勞動權益等義務,同時享有生產經營決策權、勞動用工和人事管理權、工資分配權、依法制定規章制度權等權利。

  第二章 員工招用與培訓教育

  第5條招用員工實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則,特殊工種或崗位對性別、民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6條招用員工實行全面考核、擇優錄用的原則,不招用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員工。

  第7條員工應聘職位時,應滿18周歲,身體健康,現實表現良好。員工應聘時提供的身份證、畢業證、計生證等證件必須是本人的真實證件,不得借用或偽造證件欺騙。錄用員工,不收取員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員工的身份證、畢業證等證件。

  第8條單位十分重視員工的培訓和教育,根據員工素質和崗位要求,實行職前培訓、職業教育或在崗深造培訓教育,培養員工的職業自豪感和職業道德意識。

  第9條單位對新錄用的員工實行試用期制度,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試用期為1至3月。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第三章 勞動合同管理

  第10條單位招用員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自員工入職之日起30日內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雙方各執一份。

  第11條勞動合同統一使用勞動局印制的勞動合同文本,勞動合同必須經員工本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的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方能生效。勞動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時成立并生效;勞動合同對合同生效時間或條件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12條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的員工,可以與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但單位不同意續延的除外。

  第13條單位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法申報勞動部門失業登記備案,符合失業待遇條件的,依法享受失業保險待遇。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包括變更合同期限、工作崗位、勞動報酬、違約責任等。

  第14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5)、被勞動教養的;

  (6)、單位依法制定的.懲罰制度中規定可以辭退的;

  (9)、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單位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可以不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

  第15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單位提前30天書面通知員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單位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

  (2)、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協商不能達成協議的;

  (4)、單位開展業務活動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單位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按國家及本省、市有關規定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

  第16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單位不得依據本規定第23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但可以依據本規定第22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被確認完全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應征入伍,在義務服兵役期間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17條單位與員工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違反勞動合同的違約責任,違約金的約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

  員工違反法律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應賠償單位下列損失:

  (1)、單位錄用員工所支付的費用;

  (2)、單位為員工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3)、對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第18條非單位過錯,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單位。知悉單位商業秘密的員工,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對提前通知期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不超過6個月)。

  員工給單位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的,不得依前兩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員工自動離職,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本規定第25條第二款的規定賠償單位的損失。

  第19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雙方不再續訂的;

  (2)、勞動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的;

  (3)、員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死亡的;

  (4)、單位依法解散、破產或者被撤銷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終止勞動合同,單位可以不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法律、法規、規章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20條員工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女職工在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的期限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滿為止(本規定第22條的情形除外)。

  第21條勞動合同期滿單位需要續簽勞動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員工,并在30日內重新簽訂勞動合同;不再續簽的,在合同期滿前書面通知員工,向員工出具《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并在合同期滿后3個工作日內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

  第22條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向員工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并在合同解除后3個工作日內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

  第四章 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第23條單位 實行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的標準工時制度;

  第24條員工每天正常工作時間為: 上午8:00-12:00 ,下午 14:00-18:00(根據季節時間相應調整)

  第25條 員工享受國家規定的休假制度。

勞動規章制度10

  目錄

  一、總則

  二、員工招聘與錄用管理

  三、勞務報酬

  四、工作時間

  五、勞動安全衛生與勞動保護

  六、勞動定額管理

  七、勞務用工合同管理

  八、勞動紀律

  九、獎懲

  十、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和員工的行為;維護公司和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章制度。

  第二條 本規章制度適用于與公司建立勞動關系的所有員工。

  第三條 員工有取得勞動報酬、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享受工傷保險勞動權利;同時應當履行完成勞動任務、遵守公司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等勞動義務。第四條 公司有按時足額支付員工勞動報酬、為員工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保護員工合法權益等義務;同時享有建筑施工建議權、依法制定規章制度權等權利。

  第二章 員工招聘與錄用管理

  第五條 公司招用勞動者時;需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需要了解的其他情況。第六條 新員工報到時需提供身份證等相關證件;公司人力資源部保留復印件。

  第七條 公司不得收取員工的押金物;不得扣留員工的身份證、畢業證等證件。

  第三章

  勞務報酬

  第八條 工人的最低工資不低于本地最低工資標準根據東莞市當年實施的最低工資標準為準。

  第九條 工人的加班加點工資以每次 元;每次工作時間 小時來計算

  第十條 公司每月 日前發放前一個月的工資。

  第十一條 工人工資和相關臨工報酬則按照合同內容來確定。

  第十二條 員工因私事請假;公司不予發放工資。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公司可以代扣或減發員工工資:

  1、扣除依法賠償給公司的費用;

  2、勞動合同約定的可以減發的工資;

  3、依法制定的公司規章制度規定可以減發的工資;

  4、員工請事假而減發的工資;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扣除的工資或費用。

  第四章 工作時間

  第十四條 公司實行每日工作8小時;對特殊崗位的員工;經勞動部門批準實行特殊工時工作制的按實施方案執行。

  第十五條 員工工作日正常工作時間為:

  上午7:00~11:00;下午13:30~17:30

  第十六條 公司根據生產需要;經與工會和員工協商后可以依法延長日工作時間和安排工人加班;但每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不超過1小時;最長不超過3小時;每月不超過36小時。

  第十七條 員工加班加點應由部門負責人安排或經本人申請;經部門負責人批準;經批準加班的;依規章制度支付加班工資。

  第五章 勞動安全勞動保護

  第十八條 公司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為員工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員工定期進行檢查。

  第十九條 公司對員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使員工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意識;熟悉安全生產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二十條 公司實行安全生產責任制;部門負責人對本部門的安全問題負責;法定代表人或總經理、安全主任對全公司的安全問題負責。

  第六章 勞動定額管理

  第二十一條 公司采用科學的測算方法合理確定勞動定額標準。

  第二十二條 實行計件工資制的崗位;確定、調整的勞動定額應當有同崗位百分之九十以上職工能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完成。

  第七章 勞務用工合同管理

  第二十三條 公司嚴格按照勞動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執行勞動用工管理。

  第二十四條 公司自用工之日起3日內與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雙方各執一份。

  第二十五條 公司使用勞動保障部門印制的勞動合同示范文本;也可以使用經雙方平等協商修改后合法的勞動合同文本;勞動合同文本經員工本人和公司簽字蓋章后生效。

  第八章勞動紀律

  第二十六條 員工必須遵守如下考勤和辭職制度:

  1、按時上班、下班;不得遲到、早退;

  2、有事、有病必須向部門負責人請假;不得曠工;

  3、請假必須事先填寫請假單;并附上相關證明病假應有醫生證明;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應提早電話、電報或委托他人請假;上班后2個工作日內補辦請假手續;

  4、一次遲到或早退30分鐘以上的;應辦理請假手續;否則以曠工論處;

  5、未履行請假、續假、補假手續而擅不到崗者;均以曠工論處;

  第二十七條 員工必須遵守如下工作守則和職業道德:

  1、進入或逗留廠區;必須按規定佩戴廠證和穿著工作服;

  2、敬業樂業;勤奮工作;服從公司合法的正常調動和工作安排;

  3、嚴格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和崗位責任制;

  4、工作期間;忠于職守;不消極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崗;不吸煙、不吃零食;不打鬧嬉戲;不大聲說笑、喧嘩等;盡職盡責做好本職工作;

  5、平時養成良好、健康的衛生習慣;不隨地吐痰;不亂雜物;保持工地環境衛生清潔;

  6、愛護公物;小心使用公司機器設備、工具、物料;不得盜竊或故意損壞公司財物;

  7、提倡增收節支;開源節流;節約用水、用電、用氣;嚴禁浪費公物和公物私用;

  8、搞好公司內部人際關系;團結友愛;不得無理取鬧、打架斗毆、造謠生事;

  9、關心公司;維護公司形象;敢于同有損公司形象和利益的行為作斗爭。

  10、上班時間一到即刻開始工作;下班之后無特別事務不得逗留;

  第二十八條 員工必須遵守如下安全守則和操作規程:

  1、生產主管和領班要做好機器工具設備的保養、維修和用前檢查工作;在確保機器工具設備可安全使用后;方可投入使用;

  2、操作機器設備時;必須嚴格遵守技術操作規程;保證產品質量;維護設備安全及保障人身的安全;

  3、設備使用過程中;如發現有異常情況;操作工應及時告知領班和相關技術人員處理;不得擅自盲目動作;

  4、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要立即采取應急措施;并及時將情況向領班、部門主管或部門經理報告;

  5、 工作場所和倉庫的.消防通道;必須經常保持暢通;不得放置任何物品;

  6、對消防設備、衛生設備及其他危險防止設備;不得有隨意移動、撤走及減損其效力的行為;

  7、維修機器、電器、電線必須關閉電源或關機;并由相關技術人員或電工負責作業;

  8、非機械設備的操作人員;不得隨意操作機械設備;

  9、危險物品必須按規定放置在安全的地方;不得隨意亂放;

  10、嚴禁攜帶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險物品進入工地;

  11、收工時要整理機械、器具、物料及文件等;確認火、電、氣的安全;關好門窗、上好門鎖。

  第九章 獎懲

  第二十九條 為增強員工的責任感;鼓勵員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提高勞動生產率和工作效率;公司對表現優秀、成績突出的員工實行獎勵制度。

  獎勵分為表揚、記功、發獎金、加薪四種。

  第三十條 員工品行端正;工作努力;忠于職守、遵規守紀;關心公司;服從安排;足為其他員工楷模者;給予通令表揚。

  第三十一條 為維護正常的生產秩序和工作秩序;嚴肅廠規廠紀;公司對違規違紀、表現較差的員工實行懲罰制度。

  懲罰分為:口頭警告、書面警告、解雇警告、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二條 員工在一個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第1次予以口頭警告;第2次予以書面警告;第3次予以解雇警告;第4次予以解除勞動合同:

  1、無正當理由經常遲到或早退每次3分鐘以上的;

  2、不戴入場證或不穿工作服進入工地的;

  3、擅離職守或串崗的;

  4、消極怠工;上班干私活的;

  5、隨地吐痰或亂丟垃圾;污染環境衛生的;

  6、浪費公司財物或公物私用的;

  7、未經批準;上班時間會客或打私人電話的;

  8、非機械設備的操作者;隨意操作機械設備的;

  9、下班后不按規定關燈、關電、關水、關氣、關窗、鎖門的;

  10、未經許可擅帶外人入工地參觀的;

  11、攜帶危險物品入工地的;

  12、在禁煙區吸煙的;

  13、隨意移動消防設備或亂放物品;阻塞消防通道的;

  14、違反公司規定攜帶物品進出工地的;

  15、工作時間;與別人閑聊、打鬧嬉戲、大聲喧嘩的;

  16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公司依法調動或上司的工作安排的;

  17、無理取鬧;打架斗毆;影響公司生產秩序和員工生活秩序的;

  18、上班時間打牌、下棋的;

  19、將公司內部的文件、帳本給公司外的人閱讀的;

  20、在宿舍私接電源或使用電爐、煤油爐的;

  21、私自調換床位或留宿外人的;

  22、有其他與上述情形情節相當的情形的。

  第三十三條員工有下列嚴重違反規章制度或造成重大損害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予以解除勞動合同:

  1、一個月內累計曠工超過5日或者一年內累計曠工超過10日的;

  2、提供與錄用有關的虛假證書或勞動關系狀況證明;騙取公司錄用的;

  3、違反操作規程;損壞機器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造成公司經濟損失1000元以上的;

  4、盜竊、貪污、侵占或故意損壞公司財物;造成公司經濟損失1000元以上的;

  5、有其他與上述情形情節相當的情形的。

  第三十四條 員工違規違紀對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應賠償相應經濟損失。

  第十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 勞動規章制度為公司制訂的內部管理制度;解釋權歸公司勞務部。

  第三十六條 發生勞動爭議時;公司可以與員工先進行平等協商;也可以向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也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部門申請仲裁。

  第三十七條 原相關管理規定與本規定有抵觸時;以本規定為準;同時公司保留修改的權力;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勞動規章制度11

  第一章公司簡介

  1.企業介紹

  2.公司機構

  第二章聘用規定

  1.基本政策

  1.1公司員工在被聘用及晉升方面享有均等的機會;

  1.2職位或補空缺職位時,本公司將在可能情況下首先考慮已聘用員工,然后再向外招聘;

  1.3工作表現是本公司晉升員工的最主要依據。

  2.入職手續

  2.1應聘者通過公司筆試、面試、背景審查和體格檢查,并經確認合格后,可被公司聘為正式員工。

  2.2新入司員工必須填寫《公司員工登記表》一式二份并準備彩色一寸照片4張;

  2.3非深圳戶籍人員,入司七日內必須提供深圳戶籍人員擔保書;

  2.4入司之日,必須提供區醫院的健康證明,身體不合格者,不予錄用;

  2.5部門經理在新員工入司之日應就《工作說明書》與新員工面談。

  2.6公司將組織新入司員工參加新員工培訓,以使員工對公司概況有初步了解。

  3.試用期

  3.1新員工被錄用后,一律實行試用期,試用期時間為三個月,試用期間公司將對員工的表現及其對工作的適應程度進行考核。;

  3.2試用期薪資執行公司制度標準;

  3.3試用期屆滿,經公司考核者,可轉為正式員工,考核不合格者,公司予以辭退。正式員工薪資待遇按公司工資制度執行。

  4.聘用的終止

  4.1試用期間以后,公司或員工均可提出終止勞動合同,但應提前一個月(至少22個工作日)提交書面通知。

  4.2若員工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及勞動紀律,公司可不必提前通知員工與其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

  5.勞動合同

  5.1新員工在入司一個星期內,公司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和保密協議書,員工應嚴格執行勞動合同和保密協議書。

  6.離職手續

  6.1凡離職者,必須先填寫離職申請書。

  6.2員工離職應按公司規定移交所有屬于公司的財產,經核準離職且辦妥移交手續,方可正式離職。

  6.3未辦離職手續自行離職者,公司財產若有損失、遺失,其損失全額從薪資中扣還;如薪資不足以抵扣時,擔保人負連帶責任。

  7.個人資料

  7.1員工的個人資料包括家庭住址、電話、婚姻及子女狀況及時提供給公司行政部。

  8.業績考評

  8.1公司推行嚴格的績效考評制度。實行年終考核和年中考核。考核結果將作為員工晉升或提薪的重要依據。

  第三章員工福利

  1.社會保險

  在公司工作三個月試用期屆滿,并經正式錄用者,公司購買社會保險。

  2.津貼與補貼

  第四章工作規范

  1.行為準則

  1.1盡忠職守,服從領導,保守業務秘密;

  1.2愛護公司財物,不浪費,不化公為私;

  1.3遵守公司一切規章制度及工作守則;

  1.4保持公司信譽,不做任何不損公司信譽的行為;

  2.工作態度

  2.1員工應努力提高自己的工作技能,提高工作效率;

  2.1熱愛本職工作,對自己的工作職責負全責;

  2.3員工之間應通力合作,互相配合,不得相互拆臺或搬弄事非;

  2.4對本職工作應爭取時效,不拖延,不積壓;

  2.5待人接物態度謙和,以爭取公司同仁與客戶的合作;

  3.工作紀律

  3.1按規定時間上下班,不得無故遲到、早退;

  3.2服從上級的工作安排,一經上級主管決定,應嚴格遵照執行;

  4.獎勵與懲罰

  5.溝通與投訴

  提案制度:員工可就有關公司經營管理方面隨時提出建議,公司定于每月26日進行提案審查(具體方式見《公司提案制度》)。

  接待制度:

  各部門負責人要針對本部門員工的思想動態時時與員工進行溝通;

  人力資源部負責人隨時接待員工;

  每月x日為總經理接待日

  第五章考勤制度

  1.工作時間

  1.1公司員工實行每周五日四十小時工作制。周六、周日為正常工休時間。

  公司作息時間為:

  2.考勤辦法

  2.1公司員工一律實行早晨上班簽到制。

  2.2簽到必須本人親自執行,不得代簽。在規定時間未簽到者,視為遲到;超過31分鐘,視為曠工。遲到、曠工者分別按公司制度予以處罰。

  3.請假程序和辦法

  3.1員工請假,需填寫請假申請單,經部門經理審批后提交行政人事部。如假期超過三天的',需經總經理批準,方可準假。

  4.休假種類和假期待遇病事假:

  4.1員工因病請假,需出示區、市級醫院證明,一月五天以內,扣發假日工資的50%,超過五日者,按病假時間,工資全額扣發。

  4.2員工因事請假,必須先經部門主管批準,并按公司制度扣發工資。未經批準,擅自離崗者,按曠工處理。

  4.3喪假:在公司任職一年的員工,倘若直系親屬去世,可以享有三天有薪(標準工資)喪假,直系親屬指父母、配偶、子女。

  4.4年休假與探親假:在公司任職滿一年者,在次年的年度假內,可以享受七天有薪(標準工資)年休假,年休假可作探親使用,探親旅費公司按職級支付相應比率。

  4.5婚假:在公司任職滿一年的員工,可以享受五天有薪(標準工資)婚假,婚假必須提前向主管申請并附上結婚證書復印件。

  第六章工資、津貼和獎金制度

  員工的工資、津貼及獎金屬保密范圍。

  工資和津貼

  1.公司于每月5日發給員工上一個月的工資和津貼,并按政府規定代扣個人所得稅、社會統籌養老保險的個人繳納部分。工資和津貼包括:工資、崗位技能津貼、

  2.公司將根據經濟效益和員工的工作表現及績效考核結果,在每年年初調整(增加或減少)員工的工資和津貼。

  3.公司在年度結算后,根據經濟效益和員工在一年中的表現給予獎金。

  第七章員工的發展

  1.在職培訓

  1.1為提高每個員工的工作效率和工作效果,公司鼓勵每個員工參加與公司業務有關的培訓課程,并建立培訓記錄。這些記錄將作為對員工的工作能力評估的一部分。

  1.2公司在安排員工接受公司出資的培訓時,可根據勞動合同與員工簽訂培訓協議,約定服務期等事項。

  2.內部競聘

  3.晉升機會

  公司的政策和慣例是盡可能地從公司內部提拔晉升最具資格的員工,接替空缺并承擔更大的責任。

  第八章附言

  1.本手冊屬內部資料,請注意妥善保存。

  2.如若不慎遺失,請及時向行政部申報,補領并補交相應的工本費。

  3.員工在離職時,請將此手冊主動交還行政部;

  4.本手冊應根據勞動法及公司規定作正確理解,本手冊條款亦構成勞動合同的一部分。對本

  5.手冊內容,如有不甚詳盡或有使員工感到疑惑之處,請隨時向行政部咨詢,以確保理解無誤。

  6.本手冊如需修正,公司將向員工提供最新修正本,并回收舊手冊以防混淆。

勞動規章制度12

  1、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過馬路時要按照交通燈通行,應當在人行道內行走;在沒有交通燈、人行橫道的路口,或者沒有過街設施的路段,應當在確認安全后通過。

  2、不跨越、倚坐道路隔離設施,不扒車、強行攔車、追車、拋物擊車等妨礙道路交通安全的行為。

  3、不在馬路上玩耍,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

  4、年齡未滿12周歲的學生,不駕駛自行車、三輪車上路行駛。

  5、年齡未滿16周歲的學生,不駕駛電動自行車上路行駛。

  6、乘坐公交車和其他車輛時,要遵守車內秩序,不干擾駕駛,不將身體任何部分伸出車外,不跳車。

  7、不到坑、池、塘、溝、河流、施工重地等不安全的地方玩耍。

  8、病從口入,注意飲食衛生,不暴食,不吃腐爛變質的'食品。

  9、在參加游泳、滑雪、溜冰、燃放鞭炮等有危險性的活動時,要在家長和其他監護人的指導下進行。

  10、要正確使用家用電器,不玩火、電、物品或有危險的玩具。

  11、掌握防火小常識,發生火災時,要沉著冷靜不慌張,并及時;在消防到來之前,使用正確的逃生方法,進行自救。

  12、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不帶有危險的學習用品和玩具到校;課間不追逐打鬧,不做有危險的游戲;有事或生病,要及時向學校請假。

  13、不進入游戲廳、舞廳;不觀看不健康的書刊和音像制品;不吸煙酗酒;不賭博和參加封建迷信活動。

  14、年齡未滿16周歲的學生,不能脫離監護單獨居住;不私自外出,外出時要與家里人打招呼。

  15、不輕信陌生的話,遇到危急的事情時,要及時。

勞動規章制度13

  摘要:在計劃經濟時代勞動體制的影響下,企業管理具有行政化特色。我國的勞動關系,經歷了由國家統一分配向自主擇業的轉變,企業勞動規章制度也經歷了一個由國家統一立法向企業自主制定的轉變過程。本文通過結合相關學說、立法歷史,試圖對勞動規章與勞動合同進行比較,探索勞動規章制度由行政指示向勞動契約轉變的路徑,并提出完善建議,以達到保護勞動者,促進勞資關系和諧的目的。

  關鍵詞:勞動規章制度;勞動合同;契約

  進入二十一世紀的互聯網時代,《勞動合同法》使勞動合同成為解決勞資糾紛最主要的依據,一方面規則設置上加重了用人單位的責任,另一方面越來越多的用人單位運用勞動規章制度約束職工的行為,維持管理秩序,甚至通過嚴苛的規章來變相改變勞動合同確定的權利義務分配,由此引發了新的矛盾。目前,中國的勞動法對勞動規章制度缺乏有效的監督,導致用人單位濫用權利。筆者希望從我國勞動立法歷史出發,進行有益的探索,提出平衡二者的建議。

  一、“身份”的時代——勞動規章制度的淵源

  (一)我國勞動規章制度的發展歷程

  我國的勞動立法大致可以分成三個階段:計劃經濟時期;1995年至20xx年,即《勞動法》實施后《勞動合同法》實施前;《勞動合同法》實施后。計劃時期主要包括1982年《企業職工獎懲條例》、1986年《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等。①勞動規章制度基本具有與法律法規同等的效力。二十世紀七十年代國家的一切資源都由政府統一調配,就業大多為國家分配,勞動者個人被極度弱化,勞動規章制度側重調整的是職工整體,作為個體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地位懸殊,根據國營企業“指示命令權”制定,職工處于被動服從地位。勞動規章制度的內容主要是勞動紀律,大多以行政獎懲的形式實現,是維持內部勞動秩序的重要手段。

  (二)勞動規章制度的功能

  在計劃經濟的歷史大背景下,勞動力市場尚未形成,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只存在單向分配關系。實質上,勞動者是作為一個整體被調整的,個人個性被壓抑。故勞動規章不僅是管理職工的內部“法律”,更是維系社會穩定的行為規范。故法律法規的授權是勞動規章效力的本質來源。勞動規章制度是為了維護整個單位的經營管理秩序,其約束和保護的側重于作為管理方的用人單位。工作規則涵蓋范圍相當廣泛,涉及工作時間、著裝,行為表現、出勤情況等各方面。②

  二、“契約”的時代——勞動合同的突破

  (一)市場經濟下的勞動合同

  在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變的過程中,大量工人下崗,形成了勞動力市場。勞動力市場的形成意味著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開始雙向選擇,雙方簽訂勞動契約。1995年《勞動法》頒布實施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簽訂勞動合同,突出對職工權益的保護,徹底改造中國過去的就業制度,實施全員勞動合同制,勞動合同在調整勞動關系上的突破不言而喻。該時期企業活力增強,政企分離,企業獲得較大的自主經營權。勞動合同符合民法上意思自治的要求,所有的條款原則上都可以自由協商。勞動合同制度的確立開始注重勞動者的意思表達,注重個人權利的保護,勞動者個性的表達。同時,勞動契約符合我國“從身份到契約”發展的國情,當勞動者從計劃經濟體制的枷鎖中解放出來,勞動合同是一種進步,將是否接受用人單位所提勞動條件的選擇權交給勞動者自己。其次,勞動合同也符合勞動法的精神。勞動法是社會法的代表,勞動法傾斜保護勞動者的原則要求控制企業行為,防止其單方制定勞動規章來侵害勞動者權益。

  (二)《勞動合同法》下勞動規章的發展

  勞動規章在《勞動合同法》頒布實施之后得到了新的發展,勞動規章與勞動合同逐漸出現了分離。關于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在《勞動合同法》第17條中相對于《勞動法》第19條,刪去了“勞動紀律”。實踐中勞動合同通過兩種方式涉及勞動規章:一是在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勞動規章制度是勞動合同的內容;二是在勞動合同中列明根據勞動規章處罰的條款。③市場經濟體制發展的結果必然將勞動合同作為調整勞動關系的配套制度。但同時為了適應日益擴大的企業規模,節約成本,簡化締約程序,勞動規章制度作為一種“附隨”的條款出現在勞動合同中。其次,勞動合同是一對一簽訂的,往往不適用于整個單位的勞動秩序,勞動規章制度恰好彌補了勞動合同無法兼顧的細節或者適用于整體的情形。

  三、勞動規章制度與勞動合同關系的學理分析

  (一)勞動規章制度與勞動合同的關系

  勞動規章制度與勞動合同同時存在于勞動關系的存續期內,二者關系密切,存在交叉的情形,特別是將勞動規章制度的性質以契約說來解釋時,與勞動合同的性質相似。二者的差異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制定依據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的規定,工作規則需要經過法定的民主程序,并由用人單位最終決定和公布。雖然《勞動合同法》有規定,用人單位充分聽取工會及職工代表意見自主制定勞動規章,但根據《公司法》中的企業“經營權”仍是制定效力的主要依據。勞動合同則是根據《勞動合同法》與《勞動法》的規定。2.約束力范圍勞動規章制度具有普遍性,對用人單位的員工有普遍約束力。為了簡化簽約手續,一般大型企業往往采用格式合同,但勞動合同中的條款原則上都是可以由雙方重新一對一協商的,勞動者有拒絕的權利,具有個體差異性。勞動合同只對特定的勞資雙方有約束力。3.變更程序勞動規章制度的制定和變更是根據用人單位的自主管理權,通過嚴格的程序限制用人單位濫用權利,防止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有關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或者重要事項,必須由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勞動合同具有個體性,是雙方的意思自治,所以并沒有嚴格的程序性要求。勞動合同的變更也是經過雙方合意即可。

  (二)勞動規章制度與勞動合同的.沖突

  勞動規章制度與勞動合同之間密切的關系使二者在適用的過程中產生效力上的沖突,主要有以下三種觀點:第一,勞動合同效力優于勞動規章。從制度程序上說,勞動規章制度民主性、強制性較弱,一般是用人單位的“單決”。《勞動合同法》中缺乏確認未經民主程序制定的勞動規章無效的條款,因此經過集體談判協商的制定程序很容易流于形式。另一方面,勞動規章一般具有穩定性,制定完畢付諸實施后,新進勞動者無疑沒有機會參與制定,只能被動地被告知并同意。雖然《勞動合同法》第4條規定工會或職工代表有權提出修改,但是根據法條的表述,勞動規章修改程序的啟動權并不在勞動者手中,勞資雙方協商的主動權是由用人單位掌握,用人單位較之勞動者處于優勢地位,這就使得勞動者在實質上沒有同等的共決權④。后進員工對既成的勞動規章制度制定的權利義務分配格局實際無法改變。勞動合同畢竟是一對一協商的結果,雖然雇主仍然占主導地位,但職工有權利拒絕簽署不公平的勞動合同,故勞動合同更能體現意思自治的原則以及勞動法中傾斜保護勞動者的原則。⑤第二,勞動規章效力高于勞動合同。首先,從適用范圍來看,勞動規章制度一般針對整個單位,所有員工都必須遵守。勞動合同作為一種合同,當然具有合同“意思自治”的特點。合同約束合同雙方,即職工和用人單位,適用范圍小于勞動規章,自然其效力就要小于勞動規章。其次,用人單位解除雙方勞動關系的具體情形,一般不會在勞動合同中一一列出,但在勞動規章制度中會列明違反相關具體情形可以辭退的條款,在這個層面上來看,在解除勞動關系上有效的勞動規章有更高的效力。第三,視具體情況決定二者效力。從勞動法作為社會法的思想出發,其核心是保護相對處于弱勢的勞動者。在二者發生效力沖突時,考慮如何有利勞動者保護,有利的一方具有更高的效力。地方立法以及《解釋(二)》第16條實際采用了根據勞動者的請求認定二者效力高低的規定。勞動者有選擇權,理性勞動者會選擇最有利于保護自己權利的規范,事實上是以有利勞動者原則決定二者效力。

  四、平衡與控制的建議

  基于“從身份到契約”的必然歷史發展趨勢以及勞動法立法思想,筆者認為“集體合意”是企業勞動規章制度的出路。集體合意說認為勞動規章制度是由勞資雙方經過集體協商談判,達成集體合意,由此制作或變更的勞動規章制度,才具有法規范之效力。“集體合意說”被學者詬病的在于缺乏性質沉淀,把勞動規章認定為集體合意后更容易造成與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界限不明。⑥三者在內容上本身就存在交叉、排斥的復雜關系。而在立法方面上對于哪些事項屬于勞動合同的范疇沒有明確規定,這使得在實踐中無法區分,也容易造成效力上的沖突。平衡二者關系首先要區分個人與集體的界限,個人勞動條件由勞資雙方一一協商簽訂勞動合同,集體勞動條件由工會發揮職能,由勞動規章制度和集體協約規定。其次,針對由于勞動規章和勞動合同重復規定造成的效力沖突,制定獨立法規或出臺司法解釋的形式來統一,如日本明文規定“勞動規章優先”。筆者主張明確規定有利于勞動者的原則,符合勞動法的立法精神,同時為法院處理不同地區勞動規章制度效力問題提供統一的法律依據,也為勞動者保護自己合法權利提供法律上的依據。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規章制度“平等協商確定”,明顯地加大了職工大會和工會的權利。但該規定就我國現實來說,平等協商難以實現。首先,我國工會發展緩慢,一些小微企業甚至還沒有建立工會或者工會成為管理層的傳聲筒,通過職工大會或工會制約企業淪為形式。其次,我國的用工制度經歷了由計劃到市場,由行政獎懲到契約的轉變,企業在獲得經營自主權的同時獲得了制定勞動規章的權利。《勞動合同法》實施后平等的勞資談判對用工單位既得權利是一種挑戰。此外,未經民主協商制定的工作規則的效力如何也屬于立法空白。集體合意說在當前我國立法不完善、勞資談判機制未成熟的背景下相對超前,但其本質仍是符合勞資關系向“契約”發展的方向。國家應該在立法上明確未經民主程序無效原則,同時應當強化工會賦予勞動者參與制定勞動規章制度的權利達到防止用人單位濫用經營自主權。

勞動規章制度1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本企業和職工的行為,維護企業和職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按照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其配套規矩、規則的規定,結合企業的實際狀況,制定本規則制度。

  其次條本規則制度適用于企業和全體職工,職工包括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一般職工。對特別職位的職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職工享有取得勞動酬勞、歇息休假、得到勞動平安衛生庇護等勞動權利,同時應該履行完成勞動目標、遵守企業規則制度和職業道德等勞動義務。

  第四條企業負有支付職工勞動酬勞、為職工提供勞動和生產條件、庇護職工合法勞動權益等義務,同時享有生產經營決策權、用工自主權、工資獎金分配權、依法制定規則制度權等權利。

  其次章企業勞動用工制度

  一、職工招用與培訓教導

  第五條職工應聘企業職位時,普通應該年滿18周歲(必需年滿16周歲),并持有居民身份證等合法證件。

  第六條職工應聘企業職位時,應該已與其他用人單位合法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并照實填寫《應聘人員記下表》,不得提供虛假信息。

  第七條職工應聘時提供的居民身份證、職業資歷證書、學歷證、失業證或解除和終止合同證實等證件必需是本人的真切證件,不得借用或偽造證件哄騙企業。

  第八條企業強化職工的培訓和教導,按照職工素養和崗位要求,采取崗前培訓、職業教導或在崗培訓教導,培養職工的職業驕傲感和職業道德意識。

  第九條企業提供專項培訓經費選送職工專業技術脫產培訓涉及有關事項,由勞動合同或培訓協議另行商定。

  二、勞動合同管理

  第十條企業招用職工應該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雙方各執一份。

  第十一條企業對新錄取的職工采取試用期制度,按照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設定試用期,合同期限不滿6個月的,不設定試用期。

  第十二條企業與職工應該根據勞動合同的商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在雙方商議全都的狀況下,能夠變更勞動合同商定的內容。

  第十三條勞動合同的履行、解除、終止應該嚴格遵守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國家勞動法律規矩規則的有關規定。企業、職工任何一方提前解除或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應該擔當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工作時光與歇息休假

  第十四條企業原則上采取天天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的標準工時工作制,但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行政許可后,可對部分特別崗位的職工采取不定時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第十五條企業按照生產經營需要,經與職工商議能夠依法延伸工作時光。企業支配職工加班的,應該將加班憑證交付職工,作為職工要求補休或支付加班工資的'憑證。

  第十六條年休假、婚喪假等歇息休假按國家規定落實。

  四、工資福利

  第十七條職工基本工資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基本工資是職工完成正常工作時光應享有些工資酬勞。

  第十八條企業能夠根據不同崗位采取年薪制、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此外包括加班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詳細工資標準以勞動合同商定的為準。

  第十九條企業支配職工加班的,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加班工資。歇息日支配職工加班,企業能夠支配職工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

  其次十條企業以貨幣形式按月足額支付職工工資。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5日內一次性付清職工工資。

  其次十一條因職工緣由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企業能夠要求職工賠償或依企業規則制度對職工舉行處理,并可按規定幅度從職工工資中扣除。

  五、社會保險

  其次十二條企業用工當月為職工辦理各項社會保險。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依法由企業和個人分離擔當。

  第三章職工勞動紀律制度

  一、勞動紀律與職工守則

  其次十三條職工必需遵守如下考勤和辭職制度:

  (1)按時上班、下班,不得遲到、早退。

  (2)采取打卡考勤的,必需自己打卡,不得托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因公外出、漏打、錯打等特別緣由未能打卡的,必需由本部門經理或主管簽卡方能有效。

  (3)因事、因病請假必需報經部門經理或主管同意,請假必需事先填寫《請假單》,并附上相關證實(病假應有醫院證實),在不得已的狀況下,應提早電話或托付他人請假,上班后準時補辦請假手續。

  (4)未履行請假、續假、補假手續而擅不到崗者,均以曠工論處。

  (5)職工辭職應該經用人單位批準,并辦理工作移交手續。

  其次十四條職工必需遵守如下工作守則和職業道德:

  (1)敬業樂業,勤奮工作,聽從企業合法合理的正常調動和工作支配。

  (2)嚴格遵守企業的各項規則制度、平安生產操作規程和崗位責任制。

  (3)工作期間,忠于職守,不消極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崗,不吃零食,不打鬧游戲等,盡職盡責做好本職工作。

  (4)日常養成良好、健康的衛生習慣,保持企業環境衛生清潔。

  (5)愛惜公物,不得盜竊、貪污或有意損壞企業財物。

  (6)倡導增收節支,開源節流,節省用水、用電、用氣,嚴禁鋪張公物和公物私用。

  (7)同事之間團結親愛,不得無理取鬧、打架斗毆、造謠生事。

  (8)關懷企業,維護企業形象,不做有損企業形象和利益的行為。

  (9)遵守企業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企業的商業隱秘。

  二、嘉獎與懲戒

  其次十五條為增加職工責任感,調動職工樂觀性和制造性,提升勞動生產率和工作效率,企業對表現優秀、成果突出的職工采取嘉獎制度。嘉獎可分為表揚、晉升、獎金三種。

  其次十六條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職工,可視情賦予表揚、晉升、獎金的嘉獎:

  (1)對于生產技術或管理制度,提出詳細計劃,經落實確有成效,能提升企業經濟效益,對企業貢獻較大的。

  (2)節省物料,或對廢料通過具有成效,能提升企業經濟效益,對企業貢獻較大的。

  (3)舉報傷害企業利益行為,使企業避開重大損失的。

  (4)其他應該賦予嘉獎的。

  其次十七條為維護正常的生產秩序和工作秩序,鄭重廠規廠紀,企業對違規違紀、表現較差的職工采取懲處制度。

  懲處分為:警告、賠償經濟損失、解除勞動合同三種。同時,用人單位可酌情減發職工相應酬勞。

  其次十八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賦予警告:

  (1)托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的。

  (2)無正值理由常常遲到或早退的。

  (3)擅離職守或串崗的。

  (4)消極怠工,上班干私活的。

  (5)非機械設備的操,任意操作機械設備的。

  (6)擅帶外人到生產車間逗留的。

  (7)攜帶危急物品入廠的。

  (8)違背企業規定攜帶物品進出廠區的。

  (9)其他程度相當的情形。

  其次十九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為嚴峻違背紀律,可視情予以解除勞動合同:

  (1)無理取鬧,打架斗毆,影響企業生產秩序的。

  (2)通過工作或職務方便,收受賄賂而使企業利益受損的。

  (3)將企業內部的文件、帳本給企業外的人閱讀的。

  (4)延續曠工時光超過__日,或者一年以內累計曠工時光超過__日的。

  (5)盜竊、貪污、侵占或有意損壞企業財物,造成企業經濟損失__元以上的。

  (6)違背操作規程損壞機器設備、工具,鋪張原材料,造成企業經濟損失__元以上的。

  (7)違背企業保密制度,泄露企業商業隱秘,造成企業經濟損失__元以上的。

  (8)二次以上警告視做嚴峻違背紀律。

  (9)其他程度相當的情形。

  職工違規違紀對企業造成經濟損失,除按規定賦予警告、解除勞動合同外,還應賠償相應經濟損失。

  第四章附則

  第三十條本制度與勞動合同有不同商定的,優先適用勞動合同。

  第三十一條本制度已由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研究,并與工會商議后確定,并向全體職工公布。本企業向每位職工發放本手冊,職工簽收以此作為已向職工公示的證實。

  第三十二條本制度自20xx年xx月xx日生效。

勞動規章制度15

  第一條為了保障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實施,保護勞動者和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維護勞動秩序,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以及社會職業培訓組織和社會職業介紹組織的勞動保障監察,適用本條例。

  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的勞動保障監察,依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勞動保障監察,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對用人單位以及社會職業培訓組織和社會職業介紹組織,遵守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理的行政執法行為。

  第四條勞動保障監察應當遵循教育與處罰相結合、專門監察與群眾監督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省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全省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管轄權限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

  公安、工商、財政、物價等部門和用人單位的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協同做好勞動保障監察工作。

  第六條各級工會組織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七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或控告。

  第二章監察職責和管轄

  第八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

  (二)監督檢查用人單位和社會職業培訓組織、社會職業介紹組織和勞動者遵守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情況;

  (三)受理對違反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行為的舉報或控告;

  (四)依法查處和糾正違反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行為;

  (五)負責勞動保障監察員的培訓、任命、考核、監督和管理;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監察職責。

  第九條省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綜合管理全省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并負責中央在省和省直屬用人單位,以及經國家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用人單位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

  州、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綜合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并負責直屬用人單位以及經同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用人單位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

  縣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縣直屬用人單位以及經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用人單位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

  第十條上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將自己管轄的監察事項委托或者授權下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對跨區域或者下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的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上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直接查處。

  第十一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監察員執行公務,有權進入用人單位和社會職業培訓組織、社會職業介紹組織了解遵守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情況,要求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出示有關證件,檢查勞動場所,詢問有關人員,查閱或者復制有關資料。

  第三章監察內容和方式

  第十三條勞動保障監察的內容:

  (一)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保障規章制度;

  (二)招收、聘用職工的情況;

  (三)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的訂立和履行情況;

  (四)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制度情況;

  (五)職工工資支付和最低工資保障情況;

  (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發放情況;

  (七)參加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以及離退休人員養老金發放情況;

  (八)職工福利待遇情況;

  (九)女職工、未成年工和殘疾職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情況;

  (十)職業技能培訓、技能鑒定和職業資格證書實行情況;

  (十一)遵守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規定的情況;

  (十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十四條勞動保障監察采取日常檢查、專項檢查、舉報專查和年度檢查等方式進行。

  第十五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實施監察時,可以向用人單位發出勞動保障監察詢問通知書,用人單位必須按通知要求回答有關提問,提供真實情況。

  第四章監察處理程序

  第十六條勞動保障監察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履行職責時,應有兩名以上監察員共同進行,出示勞動保障監察執法證件;

  (二)告知用人單位監察的內容、要求和方法;

  (三)現場檢查時應作筆錄,筆錄應當由監察員和被調查人簽名或蓋章。

  第十七條勞動保障監察員與被檢查用人單位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當事人認為承辦人員應當回避的,有權要求回避。

  勞動保障監察員的回避,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決定。

  第十八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監察機構受理群眾舉報,對舉報的案件應予登記并及時調查處理。

  第十九條查處違反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行為的案件,除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的簡易程序處理外,必須立案查處的,應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登記立案;

  (二)調查取證;

  (三)依法作出處理決定,制作處罰決定書;

  (四)送達。

  第二十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其職權范圍內作出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處以較大數額罰款等重大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組織聽證。當事人放棄聽證權利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程序處理。

  第二十一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查處違反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行為的案件,應當從立案之日起30日內結案;情況復雜的,經上一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延長30日。

  第二十二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7日內,將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送達方式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制作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10日內報送上一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不具備條件的社會職業培訓組織、社會職業介紹組織從事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至三倍,最多不超過30000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不具備招工條件的用人單位招用職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清退,不按期清退的,按每招用一人處以50元的罰款;對法定代表人處以500元的罰款。

  用人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招用未取得相應職業資格證書的勞動者從事技術工種工作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用人單位招用職工時,向勞動者收取或者變相收取保證金(物)、抵押金(物),以及扣押個人證件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逾期不退還的,按每收取一名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用人單位不按規定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或者違反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按每名勞動者處以50元的罰款;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依法賠償。

  第二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無故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按每名勞動者每超過工作時間一小時處以50元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并可責令按相當于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或經濟補償的一至五倍支付勞動者賠償金:

  (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三)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后,未依照有關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責令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按每招用一名未成年人處以3000元的罰款。

  第三十條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規定,安排女職工或未成年工從事禁忌的勞動,以及其他侵害女職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權益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按每侵害一名職工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女職工或未成年工造成損害的,應依法賠償。

  第三十一條用人單位無故不按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除補繳所欠數額外,可以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所欠數額的千分之二的滯納金。滯納金并入社會保障基金。

  第三十二條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阻撓勞動保障監察員依法行使監督檢查權的;

  (二)隱瞞事實真相,出具偽證,或者隱匿、毀滅證據的;

  (三)逾期不提供有關資料的;

  (四)拒不按規定參加勞動用工年度檢查、專項檢查、舉報專查的;

  (五)打擊報復舉報人和勞動保障監察員的。

  第三十三條勞動者違反勞動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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